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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30 20:13:01 发布时间:326天前 作者:文/乐欣欣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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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代理从业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二)规范从业行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服务上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严禁代理恶意抢注、囤积行为,严禁提交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机构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为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依法规范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商标代理监管规定》及时办理延续备案或变更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备案材料。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本机构已经阅读知晓上述内容,已传达至本机构全体人员,本机构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同时郑重承诺不做如下行为:
(一)不向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贿赂或者利益输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以请托、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谋取交易机会;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不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
(五)不以低价、诋毁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扰乱行业市场秩序;
(六)不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囤积商标。
□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采用电子方式,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或者未依法合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xxx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和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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