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9
2023-11-04
2023-03-19
2023-10-25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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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五)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双反约定价钱付款,总金额人民币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年月日前付给甲方定金。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 卖方乙方 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某市/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_________________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_________________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
2、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
3、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4、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根据《^v^合同法》、《^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太原市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年__月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
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份,买受人__份,__份,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买 受人(签章):
签约日期: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号____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房屋产权属于甲方。
第二条 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清单,清单与租房合同同等生效。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租期及续租
1、租赁期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止,计________年_____月。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_______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 租金
租金为每个月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收款付据),乙方应于每月___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___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六条 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 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八条 合同中止
1、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房屋的损坏而导致乙方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2、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行为征用土地,双方结清帐后,互不追究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_____个月以上未付。
5、房屋因自然之损害经甲方修缮后仍不堪使用,乙方可终止租约。
第九条 纠纷解决
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______式___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______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售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
预购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已领取___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____区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_________。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称为 。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_____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v^合同法》、《^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v^《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 号,该房号为公安审定编号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主体建筑层数为____层,其中+米以下_____层,+米以上_____层,该商品房位于+米以上+米以下第_____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_____,层高_____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 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________。
第二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第三条 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____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____元)(小写____元),币种_____。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________.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在_____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_____,(小写)____,币种为____。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________________
房价款:______元。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_______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
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________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____/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 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____%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____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____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 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_____/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 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_____/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 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 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 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 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______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七条 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
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_____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_____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_____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_____米。
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____米。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___度。
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____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____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_____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_____%。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______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
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 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 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____%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_____%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1、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2、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 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 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 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 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按每拖延一天 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甲方:何(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平等、自愿,并协议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协议合资建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准备修建一幢六层半的楼房,因资金不足,现与乙方合资修建,修建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交房(除不可抗力原因才延期:如下雨、洪灾、地震、停电等)。
二、分房情况:第四层邻街一套的房屋产权归乙方中的________所有;背街一套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中的________所有;第五层邻街一套的房屋产权归乙方中________所有;背街一套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中的________所有;第六层邻街一套的房屋产权归乙方中的________所有;背街一套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中的________所有;第七楼半层及屋顶房屋产权归乙方中的________所有。
三、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清房款,首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修到所需楼层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交房门钥匙时付清尾款。(每次在甲方通知乙方付款两天内,乙方必须付款,否则房屋由甲方自行处理。)
四、单价:按________元/每平方米集资。
五、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手续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七、房屋竣工后房屋的水、电和数字电视:甲、乙双方各自立户,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八、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无条件遵守和履行,不得违反。
九、双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按合同履行,违约方向对方赔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__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______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共同合资在,即原甲方的宅基地上新建六层楼房,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此合资建房协议。
一、甲方提供其自有的位于的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该宅基地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二、双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建房,本次建房资金估计约万元,由乙方出资75%(人民币万元),甲方出资25%(人民币万元);
建房资金指房屋建造成本及房屋报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由方负责办理相关建房手续,该房屋报建手续所需的费用计入此次建房资金总额;
四、房屋建成后双方各享有一半的权利,甲方拥有一至三层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平方米),乙方拥有四至六层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对各自分配的房屋均享有居住权和出租收益权,甲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房屋的其他产权主张权利; 建成毛坯房后双方对各自占用房屋自行处分,日后如需装修,该装修费用由各自自行承担。
五、若该房屋在建造过程中或建成后投入使用,该宅基地被征收或者征用的,甲乙双方按照各自占有的房屋产权面积确定补偿款的分配比例。
六、以上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该约定致使该房屋不能建成或者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则造成损失的一方负责赔偿另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河西街文笔商贸城 单元 楼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产证信息为据);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 ;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万元整,为定金; 第二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万元整
第三期:在 年 月 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元整。
第四条
1、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付清尾款之日),甲方正式交付该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
2、双方定于房屋产权获证日期满五年的时候,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过户手续。登记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甲方必须予以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3、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等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
第六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甲方应交清之前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杂费。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舍力林场西院木工厂院内南部的林业职工危旧房改造住宅楼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所在舍力林场林业职工危旧房改造住宅楼三单元301室转让给乙方。
二、此楼为新建,楼层为6层,面积为81平方米左右。总房款十一万三千元整。
三、此楼以后如有国家或林场场方给职工(甲方)的其他补助款(福利待遇)都由乙方享受。乙方在此合同签订之时,一次性付给甲方十一万一千元整,余款二千元在乙方拿到房产证后再付给甲方。甲方在此楼过户给乙方房产所有权证中途不得反悔,若反悔则甲方必须承担诉讼时此楼房的实际评估价值的两倍赔偿给乙方。
四、此楼房的购房款和税费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甲方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此楼房而开具的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给乙方保管。此楼房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楼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甲方应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此楼房能交易后,积极地协助乙方将此楼房过户到乙方名下,办理所有权证,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房屋过户为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后止。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合同法》、《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此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位于 ,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屋租赁给他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个月。
第四条 租金和押金
该房屋(月、 年)租金为(人民币)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租房押金(人民币)。当房屋租赁期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结清所有费用,甲、乙双方无异议后,乙方将房屋退还甲方,甲方应当场将租房押金全额返还乙方。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租金按〔年〕结算,由乙方于交房当日向甲方支付 租金(人民币),同时乙方于交房当日向甲方支付___押金(人民币)。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承诺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进行处置。
第九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每____个月检查、修缮一次,若存在问题甲方应及时为乙方解决处理,正常的房屋大修理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论文关键词 房屋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性质 效力
一、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的来源
我国民法学者戴孟勇先生在其《房屋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中提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依法根据房屋租赁关系而享有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同等条件下优于他人购买房屋之权利。
(一)我国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
我国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见于:《民通意见》第118条(已废止)及《合同法》第230条,20_年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解释》第21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出租房屋的权利是一种民事特权,具有法定性,在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满足时即告成立,即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也不能以约定排除适用。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令欲购买租赁房屋的第三人只需要了解到租赁法律关系的有效存在即可推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使其在购买房屋时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有所知悉,起到了一定公示作用,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共同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规则体系设计提供了支持。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我国现行的法律未做出规定。仅物权法草案对此有所涉及,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此规定也得到了我国民法专家戴孟勇先生的支持。 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为保护优先购买权人作为弱势方的利益,落实优先购买权的初衷,因此通过法律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不能预先约定排除。类似的条款如担保法规定禁止流质押条款同样也是出于对弱势一方的保护。除了前述理由外,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不能通过事先约定排除,还因为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内容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不会有所反应,那么如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约定排除,第三人将无法知晓其意图购买的房屋之上是否存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会给“法定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公示模式带来瑕疵,后文将对该公示模式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由其法律性质所决定,该权利的法律性质也决定了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地位,进而对当事人间利益的分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一)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辨析
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效力仅仅局限于出卖人和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如果房屋所有人选择履行通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并交付房屋,承租人只能向房屋所有人追究违约责任;而因登记备案而获得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效果类似预预告登记,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购买权人有权要求撤销房屋所有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的行为,转而履行同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此时,第三人将只能要求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的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我国经历了从物权性向债权性转变的过程。《民通意见》118条赋予承租人可以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理由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规定曾一度令学者们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后由于与《物权法》规定冲突,20_年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该规定。《房屋租赁解释》21条又明确规定法院对承租人因优先购买权受侵害而申请法院判定出租人同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可见,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具有债权效力。
意思自治和主体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优先购买权既对出卖人意思自治进行了限制,又赋予了优先购买权人优于其他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承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债权性,赋予其债权效力,可以缓解对承租人的过度保护和对交易安全和自由的过分限制。
(二)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既得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这一分类所根据的标准是民事权利成立的全部要件是否已经具备。 依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期待权说,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于承租人同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生效之时,只要出租人尚未出卖房屋,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便无从实现,而只处于期待权状态。反对者认为,仅当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时,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存在,只有在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优先购买权作为既得权方得以发生,义务人出卖标的物即是优先购买权的“形成原因”。
笔者赞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既得权的观点,认为期待权说不充分之处在于将“出租人出卖房屋”这一权利行使之要件混淆为成立要件。但对既得权观点持有的理由不能完全同意。我国学者对于优先购买权属于期待权或既得权之分歧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对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时间点看法各异。期待权观点认为,当基础法律关系,即租赁合同缔结之时优先购买权成立,然而该权利的状态在出租人出卖房屋之前仅仅是一种期待,并没有现实实现;而既得权观点主张于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时,优先购买权方才成立,且该权利一经取得即可行使。为统一这一体系下不同学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分歧,笔者认为可以在债权和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分类基础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登记公示制度进行构建,遵循“基础法律关系+登记”的原则,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由此成立,如此把基础关系(房屋租赁关系)进行登记备案作为权利设立公示手段,租赁合同登记宣告了权利的成立,承租人即时获得了具有物权性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既得权。而租赁关系为经过登记备案的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其持有的优先购买房屋的可能性也具有法律所承认的独立机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属于一种为保护将来权利可保之期待而被加以承认之现在权利,为既得权。 其成立时间为房屋租赁关系成立之时。
由此可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既得权,对于租赁关系已经公示的物权性优先购买权,其成立时间为租赁关系登记之时;而未进行登记的,优先购买权则在房屋租赁关系成立时成立。
(三)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
1.请求权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强制缔约义务的买卖契约订立请求权的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强制缔约一般存在的领域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领域,如邮政、自来水等,优先购买权不属此列;其次,以此理论,“买卖契约之成立,尚须义务人之同意,论其实质,无异于要约,因此义务人可以拒绝,与一般买卖契约之成立,并无区别,不能合理说明优先承买权的本质。”
2.形成权或附条件形成权观点。按形成权观点,若房屋出租人同第三人达成买卖合同,优先购买权人便可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凭单方意思表示成立与出卖人间的买卖关系。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是继续存在并有效的。
按《房屋租赁解释》21条的规定,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这样就产生了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间的双重房屋买卖合同。要解决如何处理这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履行问题,主要取决于如何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四)本文观点: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阶段性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既得权,形成权,是具有债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
通过上文的论述还可以看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并非自始至终一以贯之,而是具有阶段性的特点。以承租人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之时为起点,取得性质为既得权的优先购买权;但该权利的行使还需等待出租人出卖房屋并与第三人达成买卖协议这一行使要件的满足,此时承租人若愿意购买并能够提供“同等条件”,则优先购买权具备形成权之效力,行使形成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使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达成一个以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条件为内容的合同;随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转变成为承租人基于同出租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享有的要求出租人履行房屋转让义务的债权。至于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双重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主要取决于如何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作为债权的优先购买权可依据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这一公示方式而获得物权性质的效力,在我国,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规则的建构
20_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规则作了重大调整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对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规则做出如下总结:(1)无论出租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2)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并与出租人完成登记过户手续,则第三人确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该项物权变动不发生影响。
(一)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以债权性为原则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释》确立的效力规则,笔者认为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以债权性效力为原则,表现为:(1)承租人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对出卖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无影响(2)在第三人与出租人完成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进行对抗。本文认为这一规定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理,同时也更加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但毫无例外的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认定为具有债权效力,在必要情况下却无法体现其“优先”性。单一的债权性对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对抗效力,其结果只是同出租人又成立了一个同等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根据债权平等性,在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可自行决定履行哪一合同,另一合同的买受人只能主张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再具有任何“优先”效力,也不符合优先购买权保护弱势利益群体的立法原意。
(二)国外立法例,学者观点及司法实践
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并存。德国民法典于债编第463条至第473条规定了“债法上的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对人的优先购买权”,于物权编第1094条至第1104条规定了“物权性优先购买权”。我国台湾土地法律中也有债权和物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之分。
为了满足现实生活对优先购买权不同效力的要求,在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时,可通过是否进行公示登记区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债权或物权之效力。此种观点也为很多学者所支持,如戴孟勇先生认为,优先购买权,以是否通过法律规定方式适当进行公示为标准区分其物权性或债权行效力,从而决定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而该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或约定则在所不问。“ 这一观点也被部分法院通过审判实践所接受和认可。
(四)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获得对抗效力的法律技术——基础法律关系登记备案
为了充分发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将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否通过登记备案公示为标准,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区分为物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经过公示的,具有物权的效力;没有公示的,只有债权效力。由于房屋租赁权是设置在不动产房屋上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又是法定不可约定排除的权利,则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公示仅需要对其基础法律关系即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登记备案即可,无需登记存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标的为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号楼______门______房间
其中北向客卧为出租给乙方房间。
第二条甲方作为联系人,负责和房东联系。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租,享有房间客卧的完全独立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个月。
租金为每月_____/_____(1人/2人),押金______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
支付形式为:每三个月交付,水电燃气费随同。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甲方与房东所签房屋租赁合同附件。
第四条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合租期间,水、电、煤气、宽带费(如使用)等由甲、乙两方平摊,每方二分之一。
第六条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七条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超过2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
第八条各自做饭,还是搭伙,根据双方的饮食习惯,协商解决。因生活需要,添置设施发生的费用,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一条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甲方和房东租赁关系中止时,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也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半个月,知会乙方。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根据《^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预售人单方办理。
二、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三、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 预售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 商品房预售合同;
4. 预购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工作居留证或在交易中心购房证明和暂住证复印件;台湾同胞购买内销房还须提交市台办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预购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
四、 预售人材料齐备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下的当即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30件以上的5和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预售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预购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上不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再留存商品房预售合同,另两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售人不得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1. 买卖双方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签章的;
2. 申请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
3.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重复登记备案的;
4. 合同所附共用分摊部位与备案不一致的;
5. 预购人不在许可商品房销售对象范围的;
6.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六、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仍需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虽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会给银行开展期房按揭贷款业务带来良好的风险防范作用,但在现行相关法律体系内,若借款人违约,当贷款银行主张抵押权或债权时,仍可能存在如下两大主要风险。
1.预告登记失效风险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时效应为开发商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时点起三个月内,贷款银行最不愿意看到开发商疏于及时在此时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预购人名下,无法合并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导致预告登记失效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丧失。加上开发商认为已交房可能拒绝继续实行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和预购人不配合贷款银行重新补办现房抵押登记,就会导致抵押权落空。在实践过程中,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必须遵循预告登记依申请而启动的原则,即使法定的失效时点将至,若开发商和抵押人仍未前来申请办理正式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也无任何法律依据依职权启动相应正式登记。
2.预告登记漏办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贷款银行、房屋登记机构三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假设某楼盘购房人甲某在乙银行办理了一套期房按揭贷款并与乙银行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开发商实行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发放之后,如果甲某按规定单方至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并没有通知乙银行共同申请合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在甲某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正式登记期间,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丙某提请法院办理对该套期房的预查封登记,乙银行因未办理该套期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而可能导致丧失优先受偿权或抵押权落空。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之风险控制
1.房屋测绘楼盘表控制
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是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测绘楼盘表中进行源头防范,实现抵押标的的状态标识自动识别和转换,即在办理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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