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5
2023年党组理论中心组计划_2023年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6篇
2023-03-12
2023-03-12
2022-11-15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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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各类水事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水法律、法规在水事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使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省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巡查方法、时间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专项巡查视实际情况而定。
二、巡查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生产建设单位、取水用水单位及在建工程现场等,重点是XX河、XX河河道。
三、巡查分工、内容
局水旱灾害防御股牵头组织全县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局有关股室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不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采砂船舶在禁采区滞留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装运砂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收购、运输、销售砂石;《XX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问题以及背后腐败、“保护伞”问题。(水政方面)
抢占水利资源,违法开采水资源、无证取水、超量取水等违法违规取水问题;欠缴、拒缴、不按实际取水量缴交水资源费,拒不更换或者修复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取水计量设施,以及擅自拆除或者损坏取水监控设施等问题;非法取水违法行为涉黑涉恶问题以及背后腐败、“保护伞”问题。(水资源方面)
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依法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等问题;《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水保方面)
2、农村水利与建设管理股负责: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库(闸)、堤防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等;在水库(闸)、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非法围湖造地、非法买卖滩涂、非法侵占河湖岸线等问题;毁坏水库(闸)及堤防、护岸等设施的行为;水库(闸)及堤防工程建设、河湖岸线保护领域涉黑涉恶问题以及背后腐败、“保护伞”问题。(建管方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管方面)
影响和危害农水工程运行和安全的行为;小水电清理整改问题;农水工程建设领域涉黑涉恶问题以及背后腐败、“保护伞”问题。(农水方面)
四、巡查结果处理
1、各职能股室要建立巡查记录档案。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载明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调查取证及处理情况,并由职责股室负责人阅签。
2、各职能股室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现场指出,责令限期整改,要及时抓好整改落实。
3、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需立案查处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由职责股室和水政股具体办理,并及时向局机关业务分管领导汇报。
4、对在巡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背后腐败、“保护伞”等问题,要及时报局扫黑办。
五、巡查工作要求
1、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制定2023年水行政执法日常巡查计划,督促各责任股室根据巡查计划及时开展日常巡查,如需组织专项巡查,应报局党组批准后另行组织开展。各乡镇水务站要密切配合县局组织的巡查,并制定辖区范围的年度水行政执法巡查计划,切实抓好巡查工作,确保及时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2、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要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并及时如实填写巡查记录,签名后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备查。
3、执法巡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一、巡查目的
水政执法巡查工作是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提高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率,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的有效手段。加强巡查,严格执法,是切实履行水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涉河建设、占用水域、取土和取水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稳定的水事秩序。
二、巡查重点
根据我市近期水政工作的特点,结合《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下列内容为水政巡查的重点对象:
1、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2、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取水、设置拦河障碍物、向河道、湖泊倾倒废土、垃圾等行为;
4、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
5、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6、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落实情况;
8、其他属于水政监察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情况。
三、巡查安排
水政巡查结合防汛检查及日常水利工作,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要求,采取经常巡查与专题巡查结合、重点巡查与日常巡查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结合的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水政巡查工作。水政大队每月巡查不少于5次,各镇(街道)水政员监察员结合日常工作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集中联合巡查安排:
1、一季度:水政大队结合水法宣传周活动、组织大队工作人员分片巡查,各镇(街道)水政员参加水法宣传活动。
2、二季度:汛期前,水政大队会同防汛办、海塘管理所、农水站、城防所组织开展对全市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一线海塘、农村圩区、城防包围圈的大巡查。
3、三季度:水政大队组织对我市辖区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其他重点涉河工程等进行巡查,每个工程项巡查不少于二次,项目所在镇(街道)水政人员参加。
4、四季度:做好重点河道巡查、重点涉河项目巡查,做好年度巡查“回头看”工作。
5、积极配合上级水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执法活动,进行水政巡查。
6、结合河道长效保洁监管工作,做好每月一次的全市各镇(街道)河道巡查,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结合河道保洁,做好日常巡查。
四、巡查要求
1、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要认真按照《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和本巡查计划,根据辖区内的水域、水工程等分布情况及重要程度,结合河道管理和水资源管理的实际,合理安排好辖区内的年度巡查工作。
2、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应填写巡查台帐,组织巡查次数和参加人次将列入年终水政岗位工作考核内容;水政巡查情况应列为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上报的年度水政工作总结内容。
3、开展执法巡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水政监察员,并持证上岗。须严格遵守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树立水政监察队伍良好形象。
4、对水事违法行为,要按照合法、合理、合情原则进行处理。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对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后违法当事人当场自觉改正的,可采取口头警告,免予处罚;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在调查取证后当场处理;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行为,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在做好现场取证的同时,应及时上报水政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市水利局水政巡查计划表
月份巡查内容
1月对全市辖区内擅自取水、擅自开采地下水、占用水域等行为进行巡查,并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2月结合河道保洁工作,对节后全市各镇(街道)河道状况、水利设施等进行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发生。
3月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水法宣传为契机,做好辖区内河道的巡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各镇(街道)农水中心积极配合做好水法宣传。
4月水政大队会同防汛办、海塘管理所、农水站、城防所组织开展对全市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一线海塘、农村圩区、城防包围圈的大巡查,确保安全度汛。
5月结合防汛、河道保洁工作,对全市各镇(街道)河道进行巡查。
6月进一步加强汛期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7月对在建涉河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各镇(街道)农水中心做好对各自辖区内在建涉河工程的定期巡查和监督,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安全度汛。
8月对水利工程、水利设施进行重点巡查。
9月对重点涉河工程,水利工程、水利设施进行集中巡查。
10月结合河道保洁工作,做好重点河道集中执法巡查。
11月对群众举报、市长电话交办单、上级水利部门组织的专项执法行动等事项进行回头看巡查。
12月对全市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全年度发现、处理完毕的水事案件进行再巡查。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山东省水政执法巡查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行为;
(六)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行为;
(七)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行为;
(九)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巡查制度
对辖区内重点河道、大中型水库、重点水利工程设施、重要水源地、水事案件易发地等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其他部位和重点取用水户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第四条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和不同阶段巡查方案。年度巡查计划包括巡查任务、重点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等;巡查方案包括巡查内容、范围、重点、周期、路线、责任人等。
第五条建立执法巡查责任制,将巡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并定期检查考核。
第六条 在执行巡查任务前,应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确定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等。
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应着装整齐,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可能发生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依法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及时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按一般程序处理;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或单位领导。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或超越处理职权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或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移送的及时移送。
第八条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文明执法。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巡查的宴请和收受礼品,严禁酒后执法巡查。
第九条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处理措施等,巡查人员签名后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整理归档。
第十条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做到巡查和宣传相结合,积极宣传各项水法律法规,提高公民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一条建立执法巡查奖惩制度。
对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或者消除、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水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照执法责任制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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