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9
2023-10-26
2023-11-07
2023-04-03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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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工程范围:就华能蒋公岭风电场风机基础及升压站土石方开挖、钢筋的加工、混凝土浇筑、基础环吊装等。
第二条工程价款
(一)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单价包干决算,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机械设备等的进、出场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环卫出渣费以及倒土费、工程周边社会关系协调等全部费用组成,此单价为固定价格,不随施工时间、施工次数、施工分层分段、所遇到土石方的类别、施工深度、施工天气、道路状况等任何因素而改变。其单价为:本合同混凝土浇筑为60元/M3;土石方开挖为18元/M3;钢筋加工750元/吨3;基础环安装为11500元/台。其它若甲方需要向乙方临时租用机械设备,按市场价计算租金,机械设备台班以甲方指定人员签证为准。
第三条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本合同约定: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工程验收时,严格按照图纸和验收标准、规范执行。
2、进场施工前,必须提前5天向甲方分别提交:土石方调配及外运施工方案、护坡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和适当安排抢工、缓工、暂停工等施工工期保证措施。
3、按照施工要求施工,废渣及时清运,禁止填埋建筑碎块和垃圾。
第四条工程价款结算
结算方式:本工程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实际有效签证计算工程量套用承包单价进行结算。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蔽验收除外)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工程进度款按甲方每月签证完成工程量计,作为付进度款的依据,并可支付至当月完成工程量的部门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付清结算款。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因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隐蔽设施不详、不及时或与实不符,除工期顺延外,还应补偿给乙方由此造成的误工或停工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协调处理影响施工的相关事宜,解决相关的问题。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地质勘查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并经监理、甲方审批同意后施工,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必须组织足够的机械、人员进场,展开施工。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文明施工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外运渣土、废弃物的卸除、堆放和处理,
4、乙方不得转包分包本工程,若甲方核实乙方有转包分包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乙方对完成的工程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监理、甲方验槽,验槽合格后,以三方实际测量共同认可的工程量(基坑实体积)为准,作为结算依据。
6、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管理办法》,支持配合监理和甲方人员的正当要求,服从统一指挥,按照监理及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进行施工,全力配合总包单位和降水、护坡桩基施工等工程施工相关单位的工作。 3
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进度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代为购买。
第六条合同纠纷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议定附加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三)本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签证备案。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甲方(出让方):____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________ 身份证:
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__ 月____日就________公司股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____年____ 月____日已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相应变更登记,为了保障双方利益,经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保证已转让给乙方的____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甲方股权瑕疵导致给乙方及____ 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保证在乙方受让股权之前,____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及业务合同等已全部结算清楚;公司没有为任何第三方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的税费等国家相关部门应收的费用已全部结清;公司的电费、水费、房租等相关公司营业基本费用已全部结清;公司与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已全部结清,不存在任何纠纷;公司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任何纠纷纭。若以上甲方保证之项目出现问题导致公司需要承担支付责任的,由甲方直接承担上述项目的支付责任;若支付责任已由乙方或公司承担,则乙方或公司可向甲方追偿。
三、甲方保证在乙方受让股权之前的公司营运期间,公司的各项证件、手续、印章、票据,均是真实、合法、有效、完备的,均符合南京市工商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乙方受让股权后,如果公司因上述证件、手续、印章、票据在受让股权之前存在问题导致公司或乙方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处罚,此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已将公司的公章、空白合同、空白支票等所有公司证件、文书全部交给公司,并保证截止至股权转让前从未对外使用过公章签订过任何合同或文书,若股权转让后有任何原公章、合同、支票导致公司须承担责任的均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或公司已承担相应责任的,则乙方或公司可向甲方追偿。
五、乙方受让股权后,若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变更过程中仍需要甲方协助对公司工商资料变更的,甲方应协助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各持____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效力同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把原房屋楼面混凝土预制板结构设计更改为全现绕混凝土结构,因此房屋结构更改为全框架结构。
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质按量安全施工。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1、是混凝土标号要达标和搅拌均匀;
2、是钢筋及捆筋,要严格按国家建筑要求规定施工;3、是混凝土震动均匀,确保密实,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照价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乙方不履行施工合同责任时,或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终止全部合同,乙方的工程投入无条件归甲方所有,甲方另行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五、每施工完一层楼面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该层合同的70%。
六、乙方必须严格安全施工,若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经济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和建议。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工程款结清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丙方五河和天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甲方之关联单位)与乙方于 20xx 年 1 月 1 日签署了合同号为(GF-96-0205)的 蚌埠五和医院(主楼5-20层,裙楼5-6层)室内装饰工程 ,在甲方依法设立后,该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实际履行。为此,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 蚌埠五和医院(主楼5-20层,裙楼5-6层)室内装饰工程 的主体变更事宜作相应调整,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1. 三方同意,自 20xx年 3月 28日起, 蚌埠五和医院(主楼5-20层,裙楼5-6层)室内装饰工程 中 五河和天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由 蚌埠五和医院有限公司 享有和承担,丙方不再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
2. 本补充协议作为 蚌埠五和医院(主楼5-20层,裙楼5-6层)室内装饰工程 的补充协议,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品牌:奔驰,型号:GL550,数量:2台,单价:160万/台。产地:美国。
合计金额:大写:三百二十万元整。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1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即7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其余尾款即260万元人民币在提车日(20xx年8月15日)前2日一次性付清。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20xx年8月15日。
(二)交车地点:公司温岭仓库(温岭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城)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四)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车辆检测合格证。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第五条 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第六条 售后服务
(一)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保修卡所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服务。
(二)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
(三)当汽车出现故障时,如甲方、生产厂家或二者委托的承担维修义务的第三方距发生故障地点超过50公里时,乙方有权就近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维修方修理,事后,乙方可凭发票要求甲方报销。
第七条 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二)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
(三)在车辆使用2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甲方应为乙方换车。
(四)在车辆使用2年或行驶 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9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6次以上(不含6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
(五)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六)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七)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所涉及费用按本合同付款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相关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双方特别约定
甲乙双反无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住所: 温岭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城A2 住所:
代理人: 代理人:
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_)铁民一终字第00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温庄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贾德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寿贺君,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也为,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15号。
负责人:陈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祥,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于友,男,1954年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富州2号组团。
法定代表人:王双,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_)铁开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寿贺君、周也为、被上诉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的委托代理人吕祥、原审第三人于友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一审诉称:20_年6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委派的第三人于友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704块超声波热力表,合同价款684970元,热力表安装并经检测合格后,被告给付货款313988元,余款370982元及安装过程中空运费2407元、仓储费600元、人工费万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于友共同给付货款及各项费用38423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南光地产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其公司与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协议项目承包价均为一次性包死且整体工程未决算,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海川公司述称,其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也未委托他人签订合同,与原告鹏运经销处不存在买卖关系。
第三人于友述称,其为施工方代表,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提出水表、电表及热力表按200万元掌控,执行合同时款项分别汇入供方账户,与原告鹏运经销处签订合同后,给付预付款及货款313988元,余款370982元未付。
一审查明:20_年3月25日,第三人海川公司(原铁岭经济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光地产公司签订《盛世桃源小区一期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海川公司承建被告南光地产公司开发的盛世桃源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对承包范围等进行了约定。20_年6月14日,原告鹏运经销处与第三人海川公司所属盛世桃园项目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提供超声波热力表704块,合同价款684970元,预付款40%,余款60%在安装完成后一次性结清。同年6月19日,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对合同价款及货款给付等内容在《工程款拨付申请单》签字确认,同意按合同执行与付款,并于6月21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73988元。之后,被告南光地产公司以现金形式给付原告货款4万元,余款370982元未付。原告将超声波热力表安装于第三人海川公司承建被告南光地产公司开发的盛世桃源建设工程,原告支出安装费万元。另查明,20_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债权债务主体问题。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_年6月19日对“盛世桃源”项目部与原告鹏运经销处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内容予以签批确认,该公司又于同年6月25日将涉案热能表送检。被告南光地产公司于同年6月21日按该《合同》约定直接向原告鹏运经销处支付了全额预付款,后又直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万元,且该热能表安装并非《盛世桃源小区一期项目承包协议》内容。据此,“盛世桃源”项目部与原告鹏运经销处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应视为被告南光地产公司的行为,且该《产品销售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故被告南光地产公司与原告鹏运经销处依法成立了买卖合同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原告鹏运经销处要求被告南光地产公司给付货款370982元、安装费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运费、仓储费及要求第三人海川公司、于友承担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产品销售合同》第三条约定,从货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安装验收。20_年6月25日,被告南光地产公司将热能表704块送检合格。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收到热能表的时间。据此,应推定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收到原告鹏运经销处热能表的时间为20_年6月25日。《产品销售合同》第六条约定,剩余60%款项安装完成一次结清。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安装完成的时间。据此,应推定20_年7月16日安装验收完成。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鹏运经销处剩余价款370982元,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南光地产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鹏运经销处主张被告给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因《产品销售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为宜。据此,依据《^v^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v^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货款37098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_年7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安装费17000元;三、驳回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4元,由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审认定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供货热力表的买受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错误由提出上诉。原审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答辩同意原判决。原审第三人于友、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_年3月25日,原审第三人海川公司(原铁岭经济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光地产公司签订《盛世桃源小区一期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海川公司承建南光地产公司开发的盛世桃源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合同中对水暖、电气、电讯部分进行约定。其中第7条约定:住户相关的水表、电表及供暖锁闭阀门的配置及安装按铁岭市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水表、电表及供暖锁闭阀门由甲方指定品牌,乙方负责采购施工。电表箱由甲方按市场价指定生产厂家,乙方负责采购并安装。20_年6月14日,被上诉人鹏运经销处与原审第三人海川公司所属盛世桃园项目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鹏运经销处提供超声波热力表704块,合同价款684970元,预付款40%,余款60%在安装完成后一次性结清。同年6月19日,南光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对合同价款及货款给付等内容在《工程款拨付申请单》签字确认,同意按合同执行与付款,并于6月21日向鹏运经销处支付预付款273988元。之后,南光地产公司以现金形式给付鹏运经销处货款4万元,余款370982元未付。鹏运经销处将超声波热力表安装于第三人海川公司承建南光地产公司开发的盛世桃源建设工程,鹏运经销处支出安装费万元。
本院认为:20_年6月14日,被上诉人鹏运经销处与原审第三人海川公司所属盛世桃园项目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鹏运经销处按约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安装了热力表,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鹏运经销处剩余价款370982元,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原判没有将合同一方当事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不当,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也应承担给付合同价款一节。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盛世桃源小区一期项目承包协议》中对水暖、电气、电讯部分进行约定:住户相关的水表、电表及供暖锁闭阀门的配置及安装按铁岭市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水表、电表及供暖锁闭阀门由甲方指定品牌,乙方负责采购施工。电表箱由甲方按市场价指定生产厂家,乙方负责采购并安装。本案诉争的热力表虽然不是该条款约定的供暖锁闭阀门,但该热力表的采购与安装是按照铁岭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求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指定,由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在执行该合同过程中,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替代了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按该《合同》约定直接向鹏运经销处支付了全额预付款,后又直接向鹏运经销处支付了货款4万元。据此,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购买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的热力表,应当认定为甲方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控材料,由甲方支付采购费用。其应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就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承认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欠其工程款,因此也不应承担给付货款一节。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提供了情况说明及付款证明,以此证明南光公司已向海川公司支付完毕工程款,但开情况说明并不是工程决算文件,南光公司仅凭该情况说明并不能足以证明其不欠海川公司工程款。因此南光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_)铁开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为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货款37098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_年7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安装费17000元;
四、上诉人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064元,由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伟
代理审判员裴好生
代理审判员贾春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雪莹
发 包 人:________
承 包 人:________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v^合同法》及《^v^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定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
3.建筑面积:________
4.结构类型:底层为框架结构、地上6+1层为砖混结构。
5.设计单位:________
6.监理单位: ________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 外墙面砖改为外墙漆
2. 客厅推拉门取消
3. 本工程为满七层,结构找坡
4. 楼梯踏步为水泥砂浆面清光
5. 外墙40 × 40 深灰色栅格取消
6. 厨房与阳台之间门带窗(MC-2324)取消,阳台改为封闭式厨房。
7. 其余均按原图施工
三.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记)
1.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工期____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四.付款方式
本工程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包干,____元/平方米;在施工过程中,如按甲方要求另增加工程量的,按双方协商价计算;本工程为垫款主体二层,二层预制板安装完毕,甲方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给乙方,主体五层预制板安装完毕,甲方按合同总价的15%支付给乙方,主体七层完工,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内、外装修完工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其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的12%,滞留3%作保质、保修金,等到保质、保修期到后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处理
1.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3. 本补充协议系《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实质性补充,若二者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5.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5日内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定合同代表: 签定合同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工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x学院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协商的原则,就甲方选用丙方毕业生事宜,在原有《就业协议书》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应按国家就业规定,向甲方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甲方同意。
二、甲方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乙方的要求及安排意向,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本协议无效。
三、丙方要如实向甲方介绍乙方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甲方同意录用后,经丙方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国家教育部批准,丙方负责输出派遣手续。
四、丙方应在乙方毕业前安排体检,乙方凭身份证、学历证、体检报告(要求无传染性疾病)等资料到甲方报到。
五、甲方免费提供工作餐及安排住宿,床上用品由甲方提供,日常生活用品自理。
六、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工作服装、劳保用品及节假日福利(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七、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乙方因工作导致的工伤事故,甲方负责按劳动保护条例承担相关费用。但工作时间之外的事故医疗费用自理。
九、甲方承担乙方从学校所在地前往甲方的交通费用(茂名至海南)(毕业生凭票报销)。在试用期内,乙方确因严重违纪,或因个人原因擅自提前离职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自理。经双方核实,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追究其经济赔偿的权利,乙方应予以配合解决。
十、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岗前技能和规章制度的培训。不得侵害乙方的人身合法权利,强迫其劳动。
十一、在合同期限范围内,未经甲方允许,如乙方擅自离开工作单位(到甲方以外单位就业或私自回家的),届时甲方与乙方的协议(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辞退。
十二、乙方在合同期间,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或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甲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辞退。
十三、甲方在做出辞退决定之前,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书面意见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做有损于甲方企业形象的事情。
十五、乙方正式上岗后,根据甲方的要求,充分发挥所学专业的技能和特长,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使服务工作规范化,遵守职业纪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
十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由违约方向另两方各交纳违约金20xx元。
十七、本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丙两方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合法原则,按国家《^v^合同法》、《^v^劳动法》、《^v^经济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所承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便于合同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就土石方工程联合承包合同协议如下:
一、合同内容
1、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组成联合承包体,共同参与联合体与重庆市两江新区及工程总承包方签订 土石方承包合同主合同。
2、本合同约定以甲方 公司资质出面与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工程总承包方签订主合同。
3、本合同约定在甲方与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工程总承包方签订主合同前,由乙方应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工程总承包方的要求验资,出具工程总额3%的保证金金额的10%的资金证明.
4、本合同约定在甲方与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工程总承包方签订主合同后,由乙方缴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额3%的保证金,乙方在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工程总承包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5、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依据主合同规定执行,在两江新区管委会将每月工程进度款下拨后,甲方将乙方所完成土石方工程量以每方扣除 元(大写元)作为工程管理费,扣除管理费后的工程款拨付到乙方账户,拨付时间不得超过两江新区管委会下拨时间后的3个工作日。
6、本合同约定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将下拨工程款下拨到甲公司专用银行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派人管理,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占有、挪用及非法处理,实行专款专用。在乙方恶意拖欠自己下属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款时,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先行代为乙方支付所拖欠工程款,并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代为支付的部分。
7、本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派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指挥管理,负责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和控制,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程内部及对外事务协调联络等相关事务。甲方负责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管理人员临时食堂及临时住房等相关临时设施的搭建。负责油料供应及调度的管理。
8、本合同约定在主合同签订后,主合同所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总量的 %(约 万方)由乙方组织工程队伍进行施工管理及开挖施工,主合同所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总量的%(约 万方)由甲方组织工程队伍进行施工管理及开挖施工。
9、在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工程总承包方发出进场通知后,甲方负责派管理人员进驻现场,并且负责组织施工队伍按规定时间进场,对属于甲方开挖的土石方工程进行施工开挖;乙方负责组织施工队伍按规定时间进场,对属于乙方开挖的土石方工程进行施工开挖。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工程总承包方及设计院设计的设计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委托测量场地红线坐标及控制高程,交由甲、乙双方施工队伍放样及施工。
2、甲方负责按合同约定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双方下属各项目部及施工队伍的施工作业,保障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组织安全学习、宣教工作,监督各施工单位和队伍落实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组织工程抢险、安全排查及事故处里工作。
3、甲方负责相关耗材、油料供应及协调调度,负责委托测量单位进行场地测量,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执行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指挥部的政策法规和指令。服从配合甲方驻现场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管理。
2、乙方负责办理下属施工单位及单位完善相关手续,施工程序中所需的相关证件及资质。负责与下属各分包单位及队伍完善分包合同及合同管理。负责为下属所有施工人员购买工伤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3、乙方负责下属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责任及民事责任。承担自己下属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责任。负责为非重庆本地户口人员办理暂住证及相关事宜。
4、乙方负责下属施工人员的食宿及所需办公临时设施,负责自己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停放及安全保管。
三、工程地点:
工程地点以甲方同总承包方及两江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同及工程图纸及甲乙双方协商指定为准
四、施工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依据事故责任具体情况而定,主要遵循谁的队伍谁负责,甲方的施工队伍人员安全由甲方负责,乙方的施工队伍人员安全由甲方负责,若存在甲、乙双方人员在交叉作业中的安全事故,根据双方事故责任大小共同协商解决。
五、工程技术要求:甲、乙双方工程队伍应按设计图纸和现行施工规范规定及工程指挥部和项目部的技术要求施工,安全施工交底,进行组织施工。土方运输过程中的道路维修、卫生由甲、乙双方工程作业所属地块和分区协商解决。
六、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项目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项目部的检查和检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项目指挥部一经发现,应要求各方施工队伍重新施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工程量的计算:以重庆市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工程总承包方或者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挖方工程量计算(挖方综合单价所包括土方开挖、运输、回填、弃土、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全部内容依据主回同及施工图纸要求为准)。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甲方与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签订主合同失效或者甲方未与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同,本合同自动作废。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成合同规定义务后合同终止。
4、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存一份,副本四份以备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及总承包方备案及相关部门审查。
甲方(盖章) 公司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时间 :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一、鉴于工作量和成本变化较大,经双方协商决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设计费人民币 。
二、本费用包干重新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全部费用,包括上级各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全部设计文件编制、出版费用,咨询审查费用,以及为满足审批要求而完成的设计工作费用。
三、付款方式:本协议书的总金额是完成协议书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包干使用,业主将按进度分期支付。
1、在签订协议书后3天内业主预付总费用的20%作为预付款;
2、设计人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交业主后3天内业主支付总费用的40%;
3、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总费用的40%;
4、本协议书费用为补充费用,不重复留质量保证金,原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变。
四、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六、本协议书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v^合同法》、《^v^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挡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围外的新增施工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及新增内容
1、新增土石方工程
2、衡重式挡墙和重力式挡墙部分的粘土夹片石回填;
3、桩板式挡墙部分的砂卵石回填;
4、地面建筑物拆除工程及拆迁工程引起青苗补偿、线路迁改等工作内容。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以发包方确认的竣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三、 质量标准
按原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不变,即工程质量达合格标准。
四、 工程量确认
甲乙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现场按实收方,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确认。
五、 综合单价的确定
按原合同条款执行:(1)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应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则按该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计价;
(2)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3)当报价中无对应项目和参照项目时,按20xx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按施工同期《重庆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若同期《重庆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双方认质认价进行结算,总价下浮6%(税金和认质认价部分除外)。
六、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新增施工部分乙方按确认工程量报送给监理和发包人,发包人每月按确认的工程款70%支付;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在90日内审计完毕后无息支付至经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8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7日内,支付至经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9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100%)。
七、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及保修条款按主合同执行;
八、 本补充协议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同原合同。本补充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持4份,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上诉人建筑企业和上诉人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_)成华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建筑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从20_年10月22日起计至被告应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就元部分自20_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向上诉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就元部分自20_年8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向上诉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_年1月24日签订一份《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于20_年8月14日将工程施工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向被上诉人报送了工程结算资料。按双方合同第六条第3项之规定,预应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双方办理分项工程结算,并支付至全部预应力工程款的97%。也即被上诉人应在20_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项(按鉴定结论为4344864元)的97%(即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340万元,被上诉人应在20_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诉人元。按相关规定,债务人应在应付未付之日起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长达四年之久,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支付欠付期间的利息是其必须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前,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于20_年6月5日签订一份《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工程付款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被上诉人保证其在20_年9月1日前支付款项至365万元,被上诉人也未能兑现此保证,其至20_年9月1日仅支付340万元,就25万元部分其违约是显而易见的,一审法院就该25万元也判决自20_年10月22日起计算利息显然是错误的。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上诉人施工工程于20_年8月1 4日完工,依法应于保修期满二年后即20_年8月14日将保修金元退还,被上诉人未能支付,同样应承担上诉人的利息损失。综上,一审法院将鉴定机构提出最后鉴定意见的时间即20_年10月22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违反了相关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建筑公司针对建筑企业的上诉答辩称,关于利息计算,我方认为付款的条件还没有成就,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所以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如果抛开建筑公司上诉的问题不谈,原审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和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在原审起诉时,建筑企业没有对此区别,也没有讲详细,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我方认为原审判决没有不当之处。
上诉人建筑公司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_)成华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判决未能正确适用法律。1、原审判决在诉讼中未追加成都市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v^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案件判决结果显然与成都市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当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再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也应当追加作为发包方的成都市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原审判决在实体上也未能正确适用法律,依《^v^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庭审中,上诉人曾提出将上诉人名下之债权转予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如此,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债权债务仍无法清偿且会诱发多宗诉案,增加当事人及法院不必要之讼累。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与发包方进行结算,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于20_年底投入使用,”。该认定也正说明本案可以适用代位求偿之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既有违合同本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之《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第2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与第6条第3项之规定存在矛盾,或依《合同》第2条第]款第2项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或依《合同》第6条第3项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两种解释都仅顾及一点而不及其他,未能遵循合同解释之原则保证合同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客观而言,《合同》第6条第3款规定“支付至全部预应力工程款的97%”的含义应为“全部”仅指未涉及修改或增加的部分。如此方能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与发包方进行结算,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于20_年底投入使用,…^v^。何为合理期限?多长时间是在合理期限内?事实上上诉人早就将结算资料报于成都市某公司,但其内部结算程序没有完成,此与上诉人有何关系?!而责任又怎能由上诉人承担?20_年 12月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就此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本案标的之诉争下达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对于设计图纸修改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还要以建筑公司和建筑企业结算的工程量为准来计算工程总价。以上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同样案情,同样证据,却出现如此不同之结果,法律之尊严何在?公众如何知法守法?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且对合同条款之解释有违合同本意及法律规定,故此提出上诉。恳请上级法院作出公正裁决支持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
建筑企业针对建筑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审判决对于应付工程款的事实的认定部分理由是充分的:1、建筑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追加成都市某公司为第三人,我方认为某公司和本案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建筑企业没有关系。所以不应追加其为第三人。至于建筑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最高院的解释第26条,第26条涉及的是违法分包的问题,本案不涉及违法分包,所以不存在违法分包人的问题。2、建筑公司的上诉状提到了代位求偿的问题,我方认为本案不存在这个问题。代位权是否要主张是一个债权纠纷的问题,和本案的案情和适用法律没有关系。3、虽然在双方合同第二条第二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但双方合同第六条第三点也明确约定了相关内容,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的约定是明确的,工程量要以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结算为准。但是本案中建筑公司迟迟不和某公司结算,按照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也要支付欠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对此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于20_年1月24日签订的《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及20_年6月5日签订的《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工程付款补充协议》均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建筑公司的上诉,(一)对于建筑公司应追加成都市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应追加。(二)关于代位权问题,《^v^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带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v^。首先双方的债权债务并不明确,另外是否行使代位权,是原审原告的权利,是“可以^v^而非“必须”。所以建筑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是对工程量的增减结算标准作出约定,第六条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两者并不冲突。涉案工程于20_年8月完工并于20_年底投入使用至今已有多年,建筑公司仍以其与发包方之间尚未结算工程量为由拒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约定,又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根据审计结论判决建筑公司立即向建筑企业支付尚欠工程款是正确的。综上,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建筑企业的上诉,根据建筑企业提交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验单》,可以认定涉案工程于20_年8月14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依照双方《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建筑公司应于预应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双方办理分项工程结算,并支付至全部预应力工程款的97%。也即建筑公司应在20_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项(按鉴定结论为 4344864元)的97%(即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340万元,被上诉人应在20_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诉人 元,建筑企业要求自20_年8月25日开始计算该款利息的上诉主张成立。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保修期,根据《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将保修金退还给施工单位;涉案工程已于20_年8月14日竣工验收,所以,建筑企业要求建筑公司于 20_年8月14日将尾款保修金元退还有法律依据,对其要求自20_年8月14日开始计算3%保修金的利息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将上述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定为得出最后鉴定意见之日,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利息部分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v^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原判决第二项为:建筑公司应向建筑企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4486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其中,元的利息自20_年8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元的利息自20_年8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完毕,逾期则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4912元,由建筑企业负担人民币8345元,建筑公司负担人民币26567元;上诉人多预付的上诉费人民币17456元由本院退回给建筑企业。一审保全费6520元及鉴定费元,均由建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暴雨,造成段发生了塌方,非机动车道无法行人、行车。经请示领导同意,将此塌方地段的土方挖运及清理工作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如下协议:
1、承包内容:清理及挖运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的土方,修整该段边坡,避免再次发生塌方。施工时,发生的工程量以我委委派的人员计量为准,工程造价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2、工程结算办法:挖机费按270元小时计算,土方挖运按100元车计算,以上单价含一切税费。
3、质量要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质量,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并负责竣工后道路的清洁。
4、工期要求: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力、物力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保证在今日内顺利完工。
5、安全施工要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如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其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6、付款办法:要求乙方全额垫资建设,在工程验收合格付清。
7、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自签合同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 工程土方外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方式:
1、承包范围: 工程土方外运(一切费用)
2、承包方式:运输费、包安全、包燃油、包挖机等机械台班、乙方进退场费用、劳务工社保、交通运输过程所遇一切费用等包含于综合单价内(即按xx元一方结算,不包含任何税收费用)。
二、承包价款:
承包单价:
三、工程计量:
1、根据甲方指定的施工范围,以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方数、有关补充条款为计量依据。
2、合同所订的单价为综合单价,其单价均包含完成相应项目的机械设备燃油费、人工费、劳务工社保、乙方所有进退场费、交通运输过程所遇一切费用、生活及生活所需等费用。
四、付款方式:
1、工程按每完成xx万方支付单价xx%,余款在xx年xx月xx日前结清。
2、乙方若因自身原因中途违约或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清退出场,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
五、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为xxxx年xx月xx日前拉完。
2、按甲方总体规划的施工进度计划,乙方应准备足够自卸车(泥头车),随时听从甲方安排。
六、双方责任及制度:
1、甲方责任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自愿的原则,对于乙方所承包甲方“ ”住宅小区弱电系统工程中停车场管理系统进行品牌调整,由原合同中的“ ”调整为“ ”;该系统原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现为人民币 元。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清单及报价表
二、 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
供货两年内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人为损坏除外)。
三、 产品外观与包装
按乙方统一的、固定的、标准的产品外观与包装。
四、 交(提)货地点、运输与运费
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 市,由乙方发货到 ,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 验收标准
甲方根据“立林停车场配置方案”和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乙方递交产品的合格证等甲方工程验收所需材料。
六、 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货款的50%即:人民币 整(¥: )作为设备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设备款后开始组织备货施工。余款在工程施工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未全部支付完毕前的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 双方责任
甲方:
1、甲方应于乙方提交竣工申请七日内组织系统验收,除设备故障或者功能达不到要求的原因外,不得以其它理由拖延验收时间。
2、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如有变,应于原定交货时间前5日告知乙方。
乙方:
3、乙方于付款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货到 ,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4、乙方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妥善安排。
八、售后服务
1、乙方对所出售之设备保修时限:设备免费保修24个月。
2、保修期内,所供设备如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包修。
3、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造成的产品故障,乙方负责维修但收取相应成本费。
4、质保期满后乙方可提供长期有偿服务。
九、其他: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原因)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第一条:房屋所有设施交付使用前检查完好,因后续使用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及维修,产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二条:因乙方装修时留下的地面砖、墙面砖、水池及其他等等凡属于不可拆卸物(即强行拆卸可能会造成房屋结构性损害)的,经甲乙双方公平商议,可以原地保留,不拆除。
第三条:凡是属于乙方装修后新增的、可拆卸且不会损害房屋安全性及稳定性的装饰品、电器、设备及其他物件,乙方可自行拆卸带走。乙方不想拆卸的,经协商甲方同意,可原地保留不予拆卸。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备合同法律效力,违约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全称):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xx市公司加油站
乙方(全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xx年4月20日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4月20日共同签署的《油品购销协议》。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原合同中,乙方购买甲方油品500吨更换为200吨,实际数量以乙方需求和最终采购数量为准。
2、原合同中,油品交付方式变更为以下方式交付:
、加油站站前零售业务,甲方加油站加油枪出口为交付点。每日指定时间内,乙方派授权人在甲方加油站对乙方车辆进行记账加油,甲方授权人为车辆加油并对记账票据签字确认。如乙方指定的授权人不在加油现场,甲方私自为车辆加油,乙方不予签认记账,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外送业务,甲方提供免费外送服务:配备流动送油车及合格驾驶人员。以甲方流动送油车加油枪出口为交付点。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将柴油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为乙方施工机械加油,如乙方指定的授权人不在加油现场,甲方私自为车辆加油,乙方不予签认结算,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原则上乙方加油员全程跟随送油车。
3、原合同中,未对记账方式做详细说明,补充如下:
、使用乙方油料三联单为记账票据,甲、乙双方授权人签字认可,票据数量以加油站加油机为准,以三联单记账数量为对账和结算凭证。
、甲乙双方定期进行对账,并出具双方签字认可的对账单,每月15日、30日进行结算,出具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
4、原合同中,对于甲方的权力与义务补充: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油料的及时供应,如因供油不及时造成乙方停工待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年冲还贷字第 号 )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东城支行
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共同出具的《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审批确认表》(下称《冲还贷确认表》)(编号 ___________),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 __年 __字 __________号)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对《冲还贷确认表》所列编号
年_字第 ____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逐月冲还贷”(下称“冲还贷”)。
二、贷款人从中心审批确认次月起逐月自动提取《冲还贷确认表》账户内的公积金归还借款人“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且每月只冲还一次,正常情况下,冲还贷日为每月19日。借款人每月18日、19日不办理提前还款。
中心审批确认当月借款人仍需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上述“当期”是指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9日(含19日)以后的一期,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8日之前的,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还贷视为“前一期”,这一期仍需借款人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当贷款正常扣款日为每月18日时,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冲还贷偿还金额包括当前应还款额(含逾期未还金额)及下一期的应还款金额(即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的应还款金额)。
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贷款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期,从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账户代扣差额部分,借款人应及时在委托扣款账户存入对应金额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项:
(一)从本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逾贷累计达3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停冲,贷款人停止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恢复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二)借款人愿意自行承担因冲还贷造成提前归还每期应还款或导致贷款逾期的损失。
四、最后一期(包括因客户提前还本、利率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自然缩期为最后一期的)的还款不进行“冲还贷”,借款人须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扣款日期存足资金进行还款。
五、本协议不影响借款人在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约定账户的公积金无法提取用于归还贷款或不足以归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仍应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即在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否则由此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损失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根据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条款,双方务必遵照执行。
一、承包项目:输、平整。
二、承包方式:包挖、包运、平整。
三、承包价格:开挖、运输土方元立方米。
四、工期要求:按图纸要求尺寸进行开挖,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施工,在求整平。
五、质量与施工要求:
1、基地的平面位置、底面尺寸、边坡坡度、标高和持力层等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偏差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
2、做好水沟和排水设施。达到位置、尺寸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3、回填土时,应清除草皮、杂物和排除积水,并应分层夯实,夯实后的密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土方挖完后须经设计、建设(监理)、公司、质监站检查符合要求后,方为合格;否则承担整修、返工费用。
六、安全要求:
1、开工前、乙方应做好本工种工人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交底记录。
2、严格按照土方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施工。否则出现安全事故,概由乙负责。
3、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开挖的土方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保证施工道路畅通。
5、季施工应注意边坡稳定,加强检查工作,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挡土板。
6、发现地下水或预埋管道、电缆线等应及时报告工地负责人并做好排水防水和其他措施。
七、结算方式:
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的
八、仲裁与调解:
如若发生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双方同意由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本协议书一经签定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反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款结清后自然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
联系方式:
为更好地建好京广铁路绿化工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惠济区铁路沿线绿化工程中土方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乙方须按惠济区铁路沿线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并依照《^v^合同法》和相关法律,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项目地点
郑州市惠济区京广铁路沿线东西各50米,从 段至 段,长度约 米,土方约 万方,(具体长度和土方需求量按实地测量为准)。
2、建设方式、质量标准
乙方须按工程设计方案施工,乙方全权负责垫土事宜。要求土方垫层低于京广铁路地基20公分,土质要求适合林木培育的种植土,甲方派人监督施工现场。
3、施工进度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看护合同内标段土方质量,工期开始至最后一个单体工程完毕后20天。乙方需投入足够的人力、机械和资金以确保工期完成。
4、工程保证金和土方付款方式
工程项目保证金每公里为 。此工程项目 公里,保证金为 ,土方款预付 ,一次性付款 ,采用先付款后施工的原则。项目保证金在工期完工验收后的20天内全额无息退还。付款账户:郑州市兵团庄园专业合作社 ;开户行:民生银行紫荆支行 ;账号:600599686,以7天内到账为准,开具收据后合同生效。
5、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和协调村和办事处(乡、镇)以上的政府工作,保证乙方正常进场施工。
甲方在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自动顺延,甲方在适合的时间及时通知乙方施工。
乙方负责本段工程车辆、人员安全和当地群众的关系;保证土方垫层按工程质量完成。
6、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协商态度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所在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续签附属补充协议,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签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代理人(签字):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xxx ”打桩前土方回填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v^合同法》、《^v^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山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xx市
第二条承包内容
1.负责土方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进场回填(约xx万m3);
2.土方进场前需先提供样品由甲方确认,并按确认的样品进场;
3.负责土方的场内外运输,堆放在指定地点、部位,按甲方现场施工员确定的标高按要求使用机械整平。
4.范围外的机械台班。
第三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场外发生的一切事项处理及费用。
第四条工期
1、整个项目土方回填总工期定为天,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其中第一期土方xx万m3回填工程工期为xx天,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2、如遇大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后工期顺延。
第五条计量方式和承包价格
甲方:
乙方:
因甲方需要,委托乙方承建土石方工程,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采取以乙方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土石方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为前提的包工包料(双包)承包方式。
三、工程范围及内容
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主要包干内容有:清表、清淤、挖方(爆破)、填方、弃方、换填、抛填、边坡处理、护肩、护脚、管涵、管沟(井)、路床、花池种植土回填配型、车行道及人行道路基顶面清平等。
四、工期
合同工期为90个日历天。
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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