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8
2023-03-20
2023-10-16
2023-06-22
2023-04-08
更新时间:2023-10-22 19:06:0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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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二、审理查明
20_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20_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20_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大概的说说:房产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
20_-03-20 07:24:52
阅读数:1059
一、房屋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关于房产纠纷的律师费用,北京的行业规范标准为:
1、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2、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
3、收费说明: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但同时,律师的收费还得看当事人对争议案件的要求,持有的证据,涉及具体案情、双方的争议焦点,涉及争议的标的数额等情况综合确定。
具体数额要同聘请的律师沟通后具体协商。。。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七、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规划、设计变更应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3、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房屋纠纷的诉讼
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迁安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被动迁房屋的^v^住户迁出通知^v^、^v^准住通知^v^、及^v^回迁安置协议书^v^;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同居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屋纠纷的处理办法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租赁型保障房规划应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需求状况、产业政策和人口政策,结合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租赁型保障房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租赁型保障房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审批。
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确需在未建成区域规划布局租赁型保障房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早期论证阶段,与建设局规划、建管、市政等相关科室进行沟通,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竣工交付时,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到位。
第八条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企业和机构也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配建廉租住房统一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相关政策仍按《高陵县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高政办发[20_]142号)和《西安市易地配建廉租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_]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租赁型保障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成套租赁型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条 集中新建和易地集中配建的租赁型保障房项目,机动车位按照百平方米个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绿色、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应设置保障性安居工程标识,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租赁型保障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收购和收储社会房源的;
(二)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三)各类企业和机构新建、收购和改建的;
(四)经区政府批准由其它住房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十三条租赁型保障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产权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租赁型保障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依法整体抵押、整体转让,转让后租赁型保障房性质不变。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及其商业、公用等基础设施配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包括土地、房产等)归区政府所有,登记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抵押、担保、出借和出售。
非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及其商业、公用等基础设施配套,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投资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它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按照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第一条为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v^等9部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_]178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_]91号)、《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_]336号)、《关于印发〈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房发[20_]14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原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房源统筹使用、并轨运行。
第四条 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并轨运行”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统筹全区租赁型保障房工作,对涉及全区租赁型保障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租赁型保障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督促、指导全区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区租赁型保障房政策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和监督租赁型保障房房源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建住、财政、国土、民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统计、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城市,深圳的城市化进程无疑走在全国的前列,但是,作为中国唯一一个没有农村的城市,却有三分之一强的建筑都是“历史遗留非法建筑”,即所谓小产权房。并且,“历史遗留非法建筑”历经数次清理,反而愈演愈烈,一度失控。虽然深圳市出台了地方法规,允许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非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但因为这些房屋缺乏合法的准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属于不得进入市场的违法建筑,当事人签署的与之有关的买卖、租赁等合同均按无效处理,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无法发生作用,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受到严重影响。更有甚者,因为城中村的房屋问题涉及到“历史遗留非法建筑”的转正、土地权益的归属等敏感社会法律问题,非法院一力所能解决,法院长期采取“拒敌于国门之外”的策略,除租赁纠纷外,拒绝受理其他类型案件,使大量纠纷难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这一现象至今未能完全得到解决。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应当发挥其息诉止争的角色,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引导公众采取适法行为解决纠纷。本文将立足于深圳集体土地国有化后的现状,结合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类型化分析城中村法律纠纷的特点、难点并提出针对性的法律适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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