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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13 18:43:0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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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关于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条款较《合同法》而言,属于新增条款。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分析,笔者认为,在出租人、承租人共同参与了虚构租赁物活动时,需要结合出租人、承租人的意思表示,进一步分析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如仅有承租人采用虚构租赁物的方式骗取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而出租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核实租赁物权属及价值的,此时不宜简单套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此外,《_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1]一书中指出:“在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情况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有效,那么按有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无效,那么按照无效处理。”据此,如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以虚构租赁物的方式,实现资金借贷目的的,相应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必然无效。
对于七大功能模块的写法,请参见本书的相应部分,此处仅举数例:
在定义条款的写作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如下错误,应当在修订过程当中注意纠正如下问题:
▌总定义和分定义混淆 合同当中基于陈述需要,同一定义在不同阶段或场合,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所以这类情况需要多加小心,分别注明。
▌定义的限制条件过多 定义当中的限制条件最好尽量简化,避免条件之间的与或关系发生交叉、并列或互相排斥导致定义混乱。
▌定义的前后顺序错误 将定义顺序与合同当中的出现顺序逐一比较,审查是否一致。
▌标的条款常见错误 作为合同当中最基本的条款,但也经常会出错,以下是常见问题:不动产作标的,经常在审查所有权证、抵押权、租赁权、优先购买权等权益上有所遗漏;动产为标的,除了在数量、质量、包装等常见问题上遗漏外,还会在审查动产的所有权凭证有所遗漏,例如仓单或提单等审查不细致不认真,遗漏重要条款等;在权利为标的的合同当中,经常出现遗漏权利登记证书和标的权利与描述不清等问题。 一般而言,标的条款写得越简洁越好,比较保险的方法是将标的权利证书作为附件列在合同后面,这样能够尽量避免歧义。
在这个模块当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情况包括:
▌先决条件条款通常缺失 先决条件条款规定的是合同一方移交财产或支付款项的条件,这个条款对于合同一方控制合同风险非常重要,但目前国内合同起草过程当中对于这一条款的作用和写法还没有充分认识,合同当中往往没有规定专门条款,仅散落在合同的各个部分当中。
▌标的交付条款有所遗漏 通常是对交割方式和标准不明确和有遗漏,例如:不动产交付,必须考虑租赁关系如何移交的问题,包括:租赁关系是否可以结束或必须延续、已经预收的房屋租金是否要退给买受人?不动产如果有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由哪一方承担等;又如某些需要经过试用和运营阶段才能测试出有无质量问题的动产,例如设备或货物等,需要在合同当中规定验收标准以及验收运行过程当中质量问题如何划分责任等;对于无形财产的交付,例如股权或知识产权等,均需要经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方为有效;有些不需要登记的无形财产,例如债权,必须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这些内容也应当在合同当中规定清楚。
▌付款条款常见错误 第一,不恰当地增加付款方的风险,如某合同当中关于付款方法写明:在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全部货款划至甲方账号。这个条款看起来没问题,但其实是错的,首先是它不恰当地限制了乙方付款方式的自由度,规定必须采取“划款”这一特定方式,无形中排除了乙方可能交现金、委托第三人付款等其他选择,在实践当中如果乙方稍有不慎即构成违约;其次是该条款规定支付时间为货物交付之后,这种规定也有风险。因为实践当中,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之后,乙方还需要一个检验是否合格的过程。根据这一条款,即使甲方货物不合格,但只要甲方一交付,乙方就必须付款,这显然也不合理。因此应当修正为:在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第二,遗漏考虑第三方代为收付款的情况。在交易当中,有时会出现第三方代为收付款项的问题,对于此类行为,虽然我国法律有规定委托代理制度,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但鉴于收付款是合同履行的基础性和实质性行为,是合同是否有效或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的重要标志,一般应当由合同双方亲自履行更为稳妥。当然,不排除当事人出于某种合理原因,例如流动资金不够、同一集团内部资金调剂或者是其他客观情况需要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此时,最好在合同中写明,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为收付款,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委托第三人的合同一方与该第三人自行解决。
第三,容易遗漏的还包括忽略考虑付款日汇率变动所导致款项价值变化的情况、忽略考虑实际付款地点改变导致违反我国外汇监管制度等情况。
▌如何写好付款条款?应当至少包括两个内容:
(1)所有权保留。这个条款的作用是能够在对方没有付清对价的前提下保存标的所有权,从而有效控制合同风险,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条款,虽然不起眼,但能够有效防止对方履约风险,在关键时刻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但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很多客户对这一条款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这一条款实际发挥的作用有限。
(2)发票税收承担。如果合同当中约定了以“不含税”方式进行交易,这是违法的,应当将交易价格具体规定为不含税价格和税款,分别予以规定。具体原因和修改技巧请参见本书上册的“合同正文写作技巧篇”当中的相应介绍。
▌防止陈述和保证被滥用在陈述和保证条款当中,要特别注意审核条款的合理性,防止该条款被滥用,主要审查要点在于:
(1)是否有明确的截止日期
对于陈述和担保的这些事实是针对签约日做出,还是生效日或者其他特定日期做出的,需要在合同当中明确。一般而言只能截至签约日为止,超过了这个日期,交易已经开始,签订合同时的一些基本法律事实已经发生变动,很可能导致陈述和保证内容发生改变,这是交易双方都无法预测的,自然无法保证。
(2)是否有明确的限制范围
要注意防止对方要求己方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或者真实情况的陈述和保证,否则容易掉入被追究赔偿和违约责任的陷阱。这个风险在由对方负责起草文本的案件中比较常见,如在下例:
【案例: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以内】
在一个股权收购项目当中,购买方负责起草《股权转让合同》文本,为了防止出售方在合同签订后至企业移交前随意取消企业的牌照而影响企业正常运作,购买方在合同当中作出如下规定:
出售方保证已取得并保持其拥有、租赁、经营其资产及从事其业务所需的完全有效的所有证照、许可、批准和其他文书文件。前述证照、许可、批准和其他文书文件均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进行或完成而被撤销、中止、注销、变更、终止或不得续展。
看到上述内容后,出售方的律师坚决反对。原因是购买方的律师在起草过程中,仅强调保护购买方利益而忽略了本次交易的具体特点,由于股权交易必然发生股权和股东身份的变动,从而导致《合资合同》和《合资章程》以及相关的证照如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书等其他政府文件变更或终止,所以上述规定出售方是无法做到的。对上述写法的修改方法有好几种,比较直接的一种是将本次交易所需要发生变动的文书和证照一一列出,这个法子虽然有点笨,但比较直观;还有一种方法是在后面加一个除外条款,将相应的特殊情况排除之外:
但为了进行或完成本次交易为目的而需要撤销、注销、变更或终止的证照、许可、批准和其他文书文件除外。
▌遗漏审查担保有效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各种担保手段必须办理相应批准和登记手续,如: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股权质押必须制作股东名册和股东会决议;三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必须征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工商局办妥质押登记;抵押或质押的是国有资产的,还需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等等,这些注意事项都是在审查合同当中必须掌握的。
附随义务当中通常遗漏的条款有二:
▌一是知识产权条款。在现代交易当中,随着产品责任的日渐严格和产品高科技含量的不断增加,产品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和第三人诉讼等问题日益增加,所以律师在起草合同当中应当注重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侵权责任的分担等问题,应当在合同当中增加相应的条款予以明确;
▌二是通知条款。这个条款的作用是防止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当中因为地址变更等问题出现信息沟通障碍等问题,对区分各方责任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采用英美法系的“送达主义”原则,采取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来送达合同通知,方法简捷而明确,但国内合同对于这一条款的作用经常忽视。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通常为用工单位)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用工形式:××××
鉴证编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姓名)为×××(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工作名称)。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个月,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享受×××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要写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多少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2.说明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劳动合同条款必须齐全,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劳动者的工种、职务和职称;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生产和工作条件;教育与培训;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有劳动能力的人。
(3)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例如,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雇工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等。
(4)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学院(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鉴于人才培育需要,增进双边实质交流与互惠,经双方同意缔结本协议书。
第一条 基于互助互利,甲方提供学生实习合作机会,乙方亦提供相关人员教育练习管道。
第二条 合作计划的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之。
第三条 双方得视情况以书面通知对方,随时终止本协议;另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修订之。
第四条 其它事项如附件。
第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于完成手续双方签署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甲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学院
校?长: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合同定性为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尽管该等界定弱化了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物权权利,但该等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过去融资租赁诉讼纠纷中,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时,与租赁物相关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的争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出租人可以在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时,一并主张就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后并付清全部工程款,
2 , 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双方均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立合同日期:20xx年 月日
我这边有一变更协议,不知是否符合你的要求:
合同变更协议
原合同编号:
组织名称:
组织通讯地址: 省 市 邮编:
指定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合同变更内容类型:(选项: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用“*”表示)
01.企业名称 02.企业地址 03.体系覆盖人数
04.认证标准 05.认证范围 06.现场审核日期
07.初次/再认证(复评)审核费 08.监督审核费 09.认证标志
010.其它
(*上述选项之一变更可能会导致其他选项变更,请同时选取。例如“认证范围”变更可能导致体系覆盖人数、初次/再认证(复评)、监督审核费等的变更,请将这些变更一并考虑。)
合同变更原因:
合同变更前内容:
合同变更后内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原合同中被变更条款作废。
违约责任的写作方法可以归纳为如下的“1-3-4规则”,“1”——代表一种事实——违约事实,即合同当中是否明确规定什么情形属于违约事实?违约事实所覆盖的具体情形很多,大致包括如下三类:
(1)一方或双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符
▌标的不符 主要包括标的不一致、质量、品种、数量、规格等不符;
▌交货方式不符 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移交实物方式、验收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不符;
▌权利移交方式不符 主要包括产权登记、出租权、担保权益、抵押权、知识产权等不符;
▌配件和说明资料不符 主要包括附件、备品、专用工具、专用软件、清单、文件、说明资料不符;
▌售后服务不符 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和收费标准不符;
▌付款方式不符 如未按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付款等。
(2)一方或双方履行合同辅助义务不符
▌合同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不符;
▌通知、送达、异议、签收方式不符;
▌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不符;
▌一方违反保证和承诺、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约定义务等。
(3)一方或双方对于违反合同之后的补救措施不符
▌发生不可抗力时如何处理;
▌发生市场急剧变化等情势变更情形时如何处理;
▌如合同被中止、解除或终止时的条件、方式和处理方式;
▌合同无效时的损失计算范围和公式。
“3”——指三种不同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包括了单方行为侵权、双方混合侵权或第三人侵权,合同当中应当对这三种行为造成违约结果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
要强调的是,如果你是合同优势方,可以采取“客观归罪”的方式,即在合同当中约定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只要发生了违约事实,则义务方将无条件地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本书下册的“债权转让案之冰棒效应”当中的《债权包转让合同》即采取了这种做法;而如果你是合同劣势方,则应当在合同当中加入强调义务方在有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方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技巧具体可以参见本章下述的“优势方和劣势方合同技巧”的相应介绍。
“4”——代表四种不同形式的违约原因,包括:单方过错、双方过错(混合过错)、第三方过错或不可抗力,合同当中应当分别规定,当出现上述四种情形时候,责任如何认定、损失如何计算和分担等。
基于合同双方的优势方和劣势方地位不同,所采用的方法有“唯结果论”和“唯原因论”两种。唯结果论的实质就是国际通行和我国《合同法》所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为防止合同双方就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原因和过错等方面引起争议,合同当中可以明确规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发生违约事件,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更无论存在任何原因,违反义务一方均需要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写法多为优势方乐于采用,具体条款写法如下: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更多种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持续发生的,无论该事件起因系基于违约一方的过错还是第三人原因;或者基于违约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原因;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者根据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均构成本合同所称的违约事件,违约一方均应当向另一方承担本合同所述的违约责任。唯原因论的原因是合同劣势方为了控制合同风险,防止对方滥用违约责任条款追究己方责任,对优势方起草的合同尤其是关于违约行为认定的部分,往往修改非常多,但优势方很难接受大幅度的修改或删除,比较简单实用的方法是将违约责任认定这匹“脱缰的野马”拴上一条坚实的“笼头”,即在长长的违约责任认定条款后面加上一条短短的尾巴,注明非乙方过错的乙方不负责,具体条款写法如下:当发生如下事实或行为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但非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与违反责任认定有关的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是双刃剑,因为合同双方均可运用同一条款规定予以免责,不可抗力有狭义或广义两种定义可供选择,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指地震、山洪爆发等自然因素,后者将定义涵盖范围扩展至罢工、政府法令改变等社会因素,选择那一种主要依据该定义是否有利于己方抗辩违约责任来判断。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中的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博弈为例,开发商为了逃避逾期交楼、逾期办理房产证等违约责任,往往喜欢选择广义的定义,在不可抗力条款当中加入“非甲方(开发商)所能控制或克服的因素”等范围;购房者当然喜欢选择狭义的定义,理由是非开发商所能控制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也包括了政府依职权对开发商的违法建设和销售进行查处以及第三方责任等其他因素,例如开发商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就属于第三方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见,第三方责任是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上述写法除了涵盖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外,还将另外两种因素包括进去作为不可抗力予以免责,上述规定实属不当。
如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呢?仍然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为例,为防止开发商滥用不可抗力条款,购房者应当要求在合同中加入如下条款:甲方(开发商)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购房者)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里所说的政府部门必须是能够对不可抗力事件作出说明或证明的政府机关。如:天气由气象站证明、地震由地震局证明、火灾由消防局证明等。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三种权利,但能够在合同履行当中运用这三种权利还必须依赖于明确的合同规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通过规定双方的履行期限来明确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其次应当审查合同当中是否有约定合同一方不不履行前一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的相应规定。
一般而言,双方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比较少见的,因为双方同时履行时,不容易分清双方的违约责任。解决方法是即使是同时或需要双方共同履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将其分拆成若干个环节或步骤,分别明确合同各方在每一环节或步骤当中的权利义务,这就能够分清合同各方的各自责任。
别看小小的数字,写错写漏一个字,往往比合同正文内容更容易酿成大祸。在实践当中,由于法律文书反复修改,标题编号必然经常发生变动,容易造成层次或编号顺序上的错误,尤其是合同条款之间存在互相引用关系的话,一旦某一合同条款编号发生变化,则可能引起合同其他条款的连锁反应,正所谓“牵一发动全身”。还有,数字往往与权属证书编号、日期、金额等关键内容有关,非常重要。所以需要在定稿前,进行专门的前后对比检查;另外,金额、证书编号等各种数字经常会出错,或者写作格式不符合标准,这些都需要仔细检查。
结合《民法典》《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及最终定稿版本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内容分析,出租人主张解除融资合同时,可以选择的常见诉讼请求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即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主张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前已到期未付租金;或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损失以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计算。但结合上述第五点的内容分析,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关于租赁物的价值确认问题,预计在未来的诉讼案件中将成为频发的争议焦点。
1.甲方派出人员及监理人员有权对工程进行总体监督,包括
工程质量、材料质量与使用,对违反合同的施工以及施工质量等问题有权提出修改,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修改期间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2.随着工程进度情况,乙方应及时整理相应的内业资料并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验,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经市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由乙方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对于合同双方而言,应当在合同当中明确如下风险控制手段:
制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发生时间认定方法、发生违约行为时的守约方对违约方的通知以及给予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的补救时间,这样一个对双方都适用的违约责任认定程序,符合合同双方控制合同风险的共同愿望。具体内容可参见本书下册的“债权转让案之冰棒效应”当中的《债权包转让合同》关于违约责任认定方法的相应条款。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审查合同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尤其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我国《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行为相联系,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解除合同与判断一方违约行为的标准是否明确等问题。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因此应当仔细审查相应合同内容。
第三,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第四,审查时还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中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解决途径一般体现在合同当中的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条款当中,法律适用主要是指明合同所适用的程序和实体法律;纠纷解决条款主要是指明通过仲裁还是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实践当中,对于纠纷解决条款常见错误是“亦裁亦仲”,即规定合同双方有争议,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解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必须约定明确,也就是说,只能是“或裁或仲”,二者选一,前述规定实践当中的结果只能是选择法院诉讼。
如果你将争议解决条款写成“亦裁亦仲”的方式,会让行家笑话,让客户风险增加。
(四)实战技巧
同样对待违约责任,优势方和劣势方的策略不尽相同。对于优势方,在起草的合同文件当中,一般会采取如下方法加强己方优势地位,取得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宽以律己 对于己方的违约行为作从宽处理,一般会采取合同条款当中少加或不加优势方的义务内容、设定违约责任通知、追究违约行为前的补救期限、对违约行为的抗辩权以及设定赔偿限额,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上述的“结果为准抑或原因为准”的相应介绍。
▌严以待人 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作从严认定,包括:以行为结果判断是否构成违约行为而不考虑是否有过错、对方一旦违约己方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等,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上述的“结果为准抑或原因为准”的相应介绍。
▌保留单方解除权 对出现不可抗力时,由己方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劣势方,就优势方起草的合同条款的攻防策略常用方法有三:
▌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立法原则,主张优势方起草的某些条款不合法;
▌不符合交易惯例 根据行业内或双方以往的交易惯例,主张优势方起草的某些条款不符合交易惯例;
▌不符合公平对等原则 对于优势方起草的某些条款,主张应当同时适用于双方,而不仅仅限制劣势方。
【案例:劣势方如何修订优势方起草的合同条款】
《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合同规定,相较于《_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即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再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而按一般保证责任处理。此外,《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比,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即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不再按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确定,而按六个月确定。
首先,法律文书不需要艺术文采,但需要消灭和界定模糊的用词,提高用词准确度。如何提高用词准确度的具体技巧已经在本书前面的相应章节当中有所论述,这里不再重复,这里只是再次强调,在对法律文书润色的过程中,提高用词准确度是一个必经步骤和内容。
其次,同一意思可能会有多种表达方法,而客户的意思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简单的、粗略的或者模糊的,此时需要起草者使用文字准确的、全面的和周密的将客户的意思表达出来,较好的方法是将抽象问题具体行动化。
例如:在某项商业交易当中,双方当事人商定以外币在远期支付对价,由于签约日到实际支付日存在汇率变化的问题,因而双方当事人同意平均承担汇率风险,对方律师在起草这一条款的时候,笼统地写成“双方平均承担汇率风险”,这种写法模糊不清,对于如何承担没有规定具体细则,将导致合同条款难以执行。后来,我方要求将这一条款改成三种假设性条款,分别规定汇率上升、不变和下降时候,双方如何向对方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的方法,将抽象的写法具体行为化,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还有,某些合同条款当中包括有过于生硬、蛮横、不祥的语气,这些语气无助于合同目的,只会引起对方的反感或强化对抗情绪,所以应该去掉,取而代之的是一些符合法律规范的词句或具体规定。例如:有些律师在起草合同当中惯于使用“不得、禁止”等非常生硬的词语,其实这种词语可以换成“应当、不应”就已经足够;还有一些以英文合同为蓝本的合同当中,照搬英文原文而不考虑中文语法规则,将某些次要或不重要的问题人为地夸大,徒然加大合同阅读和谈判难度,如下例:
【范本:英文版和中文版赔偿责任条款写法对比】
某份以英文版为基础的《企业并购协议》当中,对赔偿责任有如下写法:
对由于出售方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违反包含在或将包含在本协议和/或任何交易文件中的任何义务、承诺、约定、陈述或保证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购买方及其关联方、继承方和受让方(合称“购买方被赔偿方”)实际遭受或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购买方被赔偿方提起的或以其他方式发起的任何诉讼)任何及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支出、判决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和顾问费用);或标的企业在转让日前承担或遭受的或由标的企业不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未缴纳税收、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产品责任或环境责任)引起的、无论是否在转让日之后出现或在签署本协议之日是否已知或未知的任何及所有债务、义务、权利主张和其他责任(无论是合同的、税收的或其他性质的);和/或) 购买方因任何第三方就本次交易之前的或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股权的所有、占有、控制或变动或因交易的任何方面向购买方和/或收购后的标的企业提起的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机关的权利主张)而遭受或承担的任何及所有债务、义务、权利主张和其他责任(无论是合同的、税收的或其他性质的);和/或由于转让日之前的标的企业资产负债在转让日之前或之后的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债务、义务、权利主张和其他责任(无论是合同的、税收的或其他性质的);和/或由于标的企业在转让日前签署的已履行或尚未履行的、被终止或转让的合同或客户订单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债务、义务、权利主张和其他责任(无论是合同的、税收的或其他性质的),出售方及其关联方、继承方和受让方(合称“出售方赔偿方”)应承担为购买方被赔偿方进行辩护、对其进行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的责任。
上述条款是依据英文文法写作而成,英文讲求外延的准确性和广泛性,为避免歧义而大量使用列举式写法,写法过于繁复;而中文表达则注重定义准确性和内涵,用词讲求言简意赅,例如“单独或共同”在中国法律当中并无区分,因此纯属多余;“因……引起的、与之相关的”之后又有“任何及所有”,后者已经覆盖前者,因此没有必要写三个原因,仅留下最后一个已经足够。这些文字都是水分,除了让客户感到费解、范围太广、歧义太多、难以把握风险尺度外,没有任何明显的好处,而且很难被中国客户接受。改写如下:
▌定义条款
“出售方”,包括出售方本身及其关联方、继承方和受让方。
“购买方”,包括购买方本身及其关联方、继承方和受让方。
“标的企业”,系指的×××公司。
▌赔偿事件条款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出售方应负责或协助购买方和标的企业进行抗辩、对其进行赔偿并使保证使其不受损失:
1、购买方发生如下事件任一或全部的:
(1)无论何种原因,出售方违反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中的任何规定,导致购买方被任何第三方索赔、需要支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被政府部门作出追缴、罚款或其他处罚决定而导致损失的;
(2)由于出售方的其他过错,导致购买方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索赔以及政府机关提出行政管理或税收等其他决定而导致损失的。
2、标的企业发生如下事件任一或全部的:
(1)标的企业需要承担签署本协议之日前所发生的任何负债、义务和其他责任的;
(2)因标的企业在转让日前不当操作引起的转让日后的标的企业需要承担的任何责任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未缴纳税收、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产品责任或环境责任等;标的企业被任何第三方提起的权利和索赔主张;或政府机关提出的行政管理或税收等等其他决定而导致损失的。
▌抗辩权条款
一旦发生可能导致上述结果的事件,出售方应当及时通知购买方,将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购买方,负责或协助购买方向相关方提出抗辩主张,确保购买方不受损失。
▌赔偿范围条款
出售方对购买方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或标的企业因行使抗辩权而合理支出的律师费、顾问费、评估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以及购买方预期利润。前述预期利润按照________________(标准)计算。
▌保证不受损失条款
出售方保证购买方不因前述事件受到任何损失系指出售方保证购买方除支付本合同规定费用外,无须向出售方、任何第三方和政府部门支付任何费用,但该费用系因购买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对于合同首部,除了格式调整外,很重要的工作就是修订鉴于部分的内容。鉴于部分主要是陈述合同目的,如果能够在鉴于部分将甲乙双方的合同目的陈述清楚,能够起到很好的风险控制或充分认定违约赔偿范围的效果,试举两例:
美国一早期案例,“商人前往打马掌,并特别交待打马掌是为了骑马赶往另一城市签订合同。后行驶途中马掌脱落,马死人伤,商人因未能及时赶到而丧失签约机会。商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马的价值、人的医药费和预期利益损失即合同未能签署的利润损失,法院判决全部支持。”[1]
在一份《物料采购合同》当中,“在采购合同的鉴于内容中说明了工程工期紧,则在日后的诉讼中将有助于法院认定逾期供货为重大违约。在不存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是否为重大违约是法院判定非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决定性因素。”[2]
其次,审查合同当中的八个必备条款有无缺失,《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当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采取推定等方式进行判断,但这种推定往往与客户达成交易的目标有差距,尤其是对于优势方而言,这种落差会更明显,为了避免产生上述不利情况,起草合同时候应当对相应部分的条款仔细推敲,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务必规定细致和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只要保理合同履行时,未来应收账款已真实存在的,即使保理人受让是未来的应收账款,也不必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但司法实践中,客观而言,存在着大量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的保理业务最终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案件。主要原因为:保理合同签署时,未来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能否完全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如基础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将导致未来应收账款不存在,从而影响基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而存续的保理法律关系。就笔者审阅的大量保理合同而言,大部分保理人未就未来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保理合同项下的保理本息如何处理问题作出约定,进而产生了应收账款已经不存在,但保理人仍然根据保理合同收取“保理本息”的情况出现。一旦该类业务进入诉讼仲裁程序,较有可能被定性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业务。
违约责任条款其实是本书合同正文写作技巧篇中的责任分配和处理模块当中各个条款的综合体现。
修订这一条款,关键是要一次性满足如下“三个愿望”:
▌浅白的标准 即制定一些简单的、客观的违约行为认定标准供合同各方使用;
▌充分的补偿 即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明确金额或计算标准,使守约方获得足够的的经济损失补或通过高额违约金等方式加大对方违约成本,从而有效地防止和惩罚违约行为,保证合同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履行;
▌灵活的控制 使守约方有足够的风险控制手段。
在内容方面,首先关注的是题目和内容,即“文”是否对“题”,方法有三:
▌鲜明和易懂 论点应该是一个简明扼要、具有鲜明观点的陈述句,不能太长,一般不超过一行。不能写的过于笼统,失之泛泛,例如:“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这是一句没有任何意义的废话;一般不要用问句形式,这容易让人迷惑而不知道你的真正意图;也不要用列举事实的方式,例如:“原告在20_年1月没有付款”,这会让人感到莫名其妙。
▌内容一致 标题应该与段落内容相一致,这是基本常识。但在现实当中,名不符实的情况大量存在,尤其是多层结构的时候,上一层的标题应该与第三层的小标题集合,这是很多初学者容易忽略的地方。
▌写法一致 除了注意标题与内容相对应外,各个标题之间的写法也应该保持一致,这样才能较为严谨地体现合同结构和框架。
我们可以看看如下例子:
【范本:如何准确修订标题】
在某份《债务重组协议》当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和房产抵偿其拖欠甲方的相应债务,原来合同版本当中的各个标题写法如下:
《债务重组协议》
《债务重组协议》
第一条 债权债务
第二条 债务重组方案
第三条 股权转让
第四条 拍卖抵债房产
第五条 声明与保证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条 违约与责任条款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甲方债权和乙方债务
第二条 先决条件
第三条 乙方债务重组方案
(一) 股权转让
(二) 房产拍卖
(三) 债权债务抵偿
(四) 债务豁免
第三条 双方声明与保证
第四条 违约责任和协议解除
第五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代表和通知
第六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第七条 附则
评述:
初稿当中的标题写法有很多问题,第一个标题“债权债务”这种写法过于空洞,模糊不清,有哪一份合同不是讲述债权债务关系呢?第二个标题“债务重组方案”实质上包含了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内容,第三个标题“股权转让”采用的是省略主语的宾语提前方式,第四个标题“拍卖抵债房产”则将谓语“拍卖”和“房产”按顺序排列,第六、八条标题则换成了用“的”字连接的宾语与谓语并列的结构,第七条标题不断寻求变化,将“的”换成“与”,犯了前后不一的错误,第九条干脆忘记了要写标题,将正文加上去了。
合同排版和外观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合同开头的合同各方是否有用加黑字体特别标注,这体现了对合同主体的强调和重视;
▌合同是一种很庄重的专业文书,文字,无论是标题还是正文,简单地将宋体、黑体或楷体三种字体轮换使用即可,不需要变化各种花样,尤其不要使用艺术字体,这会让合同变得很花哨和不严肃;
▌记住要给合同编上页码;
▌合同正文的下一行,最好加上“(以下无正文)”的字样,表示合同正文的结束;
▌合同签署处,要留给公司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足够的空白;
▌签署日期统一写在合同各方签署的最后中央,防止合同各方自行书写签署日期而导致的混乱。实践当中曾经出现过由于签署日期不一而产生合同生效日期不同的争议案例。
注释:
[1]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1] 周舟:《合同写作艺术点滴》,;page=4 [2] 同上。
[3] 吕立山著:《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法律出版社,20_年1月,第255页至258页。
(一)甲方责任:
1.会审施工图纸,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因甲方原因影响施工工期将相应顺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于开工前一周提供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资质证明及工程进度、材料设备计划等施工必备手续,施工过程使用的水、电、汽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如因使用原材料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乙方均负责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
3.乙方负责施工安全,施工期间因乙方造成的一切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合同生效一周内乙方必须进入现场施工,如逾期未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返还预付款并按法定标准(1%)支付违约金。
5.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工所造成的损失,经甲方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后,由乙方承担。
在法律文书起草和修订当中被广泛适用的一个重要规则——“同一性原则”,即同一意思必须使用同一词语来表达,例如:
【范本:合同起草和修订当中的同一性原则】
在一份《抵债资产转让合同》当中,就同一事实,初稿和定稿的描述方法对比如下:
合同前言部分
就本协议所称××市××广场一间店铺转让事宜,…
合同定义条款
(遗漏)
合同标的条款
甲方同意将××广场出租商铺转让给乙方
合同承诺和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广场商铺一间属于甲方所有,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争议。
合同前言部分
就本合同所称标的房产转让事宜,…
合同定义条款
“标的房产”,指甲方名下所有的、位于××市××路××广场商铺一间,房地产所有权证编号:××××
合同标的条款
甲方同意将标的房产转让给乙方
合同承诺和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标的房产属于甲方所有,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争议。
很明显,初稿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合同”和“协议”两个特定用词混用;二是三个条款对于标的房产的地址、名称、数量分别有“××市××广场一间店铺”、“××广场出租商铺”和“本合同项下的××广场商铺一间”三种写法,违反了“同一意思必须使用同一词语来表达”的同一性原则。
改写方法是在定义条款部分增加一条关于“标的房产”的定义,下文统一使用“标的房产”这一特定名称,就可以将全文统一起来。
如何做到用词准确无误?首先必须注意避免混淆特定的用词,例如“定金”误作“订金”就是一个屡见不鲜的错误。此外,注意不同法律关系下,描述同一目标的词汇也有所区别,例如“股份”、“股权”和“出资”三个词虽然所表示标的物近似,但在我国法律当中,这三个词只能分别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股份公司拥有的是“股份”而非“股权”,以该等主体起草的文件应当称为《股份转让合同》。而有限公司拥有的是“股权”,以其为转让主体起草的合同则应当称之为《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是三资企业,则首先应当称为“出资”,然后可以在同一文件当中定义为“亦称股权”。
其次,要时刻注意对关键词组或短语下定义。什么样的内容应当被定义?这经常令人迷惑和把握不定,有个很简单的原则:同样的陈述如果超过2次,就应该采用一个更为简短的词语将其定义,这当中除了合同当中多处被提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标的物等基本词语外,还可以包括一些特定的事件、某一方采取的行为或者某些文件或者名词的组合等关键性词语,尤其是一些表述起来比较长的短语或词组也应作一简短和明确的定义。将其定义的好处一是缩短合同篇幅,二是统一表达,以免理解不一致而引起争议。这种方式在复杂合同的修订工作当中作用最为明显。由于复杂合同往往经过多次修改,如果同样的陈述在合同各处重复出现,很容易表述不一致,而且一旦某处被修改,其他地方“挂一漏万”忘记修改,整份合同就显得很不严谨了。
第三,用词顺序和句式应当作到:表述顺序统一、陈述方式统一、句子元素位置统一,如下例:
【范本:修订合同保持用词和句式统一】
以一份《软件开发合同》初稿和定稿对比为例:
开发方保证:
1、保证运行数据正确、稳定;
2、保证软件系统能以设定的公式反映单笔、多笔及全部贷款本息合计结果;
3、开发的软件接口能符合日后升级要求;
4、保证该软件根据甲方的指示停止任何一笔贷款的利息计算;
开发方保证软件能够在委托方使用该软件期间不间断地实现如下功能:
1、保持稳定的运行状态和准确的计算结果;
2、可以随时根据选定的计算公式和选定的贷款笔数范围计算出贷款的本金或本息合计结果;
3、可以随时停止指定贷款项目的利息计算;
4、可以随时增加、删除和修改计算公式本身和各个参数;可以随时修改、删除和修改贷款项目和各个参数;
5、预留主要运行变量和参数的接口便于日后实现软件修改和升级。
上述初稿写法有不少错误,当中最明显的错误是对于关键词的表述方式前后不一致,四个条款有四种表达,分别是:“保证运行数据”、“保证软件系统”、“开发的软件接口能”和“保证该软件”;其次是句子元素和表述顺序的前后不对称,四个功能在先后顺序上也欠缺考虑,让人感觉非常不严谨。修订要点包括:
1、在本条款开头设定了“开发方保证软件能够实现”作为表达的统一句式,下面四点分述具体功能,不再重复同一句式,既简洁又不会产生歧义;
2、第1、2条为实现的功能,第2、3、4、5条统一使用“可以随时”句式;
3、原来各条之间的表述顺序欠缺考虑,现在按照软件的基本功能(计算准确)、特别功能(根据设定公式和甲方指示运行)以及预留功能(保证实现日后升级)作为表述顺序,使五条功能之间的逻辑关系井然有序;
4、第1、2、3条的表述方式不够清晰,词语搭配有问题,因此逐一修改;为强调使用方的方便程序,将软件功能使用前提统称为“可以随时”;
5、增加第4条是考虑到甲方在软件完成开发之后,仍然有可能修改计算公式和贷款项目这两个重要参考指标,因此作了补充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失的范围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主要指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和为此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主要包括了守约方预期利润。合同优势方一般希望将损失范围尽量扩大和模糊化,涵盖预期利润,给予对方一定的心理压力,也保证对方一旦违约,自己可以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而合同劣势方则希望将损失范围尽量界定清晰和明确化,有时候会要求界定损失的上限等,使违约责任控制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虽然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为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但实务中,仍有大量保理人将保理业务作为类借贷业务处理,即仅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融资放款之实。相应的,部分保理合同文本中并不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金额与保理人收取的保理本息之间的差额作出处理,仅简单约定保理人“以折价方式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根据保理本金及保理利率简单确定保理利息。
综合《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下应收账款债权与保理本息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逻辑已经较为清晰。就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而言,保理人不承担应收账款不能回收时的商业风险,应收账款债权与保理本息之间差额应属于应收账款债权人所有,保理人不予退还的,构成不当得利。就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而言,保理人除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外,还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付款担保服务,保理人相应有权收取应收账款债权与保理本息之间差额。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对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虚构应收账款时,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合同责任作出了初步界定。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保理人可以主张债务人继续履行保理合同。该等约定与过去司法实践中将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虚构应收账款行为定性为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该等通谋对善意保理人而言相对有效的裁判观点基本一致。但是,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应收账款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未解决仅有应收账款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参与虚构应收账款时,如何界定责任的问题。
在以电站项目公司作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通常以电站名下电费收费权项下的应收账款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作为融资租赁项目的增信措施。为了确保出租人该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出租人往往就相应的电费收费权账户安排一定的监管措施。该等安排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但需要提示出租人注意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新增条款,增加了质权人的通知责任。如出租人作为质权人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设定质权、要求履行的通知的,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出租人的应收账款质权面临落空风险。
因此,建议出租人调整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文本,增加应收账款已经设定质权的通知文本、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收到相应通知的回执文本,并在以应收账款质权作为重要增信措施的融资租赁项目中,落实应收账款质押事宜的通知工作。
关于格式条款、保证期限的合同约定等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相关合同修订建议可参考《民法典下保理合同范本修订的若干建议》一文。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_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_年7月第1版,第730页。
关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下,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权的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尝试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最终发布的正式稿中删除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笔者理解,在《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下,保理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定性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的追索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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