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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23 18:42:3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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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有效期[_________]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上述日期开始生效。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止。
3、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期满或终止的影响。
4、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自动延长至下一年度,协议条款内容全部有效。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中,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标准运输条款中的约定给予赔偿。
2、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此外,对于拖欠款项甲方要按银行同期贷款率支付相应的款项的利息,同时还应按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若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虽然双方可以免责,不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影响一方应尽早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影响停止后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继续履行未尽的义务。
____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_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定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签定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_____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_________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共和国国家标准或_________,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所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书*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英、_________(国)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银行和_________银行关于_________规定的办法及_________以_________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1.帐单4份;2.盖有售方国发站*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3.明细单3份;;
4.品质*书1份。
第七条保*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期结束30天。如商品在保*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对外购销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_________方为_________商会。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它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书*。
第十一条其它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_________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_________(国)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_________;购方:_________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
发货人: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
售方(签字):_________购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购货赊销协议书
*方:漾濞县 摩托车经营部
乙方: 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向*方购买 摩托车 台,该车发动机号 车架号 购车总金额为
二、因乙方资金不足购车时首付 元,尾欠款 元(大写,欠款分
1、年
2、年
3、年
4、年
三、欠款在约定期内付清月利率按0。8%计算。如果预约超期,则自超期之日起,每天另支付欠款总金额的千份之五的违约金。
四、本车作为欠款抵押物,若欠款未付清之前,本车出现转卖抵押他人或赠予情况,那么乙方不但要支付本金及利息,还要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五、如超期一个月以上,乙方还没来付款,*方有权拿走乙方任何家庭财产作为抵押,乙方及家人不得有任何阻止行为。
六、*方所开*只为乙方落户、上牌使用,不能作为付清货款的依据。
七、担保人责任至本协议欠款付清为止。
*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1、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适用_法律管辖。
甲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销合同(百货)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 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 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 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 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 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 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 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 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 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 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 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 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 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 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 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 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 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 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 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 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 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 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 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 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 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 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 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 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 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 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 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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