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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4 10:41:0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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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间如果将矿山卖出或有其他导致该开矿项目无法顺利进行的,则赔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在该开矿项目已投入的全部工程款及机械占用费、人员雇佣费、预期利益损失等一切相关费用,并另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在甲方出让该矿山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购买意向。
2.若甲方无法确保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则必须将乙方的工作人员及乙方所有的或具有使用权等其他支配权利的财物安全保送回_。此时,乙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因维护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开矿项目无法顺利进行,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未依法开采,导致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派人进驻矿山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内外的协调工作,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及选矿、出售等各项账目、税费工作。
3.乙方进入矿山后,应独资开采、选矿等工作并承担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同时承担由于人为或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线路改造重建工程费用的50%。
4.矿山在正式开采后,应积极主动购买施工及相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完善矿山各项管理设施,配合甲方处理好其内外协调工作,并同公司及时进行沟通交流,达成步调一致,确保矿山工作正常开展。
5.在甲方转让矿山已成事实后,乙方若无购买意向,应积极配合甲方转让工作外,如果没有得到甲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款项情况下,有权拒绝退出矿山,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并有权进行矿山继续正常开展工作。
(一)甲方负责办理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一切证件、手续,并确保相关证件的真实有效性。
(二)甲方确保对合作的矿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障碍或纠纷。在签署本协议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甲方确保不存在第三方对本协议的履行提出权利妨碍,在甲、乙双方合作前没有任何的未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三)与政府相关部门、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由甲方指派专门人员完成,乙方予以配合。因甲方手续及政府政策性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由甲方协调与政府关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应确保矿区道路、坑口、矿场及其他生产占地、占林的合法有效手续及使用权;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
(五)甲方在合作期间内原则上不将矿山转与他人。
(六)甲方应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1.矿区具备开矿条件;
2.为矿山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开矿场地。
(七)甲方应保障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乙方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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