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4
2023-10-14
2023-08-09
2023-11-14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1-01 16:51:4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11-04
2023-10-14
2023-08-09
2023-11-14
2023-03-19
转让方(甲方)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回购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乙方的合法股东,甲方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乙方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 %。
甲、乙双方根据《_公司法》、《中华让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回购标的及价款
1、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乙方股权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2、股权回购的价款合计_______万元人民币;
3、甲方保证其对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否则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
第二条 回购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全额付清股权回购的价款。
第三条 乙方注册资本的变更
股权回购完成后,乙方注册的资本相应由_______万元减至_______万元;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办理股权回购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对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2、自股权回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失去相应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2、自股权回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乙方注册资本相应变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股权转让款20%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费用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洽谈、准备、签署和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若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形式确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年__月__日
乙方:
__年__月__日
股权回购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
股权出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__
鉴于:
一、目标公司为依据_法律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元。
二、甲方为目标公司股东,占有____%股权。乙方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占有____%股权。
三、为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现甲乙双方根据《_公司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股权回购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股权回购
1.甲乙双方同意,当出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情形,甲方将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权。
第二条股权回购的情况
1.若乙方在合同生效起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将以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权:
(1)主动与目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未经甲方同意,向任意第三方出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目标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
2.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将以该情况出现前最近一轮的目标公司的融资或众筹的估值来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权(即回购价格=目标公司估值×乙方所拥有的股权):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可选)
(7)开设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或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中任职的;(可选)
(8)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公司持续工作满三年后,方可自由处分目标公司的股权。
2.乙方应当与公司签订并遵守《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所规定的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3.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行使回购权,乙方应配合甲方在乙方自动离职、被开除之日起日内或者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
4.甲方和乙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的与本合同项下股权回购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均应对守约方作出全面且足额的赔偿。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执一份。
股权回购方(甲方):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股权出让方(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股权投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市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_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_____),注册地在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_____公司。
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股权。
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
为此,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认购”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
“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国_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重大不利影响”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_____%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
“上市”指公司通过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中国”指_(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和“万元”。
第二条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提及“法律”,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
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
(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增资
第三条投资方式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万元。
(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
第四条投资对价
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_____%股权。
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
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
(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
(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
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
(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
第七条优先认购权
(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在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向公司其他股东(“非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列明(a)拟转让的股份数量;(b)拟转让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c)拟受让方的身份或确定受让方的方式;及(d)其他条款和条件。非转让方享有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在转让方发出转让通知的30日内,非转让方未发出书面同意或未通知转让方其选择购买全部或者部分拟转让股份的,则视为非转让方放弃该次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任何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第九条共同出售权
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转让方拟转让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第八条(2)项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该项转让通知后20日内书面回复转让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否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其他股东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则该股东共同出售的股份≤该股东持股总数×(拟转让股份总数/转让方持股总数)。
(3)转让方应允许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股份,拟受让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共同出售的,转让方不可以向拟受让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
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东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或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或期权;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则发行该等新股单价(下称“新低价格”,新低价格=公司发行该等新股所获得的全部对价÷该等新股占公司发行后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发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一个门槛价格(门槛价格=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如果新低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投资人有权以一元人民币的总对价从发起人股东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下称“新增股份”),以使得该等新股发行后,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资时的股份比例。投资人从发起人股东获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超过一元人民币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将超出部分以投资人认可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
第十一条清偿权
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分配后,投资人依照投资金额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分配。
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运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
(1)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须取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
(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资本或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涉及公司上市时间、方式、地点、路径等事项;
(d)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e)公司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
(g)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的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支出;
(j)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k)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合同;
(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购买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使得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化;
(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性质或结构;
(n)增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相似计划下发行的股份,但是源于原始股东存量股份的除外;
(o)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或在公司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上创设任何权利负担;
(q)以公司资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担保;
(r)改变或取消任何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应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由原始股东委任,2名董事由投资人委任。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及1名监事由投资人委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出纳由投资人委任。原始股东和投资人承诺在行使股东选举权利时保证对方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董事离职,提名方有权提名另一候选人并经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2)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董事会的召开应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应包括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但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经两次通知未能参加会议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参加方可有效。如董事未准时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再次通知,并将会议时间相应顺延5天召开。
(4)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的同意(以下指“特殊决议”)
(a)制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
(b)制定设立新的子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方案;
(c)任命、撤职和替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公司审计、财务制度和程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d)审计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奖金、车辆和房屋的购买和规定;
(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福利计划,且年涨幅超过25%;
(f)股东大会权限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g)任何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弃权、批准、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迟延或未能尽力行使其在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享有的针对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和救济;
(h)购买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的行为;
(i)各方一致认为需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及原始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如下(但如有特别提及其他方的承诺之处,该承诺亦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在工商登记日前,除已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外,(i)公司不得新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发行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期权、权证、各种种类的可转换债;(ii)公司各原始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任何公司股份;在工商登记日前,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公司以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主营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2)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或任何原始股东均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应就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及时通知投资人;
(3)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各原始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4)在工商登记日前,以本协议所载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人的代表应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包括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
(5)各方特此同意互相配合,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陈述及保证
第十五条各方共同的陈述及保证
(1)各方均依据其管辖法律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交易文件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各方签署交易文件、完成本次交易以及履行并遵守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a)并不违反该方需遵守或该方受到约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命令、裁决、判决或法令,且(b)也不导致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文件或承诺项下的条款。
第七章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和报告、财务账册应以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审计
(1)公司的财务审计应由一家国内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来完成。审计报告应递交股东大会、董事会。
(2)如果任一股东合理认为有必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专业人员来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审查时,则其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和审查,公司应给予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季度的财务报表。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经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具有国内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此外,公司(财务负责人)还应准备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及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建议书。
第十九条知情权
公司股东各方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应当进行配合。
第八章生效和终止
第二十条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
(2)泰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
(3)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4)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十一条终止
(1)如果在投资人缴款前任何时候发现公司存在任何下列事实、事宜或事件(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前存在或发生,还是在其后产生或发生),投资人有权向公司和/或各原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a)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而且该违反在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有关方对违约作出补救后60日内未得到补救;
(b)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任何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c)发生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或其他)、前景、财产或经营成果的重大不利影响。
(2)在下列情况下,权利方可单方提出中止本协议,而本协议所约定之本次交易将随之被放弃:
(a)经由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b)之前,公司未能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c)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及/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原始股东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本协议需承担回购义务、补偿责任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几方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管理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签署以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并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都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60日内未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应在一方通知争议其他方后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2)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保密责任
(1)各方确认,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由于本协议而交换或获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以及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所知悉的公司业务、财务、技术、法律等信息均是保密专有资料(下称“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并应确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关联方及聘请的专业机构)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资料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资料。
(2)下列情况不视为一方违反保密义务:
(a)该资料是公开资料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取得;
(b)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为争议解决而向仲裁机构提供。
第二十七条放弃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第二十八条转让
(1)各方已经知悉并同意,投资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有权利通过其控制的专项基金向公司缴纳投资款。若投资人行使这一权利,在缴款前,应将出资人、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及原始股东。
(2)投资人若通过其专项基金实施对公司的投资,则本协议下赋予投资人的特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均由实际投资的专项基金继承享有。该项权利继承无需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公司及原始股东对此予以确认。
(3)为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原始股东、投资人及专项基金可另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但并不因此代替本协议的效力,其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4)投资人或专项基金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承继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九条修改
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只有经各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修改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可分性
若本协议中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在任何一方面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影响或受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第三十一条文本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每一份签署的文本均应被视为原件,各方各持一份,其余交由公司存档,以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只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签署《股东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通知
(1)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另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不时通知该方的其他指定地址。
(2)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确定:
(a)专人递送的通知,专人递送当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b)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信函寄出日(在邮戳上标明)后的第10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c)用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特快专递寄出日第4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d)用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有关文件的传送确认单上所显示的传送日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以下简称_全体股东_)本着平等、自愿、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就共同合作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简介:_______________
公司简介
全体股东拟成立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最终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公司名称为____;
注册资本____;
住所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经营期限____。
项目简介:_______________
____
第二条、股权结构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_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全体股东出资方式、认缴资本、持股比例、出资期限如下;
甲方出资方式____,认缴资本____元,持股比例____%,出资期限____。
乙方出资方式____,认缴资本____元,持股比例____%,出资期限____。
丙方出资方式____,认缴资本____元,持股比例____%,出资期限____。
丁方出资方式____,认缴资本____元,持股比例____%,出资期限____。
全体股东应当承诺按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全体股东应当相互配合,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月内完成工商注册,全体股东共同委托____办理工商注册。
以非现金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第三条、股东职责分工: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东作为创始人和核心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的项目目标达成本协议,现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
甲方负责____;
乙方负责____;
丙方负责____;
丁方负责____。
第四条、表决原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____担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公司重大事务,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公司非重大事务,根据股东职责分工,由负责股东执行。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但总经理同意的,负责股东可以执行。
第五条、股权成熟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分年成熟,每年成熟20%,5年后100%成熟。
未成熟的股权但不能进行任何处分,但有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六条、股权限制
股权稀释
如因融资或引进新股东需要出让股权,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等比例稀释。
期权池
全体股东同意预留20%期权池,届时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等比例稀释。
股权锁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股东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除非其他股东全部同意。
成熟股权的转让
任何股东对内转让已成熟的股权,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等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任何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给第三方的,其余股东必须全部同意。
未成熟股权的转让
任何股东发生离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情况的,其未成熟股权由其余股东按持股比例等比例受让,价格零元。
股东资格限制
任何股东因离婚、去世、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担任股东的,对于已经成熟的股权,相关权利人不能取得股东地位,但可以依据协商或评估后对获得补偿。对于未成熟的股权,则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等比例受让。
第七条、薪资和财务约定
在获得投资前,全体股东免薪。
由____负责财务管理,定期向全体股东汇报,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第八条、股东引入和退出机制
新股东引入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任何股东主动退出或因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被其余股东全部要求其退出,则依据条的约定进行,受让的价格为依据其成熟股权的比例对应最近一轮融资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
第九条、竞业禁止
全体股东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如果离职时公司未书面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则视为该条款失效。
如违反上述约定,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其股权依据条和条处理。
第十条、保密义务
全体股东对于公司商业模式、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等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项目终止
如遇政策、法律,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终止,全体股东皆不承担法律责任。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项目可终止。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股东有权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它
未尽事宜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全体股东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