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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19 14:22:5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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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镇债务 特征 风险 症结 对策
重视由乡镇债务引发的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特别是对基层政权正常运行、干群关系、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乡镇债务的特征
二、乡镇债务的风险分析
四川乡镇债务面宽、量大,时间长,矛盾多,关系复杂,债务性质十分特殊,相当敏感,极易诱发社会经济问题,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
2.时间周期上的敏感性、风险性。目前正在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往来归并的时段与偿债高峰期重叠,并与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及附加的政策安排时点上的交汇,不可避免形成时间周期上的共振。加之过高的债务额度与极差的偿债能力、过于分散的群体负债与相对集中的支付压力形成巨大的反差和矛盾,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3.新旧矛盾的多重性、交互性。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干群矛盾,而且在新的政策环境下产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与旧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强化,加大了化解债务的困难性和复杂性。已缴税费的农户与尾欠税费农户的矛盾;不收税费尾欠的政策安排与干部清偿垫交税费合理要求的矛盾;村社基层干部与乡镇党政上下之间的对立情绪日益加剧;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固化与要求获取土地经营权农户之间的矛盾等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和危害,值得在化解债务中高度重视。
三、化解乡镇债务的症结
只有解剖和找准乡镇债务化解的深层次、体制性、关键性症结所在,才能全面、准确、客观把握债务性质、特征,才能拿出更加切实有力的化解措施、办法、途径。因此,必须全面客观分析当前乡镇债务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和内在微观原因。
2.发展偿债难、发展周期长与现实化债压力冲突明显。提倡从发展中化债应当是长期坚持的方向,但现有财力基础的局限性、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决定了乡镇依靠自身发展消化债务的困难。而就现实的债务压力,特别是敏感性债务较多情形下,消化债务必须依靠现实财力。此外,乡村现有债权质量差、有效性低,通过清理债权消化债务在一定范围内有一些作用,但总体上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的。
4.政绩考核失范,化债办法带有明显的短期行为。乡镇债务化解必须一以贯之,坚持不懈。而实际情况是现官不理老债,新人不还旧账。干部对待债务化解缺乏全局观念,只顾眼前的思想较为普遍,因而使得本来艰难的乡村化债更为漫长。已有的化债措施立足于清收债权、变现资产、压缩支出等具有明显阶段性财力预期,潜力有限,化债后劲不足,从而使化债的措施更趋临时性、阶段性。在现行的财政体制运行推动下,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增长与收入的不确定,不仅消化旧债无保障,而且加大了新债的控制压力。
四、化解乡镇债务的对策
1.化债要有心。不仅要有真心,而且要有决心。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从维护稳定的全局出发,从又快又好地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能在困难面前无所作为、一筹莫展。只有思想重视,行动才能坚决,措施才会见效。
2.化债要有力。要树立化债就是政绩的观念, 实行化债优先。经济社会要发展,债务也要化解,正确处理发展与减债的辨证关系至关重要。在一定时期内无力化债,或欠债较多、化债不力的县(市、区)、乡(镇),原则上要停止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公共项目,可支配资金要优先用于化债;必须新上的项目,要报上一级化债机构审批。同时,要调整政绩考评标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按照化债优先原则,根据债务轻重、化债潜力和难度,分别确定化债在党政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中的不同权重。对化债得力的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反之则不予提拔或降级、调离,以鼓励领导干部努力化债。
3.化债要有法。既要严控新债,又要消减旧债;既要从体制上突破、支持,又要从管理上规范、行动。要采取增收、节支、收欠、承兑、核销、折卖、改制等逐步解决已欠债务,通过完善机制,强化债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制度,改进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杜绝新增不良债务。同时,要分级分类化债。由于政策因素而形成的债务,应由制定、调整政策的政府部门承担并负责化解;各类建设项目投资缺口形成的乡镇债务,一律由建设的审批部门或业主负责化解。今后新增债务,亦应依此操作。此外,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因农村道路建设和解决“普六”、“普九”、“危改”等形成负债一次性补助化解,对体制性债务通过年度转移支付逐年化解。对地方举债兴办生产性、事业性负债,由地方各级政府自行消化。
4.化债要有效。既要有短期见效的对策,又要有长期管用的制度。要完善目标考核,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确保乡镇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和手段。除维持乡级政权运转工作外,凡需增加乡(镇)债务和乡级政府无客观实际能力承担的工作内容,一律不再纳入目标考核范围,以免“买税”、垫支交税等事件继续发生。同时,要深化体制改革。乡镇体制改革不应把乡级政府改为形同虚设的县级政府派驻办事处类机构,而更应健全其作为一级政府的功能。因此,已上划和未上划的县级政府部门下伸机构及相应人权、财权、事权,原则上都应留乡(镇),使乡级政府有权有责、管事做事。只有责权配套,才更有利于增强乡级政府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才更有利于通过发展增收,增强化债能力。要下决心以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赌死体制性负债源头,切实推动乡镇改革,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减少财政负担,节省财力,提高乡镇运行效率,扩大可用财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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