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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13 19:15:2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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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办理典当业务现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详见土地使用权证书号: )向甲方抵押,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典当抵押合同,本合同为 典 抵字 第 号典当合同的从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
本合同的抵押物为乙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号为 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座落(四至范围): 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 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权证编号: 地号:
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包括典当当金、典当综合费、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处置抵押物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甲方因追索乙方典当债务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损失在内。
第三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抵押登记的办理及费用
本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向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一份,公证处一份,具由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土地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先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办理典当手续),申领相关抵押文件后此合同生效。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抵押期间,乙方应把附着于土地上的房屋及土地上附着物、定着物及其一切不能移动的、由价值的财物一并抵押给甲方,乙方必须提交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手续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办理典当手续。
第八条:甲方对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实行管理的须知
抵押期间,甲方对管理的抵押房地产及其上的附着物、定着物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由义务配合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实或附着物、定着物得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及其土地上附着物、定着物及其一切不能移动的有价值的财物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及其他交易的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对抵押房地产作实质性节后改变有利于增值或偿还甲方的债务,乙方应当书面向甲方申请说明,经甲方研究同意后乙方才可实行所提出的计划,反之乙方不得实行。
第十条:抵押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或附着物、定着物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需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或附着物、定着物得,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为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合同内容须与土地或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行使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及
乙方保证对抵押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占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乙方抵押物共有人以其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土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用以偿还债务。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债务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能撤销授权甲方将抵押土地使用权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非有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拍卖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以上对土地上的房产拍卖师债务人乙方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进行拍卖,乙方不得对此产生抗辩。)
第十五条:费用
与抵押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条件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按第五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土地使用权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合同登记及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
乙方违反第五、七、八、九、十、十一条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
%承担违约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 %,计算当金利息,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 %,计算当金利息,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典当凭证》补充协议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末页所列的通讯地址(此条件针对不在本市居住的典当人)。
若上述地址在境内,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凡履行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本合同签订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到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得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抵 押 物 清 单
编号:
抵押物名称权属证书及编号抵押物发票上标明的价值(万元)已经为其他债务设定抵押的金额(万元)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万元)备注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抵押共有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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