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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14 13:33:2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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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XX纪委三次全会强调,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
近期,x联合x省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围绕当前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相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效
自身定位得到有效强化。调研显示,调研所到地区的各级派驻机构认真落实“三转”要求,明确自身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派驻监督,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成员及下一级干部进行监督,派驻机构组织、人事关系由纪委监委管理,履行监督职能相对独立,“派”的权威效果明显。
推动党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成效明显。调研所到地区的派驻机构强化监督第一职责,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特点和优势,督促、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约谈提醒、专项检查、问责追责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推动驻在部门主体责任逐级压实到位,“驻”的优势逐渐显现。
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调研所到地区纪委监委相继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定期报告工作、执纪执法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以及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请示报告、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考核、述职述廉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纪委监委对派驻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规范了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制度流程和相应配套文书,明确了分管、包联派驻机构的纪委监委领导以及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对应的工作职责,派驻机构日常业务开展进一步规范。如,有的县区纪委监委进一步细化工作实施办法,对派驻监督的对象及内容、监督检查方法、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规范,推动派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派驻监督效果凸显。派驻机构积极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忠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持续推进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省、市纪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精准发现问题、处置问题能力,真正让监督的约束作用得到发挥。调研显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以来,各级派驻机构处置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受理问题线索、初核、谈话函询、立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工作数量和质量大幅跃升。
深化地方派驻监督有待解决的问题
两个责任尚未实现贯通协同。实践中,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如何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合力,还有较大研究探索空间。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监督对象大幅增加,迫切需要派驻机构正确把握监督全覆盖与监督
“关键少数”的关系,通过盯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带动和促进整个组织体系更好地运转起来,从而真正解决监督“全覆盖”的问题。调研问卷结果显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关系仍没有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机关纪委职能职责有交叉重叠且协调困难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责任担当意识有待强化。部分县级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与联系的县直部门联系较少,参加、列席联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不多,对联系部门监督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少数派驻机构对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抓监督吃力不讨好,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审查调查上,坐等举报、以办案论英雄的思想还未彻底扭转。
派驻监督手段单一、刚性不足。目前,部分地方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大多停留在参加党组班子会议上,对要害部门、重点岗位的权力运行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浮在表面,缺乏深度。监督方式方法的形式化东西较多,手段单一缺乏创新;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对驻在部门业务不太熟悉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重要风险点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监督防控手段刚性不足,精准有效的防控措施跟进不够,存在制度有效性不强、执纪问责执行不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制度机制尚不健全,监督力量仍显薄弱。调研显示,当前地方有的派驻机构关于落实落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与相关部门协作办案、干部交流、干部考核等规范性制度在配套细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如,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人员调配、组织形式以及后勤保障、管理制度等具体问题,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予以解决。调研显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明显不足,“抽调”成为派驻机构常态,这在市县基层表现尤为突出。派驻机构干部结构不合理,派驻干部的交流、培养、晋升渠道不够流畅,派驻干部知识面狭窄,特别是具有审计、财务、执法、金融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干部缺乏,履职能力受到限制。
提高地方派驻监督质量的思考
进一步推动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推动深化“三转”,责任不仅仅由纪委书记承担,更多的责任还是地方党委(党组)。对此,要加强对“三转”落实不到位问题的专项督查,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各级党政部门党组(党委)一把手的谈心谈话和定期约谈,促使各部门党组(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摆正角色,正确理解派驻监督的职责定位,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派驻机构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
“监督的再监督”定位,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要始终把党的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要扎实做好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XX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政治监督,也要抓好对驻在部门有关人员依法履职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法监督。
加强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要在纪委监委领导下开展执纪执法监督和审查调查等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有关监督检查室要建立健全与派驻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驻在部门政治生态、办案协作等机制。
不断提升派驻监督的规范化水平。要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处置问题包括推动问题纠偏整改的能力。要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派驻机构既要善于发现处置违纪问题、又要善于发现处置违法问题,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监督和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努力提升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要将派驻干部任用、交流、考核、培训等纳入纪委监委系统整个干部队伍建设“大盘子”统筹考虑,与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一视同仁,建立纪委监委机关和纪检监察组干部双向交流机制,在轮岗、挂职、提职、评优、培训等方面统一安排。注重优化派驻干部队伍结构,统筹考虑人员的配置和梯队建设,通过各种渠道畅通派驻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派驻机构干部与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一体全员培训,实行系统性培训和专业性培训相结合,通过业务学习、以案代训、以巡代训、交流任职、上挂下派等方式,不断提高派驻干部的素质能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机构编制工作做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我县机构编制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工资联审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议事制度等。但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多年积累的突出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大量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存在,成为县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瓶颈,肢解了行政管理职能,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县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进程,影响着机构编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机构编制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县在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县乡政府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纪律执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特点:一是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县编办实行单独设置,成为县委工作部门,编办主任兼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二是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力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机构改革、编制调整、用编进人等事项,均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编办文件要求执行坚决、落实到位。三是机构编制管理日趋规范。建立健全了编委会会议制度、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特别是在控制增机构、增级别、增编制、增人员和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等问题上成效显著,机构编制管理日趋规范、精细、标准。四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稳步推进。近年来,县编委会先后多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纠正了吃 “空饷”、混编乱岗等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是自身建设成效明显。通过开展机构编制系统自身建设年活动,班子队伍更加团结,干部作风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机构与“精简、统一、效能”的目标设置存在一定差距。截止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已历经了六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虽然从表面看,政府机构设置得到了精简、统一,但从实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效果来看,政府机构实际并没有达到“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自1997年我县机构编制部门单设以来,先后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分别是1997年、2002年、2023年及2023年机构改革。虽然精简了部分行政单位,但改革后到现在15年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相继设立了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二十多个,造成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体外循环。
2. 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与其主管部门职能相近,部分职权交叉,权责不一致,容易形成推诿扯皮等现象,降低了行政效率。
3.人员混岗现象严重。大多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职能从主管部门分离而来,大部分职权由主管部门授予,因此,它们实质上是其主管部门的从属,依附于其主管部门,自身无独立的行政能力,人、才、物基本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混岗严重。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长期存在且日益增加,绝不是偶然现象,仔细分析,主要根源于:
1. 上行下效。有部分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鉴于上级主管部门将其部分职能分离设立事业单位承担,因此,也要求设立相应的事业单位。如县民政局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县财政局的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监督监察局等。
2. 县级行政机关行政编制紧张。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对行政编制的精简,县级行政编制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公共服务性职能逐年扩展,同时,公共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同步增加,亟需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为解决事多人少的矛盾,有的行政机关把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出来设立事业单位,来承担具体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等事务。如国土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执法队、环境监察大队、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等。
3. 行政机构办事人员偏少。县级行政机关队伍流动性较弱,受领导、非领导职数限制,其晋升空间小,有相当部分公务员在一个岗位上一干就是十几、二十几年,而且由于激励机制、惩戒机制的不完善,很多人员难免产生懈怠情绪、抵触情绪,甚至有少数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任务敷衍塞责、对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能推则推,久而久之成为单位的“摆设”;还有一种情况是,县级政府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在男52岁、女50岁改任原任职部门非领导职务,由于是单位的老领导,新上任的领导对这些退居“二线”的领导,存在不敢用、不能用、不想用、没法用等等复杂心理,使这部分人员提前进入“退休”状态,但这些人员仍占用行政编制,机关无法补充新鲜“血液”。
三、解决办法及对策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目标,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行政管理体系,我们必须从事业单位改革着手,加快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破解县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瓶颈,推进“大部制”管理体制。
1.政府机构改革必须与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改革通盘考虑,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撤并相关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将体外循环的行政管理职能交回政府部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职责相近的业务交由一个部门承办的原则综合设置政府部门。
2.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改革部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与服务机制,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内设机构间建立良好的监督制约运行机制。
3.建立稳定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管理虽然是党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机构编制部门多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的管理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也探索出了适合实际工作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力度。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有法不依现象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上的被动局面。因此,要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必须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机构编制部门权威监管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4.要根据各部门职能、业务量、工作难度,坚持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不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原则,核销原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调整后的职能重新测算核定各部门人员编制,依编定岗,开展竞争上岗,对于无岗人员,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提前退休等方式多渠道进行人员分流。之后,禁止设立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县级行政机构严格依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时代发展方向的根本要求,是提高政府效能,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政府转型,加强公共服务的重要保证。通过改革,可有效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改善政府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有利于改进对基层和群众的直接服务,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近期,x联合x省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围绕当前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相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效自身定位得到有效强化。调研显示,调研所到地区的各级派驻机构认真落实“三转”要求,明确自身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派驻监督,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成员及下一级干部进行监督,派驻机构组织、人事关系由纪委监委管理,履行监督职能相对独立,“派”的权威效果明显。
推动党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成效明显。调研所到地区的派驻机构强化监督第一职责,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特点和优势,督促、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约谈提醒、专项检查、问责追责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推动驻在部门主体责任逐级压实到位,“驻”的优势逐渐显现。
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调研所到地区纪委监委相继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定期报告工作、执纪执法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以及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请示报告、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考核、述职述廉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纪委监委对派驻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规范了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制度流程和相应配套文书,明确了分管、包联派驻机构的纪委监委领导以及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对应的工作职责,派驻机构日常业务开展进一步规范。如,有的县区纪委监委进一步细化工作实施办法,对派驻监督的对象及内容、监督检查方法、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规范,推动派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派驻监督效果凸显。派驻机构积极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忠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持续推进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省、市纪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精准发现问题、处置问题能力,真正让监督的约束作用得到发挥。调研显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以来,各级派驻机构处置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受理问题线索、初核、谈话函询、立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工作数量和质量大幅跃升。
深化地方派驻监督有待解决的问题两个责任尚未实现贯通协同。实践中,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如何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合力,还有较大研究探索空间。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监督对象大幅增加,迫切需要派驻机构正确把握监督全覆盖与监督“关键少数”的关系,通过盯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带动和促进整个组织体系更好地运转起来,从而真正解决监督“全覆盖”的问题。调研问卷结果显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关系仍没有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机关纪委职能职责有交叉重叠且协调困难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责任担当意识有待强化。部分县级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与联系的县直部门联系较少,参加、列席联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不多,对联系部门监督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少数派驻机构对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抓监督吃力不讨好,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审查调查上,坐等举报、以办案论英雄的思想还未彻底扭转。
派驻监督手段单一、刚性不足。目前,部分地方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大多停留在参加党组班子会议上,对要害部门、重点岗位的权力运行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浮在表面,缺乏深度。监督方式方法的形式化东西较多,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对驻在部门业务不太熟悉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重要风险点认识不清、把握不准;
监督防控手段刚性不足,精准有效的防控措施跟进不够,存在制度有效性不强、执纪问责执行不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制度机制尚不健全,监督力量仍显薄弱。调研显示,当前地方有的派驻机构关于落实落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与相关部门协作办案、干部交流、干部考核等规范性制度在配套细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如,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人员调配、组织形式以及后勤保障、管理制度等具体问题,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予以解决。调研显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明显不足,“抽调”成为派驻机构常态,这在市县基层表现尤为突出。派驻机构干部结构不合理,派驻干部的交流、培养、晋升渠道不够流畅,派驻干部知识面狭窄,特别是具有审计、财务、执法、金融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干部缺乏,履职能力受到限制。
提高地方派驻监督质量的思考进一步推动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推动深化“三转”,责任不仅仅由纪委书记承担,更多的责任还是地方党委(党组)。对此,要加强对“三转”落实不到位问题的专项督查,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各级党政部门党组(党委)一把手的谈心谈话和定期约谈,促使各部门党组(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摆正角色,正确理解派驻监督的职责定位,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派驻机构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监督的再监督”定位,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要始终把党的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要扎实做好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政治监督,也要抓好对驻在部门有关人员依法履职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法监督。
加强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要在纪委监委领导下开展执纪执法监督和审查调查等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有关监督检查室要建立健全与派驻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驻在部门政治生态、办案协作等机制。
不断提升派驻监督的规范化水平。要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处置问题包括推动问题纠偏整改的能力。要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派驻机构既要善于发现处置违纪问题、又要善于发现处置违法问题,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监督和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努力提升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要将派驻干部任用、交流、考核、培训等纳入纪委监委系统整个干部队伍建设“大盘子”统筹考虑,与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一视同仁,建立纪委监委机关和纪检监察组干部双向交流机制,在轮岗、挂职、提职、评优、培训等方面统一安排。注重优化派驻干部队伍结构,统筹考虑人员的配置和梯队建设,通过各种渠道畅通派驻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派驻机构干部与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一体全员培训,实行系统性培训和专业性培训相结合,通过业务学习、以案代训、以巡代训、交流任职、上挂下派等方式,不断提高派驻干部的素质能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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