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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05 09:51:1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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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
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双方将来可能因合同发生的纠纷选择管辖法院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现, 这就 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管辖。
所谓协议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后, 通过协 议的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议管辖,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呢?答 案是否定的。
当事人只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才是有效的, 如果违反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进行任意选择则属于无效约定。 管辖约定无效的, 则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 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根据此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
根 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 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的确定下来。 一审判决后当 事人上诉的,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
当事人也不得在合同 中约定上诉法院。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对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即只有当事人对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除等发生纠纷的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1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否则就是无效的。 我 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 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 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合同 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 在地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 地法院管辖的,先起诉方则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 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则这种约 定就是无效的。 6、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 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我国关于专属管 辖的规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则管辖约定无效。 。
约定合同的管辖地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_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管辖约定不明的属于无效约定,约定多个管辖法院的认为是约定不明.
2,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就没有回答第二个问题的必要.
3,约定不明的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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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回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_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是司法解释第24条指向民事诉讼法第24条)
本案就是:选_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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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law/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_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
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 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 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由于合同纠纷案件既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问题,也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问题。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有效协议管辖约定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这也就是说,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协议管辖的约定以及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协议管辖有效需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而且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与因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 2、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而且必须做出明确的、唯一的选择。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因其是以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法院的,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 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管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自治原则在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它反映了我国法律的法制性与民主性的结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涉外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国内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各自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也不同。这里只介绍国内的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2)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4)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协议管辖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前者要求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后者则是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情形,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既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而对非涉外诉讼,仅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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