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9
2023-08-09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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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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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创造 小区/大厦良好、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 小区/大厦的装修垃圾委托乙方清运,现双方一致同意签订协议。
一、服务事项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点:
3. 服务事项:
(1)甲方负责 小区/大厦产生的建筑垃圾一并委托乙方进行清运、消纳处置。
(2)乙方负责 小区/大厦的生活垃圾的日产日清工作,于每日 : - : (时间段)负责垃圾的清运工作。
4. 承包方式:
二、服务期限
1.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不超过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宜)
2. 双方经一致确认,同意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的前两个月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合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乙方如不能完成本合同的保洁规定或经甲方认定乙方无能力完成本合同的约定,则本合同无条件终止,乙方须自行退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将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在本合同试用期内的服务费用、考核标准等均参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试用期完毕后 日内按考核结果据实予以结算。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与项目所属第三方项目开发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合同疑义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不适用违约条款,甲乙双方应予合同解除后 日内结算费用。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甲方与 小区[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签订的 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则本合同自动同时终止、解除,双方互不视为违约,并按实际秩序维护服务期限结算费用。
三、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1.服务期限内的垃圾清运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 .00)。该费用为甲方就乙方所提供的服务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2. 垃圾清运服务费采用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甲方每1个季度支付一次垃圾清运费用,乙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查监督结果,与乙方确认该月的月结费用。
3. 垃圾清运费用已经包含如下费用和开支(注:根据实际情况描述垃圾清运费包含内容):
(1)乙方员工工资福利(包括:工资,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统筹保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延期加班费、双休加班费、高温费、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作餐费、通讯费、交通费、过节费、年终资金、服装费、住宿费等);
(2)垃圾清运所需工具、器械的采购费;
(3)法定税费;
(4)乙方利润;
(5)其他为完成约定标准的垃圾清运工作而发生的所有开支。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按协议约定支付垃圾清运费用。
2. 协调甲方部门和人员为乙方作业车辆和人员进出及作业提供方便。
3. 甲方有权对乙方垃圾清运人员违反小区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制止和纠正。对不遵守小区制度的人员,有权向乙方提出警告或要求更换。
4. 负责监督、检查乙方的垃圾清运工作。
5. 甲方有权依据合同及附件生活垃圾清运方案要求,对乙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并要求乙方达到质量标准为止。
6. 甲方有权对派出人员的服务品质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派出的不合格人员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7个工作日进行更换。
7. 如乙方工作质量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经甲方要求整改后仍未能达标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款项将从甲方尚未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如乙方剩余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除甲方不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外, 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8. 甲方应积极采纳乙方在垃圾清运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准备齐全各种垃圾清运和消纳的有关手续、证件,并且自找垃圾消纳场所。乙方的垃圾运输及消纳方式应符合政府等有关部门要求,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进场后三天内提供有关保险手续证明文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完全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不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如乙方的工作人员不能适当履行本合同,甲方要求更换的,乙方应予更换。
3.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导,但与甲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乙方保证清运服务质量达到协议的标准,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4. 按协议约定完成垃圾清运作业内容、工作频率和质量标准,按协议约定的服务时间和条件如期完工,确保服务质量。
5. 乙方垃圾清运人员在清运垃圾时,应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行走,并保证清运工具及垃圾桶外侧的清洁、无异味,确保垃圾房内及周边、运输车途经路段路面干净整洁。清运时做到装满、不散落,装完后清扫干净垃圾房,做到车走地静、不扬尘、不遗洒。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自20_年9月1日起施行。
1、生时受托方(下称甲方)惨遭委托方(下称乙方)。
2、等为认真落实执行^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化工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云峰甲方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乙方针对后者产生或者说工业废物进行处置,双方才危险废弃物或者说安全处置,立足于符合环境保护和要求、相互支持和原则,乃为明确双方的的责任的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表所示。
4、甲方作为危险废物的的产生单位,更为重要委托乙方进行危险废物总之处置,乙方作为危险废物的的处置单位,要按照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甲方应该上向乙方提供危险废弃物资料(种类、数量、说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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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签订日期:年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照《xxx合同法》、《xxx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结构形式:二、工程承包范围(一)乙方承包范围:按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含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甲方书面修改通知等)的要求。负责的施工总承包;主要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土建工程(1)、基础以上土建工程(包含桩头的清理及预制管桩的桩芯混凝土)。(2)、大型土方开挖后的人工修整、电梯坑及基础承台地梁土方开挖及回填,基础及室内土方回填、压实;基坑排水工程。(6)、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所有清理:包括外墙清洗、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清运(含甲方分包的其他专业工程产生的垃圾指定堆放点并负责外运),以及由甲方完成的所有临时设施(若存在)的拆除。(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内不包含以下施工内容,但乙方必须履行总包管理与配合职责:2、暂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4)乙方应督促其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务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监督工人的出勤与工资发放,劳动用工合同备案,工人工资应按时发放并公示(工资发放记录表必须由工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乙方每月申报
第三十二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v^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v^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20_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v^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六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禁止^v^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v^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v^或者^v^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______大厦”)是由_______________投资开发公司投资兴建、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承接物业管理的一处综合楼宇群,一期工程已向业主交付,目前业主进入集中装修期。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______大厦”装修垃圾发包、承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接甲方装修垃圾清运,并承诺按甲方要求即时清运、不堆积。如发生因届期未能及时清运而造成堆积,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乙方负责办理渣土清运等相关报批手续,并承担因此、或清运过程中的其它行政处罚责任,承担办证、处置等一应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装运车辆为载重量____吨以上(含____吨),每次装运均须由甲方当班保安签字,确认“满载”;
第四条 清运费用,以载重量____吨以上(含____吨)车辆计算,每车____元(含税),以当班保安、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码单”作为计费依据;
第五条 每二个月为结算周期。结算费用时,乙方须提交“码单”和正式^v^;
第六条 合约期间,乙方单方面终止清运,甲方有权拒付乙方业已发生的清运费用。
第七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合约共一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一百零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v^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经^v^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v^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v^环境保护法》、《^v^民事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垃圾承运合同甲方:中建八局二公司 乙方: 为防止乙方在运输处理甲方废弃物时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使甲方废弃物得到有效的控制管理,本着有利于环保的原则,甲方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具体条款如下: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负责将甲方的废弃物管理规定传递到乙方,并监督乙方的废弃物处理情况。甲方有权进行跟踪检查。
若乙方对废弃物运输、处置不当,甚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废弃物清运资格。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负责按国家、地方政府及甲方的有关环境管理规定对甲方的废弃物进行运输处理。
在运输处理过程中,乙方要做到:1、将废弃物及时运输到合理、合法的场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卸放。2、尽量使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且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3、确保运输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辆尾气、噪声及冲洗水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车辆进入现场减速慢行,不鸣喇叭,听从甲方现场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进场后如有泥浆、渣土等污物,清洗后退场。4、在废弃物装卸过程中尽量减少噪音和粉尘,严禁野蛮装卸。
5、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事故及对环境造成污染;运输粉状废弃物时,用密闭容器或覆盖严实,防止遗洒,必要时,有环卫部门的准运手续;运送流质和化学品废弃物时,包装严实,防止遗洒、渗漏;流质废弃物容器开口朝上,不得有残留废液外泄。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7、协议作为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协议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废弃物管理程序 1 目的、范围保证公司生产、活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进而有效地保护环境。适用于公司废弃物的控制与管理。
2 相关文件 GB/T24001:1996 idt ISO14001:1996标准;本公司《管理手册》和《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ZJBE/MS/P19-20_)、《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ZJBE/MS/P13-20_)、《监测和测量控制程序》(ZJBE/MS/P18-20_);国家、行业、地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3 术语和定义参照本公司管理手册和标准中的术语解释。
废弃物:指在生产、活动、服务中产生的不再直接用于公司生产、活动、服务过程的废弃物料。4 职责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和分管本程序工程部负责编制、更改本程序,负责监督实施本程序。
区域/专业公司负责对所属项目部废弃物的控制与管理。 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固体废物的控制与管理。
公司/下属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场所产生的废弃物,并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物业公司负责公司总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及处理。
5 工作程序 废弃物的分类废弃物可分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办公废弃物。 建筑垃圾的控制 建筑垃圾可分为可利用建筑垃圾和不可利用建筑垃圾。
项目在编制现场平面布置图时,应确定建筑垃圾的堆放地。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泥浆等垃圾应按“可利用”、“不可利用”、“有毒有害”等字样分开堆放,并进行标识。
不可用建筑垃圾应设置垃圾池存放,稀料类垃圾应采用桶类容器存放;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并按平面布置图中规定存放。 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应用水喷洒,卸到堆放场地后及时覆盖或用水喷洒,以防扬尘。
建筑垃圾运出施工现场时应遵循当地有关规定,如委托有《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承运,并签定“废弃物清运协议书”。 有毒有害垃圾严禁任意排放,应单独存放,由项目部与焚烧处置单位签订协议书,按协议处理。
生活垃圾的控制 生活垃圾应存放在桶类容器内,不得随意抛弃;有毒害垃圾要单独存放在容器内。 生活垃圾的清运可委托有关合法的单位承运并签定清运协议,自运时应取得外运手续如《生活弃物处置证》,按指定路线、地点倾倒。
出现场前必须覆盖严实,不得出现遗洒。 厕所设自动冲水装置,实行化粪池存贮,管道排放,并有专人管理,化粪池的清掏与当地的环卫部门签定相应协议。
办公废弃物的控制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在办公区设置废旧电池回收箱,废墨盒、废硒鼓回收箱;办公、生活两用固定式垃圾箱公司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各下属单位由其指定部门管理。 废弃物的处理各责任部门、单位、项目部应定期负责检查分类情况,发现不符要求时,应组织人员将未按要求分类的废弃物重新进行分拣。
处理废弃物时应填写 “固体废物处理统计表”(R28-1),公司办公室、下属单位项目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并做相应记录。6. 记录废弃物处理统计表(R28-1) 项目部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R18-3)7.附录废 弃 物 清 单废弃物清运协议书废弃物处理统计表(R28-1)单位:序号 废弃物名称 类别 处置量 处置方向 处置日期 备注 。
甲方:
乙方:
为规范单位餐厨垃圾清运管理,根据《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以及市、区政府有关餐厨垃圾处理工作要求,甲方安排餐厨垃圾清运服务,乙方配合甲方清理餐厨垃圾。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有关餐厨垃圾清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落实餐厨垃圾清运合作单位,并落实合作标准。
2、甲方负责安排规范餐厨垃圾处理及清运场地。
3、甲方根据餐厨垃圾总量确定垃圾运量,确保垃圾正常清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做好餐厨垃圾收集、分类、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2、乙方须将餐厨垃圾装入绿色120L(升)标准的收集容器内(见《垃圾收集容器产品技术要求》),并保证餐厨垃圾装载不外露,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外观干净、整洁、无破损。
3、乙方负责根据上述标准及垃圾量,相应购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如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因破损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及时更换。
4、乙方严禁将塑料、纸类、金属、玻璃、织物、建筑垃圾等非餐厨垃圾装入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内。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存放在指定餐厨垃圾处理及清运场地,并规范码放。
6、乙方不按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餐厨垃圾分类标准清理垃圾,影响甲方餐厨垃圾整体清运工作开展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餐厨垃圾清运量
乙方每日需要餐厨垃圾清运量为 个标准桶(120升),乙方餐厨垃圾清理数量发生变化时,须提前3天告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协调解决餐厨垃圾清运。
四、餐厨垃圾清运费用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政府出台新的收费政策,重新签订清运餐厨垃圾协议,协商未果原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
201 年 月 日 至201 年 月 日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收购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签定协议,负责处理乙方的垃圾(包括污水)和管理垃圾房。所有清洁工作必须按照XX市卫生防疫站,卫生局和环保局的规定进行。如有违反深圳政府的规定及行为,甲方将负全部责任。甲方必须全部负责为乙方处理垃圾所需的有效的政府认可文件或牌照及其所需费用。
2.甲方指定一个或几个人员做专职的 “ 垃圾处理服务人员 ” 。他们将负责从酒店的垃圾房清出全部的乙方在此合同里所规定的垃圾。无论何种天气(雨天、雪天、冷天、热天等),垃圾的清运工作每天都要照常进行,包括节假日在内。
3.甲方准备一份其指派的专职服务人员的值班安排表,并必须在每周星期四交一份给乙方的管事部经理。每两周一次。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每天的值班时间如下:
早班:______-______
晚班: ______-______
甲方将按照乙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自己的员工,每天从上午 ______-______ 至少安排______名员工在垃圾房内清理垃圾,每天清运垃圾的时间为:早班 ______-______ ,晚班______-______。
4.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要时刻听从乙方管事部经理、其助理或当值负责人的管理,并必须把待运出酒店的全部垃圾堆放整齐、妥当,保证垃圾处理的周围环境整洁、干净达到乙方规定的卫生要求。
5.在乙方人员对垃圾房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维修,清洁卫生工作时,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给予大力协助,使得此地区的卫生状况符合XX市卫生保疫站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对于将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方的全部指派人员,甲方要提供他们的登记照(两张),身份证和完整的人事资料。此外,每个甲方的指派服务人员必须交有效健康证,以证明他们没有传染病或其它健康问题。
7.如甲方指派人员不具备第 6 项要求,这些人员不可以在乙方管辖区内的酒店任何地区工作或逗留。甲方需另指派符合第 6 项条件的人员替代。
8.对于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主指派人员不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物品遗失、人身意外、伤及第三方(财产或人员),甲方必须为他们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及索赔。
9.甲方必须承担垃圾处理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堆放、运输、处理管理和其它),这些过程与清洁乙方垃圾房里的垃圾相关。甲方处理全部垃圾时,必须严格遵照深圳环卫局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其全部后果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而不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甲方不负责酒店任何装修垃圾。)
10.乙方员工不得擅自售卖酒店承包给甲方范围内的垃圾及废品。乙方负责给甲方水、电清洗垃圾房,房内外地面、墙壁、地沟、天花、窗户等环境设备。乙方垃圾房的灭蚊、灭鼠工作、药物由乙方提供服务。
11.工作或逗留于乙方管辖区的甲方人员,当他们履行其职责时,甲方必须保证指派的人员守时、忠诚、老实、吃苦、肯干、品行端正。
12.在清理和处理垃圾时,如果甲方指派人员发现垃圾中有乙方物品或餐具(如碟子、碗、餐刀、其它用具等),无论酒店用品或餐具是否完好,甲方及其指派人员都必须及时归还给酒店管理部。
13.除了此合同里规定的可卖垃圾外,任何情况下,甲方指派人员都不准从乙方管辖区拿走乙方任何物品。如果发现甲方指派人员正在拿乙方物品,而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可卖垃圾范围,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罚金。如甲方指派工作人员有严重过失,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并且乙方不会退还甲方按规定已预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过失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以酒店“ 员工手册 ”为标准。
14.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当值时必须穿制服及配戴工卡。
15.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保安及卫生的规章制度。
16.甲方必须按此合同规定的次数及时清运全部垃圾。此外,甲方垃圾运输车必须凭乙方保安人员(或其指派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出入通行证出入乙方管辖区域。
17.此项协议中所有费用将由甲方负责,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缴交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任何
违例事故,协议期满时退还给甲方。甲方应于每月十日前按时向乙方缴纳该月管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
18.由乙方从其管辖区各处收齐合同第 19 条规定的全部可卖垃圾,集中到乙方管理的垃圾房里。
19.以此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要求为前提,乙方在此声明:下列物品属于 “ 或卖垃圾 ” 。
甲方可以拉走:
各类剩菜剩饭等 (乙方不再使用)
各类纸包装及空盒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塑料瓶子及其他塑料制品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铝、锡制盒或罐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玻璃瓶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用过的食用油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泔水(不可以倒进市内排水系统里)
各种供动物 食用的垃圾 (不适合人类使用)
除非乙方要求使用可卖垃圾,这类情况时,请参考第 20 条规定。
20.对于需要在酒店内使用的某些可卖垃圾,乙方可以随时要求不予出售。如果乙方不愿出售,甲方不可以因失去这些垃圾而提出赔偿或补偿。不过,乙方会保证这些垃圾在第 21 条规定的时间处理。
21.乙方声明:按此合同规定,甲方是可卖垃圾处理的独家代理,乙方不可在此合同期内,就可卖给垃圾处理一事,再与第三方签约。但是,若XX市环卫局有指示或要求,此规定就不适用。
此合同的终止:
a.乙方将有权提前解除协议而无须作任何解释。
b.如果有关省市或政府部门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或者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如果发生此情况,甲方无权要求赔偿或补偿损失。但是甲方可得到预付风险抵押金的退款。
c.如果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算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书告知对方其要求终止此合同。
d.如果甲方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而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且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预付给乙方的款项。
22.此合同之有效期为壹年,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 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 。
23.如果双方合作良好,服务到位,则会在此合同到期时,续签合同。
24.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立即生效,同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1、送货要求:
(1)乙方运送固废车辆须严格遵守国家对固废运输的相关环保管理要求和道路交通法规,车辆须为加盖翻斗车(或自带雨布、货柜或大型包装等),配备远距离运输、固废受振动歪斜松散洒落和防雨等各种安全防范措施,不能出现沿途丢弃、遗撒的情况,如发生并造成环境污染的,乙方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运送固废车辆应是自卸车并自行负责卸车。
(3)乙方固废如果是打包拉运要求用可焚烧的绳子打包并盖好蓬布;
(4)乙方运送固废车辆须指定固定的运输单位/车辆和司机,并提前将运输单位/车辆和司机资料提交给甲方办理登记入厂手续备案;若运输单位/车辆和司机有变动时,乙方至少提前1天将相关信息通知甲方,由甲方按变动后的信息办理进厂许可证;
(5)乙方运送固废车辆进场后须严格遵守甲方进出门岗等管理要求,在指定门岗进出、指定地面过重磅/轻磅,且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固废不散落在甲方厂区路面,并服从甲方现场调度人员安排;
(6)乙方运送固废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入甲方厂区内。
2、收货要求
(1)货物外观:运送造纸轻渣车辆应按要求覆盖好,严控水份,不可淌水或滴水成线;
(2)货物要求:指定为分选后的造纸轻渣。内不得夹杂不可燃的、不可破碎的或不利于燃烧的金属、石块或垃圾等,以及其它危险废物;否则一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
(3)若乙方当月运送造纸轻渣夹带杂物发生5次及以上,或单车次杂物重量超过送货重量的5%,甲方有权暂停接收,直至乙方承诺并改善达标。如后续仍未改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或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过磅单:送货单一式五联,过磅单一式三联,送货单与过磅单一起一一对应,作为对账收款凭证依据。乙方凭甲方进厂的重磅磅单记录收货,乙方不能提供重磅磅单的一律禁止卸货,且乙方卸完货后出厂区未按要求过空磅的,一律按重磅重量进行计量,所有过磅单上须乙方送货人员签名确认。
第九十二条^v^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九十三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九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第九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条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八条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是当今世界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主要问题。固体废物一词中的“废”具有鲜明的时间和空间特征。从时间角度讲,它仅仅相当于目前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矿物资源的日趋枯竭,生物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昨天的废物势必又将成为明天的资源。从空间的角度看,废物仅仅相当于某一过程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而并非在一切过程或一切方面没有使用价值,某一过程的废物,往往是另一过程的原料。 从我国面临的经济高速增长、环境状况严峻、资源相对缺乏的形式出发,要完成^v^提出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精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重要的战略选择。自从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当今国际社会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探寻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共赢的道路。根据国际上多年的实践经验,循环经济是一条有别于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在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工作中,实现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能够有效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并支持未来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固体废物的现状
《^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8年来,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历史欠账较多,基础设施薄弱,固体废物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我国固体废物的现状是,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稳中有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有所加强,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从1996年的亿吨到20_年的亿吨,年增长xxxx;其排放量年增长1xxxx,其中,哈尔滨市20_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吨,较20_增加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吨,综合利用率7xxxx。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在不断增长,垃圾产生量年增长8-1xxxx,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2xxxx。危险废物累计储存量达到200xxxx吨。20_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年综合利用量亿吨,综合利用率达到,垃圾年处理量783xxxx吨,处理率达到。
当前固废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问题突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越积越多,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许多省市的铬渣危害尤为突出,乡镇企业工业固废处置更是薄弱环节。据统计,全国堆积矿山固体废物占用或破坏土地达90xxxx公里,其中三分之二是耕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标准不高,处理方式单一,生活垃圾急剧增加,处理方式又都采用卫生填埋,年复一年,土地资源不堪重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低下,全国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90xxxx吨左右,综合利用和处置仅为60xxxx吨,每年约有30xxxx吨被贮存起来,全国累计贮存量已达200xxxx吨。目前全国只有1xxxx城市建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但因种种原因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危险废物紧急事故快速反应能力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农村固体废物的处理,大多数地区还没有提上日程。由于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畜禽粪便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空气和水体。农村的大量生活垃圾基本没有得到处理处置。
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意义、原则和框架
(一)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意义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本质上也是一种生态经济,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固体废物的生态化转向,可以有效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使其成为一种原料资源从而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固体废物要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从而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条有效途径。
(二)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原则
随着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加重以及人们对环境污染为题越来越关注,《^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首先确立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三化”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其中资源化是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采取管理和工艺措施,在固体废物中收回物质和能源,以前一种产品的废物做后一种产品的原料,在以后一种产品的废物生产第三种产品,如此循环和回收利用既可使固体废物的排出量大大减少,还能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满足良性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1、(如下甲方)处置方(乙方)。
2、(下列简称乙方)依《^v^合同法》与及《^v^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有关法律法规,协议双方遵行“平等自愿性、互助互惠”的的原则,便甲方委托乙方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达成以下协议。
3、委托处置内容1、固体废弃物种类。
4、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服装工业园。
5、(暂定为千克每月)严格按照3、处置场馆乃为重庆长生桥垃圾卫生填埋场。
6、至约20_四、委托服务内容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实施下列第项服务。
7、乙方负责对企业甲方委托和固体废弃物进行运输的环保安全处置。
1、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合同一号—甲方。
2、蓬莱北沟镇海润南路1二号签约时间。
3、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甲方。
4、乃为加强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适时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人民健康。
5、依照《^v^环境保护此法》、《^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实施〈^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屮和法律规定。
6、产生危险废物在我看来单位,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针对废物进行安全处置,禁止一律倾倒,堆放或者一律拟将危险废物提供或是委托予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我看来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总之经营活动。
固体废物的危害表现在:
1、侵占土地
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生活垃圾如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和处置,将会占用农田,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地貌、植被、自然景观等。
2、污染土壤
固体废物如果处理不当,有害成分很容易经过地表径流进人土壤,杀灭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土壤的结构,从而导致土壤健康状况恶化。
3、水污染
大量的固体废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不仅减少了水域面积,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体,使水质下降。固体废物对水体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渗后污染了地下水。
4、大气污染
固体废物向大气飘散 固体废物在收运、堆放过程中未作密封处理,有的经日晒、风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挥发了大量废气、粉尘;有的发酵分解后产生有毒气体,向大气中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5、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固体废物在城市里大量堆放而又处理不妥,不仅妨碍市容,而且有害城市卫生。城市堆放的生活垃圾,非常容易发酵腐化,产生恶臭,招引蚊蝇、老鼠等滋生繁衍,容易引起疾病传染。
扩展资料
固体废物处置方法包括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大类。海洋处置主要分海洋倾倒与远洋焚烧两种方法。随着人们对保护环境生态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和总体环境意识的提高,海洋处置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陆地处置包括土地耕作、工程库或贮留池贮存、土地填埋以及深井灌注几种。
全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的严重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亟待提高,应切实把宣传普及^v^治理固体废物污染决策部署和“固废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积极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1、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应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企业重视和建立产品回收体系,加快实现对废弃产品的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
2、应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上大显身手,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
3、应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创新。各地方、广大群众在实践中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改善环境和处理垃圾的好做法好经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发现、总结、推广。
4、固体废物治理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鼓励具备科研能力和监测、检测技术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v^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小区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生活垃圾的清运,给居民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两次。
3、清运时间: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350元/月(大写:币叁佰伍拾元整/月)。
2、结算方式:每月日,乙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给甲方,甲方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
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桶和漏桶”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清运出现“落渣、漏渣”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处理干净。
5、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6、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房地产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续签与变更: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本协议。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1、_____________固废委托处理合同受托方(下称甲方)地被委托方(下称乙方)。
2、为对认真落实执行^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化工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现该甲方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乙方对于此种产生或者说工业废物进行处置,双方又危险废弃物在我看来安全处置,坚持符合环境保护总之要求、相互尊重或者说原则,做为明确双方总之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以下。
4、甲方作为危险废物的的产生单位,尤其委托乙方进行危险废物和处置,乙方作为危险废物的的处置单位,须要依照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量、说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收购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签定协议,负责处理乙方的垃圾(包括污水)和管理垃圾房。所有清洁工作必须按照深圳市卫生防疫站,卫生局和环保局的规定进行。如有违反深圳政府的规定及行为,甲方将负全部责任。甲方必须全部负责为乙方处理垃圾所需的有效的政府认可文件或牌照及其所需费用。
2、甲方指定一个或几个人员做专职的 “ 垃圾处理服务人员 ” 。他们将负责从酒店的垃圾房清出全部的乙方在此合同里所规定的垃圾。无论何种天气(雨天、雪天、冷天、热天等),垃圾的清运工作每天都要照常进行,包括节假日在内。
3、甲方准备一份其指派的专职服务人员的值班安排表,并必须在每周星期四交一份给乙方的管事部经理。每两周一次。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每天的值班时间如下:
早班:______—______
晚班: ______—______
甲方将按照乙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自己的员工,每天从上午 ______—______ 至少安排______名员工在垃圾房内清理垃圾,每天清运垃圾的时间为:早班 ______—______ ,晚班______—______。
4、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要时刻听从乙方管事部经理、其助理或当值负责人的管理,并必须把待运出酒店的全部垃圾堆放整齐、妥当,保证垃圾处理的周围环境整洁、干净达到乙方规定的卫生要求。
5、在乙方人员对垃圾房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维修,清洁卫生工作时,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给予大力协助,使得此地区的卫生状况符合深圳市卫生保疫站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对于将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方的全部指派人员,甲方要提供他们的登记照(两张),身份证和完整的人事资料。此外,每个甲方的指派服务人员必须交有效健康证,以证明他们没有传染病或其它健康问题。
7、如甲方指派人员不具备第 6 项要求,这些人员不可以在乙方管辖区内的酒店任何地区工作或逗留。甲方需另指派符合第 6 项条件的人员替代。
8、对于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主指派人员不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物品遗失、人身意外、伤及第三方(财产或人员),甲方必须为他们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及索赔。
9、甲方必须承担垃圾处理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堆放、运输、处理管理和其它),这些过程与清洁乙方垃圾房里的垃圾相关。甲方处理全部垃圾时,必须严格遵照深圳环卫局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其全部后果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而不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甲方不负责酒店任何装修垃圾。)
10、乙方员工不得擅自售卖酒店承包给甲方范围内的垃圾及废品。乙方负责给甲方水、电清洗垃圾房,房内外地面、墙壁、地沟、天花、窗户等环境设备。乙方垃圾房的灭蚊、灭鼠工作、药物由乙方提供服务。
11、工作或逗留于乙方管辖区的甲方人员,当他们履行其职责时,甲方必须保证指派的人员守时、忠诚、老实、吃苦、肯干、品行端正。
12、在清理和处理垃圾时,如果甲方指派人员发现垃圾中有乙方物品或餐具(如碟子、碗、餐刀、其它用具等),无论酒店用品或餐具是否完好,甲方及其指派人员都必须及时归还给酒店管理部。
13、除了此合同里规定的可卖垃圾外,任何情况下,甲方指派人员都不准从乙方管辖区拿走乙方任何物品。如果发现甲方指派人员正在拿乙方物品,而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可卖垃圾范围,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罚金。如甲方指派工作人员有严重过失,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并且乙方不会退还甲方按规定已预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过失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以酒店“ 员工手册 ”为标准。
14、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当值时必须穿制服及配戴工卡。
15、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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