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5
2023-10-17
2023-10-11
2023-10-14
2023-10-12
更新时间:2023-10-21 11:54:2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10-15
2023-10-17
2023-10-11
2023-10-14
2023-10-12
王某与中视金环公司签订的《儿童演员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王某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合同约定中视金环公司应在20_年7月21日起至20_年7月20日期间内完成演员写真照片、见组模卡资料、影像视频录制、平面制作、专业排练指导、儿童演员专刊等合同,但中视金环公司至今仅向王某提供了制作刊物一本及演艺排练授课四次,其他合同义务均未履行,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前,单方与王某终止联系,致使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本院认定中视金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且已导致王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王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因王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故应以中视金环公司首次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等诉讼材料之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因本案为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中视金环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故本院认定公告期满日即20_年2月18日为本合同解除时间。
对于中视金环公司应返还的合同款金额,本院认为,因王某自认接受中视金环公司提供的演艺排练授课四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演艺排练的形式为每周一次,六个月内完成,全部演艺排练费用为12900元,故本院按照授课总次数为24次计算,认定一次授课的费用为元,故四次授课费用为2150元,该部分款项应在中视金环公司返还王某的款项中予以扣减。此外,中视金环公司为王某制作个人刊物一本,王某父亲主张该刊物没有期刊号且ISSN码存在问题应属非法出版物。对此,本院认为因双方合同约定为中视金环公司为小演员制作演员专刊,是小演员的专属个人杂志,但合同并未对刊物的类型、出版发行等事项进行约定,且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视金环公司刊印该份刊物构成合同违约,故制作刊物的费用应当在中视金环公司返还王某的款项中予以扣减。本院结合中视金环公司制造的刊物的页数、质量,酌定该刊物的制作费用为300元。中视金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1、 本和约范围内,每次演出劳务(等于或多于一场演出)所产生的全部直接收益,少于或等于1万元人民币时,甲乙双方按照 甲:乙= 的比例进行分配;多于1万少于2万人民币的部分,甲乙双方按照 甲:乙=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万以上的部分,甲乙双方按照 甲:乙= 的比例进行分配。
2、上述分与甲方的收入,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3、双方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税金;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本合约所产生收入的所有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可留复印件。结算时间,双方共同确定每月结算的具体时间,在甲方收到合作所产生的收益后,按月结算甲乙双方应得的收益。
1、 甲方若违反本合约第三款项中的任何一项相关规定,乙方随时有权书面提请终止本合约,在甲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前提下终止本合约,而不按违约处罚。
2、乙方若违反本合约第四款项中的任何一项相关规定,甲方随时有权书面提请终止本合约,在乙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前提下,终止本合约,而不按违约处罚。
3、如乙方因为疾病或伤残、毁容、失声等,无法继续进行演艺事业的,甲方随时有权书面提请终止本合约,而不按违约处罚。
4、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乙方转签给其他唱片公司,所得转让费用,由甲方所得。
5、在甲乙双方共同自愿无条件解除本合约的条件下,本合约方可提前解除。
根据《_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同时文化和旅游部于20_年8月30日发布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也就是说,在网络表演经纪合同方面有着特殊的要求,如经纪公司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签署关于网络表演的经纪合约,该经纪合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签署的经纪合同中包含网络表演部分的,则其中关于网络表演经纪约定的内容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笔者建议经纪公司在签约童星前,核实清楚年龄,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再进行签约,以规避合同风险。为了更好的避免争议,建议经纪公司在与童星签署经纪合同的时候,最好是要求童星本人及其全部法定代理人共同签署经纪合约。
另外,需要提示经纪公司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如与童星签署的经纪合约期限跨越其未成年至成年后的,经纪公司应在其童星成年后(18周岁生日的后一天)重新签署一份新的经纪合约。因为在童星成年后,法律上其已经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自动宣告终止,这样就意味着之前法定代理人签署的经纪合约自童星成年起不发生效力。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1、 甲方将负责本合约范围内乙方的全部市场运作,同时在本合约音乐的全部版权和邻接权的使用和转让权利。未经双方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2、 甲方作为乙方的唯一经纪人, 有权使用或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声像权力, 但授权或使用的方式必须告知乙方, 并向乙方及时出具详细的费用产生帐目, 并按照本合约的利益分配原则与乙方进行分配。
3、 合约期内, 甲方作为乙方全世界范围内演艺活动的唯一全权代理人、经理人、经纪人,出版发行及代理乙方舞台演出、广告、影视演出、以及由现代科技发展而带来的其他演艺形式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即甲方全权处理乙方所有有关演艺活动的一切事宜,并就上述事宜甲方有权以甲方或乙方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有关的法律文件。
4、甲方安排乙方所参加出席的所演艺有及宣传活动相关食宿行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5、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为宣传、促销的目的,有权使用乙方姓名、肖像、简历等有关乙方的演艺资料及记录有乙方的姓名、肖像、简历、表演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像、电影、照片、文稿等。
6、 甲方有义务定期每月向乙方公布由于本合约合作所产生的全部资金收支状况。并以月为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
7、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可留复印件。
8、 合约期内,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从事与本合约无关的, 与演艺活动无关的, 对甲方声誉无关的,以及对双方履行本合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所有事情。
9、甲方不得随意更改乙方作品的名称及内容。
10、 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侵犯甲乙双方本合约限度内任何权限的第三方行为,甲方有权代乙方行使所有的法律权限和义务。
11、 由于甲方在经营中出现的、与乙方无关的、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1、 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
2、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因一方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违约一方除应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外,还将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及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行为发生前半年双方合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作为核算依据, 除以半年的天数, 再乘以违约行为发生日至合约终止日的天数;
3、甲乙双方的其中任何一方如因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违约一方等于自动放弃合约期间所有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_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某公司与殷某签订《艺人签约协议》及补充协议时,殷某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其仅差一个月即年满十八周岁,且已从岳阳市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半年在外寻找工作,殷某对该协议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应当有相应的认知,殷某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殷某上诉提出签订《艺人签约协议》及补充协议时未满十八周岁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_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_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_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4】《_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_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案例剖析】
1、 合约期内,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经另外一方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甲乙双方由于合作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商业计划、系统设计、技术等, 双方均需为对方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信息。
2、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约,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约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续约的优先权。
4、此合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______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根据_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立约人: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登记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就签约代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与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签订的《儿童演员合约》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解除;
2、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合同款2735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73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① 处于八周岁以下的童星:
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故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童心应由 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一般指父母)签署经纪合同。
② 处于八周岁以上不到十六周岁的童星:
应由未成年人本人及全部法定代理人签署经纪合约。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该阶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是由其本人做出后再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相比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属于较为高级、复杂的合同类型;特别是涉及_项目约_或_全约_,是具有明显较强人身专属性的合同。然而法律也考虑到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故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处于该阶段的未成年人可以与经纪公司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如作为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至于其他的合同则应当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则无效。
③ 处于十六周岁以上的童星:
根据法律规定,若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可以由未成年人本人与经纪公司签署经纪合约;若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生活来源是依靠其法定代理人,法律认定其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此种情况下应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经纪公司一同签署经纪合约。
同时,若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与经纪人合作开展演艺事业是其第一次劳动,合同系由其本人独立签署,由于因尚欠缺客观事实可以予以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笔者认为该演艺经纪合同在其订立时属于_效力待定的合同_,而无论其根据该合同未来可以获得什么样的收人。笔者同时也认为将该类合同认定为_效力待定的合同_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更有利于促使法定代理人及合同相对方更加审慎的处理未成年人的首次劳动行为,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重制、公开、散布或以其他方式透露机密信息。鉴于工作需要,必须进行披露时,应第一时间及时通知甲方,在得知甲方的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披露,并负有对披露信息所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负责。
3、即使在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披露、公开、散布有关甲方经济利益的商业机密信息。
4、甲方所披露机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利益,皆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于本合同书中,并未授权或赋予乙方有关机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5、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乙方应按对甲方所造成损失的十倍予以赔偿。
1、 作为艺人,乙方将参与本合约合作范围内音乐的全部策划、创作和制作工作, 但需采纳甲方对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2、 合约期内,乙方不得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演艺活动相关的合同。不得另外委托代理人、经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从事类似工作的公司或个人代理甲方的演艺活动。
3、乙方将所有有关演艺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权处理, 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及与演艺有关的活动。乙方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之安排,给甲方造成包括可期望利益在内的任何损失。同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可参加任何第三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及与演艺活动相关的事宜。
4、接受甲方安排的演艺培训,协助甲方办理培训所需的任何手续。
5、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专辑、单曲、宣传及与乙方有关的一切演艺活动方面的必要资料, 负责向甲方提供办理与演艺活动事务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7、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如乙方变更地址、联络方式或外出,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如有相关的个人活动安排与甲方演艺活动安排发生冲突,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8、乙方作为甲方签约艺员,应积极维护甲方之声誉,与甲方共荣辱,并遵守本和约之规定。
9、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安排和设计的形象接受广播、电视、期刊、杂志、报纸等媒体的采访,维护双方方声誉。
10、乙方作为甲方签约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保护自己的公众形象。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a、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b、在公众面前行为不端、言语不检点,严重损害本人和经纪人形象的行为和语言;
c、不尊重歌迷,严重伤害歌迷感情,造成恶劣后果的。
11、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以后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作废。
甲乙双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即为乙方唯一的独家经纪人。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乙方一切与演艺活动和所有的商业行为,均应完全依照本合约的相关约定。
合约有关的名词解释:
演艺活动:本合约特指一切与商业或非商业行为有关的,在公开或公共场合有关乙方形象、声音、歌唱、舞蹈等活动,及其在舞台、电视、电影、广播、现场、演出、表演、录音、录像、出版、广告、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形式等各种场所及载体中的应用,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
关于甲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为:1、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出事项的决策权;2、甲方确保乙方签约期限内享有到剧组面试与实践拍摄作品的实践机会;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如因乙方原因未完成项目计划,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甲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内容。关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为: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星梦启航计划;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的相关行为标准,按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有关的拍摄任务,幕后配音,宣传活动等;3、根据甲方安排,在指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的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场所,按约定完成演出事宜。合同还约定了乙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内容。关于合同解除,合同约定为: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1)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重大或持续事件较长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2)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的,除赔偿违约损失外,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3)、一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3、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将不予退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_年7月21日,王某父母向北京童星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29800元。同日,中视金环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某交来29800元。该金额与双方签订的《儿童演员合约》中约定的星梦起航项目费用总金额一致。
庭审中,王某父亲称20_年10月底开始上课,一周一节课,但也请过假,大约上了四次课。同时王某父亲向本院提交中视金环公司为王某制作的专刊,但王某父亲认为该刊物没有期刊编号,且通过查询刊物的ISSN编码,显示刊物所属国家为波兰,与事实情况明显不符。
20_年10月21日,王某母亲xxx在中视金环公司组织的微信群聊中询问“想问下大家,有参加过演出的人吗?我们毕业这么长事件从来没有人联系过我们,联系签约经纪人也基本没回复!想问请一下,大家是什么情况现在?”,后该群聊中陆续有人回复“没有”、“没有”、“我们也没有”。20_年12月30日,xxx被“童星酷(校区)张老师”移除群聊。此后,王某父母称就无法联系中视金环公司了。中视金环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录制个人影像视频、见组模卡资料电子版及印刷版、配备儿童演员经纪团队、小演员推广平台(网络、电视、平面媒体、院线)等合同义务。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