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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12 11:49:5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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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诈骗,需查证其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1、欠条的概念: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
2、欠条的成因: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A、买卖欠货款。B、承包欠工程款。C、劳动欠工资。D、劳务欠劳务费。E、伤害欠赔偿款。F、损害欠赔偿款。G、吃喝欠餐费。H、、就医欠医疗费。I、租赁欠租金。J、运输欠运费。K、借款归还部分仍然欠一部分等等,欠形成的原因不胜枚举,成百上千,列举不尽。
3、根据欠条的概念和欠条的成因,利用欠条不可能诈骗。欠条不可能成为诈骗的工具。即使欠的结果成了诈骗的事实,也不是欠条成为了诈骗的工具。比如买卖欠货款成了诈骗的事实,诈骗的工具是买卖合同,并不是欠货款的欠条。比如欠工程款成了诈骗的事实,诈骗的工具是工程承包合同,也不是欠工程款的欠条。欠工资欠劳务费如果成了诈骗的事实,诈骗的工具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也不是欠条。许多的“欠”是基于合同(包括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形成的,合同是骗子常用的诈骗工具,欠条不是诈骗工具。
4、借条可以成为诈骗工具,借条里的标的物是借条持有人固有物,是债权人的所有权。欠条里的标的物是欠条持有人的期盼物,是债权人的期权。所有权物所有权转移了,可以构成诈骗,期权物期权没有实现,期权还存在,不构成诈骗。
只要是双方亲笔签名的(最好内容也是借款方亲笔写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比如高利贷之类),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注意基本内容要明确:
1,借与被借,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要写清楚
2,借条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存在胁迫,诈骗等现象)
3,当事人有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呆傻,精神病,未成年等人签署的借条无效)
4,合法的借贷理由. (赌博的借款法律不支持)
5,如果写有还款日期,或借条的时效日期,一定要在时效内,法律才能支持
6,第三人参加不是借条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第三人也可以.
7,如果借条还加盖有手印,那就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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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和借条的区别: 借款协议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协议、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
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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