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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14 08:31:0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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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注解
序言
这部分给出了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翻译作品的详细资料。对于一部很快会被修订的非小说作品,西方出版社通常会将版权许可仅限于当前版本。
第1条
这一条说明了被授予的专有权在语言、地域和印数等方面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的权利,从技术上这就排除了外国出版社单独授予其他出版社中文图书俱乐部版权(参见第5章“附加权利”中对中国图书俱乐部现状的描述)。如果权利限定以精装或平装、二者之一的图书形式出版,这就使版权所有者可以自由将另一种装帧形式许可另一家出版社,尽管该另一家出版社要面临使用中文译本的问题。如果市场可以保证两种版本的出版,那更可取的做法是,首要的被许可方获得图书出版权,并通过修改第10条的规定,要求有权将另一种装帧形式的出版权再许可另一家中国出版社。然而,本书写作之时,中国图书市场的低定价大概不能保证两种不同定价版本的存在。
本条的表述限制了中国出版社未经许可使用原书的封面设计,这是因为封面图像可能来自外部版权资料。如果不存在这个问题,且被许可方希望使用原书同样的设计,本条表述可以修改。
被许可方是否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版或与原出版社联合出版,这个问题很重要。实践中有多种情况:一些出版社非常看重自己的名称(如:美国微软对其计算机软件),可能会明确要求被许可方使用其标识;另一些可能不希望其标识被使用,因为翻译版本可能被认为是某种形式的合资。一些出版社为使用其名称收取一定费用或额外的版税。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澄清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如果许可方明确要求以联合名义出版,则本条的表述将被修正。
第2条
这一条说的是付款;一次性付款是根据约定即数和中文版定价基础上的版税百分比;中国目前有一个固定的图书定价体制。以本合同为例,付款一般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在合同签订时,第二次是在出版之日或约定的“最后日期”。这个日期一般是翻译本的预计出版日期,这意味着款项应当在该日期支付,即使翻译本还没有出版;这是对快速出版的刺激。
像付款货币种类一样(见第18条),付款的时间和比例当然可以协商。如果中国出版社认为所有付款数额以美元表示比较容易支付,而如果美元又不是该国流通货币,就必须与外国出版社协商。
如果中国出版社违约,付款就被没收。还有一条规定,如果图书最终定价高于谈判时的估价,应按比例提高一次性付款,如果价格上涨,这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3条
只有首笔款项被支付,本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4条
本条旨在确保翻译应由一名合格的译者准确的翻译。未经许可不得修改,这样使外国出版社能够控制修改情况;为使本书更符合中国市场,作者对省略或增加资料没有异议。这种修改应当在谈判之初尽早提出,以便许可方与作者就这些修改商议。这条还规定外国出版商可以要求一份译稿以审查批准。必须提到的是,中国出版社提出的任何政治性的修改都可能危及此次交易--如果作者认为这些审查是无法接受的。
第5条
许多西方图书包含插图或其他外部资料的引文。中国出版社应与国外出版社认真核对,根据本合同整体许可,这些资料是否可以自动再次使用,或者再次使用必须获得同意并另外付费。在提供复制软片前,“再次清理”外部版权所有者(如商业图片代理商和博物馆等)对这些资料版权的许可,遵守合同,这是非常重要的。
本条规定“再次清理”版权的责任和付款义务由中国出版社承担,外国出版社则必须清楚地提供外部版权所有者的名单和地址及其所控制的版权资料;然而他们无法为中国出版社提供“再次清理”版权费用的具体信息,因为这曲单个版权所有者确定。有些外国出版社也许会代表被许可方进行版权的“再次清理”,但可能会收取许可费及一定手续费。合同样本中提供了另一种规定的表述,以供选择。
第6条
这条要求根据当地条件,翻译本的制作质量要尽可能达到标准。
第7条
原作者的姓名必须得到适当的认可;原版图书的版权信息必须印在扉页背面并对原出版社予以承认。这是有必要的,因为版权行也许是作者的名字。由于目前根据英国法律对作者主张其精神权利的规定,一些英国出版社可能要求被许可方做下列声明:“根据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作者)在此声明其享有精神权利。”中国出版社还需要注明其对中文文本的版权所有声明。
第8条
这条规定翻译本出版后应免费送给外国出版社的样书的数量,并提供出版日期和最终定价等具体信息;万一定价提高而需补付版税,这是有必要的(见第2条)。
第9条
本条规定了一个现实的出版时间。实践中,如果中国出版社确有原因延误了出版,并适当提前通知,大多数出版社会考虑延长期限;但是,定期更新版本的图书(如教材)出版社很可能会担心中文版的出版是否耽误,原书新版本是否即将出版,所以他们希望协商将许可转到新版本。
第10条
第1条已将授权限定为图书形式;转让中文版的附属权利被自动排除。如果像平装本或俱乐部图书出版权等附加权利被授予,它们必须在谈判最初阶段讨论,任何版权收入以何种比例与外国出版社分配都应达成协议。
第11条
合同可以因为逾期不付款而被取消。一些西方出版社和代理商也许会对逾期未付金额收取利息作为对逾期付款的处罚。
第12条
这一条是对中国出版社的保证和损失补偿条款。这项保证是根据英国法律而作出,因为我们不能指望英国出版社了解中国立法的具体情况。关于立法的表述要根据不同的版权许可国家而调整,如美国、德国等。
第13条
未经国外出版社的事先同意,本许可不得转让。
第14条
许可仅限于第1条中列出的权利。
第15条
中国法规要求被许可方到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许可合同,此程序至少需7个工作日向那些不熟悉中国版权许可的外国出版社解释这一点,是明智的。版权登记使中国被许可方能够对在中国市场同一选题的任何未获授权版本提起诉讼,并得到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帮助(更多信息见第7章“版权登记程序”)。
第16条
因为许可仅限定出版一定数量的版本,该条规定了双方可协商续约。如果一本书成功且要重印,许可方可能希望就下一次印刷商谈新一轮的付款,版税才会比第一次印刷高。
第17条
这条说明了合同取消的几种情况:被许可方破产或违约。很少有西方出版社会自动提供一条相应的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条款--如果许可方破产或违约,该合同取消;但这可以被要求。
第18条
本条规定了汇款的实际操作;付款货币种类应与国外出版社约定。一些出版社可能希望在本条中插入收款部门的准确信息;大型出版社有专门版税部门,可能位于总公司之外的不同地址。如果是通过文字作品代理商获得版权并付款,那么有必要插入此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说明该代理商的委托费已被扣除。需要提供银行扣税文件,以便外国出版社能在自己国家要求归还已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对版税付款扣税取决于中国与该许可方国家适用的税收协定,如果有必要的话在本书写作之时,对英国出版社授予中国出版社版权的版税收入,中国先扣除5%的营业税,然后再就此余额扣除10%的所得税。支付公司税的英国出版社可以通过从他们每年缴纳的公司税中抵扣所扣所得税,但无法重新获得营业税。
第19条
这一条说明本合同在中国法律下执行,适用中国仲裁程序。这种规定是与众不问的,因为在世界版权许可中的惯例是适用版权输出方国家法律,也可能遭到不熟悉中国市场的西方出版社的反对。尤其是美国出版社经常要求合同应当受他们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约束。
第20条
当许可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被收购时,本条允许许可方转让许可合同,这在西方是经常发生的。本条还规定该合同必须在指定期限内签订--西方出版社之间一般为6个星期,但对中国的许可也许12个星期更合适,因为中国被许可方要办理许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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