浅谈我国纳税人权利的相关法律研究

更新时间:2023-01-17 08:40:2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收藏

纳税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现代国家是典型的税收国家,是一个由处于平等地位的所有纳税人结合而成的公民共同体。伴随着我国税收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问题日渐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务司法的一个举足轻重的议题。关于纳税人在税收法律中的地位已经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当属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在这一基础上,学界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开始争论不休,在我国现阶段下,无论是法律法规中关于纳税人权益保护问题的规定还是国家机会的相关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关于纳税人权益的论述

(一)纳税人权利内容分析

纳税人权利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有的义务时,法律对其提供的保障,在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获取到一定的补偿或者救济,关于纳税人的权利,包括几种类型:第一种就是纳税人的获知权;第二种是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免税、减税以及退税的权利;第三种是纳税人的知情权;第四种是获取收据、完税凭证以及清单的权利;第五种是纳税人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请求赔偿的合法权益;第六种是纳税人的申辩权、陈述权与申请听证权;第七种是纳税人合理纳税权利;第八种是纳税人商业秘密与隐私秘密的保护权;第九种是纳税人获取礼貌和周到服务的权利;第十种是纳税人委托他人代理相关实务的权利;最后一种是纳税人的申诉权、控告权。这些权利都是纳税人在履行相关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与义务一致的权利。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取消了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死刑,同时将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表现了国家对当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的决心,从而进一步保护了纳税人权利。

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我国目前尚缺少纳税人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对关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不够健全的现状,公开颁布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最新举措,设立了纳税服务司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处,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与意识。

(二)纳税人权利的特点纳税人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纳税人权利仅能存在和发生于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之中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仅能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只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事实或者行为为根据。

2.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基础是纳税义务的履行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另一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可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纳税人只有在履行了纳税义务的基础下,才可享受到税收制度给予公共的利益。

3.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往往对应为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税务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国家用税收筹集财政的收入,依照国家预算安排,有目的有计划地用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从而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公共安全和国防安全,为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只有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且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款,纳税人的权利才可真正得以实现。

二、我国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律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就现阶段来看,我国宪法中没有充分发挥出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义务,宪法的重点是放置在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上,基本上没有条文做出纳税人的权利保证,此外,宪法中也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使用税的权利、诉讼权利、监督权利,也没有提出纳税人可以享受国家税收来提升公共服务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存在缺失的。此外,我国也没有明确的税收基本法,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部门的设置存在矛盾,冲突常常发生,部门制度的制定过于随意,缺乏完善的指导原则和科学的管理理念。

(二)税收支出监督不到位

就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税收立法权利并没有完善的规定,相关部门没有意识到纳税人监督权的重要性,而政府在国家资金的使用以及支配上,没有遵循及时性和透明性的原则,大多数的纳税人都不知道税款的流向和使用方式,更谈不上监督了。对于社会上的公款消费、乱收费、豆腐渣工程问题,纳税人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督。此外,法律对于纳税成本的节约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税收的支出成本过高,在这一因素的影响下,纳税人不了解自己税款的取向,影响了他们的纳税积极性。

(三)纳税人权利保护乏力

纳税人权利保护主要依赖于三大主体力量:纳税人本身、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出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这三大主体均不能真正起到维护纳税人的作用。纳税人对自己的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并不了解,对自身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也缺乏理解,加上部分纳税人维权意识淡薄,对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部门的组成部分,部分机关服务意识淡薄,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未起到足够的重视,甚至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现象,作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核心力量,未发挥最大作用。社会中介机构,即可以监督税务机构的工作,又可以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还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社会机构发展并不完善,对纳税人权法律利保护的作用还没起到实效。

(四)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在税法宣传时,一般只笼统地讲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却没有具体数据使纳税人清楚他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还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就是与其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我国在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的宣传中,侧重的是征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给具体纳税人的各种权益,但在共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提得较少。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并要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交给国家,但如果不知道自己在履行了纳税义务后,能享受到怎样的利益,就会极大地影响纳税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三、对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税收立法,使纳税人权利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把纳税人的权利在《宪法》中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定,与此同时制定一系列税收基本法,健全与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要提升纳税人在税法创新中的参与性,保证纳税人参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鼓励他们参与到税法的立法讨论工作之中,在法律创新工作中,相关部门要积极接受纳税人的意见,避免税法解释随意性问题的出现,纠正不符合税法精神的法律解释。同时,还要不断的扩充和完善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尊重每一个纳税人的咨询权和监督权,真正的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落实到实处,保证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实现,满足纳税人的合法需求,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提升纳税人纳税的自主性。

(二)加强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宣传

纳税人只有确立在纳税活动中的独立地位和人格才能依法实现并且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税法宣传中,要加强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宣传,矫正纳税人义务宣传的片面性,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增强其自豪感和权益保护能力。宣传纳税人权利,可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知晓税收的意义和作用,建立为自己纳税的正确的纳税观,建议设立纳税人权益日(周),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宣传和保护。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依法纳税给自己、社会和国家带来的利益,当自身的合法权利未得到尊重和侵害时,可主动站出来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利。

(三)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纳税人与税务行政机关之间税收争议的两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仅仅依靠纳税人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定出合理的纳税人自治组织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强化纳税人行使自己权利的合法能力。此外,利用纳税人自治组织还可以让纳税人享受到参加税收立法活动的权利,从而及时的对税收征管、现行税法等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还能够接受相关机关提供的服务权,此外,利用纳税人自治组织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活动实施系统、全面的保护。

(四)制定出公开透明的监督体系

纳税人承担着交税的义务,因此,他们有权利对税收的使用和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在未来阶段下,关于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的使用的各个细节都要实现程序化和公开化。税务部门要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尊重纳税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尤其是在税收的征收环节中,要最大限度的提升征税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侵犯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要严惩不贷。在税收使用环节,要进行系统的监督,保障税款最终可以用之于民。此外,还要提升政府决策的合理性,严谨政府公职人员出现腐败问题,将各类形象工程消除在萌芽中。

四、结语

在税收的征纳过程中,必须要充分保护好每一个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好他们的切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转变纳税人的思想观念,让他们真正意识到税收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将纳税应该,纳税光荣的思想观念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来,自觉的缴纳税款,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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