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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的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72411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下称:东宝实业)于20_年12月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下称:工行通化分行)的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于20_年11月29日解除458万股;20_年1月11日解除122661133股。
公司于20_年1月15日接东宝实业通知,东宝实业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市分行(下称:农行通化分行)及工行通化分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持有的公司4335000股股权、122661133股股权分别质押给农行通化分行及工行通化分行。共计质押1269961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质押期限均为1年。上述质押已在登记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分别为20_年12月10日、20_年1月11日。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_年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两份《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分别获知:
就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北站支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迪康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自20_年1月14日起解除该案对迪康集团持有的公司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轮候冻结。
就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与迪康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续冻结了迪康集团持有的公司万股限售流通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冻结期限自20_年2月2日至20_年8月1日。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_年1月15日召开三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拟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000万元)100%的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联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权,下称:联美集团)旗下的房地产类资产[包括:联美集团持有的北京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的股权、沈阳华新联美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的股权、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100%的股权、昆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00万元)100%股权]进行置换,标的资产的作价将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对于置入资产超出置出资产的部分,公司将以向联美集团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进行支付,本次发行价格为元/股。
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批准签署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通过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公司拟将现有名称变更为“联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惠通时代广场C区1号东楼”。
三、通过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20_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_年1月31日上午召开20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二、三项议案。
截止到本公告日,涉及公司A股股票停牌事项的公告已披露完毕,公司股票将自本公告披露日当天(20_年1月16日)上午10:30复牌。
华菱管线于20_年1月15日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该公告中关于有关董事对《关于华菱湘钢大盘卷工程高线项目的议案》提出的反对意见,由于翻译原因,不够全面,经进一步核实,现将具体反对意见更正如下:
1)在华菱湘钢开始实施该项目前未经董事会合适的批准;
2)提交此次董事会的议案未说明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以后将采取什么措施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3)董事会不应该仅是一个批准所有已被执行的项目的橡皮图章,而是为了保证规范的公司治理。因此,提前准备好议案,以便董事会能充分审阅和检查之后给予批准是很重要的。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原谅。
既然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为何民生信托迟迟不解除质押?
民生信托表示,其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于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按照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的约定,其确应协助原告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但因巨人投资法定代表人^v^个人对民生信托存在大额欠款未能清偿,民生信托也要求^v^提供新的担保,但^v^拒不提供,故不同意解除本案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虽然民生信托坚持认为因原告法定代表人^v^个人对其存在大额欠款未能清偿,且^v^拒不提供新的担保,故不同意解除本案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但因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本案标的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条件,巨人投资亦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民生信托当庭对此也予以认可,故民生信托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考虑。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支持巨人投资关于解除标的股权质押的诉求,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而后,民生信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巨人投资胜诉,但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令^v^陷入这起质押担保纠纷的恰恰是另外一起与民生信托之间的质押担保纠纷。
二审中,就民生信托陈诉内容来看,^v^最初于 20_ 年为至信 340 号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案外人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v^ 广州风火轮 ^v^)履行至信 340 号等项下义务向民生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民生信托二审中还提到,因^v^怠于承担保证责任,故在 20_ 年 3 月衍生出案号为(20_)京 04 民初 989 号的 ^v^ 民生信托诉赵薇、黄有龙、^v^保证合同纠纷案 ^v^,涉案金额 18 亿元。
民生信托称,在沟通过程中,^v^曾表示将涉案股权质押给民生信托公司作为其履行《保证合同》的新担保。但^v^及巨人投资一直未配合民生信托公司办理涉案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这才造成了双方的僵持和纠纷。
每日经济新闻
招商地产第五届董事会20_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_年1月10日举行,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融资的议案》。
1、同意公司以资产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融资,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信托,信托期限不超过3年,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10亿元;
2、同意资产支持信托项下区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由上海信托以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次级受益权由公司享有,公司同时取得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发行资金;
3、同意公司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招商新安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物业的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与上海信托设立上信国瑞.招商地产资产支持信托,并发行上信国瑞.招商地产资产支持信托优先级信托单位。
1、本次共发行8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共820万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3、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海马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乘以1元(即每股配售元),再按100元1张转换成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在主承销商处进行。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0572”,配售简称为“海马配债”。
5、本次发行的“海马转债”不设禁售期限制。
6、股权登记日:20_年1月15日。
7、优先配售认购日及缴款日:20_年1月16日。
兰州黄河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告知函》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于20_年1月14日收到其债权人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法律顾问江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催收特别债权的律师公函》。该律师函就黄河集团尚欠江苏汇金16649万元债务事宜,要求黄河集团尽快与江苏汇金进行协商,并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以避免该债务因不能及时清偿而导致风险扩大。同时提出,由于黄河集团持有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如该债务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将直接影响兰州黄河稳定,故要求黄河集团在同意及时清偿该债务的基础上,就债务重组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协商,以寻求债务解决的最佳方案。黄河集团函告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拟于近日与其债权人江苏汇金展开协商谈判,以期解决该笔债务。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黄河集团现实的财务状况,以货币资金清偿该笔债务确有困难,此次协商可能存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乃至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
由于股东的偿债协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停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5日后如协商无果,公司股票将公告复牌。
近日有部分媒体刊登了关于獐 子 岛再次上调海参出厂价的报道,公司就上述报道郑重申明并提示如下:
1、20_年度海参行业产品价格普遍上涨,此系海参行业的普遍情况;公司两次价格调整的品系不同,同时对产品规格分类进行了调整,目前海参产品出厂价(加权平均数)与20_年度相比涨幅约为30%。
因此,上述媒体报道中关于公司海参产品出厂价格调整次数的报道属实,关于公司海参产品出厂价格平均涨幅的报道不准确。
2、公司上调海参产品价格的行为主要是出于原材料成本上涨幅度较大(30%左右)、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公司打造高端品牌的战略需要等方面的考虑。
3、公司主导产品为虾夷扇贝、海参、鲍鱼,其中,海参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10%-15%左右,同时海参产品成本亦有较大幅度上涨,因此海参价格上涨对公司全年业绩的贡献程度有限,不构成重大影响。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_年1月14日召开五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收购久智光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二、通过公司拟与参股企业中国高科集团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的股份)签订《贷款相互担保协议》的议案:双方(包括双方认可的对方子公司)以壹亿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相互为对方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包括开具票据业务)提供信用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包含)5000万元人民币,合作期限为18个月(自互保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协议约定的合作期。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500万元,无对外逾期担保。
三、通过关于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_年2月1日上午召开20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二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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