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4
2023-10-14
2023-08-09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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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被害人陈述的界定尚模糊不清,专家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被害人陈述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刑事被害人(指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包含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包括其被害情况)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及审理程序中依法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笔者更认可此种定义方式,因为它明确了被害人陈述的适格主体、被害人陈述的对象、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被害人陈述的适格主体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而不包括单位被害人.被害人陈述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包括*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然,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在被害人委托诉讼*人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人也会成为被害人陈述的对象,所以说,辩护人和诉讼*人也应该被包括其中,除此之外,被害人向他人所做的陈述,都不属于被害人陈述.至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只有被害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才是证据学上所说的被害人陈述,包括遭受侵害情况,如侵害方式,工具,过程等,还包括加害人情况,如性别,体貌特征,身高等,而被害人控诉、主张及见解皆非被害人陈述.
因被害人陈述导致“错判”和“错放”的案例比比皆是.应对被害人虚假陈述,首先要分析导致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原因.
省委巡视组在对我县工作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全面巡视后,在肯定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同时,中肯地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3个方面9类问题的意见建议。县委对巡视组的反馈意见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细化分解整改事项,落实整改责任,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在整改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整改工作与推动各项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将整改工作贯穿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
一、着力于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努力营造共谋发展、齐心干事的良好氛围
针对巡视组指出的我县干部思想不够解放,干部队伍的管理教育力度还不够,我们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一是理清思路,锁定目标,形成了加快发展的强大共识。紧扣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委常委会从有利于玉山“十二五”乃至更长时期的发展发力,审时度势,深刻反思,全面分析玉山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加清晰地看到了玉山的后发优势和潜在发展后劲,继承和发扬历届县委好的工作思路上,一届接着一届干,在县第十二次党代会上鲜明地提出了“奋力跻身全省发展第一方阵,早日把玉山建成全省经济强县和全国旅游名城”的奋斗目标和“强化创新创造、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三种工作理念;突出工业园区、旅游城市、农业农村三大发展重点;强化项目带动、科教兴县、统筹发展三大战略支撑”的发展思路。这一奋斗目标和发展思路,符合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和市第三次党代会“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精神,符合玉山县情,得到了全县上下的广泛认同,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认识,激发了60万干群干事创业的激情与活力。
二是凝聚人心,真抓实干,形成了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为了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县委、县政府开展了重点工作“百日大会战”活动,把全县广大干部的思想迅速从换届工作氛中带出,投入到紧张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来。大会战期间,全县上下同心同德、和衷共济,真正做到了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步调上合拍,做到了分工不分家,互相帮助、互相配合、互相补台,使城市建设、园区建设、计划生育、信访维稳、城市创建、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创造了许多令人振奋的业绩,进一步凝聚了人心,鼓舞了干劲,转变了作风,促进了发展。可以说,一个政通人和、风清气正,千帆竞发、百舸争流,人心思进、人心思干的和谐新玉山已呈现在世人面前。
三是整治懈怠,转变作风,形成了加快发展的务实作风。大力整治干部队伍精神懈怠现象,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电视台组成联合督查组,通过明察暗访、赴乡镇“走读”督查等系列作风督查活动,先后查出1名科级领导干部和12名财政、供电等单位股级干部、村组干部上班期间打麻将、上下班迟到早退等情况;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违纪人员做出了严肃处理,共免职副科级干部1人,其他干部免职11人,警醒了全县党员干部,大大扭转了“庸、懒、散”等懈怠作风,干部作风明显改观,干部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思干、思进、思发展、思跨越蔚然成风,全县上下已经形成你追我赶、竞相发展、勇争一流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于园区大发展,城乡大建设,快速推进“三化”进程
在整改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点,大力实施工业化核心战略和大开放主战略,坚持以项目为依托,以招商引资为手段,以改善环境为支撑,加大对外开放步伐,推进全县三大支柱产业协调发展。20_年,实现生产总值82亿元,增长;财政总收入完成亿元,增长,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完成亿元,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5亿元,增长;城乡居民储蓄存款64亿元,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02元,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6912元,增长;工业园区主营业务收入145亿,增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亿,增长14%;获得了省政府工业崛起奖、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突出贡献”奖、省利用外资先进单位及全市工业巡查第三名。
把工业园区建设作为工业发展的主平台,举全县之力强攻工业。不断创新园区发展体制,把园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由县委副书记任园区党工委书记、副县长任管委会主任,通过授权、委托和设置派驻机构等形式推进各职能管理部门向园区集中,高位推动园区发展。抢抓机遇对园区进行修编扩容,园区规划总面积由平方公里扩展到30平方公里。大力度推进园区建设,全年拓园平方公里,新征土地1850亩;园区土地清理收回土地700多亩,追缴相关费用7000多万。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对所有入园项目实行严格的联审制度,规定新入园企业必须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亩均固投达80万元、亩年均纳税达8万元以上。创新招商方式,选派了16名乡镇正职到温州挂职招商,招商引资工作不断升温。共签约5000万元以上项目31个,其中亿元项目7个,合同利用县外资金30亿元。其中浙江致远集团投资亿元兴建的年产10万吨电解铜项目和浙江聚美高分子材料公司投资8亿元兴建的年产5万吨压克力生产线项目,建成达产达标后年可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0多亿元,上交税收6亿元以上。这些项目的建成,可为明年我县的经济发展积蓄强有力的后劲。培育壮大三大支柱产业。换届以来,我们在新型建材、有色金属、机电汽配支柱产业上下苦功。大力调整新型建材产业结构,成功引进大型国企—中国建材南方水泥、江西省碳酸钙行业龙头—炜达轻钙厂和水泥深加工企业跃达新型建材等10多家大型建材企业,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积极鼓励做大做强机电汽配产业,成功引进了投资达20亿元年产1000万只汽车轮毂和20_万只摩托车轮毂的昂大项目。同时,传统轴承产业也焕发青春。20_年,全县轴承产业产量、税利总额分别占全省总量的92%以上。着力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有色金属加工产业,采取上台阶奖励、增长幅度奖励、技改贴息、创新补助、规费减免等手段,重点培育富旺铜业、华瑞铜业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大力支持其关联配套企业发展,延伸产业链,形成产业群。20_年,我县新型建材、机电汽配、有色金属三大支柱产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全年有色金属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增长;新型建材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增长;机电汽配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增长。强化项目服务保障,通过落实“一对一”帮扶机制、“一条龙”服务机制、“一站式”办结机制、“一单清”收费机制,破除门户之见,冲破利益束缚,大大优化了发展环境。以推进昂大项目落户为突破,建立了重大项目建设督查调度制度,掀起了园区项目大建设的热潮。目前,园区杜马机械、万佳豪鞋材、建华实业、天美华等一批企业已建成投入试生产,昂大公司、岩端铜业、蓝宝新材料、新光源节能、上安机电、正大机电、华建橡胶、瑞祥织带等一大批企业正在加快建设。20_年开工建设31家企业中有9家是“当年建设,当年完工,当年投产”,园区投资环境美誉度明显上升。
把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有机融合,加快了打造旅游名城步伐。以整改为契机,在县十二次党代会上,我们提出了要把玉山打造成“全国旅游名城”的目标,努力建成三清山重要的依托城市。按照这个工作思路,针对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我们以超前的思路、超常的举措、超凡的速度,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玉山。一是科学合理布局,彰显城市特色。明确城市发展定位,邀请了同济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专家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对各片区和各乡镇规划进行了完善,实现了城乡规划全覆盖。重点完成了七里街冰溪河“一河两岸”旅游综合体的修建性详规。二是注重完善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以最快速度推进了玉清大道、怀玉二路、博士大道东拓、玉京北路、玉虹路等项目建设进程,实现了全面通车,拓展了城东、城北新的发展空间。实施了湖塘沿改造工程、城东水厂改造建设等一系列工程;完成了人民大道、金山大道、黄家驷路路面提升改造工程;对县城进行了绿化、亮化、美化。推进了中医院搬迁、博物馆、东门市场等功能性项目建设,带动了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是破解拆迁难题,加速城区改造。完成了城建项目涉及的土地征用和农民房屋搬迁任务;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了玉清大道、博士大道东拓、玉虹路等88户原拆迁遗留房屋的拆除工作;拆除了解放中路区块86户危房;完成了七里街棚户区424户搬迁工作。一年来,共征用城市建设用地623亩,搬迁房屋万平方米,创造了征地、搬迁房屋的佳话。四是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启动了“三城”同创活动,开展了卫生死角、车辆停放、占道经营、“牛皮癣”、学校周边环境等专项大整治,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园林“三城”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县城主次干道和里弄小巷卫生环境明显好转,车辆通行、停放规范有序,城市占道经营、店外店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容环境和城市秩序明显好转,县城面貌大为改观。
把农业农村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了城乡共同繁荣。在举全县之力强攻工业的同时,我们始终没有降低对“三农”工作的重视程度、支持力度和投资强度。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整合资金亿元,推进了全县164个水利项目建设。投资911万元实施了下塘乡土地治理项目,改造中低产田项目3个,治理面积万亩,其中园田化万亩。投资4651万元对总长公里的新东线、新仙线和飞青线三条农村道路进行了改造。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完成“一大四小”工程造林万亩,建成“一村一品”示范村14个。全县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家达130余家,从事产业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410余家,被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的有43家,年实现产值亿元,销售收入亿元。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投资3200万元,完成了通村主干道62公里,村内主干道93公里,村内其它道路98公里;投资860万元,完成了5950户村(居)民饮水改造;投资485万元,完成了5520户村(居)民改厕工程;投资590万元,完成了农村旧房改造6010平方米。同时,推进了重点示范镇建设,打造了一批新农村示范点。进一步培育乡镇经济。大力核减乡镇财政水份,鼓励乡镇经济做实做优做强。目前,全县乡镇财政收入完成亿元,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其中过5000万元的乡镇达到2个,乡镇财政平均增幅达。
三、民生大改善,社会大和谐,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在整改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民生投入,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更多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一是把教育当作最大的民生来抓。出台了教育“1+3”文件,从制度上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投入3500万元用于校安工程建设,启动了37个危房改造项目,拆除危房近万平方米,维修危房10000平方米,新建校舍面积达15000平方米。首次在玉山二中推行“三制”改革,设立了全县“高考贡献奖”和玉山一中“教育发展基金”,进一步激发了教育活力。大力开展了在编不在岗教师的清理工作,实施了千名教师招聘计划,保障了教师队伍健康发展。针对县城学校大班额问题,在城东和城北分别规划建设初级中学和端明小学。逸夫、瑾山、冰溪、明德等县城小学扩容提升工程有序推进。
二是把民生当作最大的事业来抓。坚持百姓为天,事业为重。全面落实了8个方面82项民生工程,各项考核指标均提前或超额完成全年任务,人民群众幸福指数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狠抓社会抚养费征收、“两非”案件、非诉案件、党员干部职工和名人富人违反生育政策清理等工作重点,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案件40余件,查处名人富人违法生育案件22件。顺利接受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考评验收,通过了省计生委对县级计生工作的年度考核。
三是把和谐稳定当作“一号工程”来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不足,找问题,解矛盾,保稳定”主题活动,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案件1578件,着力解决了一批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认真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结合“百日大会战”活动梳理确定了100个重点信访案件,实行县领导包案负责,目前化解率达90%,其中市联席办交给我县的24件重点案件,已经妥处23起,有效避免了信访积案的产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社会治安保持稳定。去年,我县公众安全感位列全市排名第一,在全省排名位列第16名。
四、着力于用人大改革,执行大提高,全面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
抓好整改,推进工作,关键在各级带头人。整改过程中,我们紧紧抓住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一主线,顺利完成县、乡、村三级换届选举工作,不断增强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县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抓落实的执行力、操作力、破解难题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人大依法监督、政协参政议政的成效更加明显,形成了“一个声音决策、几套班子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发挥出了班子应有合力,也为推进玉山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
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选人用人“重德才”的导向,公开选拔了8名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遴选”了16名乡镇党政副职和1名县工业园区副主任,变“伯乐相马”为“疆场赛马”。树立选人用人“重实绩”的导向,始终把实绩作为干部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数十名在“百日大会战”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干部考核中公认优秀的先进个人都得到了提拔重用。树立选人用人“重基层”的导向,关心爱护基层一线干部,干部选拔任用向基层一线倾斜。调整使用了一大批乡镇换届待安排的干部,在服务园区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加快城市征迁等方面都取得很好成绩,社会反响良好。
进一步创新“创先争优”活动载体。开展了“千名干部下基层、联户帮困促和谐”、全县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升了服务群众的水平。创新社区党建工作新机制,社区工作活力进一步提高。采取“三个一”措施,实行县领导挂点帮扶19个后进村,促进了后进村转化提高。
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并大力向基层推广延伸。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预办事公开,基层党务公开有序推进,使权力运行更加科学规范、更加公开透明。加大腐败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48件(次)、立案43起,党纪政纪处分21人。
以上是我县针对省委巡视组提出的意见进行的阶段性整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上级组织的要求和群众的企盼还有一些差距。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更深的认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大的力度,力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奋力跻身全省发展第一方阵、早日建成全省经济强县和全国旅游名城而贡献全部力量。
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全市检察机关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为己任,严肃惩治虚假诉讼,着力创新工作模式,取得较好成效。该项工作多次受到上级领导批示,经验做法被最高检、省检察院推广转发;20_年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防范查处虚假诉讼项目获20_年度市委市政府“工作创新奖”和市“法治创新实践项目”一等奖;近期,项目又相继入选依法治市办“扬州法治文化优秀案例”和依法治省办“全省优秀法治实事项目”评选复评。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纠正司法不公问题
1.积极回应群众诉求。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接到群众举报,称违法行为人互相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与此同时,虚假诉讼问题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20_年《xxx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条款;20_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20_年《xxx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最高检也提出对虚假诉讼进行“常态化监督”的工作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和上级部署,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充分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性,以强烈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2.部署专项监督行动。自20_年起,市检察院每年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重拳出击、集中发力,形成对虚假诉讼严惩态势。为有效开辟案源,两级检察院积极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审查案中案;并主动走出去搜集线索,在辖区内的主要法律服务机构普遍设立“民行检察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延伸发现虚假诉讼的触角;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信访部门、政法委、法院等联系,获取高质量案源线索。近年来,检察机关接受的群众举报以及各方面移送线索不断增多,线索成案率较高,为虚假诉讼精确监督提供了案源基础,也逐渐形成“举报虚假诉讼找检察院”的良好监督氛围。
3.不断扩大办案规模。20_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虚假诉讼线索130件;其中,立案查处后对通过虚假诉讼骗取的生效判决、调解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93件,法院均予以采纳,已审结案件全部改判;在法院审判环节及时发现、纠正虚假诉讼14件;监督的虚假诉讼涉案金额约亿元。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19人,已获有罪判决9人,法院已作出司法制裁3人,有效彰显了检察机关监督力度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形成对虚假诉讼的有力震慑。20_年,扬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因工作成效突出被省检察院表彰为“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全市有两名民行干警被表彰为“专项行动先进个人”。20_年《法制日报》、最高检官微等以《扬州检察做强做实民行监督》进行长篇报道。
二、提升办案质效,有力彰显检察监督效果
1.在查处大案要案上显质效。坚持精准监督,对虚假诉讼大要案精心组织、有力查处,彰显办案效果。20_年,根据案外人举报办理的扬州市广济医院虚假诉讼系列案,涉及债务纠纷约2亿元,其中伪造债权债务6000万余元、骗取市中级法院调解书4份。市检察院根据查清的事实,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份,并同步发出“中止执行”检察建议,4份调解书经法院再审后被撤销,提出的4份执行检察建议也全部被法院采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对该案批示“很好!扬州市院民行案件监督有力。”该案还获评20_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优秀案件”。20_年根据最高检交办线索,办理了李某某与江都区某公司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的虚假诉讼案,该案涉案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该案关键证人均长期居住国外,案情复杂、调查难度大,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抗诉,法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取得较好监督效果,最高检、省检察院均对该案办理予以肯定。
3.在化解涉法矛盾纠纷上显质效。虚假诉讼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极易引发涉法信访和越级访,近年来该类违法行为多发,成为产生矛盾纠纷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可忽视因素。20_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根据政法委、xxx等信访转办件,查处多起虚假诉讼,从源头上促进了息诉罢访。20_年市委政法委转办的扬州某机电公司虚假诉讼案,有效化解了集体访,获市委政法委领导高度肯定;广济医院虚假诉讼案、顾长源虚假诉讼案等诸多案外合法债权人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并送来锦旗。20_年,市委常委、市xxx会副主任、市委政法委书记孔令俊、市政协主席朱民阳先后对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成效予以批示肯定。
三、创新监督模式,积极打造扬州特色品牌
近几年来,扬州市检察院坚持高点定位,以打造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虚假诉讼监督品牌为目标,探索出一套具有扬州特色的“政法委领导、检察院主导、突出民刑协作、注重源头防范”的虚假诉讼监督新模式。
1.在全国率先推动建立政法联合惩防机制。20_年5月,市检察院起草《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并推动市委政法委、公、检、法、司会签,填补了党委统一领导这项工作的空白,系全国首创。该机制经新闻发布会发布后,得到社会各方关注,《新华日报》《法制日报》等予以报道。《意见》明确各政法部门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中的各自职责以及相互配合的责任。今年3月,江都区检察院发现江都区法院正在审理中的14件追索劳动报酬案涉嫌虚假诉讼,经初步调查了解后,在法院即将出具14份调解书前及时发出《告知函》制止。后法院对该14件案件分别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江都区法院对涉案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5万元,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1人。江苏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扬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孔令俊均对该案批示,认为检察机关“有效避免了一批虚假诉讼,切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效果”。
2.探索构建“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双向协作。虚假诉讼民、刑法律问题交织,取证难、查处难是公认的办案难题。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在实践中探索出“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双向协作机制,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对线索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调取涉案人员户籍资料、车辆信息、住宿登记等信息;检察机关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配合询问虚假诉讼涉案人员等重点环节。20_,市检察院指导广陵、邗江、开发区等基层院与同级公安机关探索建立相应协查机制。在实践的基础上,20_年5月,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加强虚假诉讼查处中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协作配合的意见》,在全市范围正式确立推广该项机制,有效破解实践难题。近日,省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简报》全文刊发推广。
3.着力强化社会宣传防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强化政法联合和严肃查处的同时,注重加强社会面的法治宣传引导,强化群众自觉守法和预防犯罪的意识。20_年,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创意大赛”,共拍摄《“飞走”的房子》《“借条”》等虚假诉讼监督主题微电影、微动漫、宣传片9部,运用办理的真实案例、生动形式,强化了社会对虚假诉讼特征、危害和查处的认识。高邮市检察院拍摄的《陪》,荣获“第六届中国国际公益微电影奖”;江都区检察院拍摄的《森林守护者——狮子检察官》近期荣获了“第三届平安江苏微动漫比赛”二等奖。除此之外,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基层、参与政法委“法治广场”、走进电台电视台、检察新媒体等多途径、日常化的方式,面向群众,不间断强化虚假诉讼防范的宣传。
四、严格依法监督,努力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1.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办案“金钥匙”。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针对虚假诉讼监督没有统一办案流程的情况,20_年10月,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出台《虚假诉讼监督办案指引(试行)》,为虚假诉讼监督设置了全流程的规范化指导。《指引》深入总结办案实践,明确“主导、协作、系统、规范、保密、克难”的办案指导思想和纪律原则,将具体监督程序分设为“线索收集”“线索核查”“案件受理”“调查核实”“案件处理”五个环节,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专门编发“编者按”予以肯定并全文转发;《检察日报》以《办案指引成虚假诉讼监督“金钥匙”》为题进行报道;近两年,四川、山西、广东、安徽、西藏等省内外多家检察机关前来考察学习扬州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经验;市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也多次受邀为省内外民行业务培训班讲授《虚假诉讼监督实务》课程。
2.实行上下一体化办案。针对基层检察院民行人员少、办案力量弱的情况,市检察院创新内部机制,实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市院交办、两级院共同办理”的上下一体化办案方式。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每起虚假诉讼案,市院均派员现场指导、协助突破,坚定基层办案信心,提高成案率。如市院联手广陵区院成功查处广济医院虚假诉讼案,指导开发区院成功查处顾长源系列虚假诉讼案等,均有效扩大战果,办出了精品案件。上下一体化机制有效发挥市院统筹把关作用,确保了两级院整体办案规模稳定,基层院的办案能力也在实战化的“传帮带”中不断提升。
3.锻造专业化监督队伍。持续开展民行基础素能提升年活动,锻造虚假诉讼监督基本功。特别针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办案难点,安排实战经验丰富的骨干专题研究“虚假诉讼办案中的说服策略”“虚假诉讼监督实务中的若干问题探讨”,形成研究成果并参与全省检察机关精品课程评选,在两级检察机关组建虚假诉讼监督办案小组。20_年以来,全市民行检察条线10人被评定为“全省检察岗位能手”,6人被评定为“全省检察专门人才”,1人被聘为“xxx扬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努力打造一支讲政治、有担当、作风良、专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确保监督高质量、队伍清正廉洁。
近年来,虽然全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时代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力度要加大,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查处的及时性不够,对一些领域的虚假诉讼研究不深,影响了办案效果和群众评价;二是防范查处的效果需提升,缺少对已查处案件的分析研判,“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运用办案推动完善社会治理的工作开展得不多;三是能力上存在短板,有的基层院监督力量较弱、监督能力不足、监督协作不畅,对疑难复杂案件难以有效查处和攻克。
当前,虚假诉讼仍然多发,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xxx会专题审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发现短板、弥补不足,担当作为、锐意进取,不断深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以实际成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是持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以推进常态化监督为目标,以打造扬州特色品牌为引领,持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不动摇。进一步统一两级检察机关的思想和行动,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主业、解决司法不公突出问题、体现司法为民成效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采取措施、提升工作水平,努力通过监督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平安扬州、法治扬州建设。
二是有序扩大监督规模和效果。强化虚假诉讼线索管理和研判,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案件线索及时调查核实、查处反馈。增强监督主动性,加强对某一领域虚假诉讼情况的研判,适时开展专项办案,扩大监督规模,提升监督精准度。坚持量、质、效并举,强化精品案件意识,善于发现和办理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注重对“人”的监督,充分运用典型案件开展以案释法、警示宣传等工作,提升监督影响力。
三是积极完善监督手段和方式。完善虚假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手段,针对调查难、取证难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促进实现信息共享、办案协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办案难题。依托检察技术力量,加强鉴定等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积极适应大数据、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探索建设虚假诉讼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线索、案件情况的自动化比对和研判。
四是不断增强监督办案力量。树立新形势下做强做实民行检察监督意识,加强两级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加大对民行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员配备、人才培养等。充分发挥办案骨干“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实战化培训,普遍提升民行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办案谋略、询问突破等虚假诉讼监督技能,补足能力短板,建设一支专业化监督队伍。
五是深化落实虚假诉讼监督各项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市委政法委等五部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在查处工作中的沟通。更加注重防范,力争在事前监督上增强敏锐性、开辟新举措,不断提升虚假诉讼监督内涵。
被告人最后陈述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叫 xxx,在王猫山煤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中,我只是 在王猫山煤矿打工的一个普通打工人员,工作职责是在 xxx 等领导下从事驾驶和协助管理工作,不负责管理爆炸物品。
从李家寨煤矿运输生产需用的炸药只是一个打工人员在完 成负责人 xxx 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已。 由于我不了解储存爆炸物方面的法律知识,在打工中认 为,老板 xxx 安排从李家寨煤矿运输生产需用的炸药只是一 种普通工作任务,如知道运输炸药是违法的话,打死我也不 会去运。
经过去年 8 月案发至今的一段时间,才只知道运输炸药 是违法的。鉴于我在本案中,作为一个不懂法的普通打工人 员是十分痛心的,也是第一次违法国家法律,这次违法没有 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请求你们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予以从轻处罚,让我能够用我的行动回报社会。 谢谢你们!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堵截伪造存款证明案例
支行柜台人员接到XX银行的电话,核实分行开立的杨XX的存款证明,称其收到杨XX的6万元的存款证明为分行签发的,这马上引起了柜台人员的警惕,果然,柜台人员查询了客户的账户明细,发现该客户卡里从未出现过6万元的余额,柜台人员初步判定,该银行收到的存款证明为虚假存款证明。柜台人员立即将该情况向营业经理进行汇报,营业经理迅速展开调查,立即查询该客户的账务明细,并查看当时开立存款证明的传票,确定对方银行收到的存款证明编号与分行开出的存款证明编号一致,并且均有营业经理的签字,不同的是,对方银行收到的存款证明余额为6万元,分行开出的存款证明余额只有200元。而后营业经理向柜台人员了解当时开户的情况并抽查了当时的录像。当时柜台人员有些怀疑其存款证明的用途,询问客户其用途,客户拒绝回答,坚持要根据其账户当时余额开立小金额的时段性存款证明。由于客户未提供收件方的名称,支行以“敬启者”的名称为其开立的存款证明。支行事后与对方银行沟通,该银行称该名客户曾向其银行出示过虚假的存款证明,也已经引起了他们的警惕。
【案例启示】
在办理存款证明时,要留意这种金额较小的存款证明,特别又是当天开户当天开立存款证明的行为,务必要求客户提供接收存款证明的单位名称,了解客户的实际用途,并留意客户的账户资金来源及走向,对可疑的账户及时形成反xxx可疑报告上报,并及时向上报部门汇报,将风险防范于未燃。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合同是社会商品交换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们的经济生产密不可分,是经济生活中最活跃的因素。在我国新旧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与此相适应合同关系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由此产生的欺诈行为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亦是现阶段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同时,合同的欺诈行为即是一种违法行为,又是一种受社会道德谴责的行为。它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法则,使被欺诈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有时是重大经济损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破坏当事人经济活动和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稳定。同时这些合同欺诈行为的产生,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和新企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针对其日益泛滥必须对其及时遏制,否则势必干扰和阻碍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研究合同欺诈的处理,对于减少合同欺诈行为带来的损失,保证商品交易安全有序,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欺诈 原因预防
近年来,合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1993年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92%,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的不到70%。各地工商行政机关检查了52万个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现不合格的合同多达万份,总金额为万元。199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了150万家企业的合同签订情况,发现不合格合同万份,涉及金额291亿元,全国的合同履行率仅为65%。全国公安机关20_年立案的合同诈骗案件1万余起,涉案总值达万元。据介绍,20_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49万个企业的859万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万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万份,违约合同万份,解除合同万份。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_年共查处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不少合同签订者屡受欺诈,甚至破产倒闭。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合同陷阱无处不在。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个企业负责人若不引起重视,就有可能跌入合同陷阱。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欺诈及其预防作一下论述与探讨。
一、 合同欺诈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经济交往也日益增多。合同已作为经济交往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合同欺诈一直困扰与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已成为签订与履行合同急需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而且欺诈手法层出不穷,变化多端,涉及的地域也日益广泛。针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行为,若不及时加以遏制,必定阻扰我国改革开放的正常运行,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由于合同欺诈行为比较复杂,它不仅让合同无效和撤销,而且还常与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犯罪等法律问题相互掺杂在一起。造成人们对此行为认识上的混乱,并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难,这也是合同欺诈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怎样预防合同欺诈行为,已成为当今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欺诈是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几方,以欺诈对方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对方遭受损失,从而使自己获取非法利润。这种作法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人为的增大了市场经营者的风险系数。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应包括一般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这两种欺诈行为尚无明确界定,以致造成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认识上的混乱,其实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抽象的概念。具体到实践中,可能是一般合同欺诈行为,也可能构成诈骗罪,还可能表现为一般欺诈和诈骗罪的双重性质。为了便于论述及分析,我们将合同欺诈分为合同一般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两类,下面分别论述两种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一)一般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一般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一般合同欺诈是合同欺诈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一般的合同欺诈有如下特征:
1.一般合同欺诈行为是欺诈方利用签订合同而实施的欺诈行为。无论欺诈方是实施积极的欺诈行为,如做虚假陈述,还是实施消极的欺诈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则都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实施其欺诈行为的。
2.一般合同欺诈行为其欺诈行为在合同的行为阶段就己开始实施。欺诈方在向被欺诈方发出要约时,做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进而诱使被欺诈方与之签订合同。
3.欺诈方诱使被欺诈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使欺诈性的合同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欺诈方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见,一般合同欺诈不仅仅是以签订欺诈合同为目的,而是想通过这个表面合法的合同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4.一般合同欺诈其欺诈手段是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或关键性内容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通过这样的手段,欺诈方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在意识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他签订欺诈性的合同。其整个过程是:欺诈行为——陷于错误——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①
5.一般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作以下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和折价补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应返还实物;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货币,则应返还货币;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劳务或利益,不能返还的,应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折价返还。
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欺诈方应赔偿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而遭受的损失。只要被欺诈方遭受了损失,并且这种损失是由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造成的,被欺诈方就可要求欺诈方赔偿其损失,欺诈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第三,收归国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当事人合同项下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这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双方都是故意的,返缴双方己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一方己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二)合同诈骗罪的含义与特征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通过订立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较为突出的重要表现形式。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征:
1.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仍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法,例如为骗取需方的信任,利用需方购买紧俏或便宜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明知自己所交货物有瑕疵,而不告知对方。故意制造假象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觉,并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主动”、“自愿”地与之签订合同,如受诈方向行为人交付财物。以达到骗取被诈方大量财物的目的。
2.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就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有诈骗的直接故意,但行为人是通过他与受欺诈方签订并履行合同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这种诈骗的直接故意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也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欺诈的故意,进而采取虚构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欺骗对方,达到侵占对方财物的目的。
3.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过程上,主要是诈骗人实施了以合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此过程实际上包括前后相互联系的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诈骗人采取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附加条件。如要求被诈骗人必须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定金或质保金等。后一阶段,因被诈骗人因受骗已陷入错误的认识,必须“自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把预付款或定金交给诈骗人。诈骗人利用“合同”骗得财物后,“合同”对他已毫无用处,只是一纸空文罢了,诈骗人只是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他本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有的甚至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4.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行骗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xxx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形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除上述几个基本特征外,近年来,合同欺诈还表现出以下新特点:
(1) 欺诈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社会的进步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的手法也在不断更新换代。由过去的一般纯欺骗型向目前智能欺骗型转化。以前许多欺诈行为都是欺诈方与被欺诈方亲自接触,现在欺诈手段也实现了科技化,如利用传真机诈骗。有的欺诈方专门钻法制不健全的漏洞,以合法名义得逞;有的靠搜集市场信息,掌握被欺诈方心理特征,围绕紧俏商品欺诈得逞。总之,欺诈手法越来越多,越来越难以识别。
(2)欺诈手段的智能化。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往往伪装签约手续齐备,常持有较为齐备的手续。欺诈方还在不断开发“智力”,研究欺诈对象的心理特征,经营状况,并深入了解市场行情,仔细研究合同的主要内容,然后想方设法向物色好的诈骗对象发出要约,订约时装得很诚恳,甚至主动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签证或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使被欺诈方放松警惕,从而给欺诈方留下可乘之机。
(3)欺诈金额也日益增大。欺诈手法的变化多端和欺诈手法的难以识别,使许多企业或个人在签约时放松警惕,受骗财产数额也日益增大。许多企业的产品由于长时间积压,市场疲软,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而签订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以至掉进诈骗方的陷阱。
(4)欺诈主体的团体化。以往,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一般是个人,而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本单位没有履行能力或担保能力,或者根本不准备履约,利用对方对单位信任的心理,采取欺诈的手段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公私财物供本单位生产、经营之用或中饱私囊。
二、 合同的欺诈方式
目前,合同欺诈方式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既有传统的,也有更为隐蔽与险恶的欺诈方式。因此,了解并研究合同欺诈方式,有利于识破这种欺诈行为,防止上当受骗。同时要加强立法,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合同的欺诈进行防范和治理,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1.欺诈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通过采取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合同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以牟取非法利益。
2.欺诈方用伪造的身份证明、介绍信及其他证件,谎称能买到紧俏的物资或能帮助对方推销商品,或声称自己有一批加工业务须找人承揽等,要求被欺诈方提供“好处费”、“活动费”或“提成费”等,一旦骗取这些费用,即逃之夭夭。
3.欺诈方设置语言陷阱,让对方受骗后也有口难辩,在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达上,故意留下歧义。在签约时作一种解释,在履约时又作另一种解释,让对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状,自认倒霉。如“货到后付款”就没有付款的时间下限,如分期供货合同中“货到全付款”是货到了才全付款,还是货一到就全部付款,还是多少货付多少款,就有多种解释。再如在订立的合同价格条款中,以每“斤”的价格规定,而在合同中以每公斤的价格履行,在发生纠纷时却以“斤”指的是“公斤”作为理由。
4.欺诈方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故意设立优惠条款,让对方觉得有利可图,在其他方面丧失防范意识,掉进欺诈方设置的陷阱。
5.欺诈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采取欺骗的方法与被欺诈方签订并履行几份小额合同,给被欺诈方造成自身重合同守信用履约能力强的假象,使被欺诈方丧失戒备,进而签订大额合同,骗取被欺诈方大量货物或价款。
6.欺诈方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设施和人员。也就是所谓的“皮包公司”以买空卖空为手段,引诱对方签订大额合同,套取资金和物资。
7.欺诈方骗取被欺诈方信任后与之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先设立可以变更的条款,然后再估计对方不能随之变更时,突然提出变更关键条款,使对方进退两难,以达到敲诈对方的目的。
三、合同欺诈的原因
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欺诈案件占全部欺诈案件的5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以上。但是否可以说,合同的广泛应用是合同欺诈发生的原因呢?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之所以出现许许多多的合同欺诈现象,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企业合同管理上的混乱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市场规则的基本表现形式。有的企业只注重产量的增长和利润的增强,忽视对合同的严格管理,使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监督以及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缺乏健全的制度,给欺诈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企业合同签约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低下
有些企业合同的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水平低下,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经验不足,只想尽快发展生产经营,多签合同,尽快盈利。有的企业由于经营状况不太好更是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往往急功近利,急于求成而导致诈骗,作为合同承办人的签约人员,应当熟悉合同法律知识,冷静沉着耐心并谨慎警惕地签订合同。而有些合同签约人员,在对方的高谈阔论竭力鼓吹面前,疏忽麻痹,盲目签约,过分相信所谓的“合同形式”甚至陷入骗局之后仍深信不疑。
(三)职能部门执法不严、查处不力
对合同欺诈进行司法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公、检、法、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欺诈案件,司法部门执法不力、处理较轻,破案率低。作为合同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部门,对根本不具有开业条件,没有履约能力的皮包公司不加认真审查就核准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使合法营业执照成为欺诈分子用以证明自身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一张王牌。当事人在受到欺诈之后,往往不知到哪投诉报案。即使及时投诉报案,工商部门也行动迟缓,不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及时主动的查处欺诈案件。还有的地方合同管理机关搞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加强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的预防和遏制己成为当务之急。
四、合同欺诈的预防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相互的经济交往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只要做生意,就需要签合同,签合同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欺诈,但并不能因此就不进行经济活动,更不能因此也以欺诈手段对付欺诈行为,对此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态度,才能预防欺诈行为。合同欺诈行为的预防,既可以在合同订立前进行,也可以在合同订立时进行,还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如果发生经营风险之后,也能顺利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同时,对合同欺诈进行预防,它不仅是被欺诈的企业或个人的任务,而是包括工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尤其是作为立法机关的xxx,也应加强、加快合同反欺诈立法,使合同反欺诈法律制度健全起来。
企业如何有效地预防合同欺诈?笔者认为,合同欺诈的微观预防就是从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途径。
1.企业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轻信对方,不和来历不明或未加证实的一方订立合同。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合格。在合同当事人不合格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而不认真进行对签约伙伴的主体资格审查,盲目签订合同,往往会使自己蒙受重大经济损失。1)如果对方是公民,应审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应看其是否按法定程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例如批发零售兽药的个体户就不能经营人用药。3)如果对方是法人的。第一,应看其是否是按国家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第二,应看对方的合同承办人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第三,应审查对方法人的履约能力。
2.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内容。1)审查合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物名称一定要用科学的名称规定在合同中,避免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物名称的不同实施欺诈行为。例如“小麦”在北方某些省份简称“麦”,那么在订立合同时就不能简单地写成“麦”,而要用全称“小麦”。2)审查合同的数量和质量。审查合同的数量条款,就是审查合同标的的数量,在合同中有无规定,规定得是否准确。审查合同的质量条款,就是审查合同标的的标准在合同中有无规定。3)审查价款或酬金条款。就是审查价款或酬金在合同中有无规定,规定的是否明确肯定。有些合同当事人因价格难以确定,而在合同中简单笼统书写“暂按每台××元,这是不明确的。4)审查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5)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就是审查在合同中,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无约定以及约定得是否明确具体。
3.企业签订合同时,应严格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1)财产状况审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其注册资本和实有资金是否与所签订的合同相适应。审查其固定资产现有价值、所有权状况,有无被设立担保。还应审查付款方银行存款的状况。2)供货能力审查。供方必须有必要的设备、原料、资金、技术等条件,能够严格按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数量、条件及时生产出所需商品。3)履约信用审查。“合同必须严守”、“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律、法规对合同当事人最基本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只有讲究诚实信用,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给予协作照顾,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现代商品经济中,重合同守信用是企业形象的内涵之一,企业只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取信于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对于一个经常撕毁合同,违反合同义务的企业,与之签订合同时应慎之又慎。
4.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防骗观念,锻炼签约合同技巧。一些标的重大或具有广泛影响的合同,需要一个相当艰难的谈判过程,其间对方签约人员随时可能提出新的要求或建议,这就需要签约人员思维敏捷、随时应变。企业的工作人员还要认真学习合同法,了解与合同签订有关的金融、税收、工商和市场信息方面的知识。精通的业务知识是保证合同成功率的基础。
5.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又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如加强对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的管理。如盖章的空白介绍信以及空白合同书不得随身携带,以防丢失和被盗,以此堵塞诈骗合同的渠道。
防止合同欺诈行为,要完善合同欺诈的有关法律制度。97年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为惩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完善立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1)从法律角度或相关立法上明确界定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2)明确欺诈行为人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xxx能,对合同欺诈行为予以严格执法坚决制裁取缔,以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积极发挥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功能,真正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更重要的是加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防骗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预防合同欺诈行为,使合同欺诈无处藏身,最终得以消灭。
注释:
①熊选国《论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载于《法学评论》
1990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 傅强、魏增产、王新红《合同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_年3月
[2] 沈贵明《合同法精要》郑州大学出版社20_年9月
[3] 肖学文《中国合同范本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_年4月
[4] 狭里
《合同欺诈案件与点评》经济管理出版社
20_年
[5] 王德湘《合同漏洞、欺诈补救与防范》吉林人民出版社 20_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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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
诚如歌词所唱,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看透这变幻莫测的世界?”面对虚虚实实的社会,谁不想拥有一双慧眼?在经济社会中,受利益驱使而大量产生的票据伪造行为也防不胜防,作为票据的当事人,如何才能拥有一双明辨真假的火眼金睛?
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来剖析到底何为票据的伪造,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
例如某甲盗窃了其单位乙公司的支票,并私刻了公章,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汇票。甲将这张汇票交给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戊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了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引起纠纷。
在这个案例里我们看到,某甲私自偷盗公司的支票,并且私刻了印章。某甲在票据上盖上了印章,并记载了金额,收款人,日期等,那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了一个出票的行为。但是,某甲所加盖的印章并不属于其所有,某甲也并不打算要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他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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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1、伪造人的责任
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具有文义性的特点。文义性是说票据行为的内容要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当事人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也只以其在票据上的记载为准。在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向对方主张票据记载之外的权利,也不能以票据记载之外的事项向对方进行抗辩。对此《票据法》的第4条有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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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合同欺诈行为是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国家对合同欺诈行为应当严厉制裁,以维护契约自由秩序。
关键词:合同欺诈、无效法律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近几年来,合同欺诈行为对经济秩序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合同法》对合同欺诈行为违法性的弱化规制,使合同欺诈行为这个古老话题倍受人关注。本文认为: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国家应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对合同欺诈行为予以规制。
一、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欺诈行为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即合同和欺诈。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作为民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③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建立了合同关系标志着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欺诈,语法解释为“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1) .法理解释为“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2)。欺诈的特点是:①实施欺诈的人主观上有故意;②实施欺诈的人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③实施欺诈的人的目的是骗取钱财或实现若不欺诈难以实现的目的。
合同欺诈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3) .
显然,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规制与契约制度犹如一对孪生姊妹,相伴而生,相伴发展,相伴完善。
法律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规制源于契约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商法中对商人就“规定了应承担的有关义务,如制作并保存帐簿,不得欺诈”(4) ;中世纪,法国教会法基于道德上的考虑,担心缺乏特定形式的许诺会使当事人成为轻率或欺诈行为的牺牲品,从而坚定不移地贯彻形式主义传统,要求合同须具备特定的形式(5) ,公元十世纪至十五世纪西欧城市法“严格禁止会员在工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6)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为了保护契约自由,法律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规制越来越严格。1871年《德国刑法典》“对欺诈及背信、伪造文书、诈欺破产等罪作了详细的规定”(7),1908年日本《新刑法》第36章把欺诈与侵犯居住罪、侵占罪、恐吓罪共同纳入刑法调整(8) .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特点
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有五点:①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反映在行为人要约或承诺过程中。要约邀请中的故意,不属于合同欺诈行为。②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要约或承诺表示的意思是虚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虚假信息予以更正。③相对人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的认识。④相对人在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行为人订立、履行合同。⑤行为人因欺诈成就合同获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或若不实施欺诈不可实现的利益。
狡猾奸诈的骗人本质,使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真实信息的隐蔽性,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直到欺诈行为败露。这种对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为相对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扼意而为。
(二)干忧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错误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
(三)破坏性。①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隐蔽性,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②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要遵循等价交易法则,不得尔虞我诈,强取豪夺”(9) ;③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通过欺诈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10);④破坏了社会信用。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之中。
(四)非法性。“欺诈行为都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应受禁止的非法行为”(11) .
三、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民法确认其为无效,以保护意思受压迫当事人的利益”(12) ,这种观念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无效;其损害了私人利益的,可以撤销。“更加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13)、“欺诈行为尽管造成了对被欺诈方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一律宣告合同无效,既不能充分反映被欺诈人是否自愿,也不利于鼓励交易(14)。我国《合同法》支持了这种观点。
合同欺诈行为损害了私人利益,可以撤销,表明损害私人利益的合同欺诈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即并不是必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被损害人放弃撤销权,则法律保护合同欺诈行为,如果被损害人主张撤销权,则法律不保护合同欺诈行为,被撤销的合同则无效。合同欺诈行为损害私人利益可撤销制度,“进一步弱化了合同欺诈行为的违法性”(15)。
表面而言,讨论“法律保护合同欺诈行为”似乎毫无意义,因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局外人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其受到欺诈,司法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16)。合同欺诈行为仅仅为存于当事人内心的“精神事件”,被欺诈人不提出被欺诈,那么,所谓的合同欺诈行为则不为人知,或许当事人本人就无知,对无知的行为讨论法律规制毫无意义。
但是,可以发现,对此作特别的说明只能表明持这种观点的人原本认定合同欺诈行为是违法的,因为不知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所以不支持规制。然而被欺诈人虽然发现被欺诈,但或许因为“损害很少”不值一诉,而不诉,或由于相互返还财产将增加不必要的返还费用,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而不诉。已知被欺诈而不诉,使被欺诈人由被蒙骗转向接受蒙骗。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诉,被欺诈的认识仍存于当事人内心,法律无法主动规制。一方面,更多的交易因此成功;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将逐渐沦丧,“你骗我,我骗他,我们一起骗大家”。 如果说十七世纪英国侵权行为过失责任原则刺激了资本家的冒险精神,那么我国当前合同欺诈可撤销制度是否会刺激人民的投机精神呢?显然这与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是不相容的,与我国民法“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原则也是不相容的。
实际上,损害私人利益的合同欺诈行为可撤销的观点,本身陷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认定欺诈行为是非法的,如对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承认“有一定程度的违法性”(17),并支持把“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18)行为列入违反公共利益范畴。另一方面,基于保护受害人既得权利和促进交易,认为确认无效将“造成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19),或许更不利于受害人,或使已成就的交易被破坏。在这种两难境地中,善意地选择了支持对欺诈行为妥协的可撤销的制度。首先,这种选择可能使合同欺许行为人“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而受到法律保护。这与法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种权利”(20)。其次,在“如果妥协欺诈行为,则可避免损失和浪费”的价值观念中,“生命、身体、名誉、财产和其它种种自由权利的免受侵害而受到保护”(21)只能成为一个幻影。不容置疑的是即使保护受害人的既得权益,减少损失和浪费,也不能以破坏秩序为代价,因为“任何契约条款或正当程序都不能否定国家基于健康、安全、公共秩序、生活安适、社会福利的理由制定法律的权利。……所有契约都必须服从该权利的正当行使”(22)。最后,国家对经济的态度首先应是保护交易主体的权利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稳定。《合同法》作为创造财富的法律,不能只注重交易的机会和财富的结果,更应注重交易机会的健康和财富的纯洁。
综上所述,由于合同欺诈行为具有破坏性、干扰性、隐蔽性、非法性特点,根据我国《宪法》第51条“xxx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精神,把合同欺诈行为定性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更准确、更科学。
四、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有三方面的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违法行政责任、犯罪刑事责任。
(一)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责任。合同欺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合同欺诈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即使已履行,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成立。但是,因为合同缺乏生效的条件,所以不发生法律效力。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行为是合同效力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效力过错责任。“合同成立后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应承担返还原物、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3)。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行为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主要是合同订立或履行中所遭受的损失,非侵害他人权利造成的损失,所以不应适用侵权行为的责任,只能根据缔约过失来确立责任”(24)。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25)。
关于效力过错行为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局限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的形式,缺乏对本质的考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附随义务的共同点,是违背承诺,背信弃义。如要约后擅自更改要约的内容,履行中违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合同责任及附随义务也是违背承诺或约定,或法律补缺性规定,它们不具有违法性以及合同欺诈行为的其它三个特点。关于缔约过失行为观点,笔者认为,缔约过失作为我国《合同法》新纳入的规范,强调的是要约、承诺 的法律拘束力。在订立合同时,发出的要约、做出的承诺都是诺言,不得随意而变更之,当事人擅自违背自己发出的要约和做出的承诺,致使信赖相对人因此无法达成合意、成立合同而受到的损害,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它的本质是自食其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样不具有违法性。实际上,以欺诈行为订立、履行的合同,因缺乏法律的支持,从成立时就无效。因此,不应与合同责任混为一谈。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看:①有侵权损害事实。欺诈行为造成被欺诈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从钱财方面看,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由于决策失误而无法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本质是损害了受害人动态财产的保值性和增值性。从精神损失来看,欺诈行为致使被欺诈人自由意思表达受到干扰,其结果是使被欺诈人人格受到贬低,威信下降。②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欺诈行为人作了法律不允许作的行为-破坏、干扰他人意思自由。③欺诈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因为欺诈行为,才使受害人钱财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损害。从主观要件看: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①表明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②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第一,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第二,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适当损偿。按照民事协商原则和调解原则,这种责任制度将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的干扰使相对人的意思按照欺诈行为人设计的模式运行,相对人表达的意思实际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为人的意思。它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 ,破坏了社会信用。当事人之间的“法锁”锁住了相对人的自由,而放纵了行为人的权力滥用。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之中。被奉为神圣的“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即变成了一种精神恐怖。合同欺诈行为使参加交易的人没有安全感,使市场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契约自由法则由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滥泛无法实现。如果放任自流,社会将潜伏许多不稳定的因素,造成公民与政府之间对抗,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合同欺诈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必须受到政府的惩罚和打击。这不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相反,这是对契约自由的保护,尤如“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否定性成约自由的滥用可能危及到社会稳定、竞争秩序等社会利益时,国有的干预就在所难免了”(26)。实际上,“定约行为自由”的限制原则──诚信、反欺诈、反协迫、反乘人之危等等,也都一直保持相对稳定。这种限制-国家对契约的干预,正是为了保证民商法原则能充分发挥作用,以实现自由竞争。近代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原则的修正,也正是为了保护契约自由而不是限制契约自由。因为如此,《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关于查处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暂行规定》运营而生。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跨越式的发展过程中,经营观念、经营模式、经营体制也处于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逐渐市场化、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合同成为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为模式。势必要求我们的法律价值观念在吸取世界一切优秀成果的基础上跨越式发展。
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通过经济惩罚强行教化;二是对严重违法的要吊销营业执照,罚出市场经济的市场之外,以警示后人。从法律规范上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暂行规定》立法层次太低,建议将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规制按照法规或法律层级立法 .
(三)合同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破坏性很强,欺诈所获非法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理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我国1997年刑法第224条增设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鉴于合同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争议不大,笔者在此不累赘。
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的责任体系,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经常将发生规范竞合;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发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者竞合。立法上要注重配套性、关联性、体系性。司法执法中要注重配合性。整体上预防、制止、惩治合同欺诈行为,维护契约自由的神圣。
参阅资料
(1)《现代汉语词典》第892页,商务印书馆出版,1978年第1版,1994年5月北京第152次印刷。
(2)彭万林《民法学》第15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出版,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
(4)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第12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5)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第21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8年第2次印刷
(6)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第11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7)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第25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8)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第28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9)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第55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8年第2次印刷
(10)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第55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8年第2次印刷
(11)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第251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8年第2次印刷
1.“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2.“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3.“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用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
4.“套路贷”:是对以为目的,假借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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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名人名言
“xxx夫人曾说过:中国是一个无需重视的国家,它只生产洗衣机和冰箱,不生产思想”;
“前耶鲁大学校长施密德特说过:中国大学是人类文明史上最大笑话”„„
然而你或许不知道,这些“外国名人公知体”几乎全是中国人伪造的。
其中一则是前美国国务卿希拉里的“警告”:“人类毫无必要进入太空,起步越早,越早完蛋。”
另一个则是有关苏联宇航员的“故事”。故事里写到:“有位苏联宇航员升空的时候还是苏联,到了空间站后,苏联解体了,结果没人管他,也没钱接他回来,最后是美国人花钱派飞船把他接了回来。——如果国家不把公民的命运放在首位,每个人都会成为牺牲品。”由此说明国家的航天工程应该以“个人命运”为本,国家不应舍本逐末。
事后证明,这两则名言警句都是谣言,但出现的时机相当微妙。中国在航天领域的飞速发展令国人欣喜之时,这些伪造的外国名流的警句“冷对千夫指”,借助热点新闻的传播效应让自己的理念大范围传播,为了证明国家的每一步发展都应该将他们脑中的幻觉当作蓝图,以此显示自己的存在感。
国外政要名流:小布什、xxx夫人轮番“指导”中国
识破伪造证明办信用卡的案例
[案例处理] 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不法分子掌握部分银行卡发卡政策,伪造房屋产权证明妄图蒙混过关,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中未能识别,应引起高度警惕。
[案例分析] 自银行全面收紧信贷政策,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相比,申请信用卡成本低廉、手续相对简单、操作较为容易,因此一些急需现金周转或怀有不良企图的客户,在本身资质达不到信用卡申请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后,采取转移住所、离开原单位、外地谋生等办法来逃避还款。甚至有非法中介或不法分子称可以代办信用卡,替客户伪造虚假资料、提供套现服务、代客户还款过账、利用分期付款套现等获取不法利益。
一、落实账户实名制制度。对于受理的申请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查询交易验证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签发机关等信息,确保申请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二、严格落实申请人本人签名制度。禁止他人代客户签名办理信用卡业务,对于集体办理信用卡的,要严格执行“亲访亲签”的规定,营销人员要上门核对验证办卡信息,确保本人申请、本人签名。
三、加强对信用卡申请表来源渠道的核实。营销人员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对个人代理多人提交申请表的情况应严加防范,严禁受理来源渠道不明和非法中介递交的申请表。
一、法律与电影的关系
正如亚里士多德说的“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而电影则是多彩生活的艺术再现。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会将电影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法律代表着理性,甚至刻板,而电影则更多的展现了感性与浪漫。其实,法律为电影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养分与灵感;而电影则实现了对法律理念的呈现,实现了法律对电影市井轻浮气息的洗涤。法律将电影提高到了权利宣讲、社会责任代言的层次,提高了电影的震撼力与影响力。法律文化自身具有的各种悬念、冲突、对抗等特点更是与电影艺术的吸引力相契合。法律与电影之间的相互融合,促使法律与电影双双得到发展。受到电影广泛影响的推动,法律的制定及权利的伸张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为社会法制变革发挥了先锋作用。
(一)电影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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