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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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30 17:12:0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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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这三条还是经常用的。如果是12个月里不超过183天,那么,在境内的期间由境外发放或者承担的工资,可以只在母国缴税。相当于我那天的图需要改一下,原来是90,183,6年。现在改成183,6年。183上移到90天的位置】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适用所得税,VAT不适用。而且VAT的税务状况,不应该影响所得税 - OECD说的。】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新加坡:所得税【新加坡税制简单。如果看英国协定,这里写的是,法人税,所得税,财产收益税。】
(以下简称“新加坡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通知对方。
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并且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各项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二十二条 消除双重征税【税收饶让
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新加坡居民按中国国内法享受到的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在新加坡视同已按中国国内法纳税给予饶让抵免。但是,中新税收协定没有关于中国居民赴新加坡投资的饶让抵免规定。因此,首钢国际的新加坡公司在当地享受的税收优惠,分回中国的利润不能享受饶让抵免。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中新税收协定是20_年签订的,当时我国的相关政策主要是吸引外国企业来华投资,往往单方面要求外国政府对其投资者在我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给予饶让,而不是双向的饶让。因此,我国企业“走出去”经营在投资目的国享受的税收优惠,大多没有饶让抵免的规定,这些企业获得的利润分配后仍需对优惠部分补税。这实际上加重了中国企业的成本负担,不利于在国际竞争中的保持优势。在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孔丹阳看来,升级税收协定是我国税务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之一。她说,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如果没有税收饶让,就相当于没有最终得到投资国的税收优惠,只不过是将投资国减免的税款,转到中国缴纳了而已。企业在许多国家获得的政府项目减免税优惠回国后仍需按境内企业所得税率补缴税款。企业在当地市场开发签署项目合同时争取的减免税条款因此不再有意义。通过修改税收协定条款满足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有可能吗?境外企业的成功案例表明:大有可能!20_年以前,中国和芬兰的税收协定中股息的优惠税率是10%,与我国现行国内法规定的税率一致。由于芬兰某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规模很大,为能享受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的优惠,该公司向芬兰税务主管当局提出修改中芬税收协定关于股息条款的内容。根据该公司的诉求,芬兰税务当局向我国税务当局提出了修改协定的要求。通过谈判,20_年中芬两国签署新协定,规定股息的优惠税率是5%。该协定自20_年11月2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_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20_年,该芬兰跨国公司享受股息减免税额高达亿元,占北京市国税局20_年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总金额的一半。“完善税收协定,税企要加强合作。”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处副处长王秉明说。他表示,目前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和安排中,很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在国家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应当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考虑完善税收协定,明确我国居民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税收饶让抵免政策,给“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升其竞争力。孔丹阳建议,一是在国内法中加入税收饶让的规定。规定只要企业在投资目的国的经营符合该国政府的减免税规定,在当地享受减免税优惠,回国汇算清缴时,就能将在该国获得的税收优惠金额视同已缴纳税款给予饶让抵免;二是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在税收协定中加入税收饶让条款。特别是目前中国企业投资较多但还没有谈签税收协定的国家,税务机关应该加快谈签的步伐。 】
【中国和柬埔寨的双边税收协定 - 税收饶让-tax spare clause:
二、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柬埔寨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柬
埔寨的应纳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
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
收数额。
(二)从柬埔寨取得的所得是柬埔寨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
民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
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柬埔寨税收。
三、在本条中,“应纳税额”应认为包括本应缴纳、但依据
缔约国一方国内法律或规章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而给予的
减免税额。此款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有效,但缔约国双
方主管当局可通过协商延长该期限。
中国和越南的双标税收协定:
二、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国居民从越南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越南缴
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
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
额。
(二)从越南取得的所得是越南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
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
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越南
税收。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在越南或者中国缴纳的税额,按照
上下文,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
给予减税、免税而本应缴纳的税额。在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情况下,该税额应视为股息、利息和特
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_】125号文和财税【20_】84号文的相关规定,中国企业可根据下列规定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直接抵免:可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主要包括:
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可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最多可向下抵免五层)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饶让抵免:根据规定,饶让抵免是指居民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按所在国家(地区)税法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待遇,且按照有关税收协定规定,该减免税额应视同为所在国家(地区)的已实缴税款,而可在中国办理税收抵免。】
【不分国不分项
财政部 _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_】84号 20_-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_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_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_〕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_〕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_〕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_〕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_〕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_〕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_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_】125号 财政部 国家_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六、除_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
(一)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新加坡税收。
【这个10%后来改成了20%。这个和国内的125号文,84号文,达成了一致。但是,这是协定,为啥不能和SG一样,用10%呢?
说起来就气,海南是20%的持股比例+5%的所得税税率。20%太高,高于国际标准的10%甚至5%。5%太低,有哪个国家是5%的所得税税率的?还是法定税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二、在新加坡,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新加坡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按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根据新加坡关于在其他国家所交税款允许抵免新加坡税收的法律规定,新加坡将允许对该项所得无论是以直接或扣缴方式交纳的中国税收,在该居民新加坡所得的应交税款中予以抵免。当该项所得是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新加坡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首先提及公司股本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据以支付股息部份的利润所缴纳的中国税收。
三、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抵免中,缴纳的中国税收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_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给予免除、减少或退还而可能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居民是人的一部分,人包括个人和公司。】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加比规则:永久性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住所 - 国籍。】
【从实到虚,由近及远。】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四)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不能确定,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设备的话按照60%】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七、【被公约第七条第一款替代 3】【如果据以支付特许权使用
费的权利的产生或分配,是由任何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而安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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