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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03 17:00:5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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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统筹安排宅基地年度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林地占用审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按照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区级相关部门、镇级政府、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对镇、村组的从业人员开展年度培训,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镇级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委员会,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属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镇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住房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镇级政府积极与区自然资源局衔接,编制好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 “三统一”(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的要求先行做好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工作。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域不得选址布局农村宅基地。已在该区域内建成农房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搬迁。
1.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市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依照《^v^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申请建房户必须先行取得规划批准手续。除规划的集中建房点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农房用地,防止城市规划区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2)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农房不得审批改建。若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户,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的,经所在镇级审定,可以维修加固使用或提前拆迁安置。
(3)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农民,按拆迁安置协议实施安置。
2.城市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市规划区外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农民建房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农民建房用地审批。镇级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散居向适度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全面推行“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的建房模式。按川西民居风格,全面推广排屋式和多层公寓式建房,严格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2)偏远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实行零星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单宗审批。
3.公路两侧农民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
(1)严格执行《^v^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把握原则,并经相关路政管理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2)区域内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连接线(二环路),从道路水沟外边缘线起200米属禁止建房区域,停止审批新建、改(扩)建农房用地。
(3)区域内其余公路沿线农房建设用地选址在公路水沟外边缘控制标准为:国道20米外;省道15米外;区道10米外;乡道5米外;村、组道3米外。
4.特殊区域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涉及河道、水库、气源区、电力线路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周边、仓库石油、天燃气保护范围、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保护范围、文物区域周边按照行业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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