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4
2023-08-09
2023-03-19
2023-10-25
2023-10-27
更新时间:2023-12-22 15:21:4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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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的原因及内容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电子合同所占比例较大。
(二)电子合同所载金额较大。
(三 )纳税人自主选择权较大。
根据《国家_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150号)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同时市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不能够满足国税函〔20xx〕150号文件规定中条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办法执行。纳税人在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换言之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非常大。一些规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样一些企业规模大的、财务健全的企业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缴纳印花税。但是两者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因为税款少、少麻烦也方便;后者是因为经过税收筹划,认为《核定征收》对自己有利,达到合理避税为目的。
三、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思考
1、确认数据电文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依靠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如果要承认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各方可通过数据电文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缔结合同,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文”还是“数据电文”。据此,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阅读并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法律就应该对其效力加以确认。《_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二条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商务、政务活动,适用本法,也已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与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当时计算机的应用没有普及,对电子合同应否纳税,如何纳税没有规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对电子合同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没有对印花税政策随之调整,其中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然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旧法为依据。根据法律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旧合同法已废止失效,印花税有关合同规定应相应以新《合同法》为依据。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将原来对各类合同、凭证征税,改为对各类经济行为征税,即对购销、财产租赁、借款、产权转移、赠与、委托、行纪、提供信息等经济行为征税。只要纳税人发生了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订立合同,均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纳税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税收无着落,从而进一步减少偷逃印花税行为的发生。
3、废止有关单行规定,将电子合同列入印花税征收范围
电子合同在中国法律当中第一次出现,是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该法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合同归入书面合同形式当中。该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此之后,电子合同获得了与其他书面合同同样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其后,20_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电子合同签署效力如何认定这一操作上的难题。20_年颁布的《民法典》,还新增了对电子合同的合同成立地点及标的交付时间的新规定,该法第492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及第512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20_修正)》第63条规定:
实务中,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输和提取的全过程均存在被篡改的风险,而对于标的价值较低的诉讼案件,以往电子数据取证方式的成本亦存在较高的问题。所以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市场上已出现了多个电子数据保全公司,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低成本和安全性强的电子数据取证与保全以及在线申请存证证明、公证书的服务。
新《民事证据规则》第14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目前,市场上的多家电子数据保全公司应当可以对前述所有电子数据进行电子数据保全。
保全动作完成后,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存证证明或公证。两者区别在于,存证证明仅为电子数据保全公司开具的当事人曾于何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明,证明效力一般,如果希望在诉讼当中提高电子数据证明效力,应当申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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