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03-17 12:46:2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长期护理保险是发达国家公共卫生政策和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长期护理保险》一书深入研究了发达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成功经验,这也给我国公共卫生政策的设计和制订者们完善我国国民健康系统提供了得要的参考依据。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希望对你有帮助。

  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长期护理(LongTermCare,LTC)定义为“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因此,长期护理包括非正规与正规两类支持性体系。正规的支持体系可能包括广泛的社区服务(即公共卫生、初级保健、家庭保健、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私人疗养院以及临终关怀院,也指那些暂停或逆转疾病和残疾状况的治疗。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20世纪70年代,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在美国商业保险市场上出现。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出资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个人和家庭应承担长期照料保险的主要融资责任,政府只有当个人无力承担出资责任时,才能作为最后的责任人,由此形成了商业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开办,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另一种是政府要确保老年人享受到综合的照料服务,政府应居于主导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经济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会护理保险。社会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实施,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需要考虑的因素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在于老年护理保险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体主要来自老年人个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从个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个人及其家庭对于老年护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变动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两方面的影响。人口变动趋势主要指生育率下降、离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龄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工资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退休金、资产等)也随之增加等变化。

  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显现,患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数增多,如心、脑血管疾病、肠胃病、腰椎间盘突出等显著增加,由此导致老年失能和残障状况突出,使老年人对于长期医疗护理或日常生活护理需求急剧增加,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家庭的护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独居或与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数增多;即使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许多老人转而求助于住院护理,或入住专业护理机构,而庞大的医疗费用和专业护理费用给老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结构基础之上,即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四位老人,家庭的护理保障作用明显不足。

  从政府医疗保险支出的角度看,在长期护理保险出台以前,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明确地将长期护理费用排除在外,其结果造成投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老年人长期住院费用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上涨。

  长期护理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当前我国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大的城乡、地区差异决定了建立统一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尚不具备可行性。然而,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则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一方面,老龄化发展迅速、护理需求较大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较高,市民保险意识也强,部分家庭已具备购买老年护理保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年护理需求的复杂性,决定了护理保险的内容应具有多样性,而商业保险灵活的保单设计能更好地满足这一要求。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分阶段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政府强制实施,属于社会保险制。在德国,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基本上解决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和经费问题。其护理保险制度分为居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个层次。近年来,其护理项目已经由日常生活护理,扩大到医疗护理和精神护理,还增加了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护理保险一般采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为主,“保险金”给付方式为辅的做法。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服务时,首先要提出申请,经过专门机构审查认定后,护理保险管理机关将根据病人实际身体状况提供相应内容、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日本护理保险制度中护理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医生、看护人员上门进行访问护理;接送老人去日间护理设施,或保健设施进行康复训练;以及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还仅限于对护理费用的补偿,一经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险金金额也是相对固定的。今后,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应给予老年人“保险金”的补偿,而且应提供“护理服务”和“护理信息”在内的全面保障。与“保险金”给付方式相比,“护理服务”给付方式更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多样需求,而且能较好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节省护理费用支出。在“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中,应恰当划分护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给付数量和服务费用。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居家护理”方式,既满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节省了住院等高昂护理费用问题。

  (二)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我国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长期护理需求的预测,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起始年龄、缴费标准,划分长期护理等级,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法》。

  德国1992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1993年开始实施。它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自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即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

  日本1997年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2000年开始实施。它对保费的缴纳、护理方案的选择、病人是否应接受护理服务、以及保险赔偿的审定与核定程序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由市町村具体运营,被保险人无论身体状况好坏均要参加。筹资来源方面表现出多样性,一半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另一半来自于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按照2∶1∶1的比例提供的补贴。

  我国政府应积极鼓励寿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并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应尽早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审核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期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法制化发展。由于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形势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巨大的老年人口规模决定了我国尚不能建立统一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因此,政府应在法制框架下,通过诸如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商业寿险公司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途径。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既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全面的护理服务需求的满足,又保障寿险公司为老年人健康提供服务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双赢目标。

  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

  作为2023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系列发布成果之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近日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社科院人口所)联合发布《2023-2023中国长期护理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据保险业协会介绍,报告以23个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为调查框架,居住于当地主城区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和30-59岁成年人两个人群为调查对象,系统分析了老年人生活活动能力、失能老人"护理服务群像"、成年人对失能风险的认知偏差及护理规划意愿等问题,为政府、相关金融行业、养老产业链等各领域了解老年人服务需要,预测成年人养老金融产品需求,精准定位相关政策及发展策略提供参考。

  报告显示,调查地区有4.8%老年人处于日常活动能力(即ADL)重度失能、7%处于中度失能状态,总失能率为11.8%。基本自理能力的衰弱也伴随着独立生活能力(即IADL)的退化。依赖程度最严重——ADL和IADL均重度依赖的老年人占比达25.4%,即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需要得到全方位的照料。

  "不同失能状态的老年人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护理服务需求",保险业协会介绍称,"对于中度及重度失能老人,子女、亲属等非专业人员是主要的服务供给者,但服务中心随失能程度的加重逐渐朝专业机构转移。对重度失能老人来说,养老院或老年公寓的重要性显著加强"。

  中度及重度失能老人均面临较大的服务缺口和保障缺口。服务供给不足集中在协助服药、压疮护理、心理咨询等医疗护理服务方面,日常生活服务相对过剩。在费用支出方面,个人筹资水平较高,老人的支付意愿也远低于实际支付水平,保险保障、尤其是商业保险的作用亟待提高。

  此外,报告发现66%受访成年人对自身失能风险持过于乐观的态度,低估了未来的护理需要。超过一半的成年人认为必须在年轻时就进行护理规划,但更多人认为规划的执行十分困难。护理规划重要性和可行性之间的这一矛盾反映在商业人身保险配置组合上:与失能风险直接相关的长期护理保险在各类商业人身险中的购买率最低。

  最后,报告分析了成年人"以房换护理"的态度——即"出售或抵押房产来支付护理服务费用"。约三分之一的成年人愿意接受"以房换护理"模式,表明以住房资产为基础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保险产品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然而,作为一种养老保障工具,"以房换护理"模式适应的人群特征非常鲜明。它更适合风险态度保守、自我养老储备不足、偏好社区护理模式的中低收入人群或非本地户口人员,当地住房资产价格高也会激发盘活房产资源的动力。

  在以上发现的基础上,报告提出了四点发展建议:一是加强以"重预防、多层次、强保障"为特点的养老体系建设顶层设计;二是抓痛点、补缺口,有针对性地加强护理服务产业建设;三是宣传改变认知、政策鼓励行动,提升成年人养老及护理规划能力;四是找准"以房养老"在养老普惠金融中的定位,扩大发展空间。

  保险业协会邢炜会长指出,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护理等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最关心的领域之一。保险业要认真落实***总书记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要求,响应《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有关"打造高质量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的号召,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机制,做好经验数据、服务能力、产品供给、标准体系等方面的基础建设,找准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定位,更好地服务于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社科院人口所张车伟所长表示,人口老龄化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全国已有几十个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中国面临未富先老的巨大挑战,高质量的长期照护体系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和商业保险在长期照护体系中的作用,需要我们集思广益、共同探讨。

  据悉,这是继2023、2023年后,保险业协会第三次通过"中国大学生保险责任行"实践活动平台进行长期护理调研。调研开展三年以来,已就长期护理服务及保障需求积累了系统的调研数据及研究成果。

  长期护理保险调研报告

  【摘要】:目前,江西省进入老龄化已经十年,老龄化这一问题也日益突出,对政府管理能力、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和谐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让老年人得到足够的照顾和关心,需要科学应对,统筹安排。2023年江西省有常住人口4565.63万人,其中有大约13.88%超过了60岁,更有9.44%的人超过了65岁,其中有约百分之十五属于失能老人,需要接受长期的护理服务。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子女、大多数是中年人照顾失能老人。他们作为社会和家庭的顶梁柱,既要抚养自己的子女,又要照顾失能的父母,还必须辛苦地工作,这些因素综合产生了很多问题。与此同时,老年人的健康逐渐衰退,看病难,看病贵,以及现有社会保险的保障覆盖并不充足,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压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江西省应尽快建立一套合理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基于此,笔者对介绍了江西省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情况,深入剖析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同时结合江西省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江西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本调研报告一共可以分成五个主要部分。首先,解释了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人口转变理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这三个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介绍了长期护理保险。其次,从推行模式、配套政策和实施成效三个方面介绍了江西省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情况。再次,分析了江西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面临的机遇,有人口加速老龄化、空巢家庭增多、专业护理的缺失和传统护理带给家庭的经济负担较重等,同时也指出了江西省发展这一险种的挑战,既有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也有产品定价复杂、缺少护理资源、消费者不了解等问题。接下来,从江西省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结合美国、日本的长护险模式以及国内的青岛市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总结得到美、日以及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并进行分析,得到给江西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几点启示。最后,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具体对策包括:尽快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资金来源多样化;从城镇职工到农村,逐步扩大长护险的覆盖人群;提供护理服务和直接支付现金等多种给付方式供选择。目前,江西省正处在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中,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西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应当加快脚步,充分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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