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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19 21:17:4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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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社会已形成共识,要实现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须多方共同努力,其核心目标是维持良好的全球生态环境。但是,几乎所有国家面临着环境恶化问题和自然资本下降的趋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在持续上升。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同样面临着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已趋极限等问题,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其中原因较为复杂,主要是社会个人力量尚未动员、地方保护严重、部门合作缺位、国家整体战略尚未形成,国际合作进展迟缓。
从国际上看,国际金融公司提出的赤道原则得到国际银行业的广泛认同,碳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股票、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创新型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和生态环保融合不断拓展。在中国,金融部门逐步推进两高一限和环保一票否决制等政策和措施,限制污染性的贷款与融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
最近,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国首倡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和丝路基金相继发起和成立。但随着两行一金筹备工作加快,国际上对两行一金在绿色金融与投资方面的政策走向存在误解和疑虑;而从国内看,两行一金应做好企业和金融走出去的国际形象与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统一。在介绍当前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主要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笔者运用和扩展公共池塘资源共同治理理论,分析研究当前中国在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构建社会参与部门协作国家规划国际合作四位一体多层次跨界合作治理的绿色金融体系的一些政策建议。
一、基础与扩展:公共资源的多层次跨界合作共同治理框架
(一)公共资源共同合作的微观框架及现实意义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以跨学科研究理念和方法,对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等案例进行考察,分析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把新制度主义学者所使用的策略与生物学家的经验结合起来研究,以理解生物世界有机体及其复杂过程的问题,认为选择有机体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情形,称之为公共池塘资源,即将人类公共事务当成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能够进行自我治理,进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共同收益的公共事务领域(奥斯特罗姆,2012)。在此基础上,她提出了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事务的制度理论,包括自主治理模式多元化,认为好的治理应该是不同利益团体或者中心的竞争和制衡的过程和结果,是自我演变出来的多元治理模式,以解决单个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并未带来社会福利增进的公地悲剧与搭便车问题。公共资源共同合作治理理论对于研究和推进构建多层次跨界合作共同治理绿色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上下结合、部门协作、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的良性互动和有机结合,借助两行一金的成立契机,构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协调走出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为,实现国家形象与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统一。
(二)公共资源多层次跨界合作共同治理的扩展框架
生态系统具有多层次性、开放性和关联性,对待生态问题往往不能以行政区划和单一政策举措来解决。无论从地方和中央看,还是从国际区域和全球看,要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就要将金融政策体系与生态系统的多层次性和开放性相衔接。一般地,政府由多种部门组成,而以国家和地区为代表的政府则分布于全球各大洲。于是,生态金融政策系统就是一个国际上以国家和地区为单元,国内以中央与地方为单元,具有多种中心,以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为目的金融配置资源的公共池塘资源,可以粗略划分为以区域乃至全球为系统的国际公共池塘资源、以整个国家为系统的中央公共池塘资源、以地方为系统的地方公共池塘资源等三个层次,其中地方公共池塘资源还可以按行政级别往下细分,也可以生态特征分成跨地区的地方公共池塘资源。这就形成一个多层次跨界合作治理的生态金融的公共池塘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应具备的要素如下:
一是生态金融系统的整体性、分层性。所谓系统,就应当是多元的、多层次的。绿色金融的推进虽可在单个国家层面上获得成效,但由于环境和气候问题的巨大外部性,其最终的发展需要各国之间的协同努力。在现代社会,政府组织在生态金融系统中是重要主体,可以分为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这就要求政府组织的金融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从整体原则出发,以合乎生态金融系统特征的行为理念,开展顶层设计和多层次多边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以共同维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从微观看,引导社会每一个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参与生态环境的监督和讨论,是降低生态金融系统运行成本,收集民智的基本要求。而宏观看,引导社会民间资本进入生态金融系统,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相一致的绿色项目投资(绿色金融工作小组,2015)。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生态金融系统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基本要求,也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三是扎实的地方财税基础与有未来、有效率且满足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系统。在地方财税薄弱的状态下,金融系统成为无根之浮萍。只有财税基础扎实,金融系统才能对地方某一项政策资源或其组合作出积极响应,盘活地方资源。
四是预算规划的公开与执行能有效推行政府首长预算责任制。这一要素是规范财政预算,约束地方政府一把手,保证生态金融/财政良性循环的重要制约机制。
五是国际间、央地间和部门间的跨界合作机制。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不是单纯的金融问题,更涉及政府和市场功能定位、资源价格改革、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等重要命题。以两行一金的绿色金融政策系统建设为纽带,联结国际规则与国内政策,需要财政部、央行、环保、发改等部门的配合与推动(绿色金融工作小组,2015)。由此,推动央地间上下联动,实现社会参与部门协作国际合作机制的形成。
六是政府部门科学政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执行,也包括在央地间建立新型智库体系,搭建各种论坛,研究和编制各种重大议题规划,建立执行评估和纠错机制(曹军新,2015)。
七是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和运行良好的金融生态系统。法律执行等方面的法律环境问题,既要防范地方保护主义,也要有诸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的金融基础设施。这是地方生态金融系统公平运行、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机制。
二、微观与宏观:当前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从生态金融系统来看,由于中国处于体制转型时期而缺乏类似在发达国家中常见的基础设施和体系,当前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遭遇一系列微观制约因素和宏观政策困境。
(一)顶层设计迟缓,碎片化现象严重
一是民意支持的广泛性、决策层意愿的明确性与系统性顶层设计迟缓出现冲突。近十年来,金融界、学界和国际社会在绿色金融的研究和国际经验的整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相关研究和理念得到广泛传播,绿色金融发展逐渐拥有广泛的民意支持基础。最高决策层的支持和关注也是前所未有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国务院相关文件也要求一行三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但是由于受条块分割等体制性因素和金融危机等经济因素影响,涉及绿色金融的系统性战略规划迟迟未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少数相关部门仅仅出台了一些零打碎敲的部门政策措施,如目前与环境相关的信贷政策多属于限制性措施,但缺乏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绿色项目的鼓励性措施。这种弱组合性政策,没有充分引导资源进入新的绿色行业,推动结构转型的力度有限,从而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政策合力。
二是政策咨询的可操作性与专门推动组织的缺位有冲突。现实中,发展绿色金融要涉及大量部门之间的协调、金融与环境的专业内容和风险防范。而当前国家缺乏一个专门负责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协调机构,造成政策建议的操作性不明显,也难以及时转化成政策;部门协作既不及时,也欠良好效果,政策的系统性缺乏;条条政策多为限制性,正向激励少,导致地方环保事件频发,地方积极性难以调动。
(二)社会参与不足,微观活力欠缺
一是部分企业、金融机构推动行业环保标准、组建相关行业协会的意愿性和自主性与现行体制对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的垄断存在冲突。1998年行政体制改革以来,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已转换成行业经营公司或行业协会,但部门管理经济的方式依然保留先前的思维和手段,行业资源分配、行业标准等资源往往由这些行业经营公司和行业协会掌握,实际上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除政府部门高度掌握行业管理资源、控制民间力量推动行业标准和成立协会外,这与民间缺乏结社的传统文化有关,企业、金融机构存在过多依赖组织和政府的思维方式,紧紧围绕政府配置资源,认为企业间、金融机构间只存在竞争关系,难以建立相互信任合作的关系,因而推动行业环保标准、组建行业协会的意愿性和自主性就大打折扣,受到较大影响(曹军新,2011)。
二是部分企业、金融机构所推行的战略可持续性与市场行为的趋利性之间存在冲突。近十年来,许多企业、商业金融机构开始将可持续发展引入其商业战略,注重可持续性发展、环境和社会问题,关注自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过,目前全国仅有兴业银行一家商业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而当前整个市场处于浮躁状态,真正将环境和社会问题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也是凤毛麟角,甚至有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打着环保、绿色和社会责任等口号,围绕行政部门配置资源,抢占资源,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突出的地方债务和融资平台风险问题。这既与市场行为本身的短期性和趋利性有关系,也与宏观管理的缺失有较大关系,因为目前对污染严重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导致整个市场的趋利性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医治,进而挫伤真正关注环境和社会问题的企业、金融机构推行可持续性战略的积极性。
三是部分企业、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战略与国家发展政策调整的空隙和不连续相冲突。从总体上说,近十年来我国相继出台的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在不断深化,对环境和社会问题给予了相当重视。但是也存在政策调整的空隙较大和不连续问题,文件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真正有效的落实,存在炒作概念的倾向,未能为各方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创造必要条件和扎实的基础。由于央地之间存在政策执行链条过长、效果不易控制和评估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和金融机构要真正全面制订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往往无所适从,这增加了企业运行的成本开支,常常遭遇不公平的政策待遇。如同样是体现低碳的生态型企业,却在同一时期或者前后期享受不到税收等政策优惠(曹军新,2011)。
(三)地方财税基础薄弱,正向激励不足
一是地方财税基础薄弱、财政补贴政策碎片化与财政补贴对绿色金融正向激励性之间存在冲突。财政对生态信贷贴息是一种政府间接引导投入的机制,通过向社会发出信号,动员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符合政策意图的领域,既可减轻企业付息负担,也可降低贷款回收风险,提高贷款偿还率(绿色金融工作小组,2015)。一方面,不少地方财税基础薄弱,加之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对等,地方财政对绿色金融的贴息支出占比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政策间缺乏统一的统筹与规划,政策交叉重复性较严重,导致整个财政补贴涉及领域较多,政策出台频繁并且呈碎片化。同时,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对所有涉及企业的真实情况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导致点对点补贴成为企业跑部钱进、滋生部门腐败的机制。2013年审计署对10省节能环保项目审计显示,有42家单位实施的44个项目因设计不符合实际、项目实施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涉及专项资金15.87亿元。少数单位以编造和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违规申请并获得1.41亿元专项资金,1.29亿元专项资金违规用于日常办公和经营等非节能减排支出。
二是大一统的信贷管理体制与绿色金融贴息机制之间存在冲突。从总体上看,当前中国信贷管理体制是一种主要面向大型企业和项目的政府主导型信贷管理模式,尽管吸收了现代金融管理经验,但兼具计划经济时代资金供给性信贷管理的大一统特征。如大型国有银行或按行政指令被迫放贷,或为节省信贷运行成本而围绕大项目竞相降价,导致大量信贷积聚在政府项目和大型企业,如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信贷风险。这种信贷管理体制缺乏弹性,基层银行缺乏上级授权,就无法授信开展新业务,难以适应节能环保形势发展对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从操作性上看,除目前财政以直接补贴机制外,银行开展生态信贷业务是考虑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问题,还不适应节能环保形势带来绿色金融体系贷款需求的实际。主要是贷款流程尚未转型。省级层面银行机构尚未把生态信贷纳入统一信贷操作流程框架,未建立专门的贷款流程和管理办法。
(四)体制机制不顺,预算监督缺位
一是地方政府首长任期目标与绿色金融建设的战略性目标之间出现冲突。所谓绿色金融建设的战略性目标,就是通过包容性和可持续经济发展,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既是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目标,也是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内容,具有长期性、可持续性和开放性。由于地方存在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财政压力,不断追求GDP增长和扩大招商引资成为地方首长在任期内的最主要目标和任务。同时地区间存在类似锦标赛的、以GDP和招商引资为指标的官员任期晋级规则。这样,各地往往以环境和社会持续发展为代价,盲目搞土地开发,大肆违规违法拆迁,引发社会矛盾,降低招商引资的环境、土地、税收和社会责任门槛,直接危害区域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地方预算软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短期性与绿色金融建设的长期性之间存在冲突。在计划经济里,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绝大多数份额来源于和投向于国有经济,是一种取自家之财,办自家之事的财政运行体制,基本谈不上进入公共的视野,接受社会成员的监督(高培勇,2014)。在市场经济深入推进的当今,财政收入与支出的来源结构、投向结构趋向多元格局,财政收支运作要进入公共视野,但是,当前财政预算管理与监督机制尚未真正公开,即使公布也没有将政府收支纳入公共轨道,许多收入和支出遗漏在预算之外。地方人大监督功能在地方党政一把手负责之下不断弱化,地方一把手软约束则进一步强化。如前所述,在巨大财政压力和锦标赛式官员任期晋级规则下,地方政府行为短期性得到强化。地方一把手滥用权力,恣意开发,破坏生态,侵害生态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一些以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关注和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能被挤出市场,被迫以降低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来迎合地方要求。
(五)跨界合作基础不牢,规则系统紊乱
一是主政策的专业性和长期性与其他配合部门政策的短期性和局部利益的冲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它涉及政府与市场职能定位、资源价格改革、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等议题。如环保政策技术性高,标准复杂,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并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这就要求国家环保部门与产业管理、信贷管理、税收管理、技术监督以及海关等部门的相关政策配合。尽管国家环保部门与央行、银行监管等部门展开了一些合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由于局限于其他配合部门政策的短期性和部门利益,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如环保部门向央行征信部门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而后者通过征信系统向信贷银行开放并给予提示。但是,信贷银行使用环境违法信息进行信贷管理的实际情况如何?相关部门由于制度上的缺位,而尚未展开专项或相关的检查和调查,也未对信贷部门要求报送相关信息使用情况的资料。也就是说,这些环保政策配合部门出台的信贷政策更多的是指导意见,缺乏一种刚性执行检查制度。从而导致部门间合力往往难以形成,政策流于形式,未能形成统一有效的政策环境。
二是信贷政策窗口指导的总管性与信贷监管执行性之间不协调。自2003年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央行依然执管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实施窗口指导,而银行监管部门则对金融机构拥有信贷监管职能。由于在制度上,央行与银监部门尚未建立一个信息共享机制,加之普遍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往往只听从本部门和上级指挥并对其负责,缺乏横向合作的精神。这样,央行信贷窗口指导与银监部门信贷监管存在各自为政倾向。尽管央行与环保部门、银监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合作性环保政策和绿色信贷政策的指导意见,但是,由于央行缺乏对金融机构的信贷监管职能和手段,遂使央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信贷政策仅仅具有宏观指导作用,难以在实践中真正有所体现。
三是地方局部性和短期性与国家绿色金融战略的国际性和长远性之间出现冲突。最近,全国各地在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研究区域对接规划。不少地方误认为输出过剩产能是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目的,开始动员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谋划将钢铁、水泥等过剩产能转移到沿线国家。实际上,这不仅可能妨碍而非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因为国内继续大量生产存在既不经济也会加重原有经济结构的问题;若在沿线国家绿地投资建厂,则是帮助它们构建其自身产能,这也有可能引发东道国的反感情绪。国际经验表明,获得投资的东道国未必会对投资来源国感恩戴德,而是会加剧对来源国的疑虑与抵制(张明,2015)。作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金融支持机构,两行一金同样面临国际上对其在绿色投资方面的政策走向,尤其是对其能否按国际规则管理好其投资所产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存在误解和疑虑。在不久的将来,两行一金面临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而可能要求走出去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违背对外投资中应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的压力,进而影响两行一金实施整个国家战略,维护国际形象和国家利益。
(六)体制机制滞后,民主决策不充分
一是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要求与政策组织管理机制缺位之间存在冲突。不仅因为生态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脆弱性,也因为金融系统同样具有复杂性和脆弱性,绿色金融系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和广阔的多层次行政区域,因此,绿色金融政策要求兼具政治性、经济性和生态性的统一,对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也有较高的要求。但是涉及绿色金融政策部门的政策组织管理机制往往缺位,囿于单一部门视野,加之缺乏类似学界、业界与政策部门人员交流的旋转门机制,政策起草者长期固守一方,视野狭窄,导致在政策研究、制定和征求意见环节,往往难以接受来自学界和业界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在执行、评估与改进环节,大部分地方缺乏中期评估和自我纠错机制;在一些部门即使有也往往碍于面子,走过场,流于形式。如此,不少涉及绿色金融的政策成为年度总结的亮点的摆设,形成虎头蛇尾的局面。
二是政策制定的系统性要求与新型智库建设滞后之间存在冲突。由于绿色金融政策涉及财政、金融、环保、农业、司法、外交等多个部门,而金融又包含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领域的专业内容与和风险防范;财政涉及央地关系和地方分层关系等收入分成、转移支付和补助,这就要求绿色金融政策制定具有较高的系统性。而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智库体系,能对政策的研究、制定、执行、反馈、评估与改进等环节展开全方位多视角研究和评估(曹军新,2015)。而现实中,央地各部门均有相应的政策研究部门,各自唯上,独立性较低,往往是本部门政策应景式幕僚,缺乏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跟风和粉饰式研究多,跟踪性自纠性少,导致研究部门囿于部门利益,往往难以用系统性观点采纳学界业界政策建议,部门政策的单一性严重、跨部门协作性低。
(七)司法改革滞后,条块分割严重
一是司法系统的相对独立性缺失与生态金融系统公平运行的统一性之间存在冲突。长期以来,地方司法系统在人事、组织关系和财务收支等隶属同级政府管辖,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即使稳步推进改革,但是在传统社会利益关系的影响下,司法系统可能继续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由于在利益上受制于地方,司法系统往往以大局为名义,继续偏袒政府部门或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出影响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判决,或不作为、推诿,参与相关执法。如此,司法系统难以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以引导各方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难以持续有效地维护绿色金融政策在全国范围的运行。
二是绿色金融基础设施的缺位与生态金融系统公平运行的统一性之间存在冲突。绿色金融所需的金融基础设施,不仅包括环境和金融政策法律体系,也包括建立帮助投资者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方法和数据库、绿色评级体系和环境信息披露规制。只有提高环境等相关信息和成本的可获得性,绿色金融通过市场机制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但是,目前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处于一个相对缺失状态。如目前环境立法与金融立法中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缺失,以致一些商业银行为追求回报或迫于地方压力,投资于重污染的行业和项目。又如在银行内部、第三方评级机构和征信系统中尚未建立系统的绿色评级体系,缺少涉及污染影响、生态影响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等绿色因子数据,难以进行一致可比的有效评价。这些基础设施的缺失直接影响到生态金融系统在全国范围的运行。
三、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基本结论:在国家层面缺乏系统性政策框架和政策体系的情况下,金融管理、财政和环保等部门推出相应的改革和举措,以及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组织的改进尝试,在一定的时期和范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总体目标和建立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专项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仅仅靠部门的单打独斗,呈现碎片化状态,而缺乏顶层设计和全面而系统的部门协作,致使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改革创新难以取得全面持续的成效。以生态金融的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为参照,本文提出以顶层设计、部门协作、系统性改革和微观搞活自主合作为主的政策建议,以两行一金的治理系统建设为契机,全面推进多层次跨界合作治理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第一,从国家层面和以省为单位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协调委员会。可以结合现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建立两个层次的协调机制,将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涉及的一行三会、环保、财税、国资、土地、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核心协调委员会和外围协调委员会,开展研究顶层设计的系统改革,加强部门协调,强化上下互动,鼓励微观搞活试点和推广,全面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国和本省辖区绿色金融综合改革战略规划,出台较为系统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全国各地推动经济发展模式向绿色转型。
第二,完善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地方层面开展公共资源共同合作治理模式探索。完善地方人大对地方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决定的职权,形成有效制约机制。在地方人大层面,鼓励市县级政府与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涉及的职能部门,遵循民主、自愿和合作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则,引导社会个人和民间组织参与,开展公共资源共同合作,总结和推广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微观样本经验,推动地方公共治理民主化、现代化。
第三,要加快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新型金融智库的科学民主决策作用。尽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和规范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支持司法系统独立性改革,减少地方对环保、金融、司法事务的干预。要创新规划组织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和方法,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支持由环保部门和金融业学会牵头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和数据库,建立绿色金融风险评价体系。
第四,以两行一金的治理系统建设为纽带,建立联结国际规则与国内政策的绿色金融规则体系。两行一金等对外投资和开发性机构,要建立高标准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引领国内绿色金融规则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对外绿色投资。
第五,构建相对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一是建立绿色金融的组织保障体系。积极试点建立民资控股的绿色银行,积极推广商业银行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的经验。建议发展PPP模式绿色产业基金。二是建立财政金融等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健全财政对绿色贷款的高效贴息机制,试点财政委托银行管理绿色贷款贴息。制定绿色债券发行管理指引,允许和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三是加快支持生态投资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试点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建立绿色评级体系,加快绿色股票指数的开发和运用。加快建立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和数据库,将环境成本核算引入环境管理机制。四是加快支持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更多领域实现强制性的绿色保险,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绿色信贷的联动机制。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引导资本市场将更多的资金配置于绿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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