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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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________(币别)_________元整,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 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 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出质人执_________份,质权人执_________份,_________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章):_________ 质权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及地点:_________
编号:
甲方:
乙方:
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历,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以便协调工作。
第三条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助学借款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保证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个人助学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
(三)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已贷款的学生名单和贷款的偿还情况。
第四条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个人助学贷款的宣传营销工作。
(二)乙方对贷款学生的情况应进行审查,向甲方开出《个人助学贷款推荐书》,对贷款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状况、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及还款来源写出鉴定材料。
(三)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个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定期向贷款行出具借款人的.学习、健康、品德情况。
(四)贷款学生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回收的特殊情况(如退学、休学、被校开除、生病住院等),乙方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甲方。
(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回收个人助学贷款,对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应扣押《毕业证》和《派遣证》,并及时将其欠款情况通知借款人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偿还贷款。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五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合作期内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乙方应继续履行协助甲方回收贷款的义务。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x农信助学借字()第号借款人(甲方):(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贷款人(乙方):(经办农村信用社)
担保人(丙方):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元整,人民币(小写)xxxx元整。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与还款计划见下表: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为%。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如果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则贷款利息由甲方支付。学生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学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自乙方在本借款合同上签字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发放,并将款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付。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由乙方负责按学年分次发放。新学年学生再次用款时,由甲方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乙方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是,甲方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在收到乙方汇划的款项后,按借款用途分别设立学费和住宿费分户账册,由高校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安排使用。
一、甲方积极履行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当甲方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有条件时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生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学生毕业后,由甲方全额偿还贷款利息,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乙方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学生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除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甲方自愿终止合同:学生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通过高校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必须由乙方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高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乙方直接从账户中扣收;如甲方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三、甲方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
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四、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和学生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一、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范围:包括甲方本次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担保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x年。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的利息,并依法采取其他的经济制裁措施;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甲方及其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逾期贷款计息的有关规定计收罚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诉讼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及丙方各担保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章):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账户开立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帐号:。
第三条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年至年每年____月____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年(贷款最后一年)____月____日偿还贷款本金元。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____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____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____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____月____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
1.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________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____月____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____月____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____月____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____月____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____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____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六条贷款偿还
(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年____月____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____月____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____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年____月____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____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提前还款。每年____月____日、____月____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____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____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七条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____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____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1.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
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6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1.各方签字盖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3.本合同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
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乙方(合同专用章):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捺印)(签字、捺印)
日期:日期:日期:日期: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
介绍人: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合作协议,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___借款条件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b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顶格填写)6000.00(贷款总金额,阿拉伯数字)(大写:(顶格填写)xxxx(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仟、佰))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中央贴息助学贷款
b、地方贴息助学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
第一条约定的贷款金额中陆仟元为学杂费用途,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杂费;/元为生活费用途,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不填)。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___(不填)(上/下)浮___%(不填)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a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____月____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4.3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人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途辍学、结业、肄业、退学、被开除(取消)学籍等(上述情形以下合称“终止学业”)或者毕业、休学的,终止学业、休学、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向贷款人支付。
4.4借款人毕业的,自毕业之日的次月____日起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其中秋季毕业以当年____月3____日为毕业之日,春季毕业以当年____月3____日为毕业之日。借款人终止学业、休学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____日起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第五条贷款发放
5.1学杂费贷款按学年(年/期)等额发放,每学年(期)发放的贷款金额为(顶格填写)¥6000.00(每学年发放的金额,阿拉伯数字)元。生活费贷款按/___(月/季)等额发放,每月(季)发放的金额为/___元(每年的2、____月份及借款人在校的最后学年的____月份不发放生活费贷款)。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学杂费贷款划入下列学校账户:
学校户名:___福建师范大学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140109008860216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工行仓山支行_________
5.2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贷款人与助学贷款工作管理中心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终止,或发生第十二条所述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
第六条贷款偿还
6.1借款人按三个月___(月/三个月)偿还贷款,第一个还款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不填),从第二个还款日起,每一还款日为第一个还款日每三个月(月/三个月)的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个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在每一还款日,借款人应将当期贷款本息一并清偿。
6.2借款人按照下列第a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等额本金还款法
b、等额本息还款法
c、其他:___/___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学生本人)
账号:____________(个人存折帐号,不是序列号)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6.4在每一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一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到原贷款受理网点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6.6借款人毕业、休学的,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应与贷款人对本合同上述条款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确认,或还清贷款本息。
借款人毕业后一年内,可向贷款人提出一次变更还款计划的申请,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可相应调整还款计划。
借款人终止学业(即中途辍学、肄业、结业、退学、被开除(取消)学籍)的,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第约定,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全日制教育学位,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还款期限顺延。相关申请须在借款人毕业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贷款人。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贷款行可为其办理还款期限顺延手续,具体还款方式、期限和金额等以双方确认的新还款计划为准。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借款人同意如在(□约定的贷款合同期间内;□贷款发放后的/月内)申请提前还款的,则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金额×贷款执行月利率×/个月。
b、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a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罚息
8.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按加收50%确定。
8.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按加收50%确定。
8.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9.2___种方式解决:
9.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在___/___进行仲裁。
9.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0.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0.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0.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4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当事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___通用条款
第十二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2.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或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现象;
f、借款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行政处罚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i、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________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j、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2.2借款人发生12.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扣收
13.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________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____日即视为送达,贷款人在发出扣款通知的.同时,有权对拟扣收款项实施冻结。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3.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3.3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借款人承诺
14.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4.2按照本合同和还款计划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14.3当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在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14.4如实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资信情况;
14.5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工资收入等事项发生变更,或出现终止学业、休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重大疾病、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行政处罚等情形时,应在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4.6终止学业、转学时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再办理终止学业、转学手续;
14.7在毕业前主动与贷款人联系,确认还款计划;
14.8毕业后与贷款人保持联系,提供本人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介绍人承诺
15.1召集借款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审查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签字的真实性;
15.2在借款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借款人贷款情况,支持借款人偿还贷款;
15.3借款人在校期间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被开除、伤残、死亡、失踪、借款人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15.4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将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
15.5借款人毕业、终止学业、休学、转学的,协助贷款人与借款人确认还款计划、办妥还款确认手续,或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15.6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档案资料;
15.7对借款人进行信用教育,向借款人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
15.8监督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讨、追索;
15.9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见证人承诺
16.1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情况,包括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的单位、经济状况、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16.2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
16.3敦促借款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讨、追索。
16.4当借款人发生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七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八条实现债权的费用
由于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索。
第十九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9.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9.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9.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一条送达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送达地址变更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通知,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送达人与借款人承担。(约定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银行。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盖章“公章或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其他送达方式:_______________
共同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其他送达方式:_______________
介绍人(公章):(由学校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学校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福建师范大学师范大学旗山校区_________邮编:350108
送达地址:(不填)
邮编:(不填)
其他送达方式:(不填)
见证人(签字):(有编制的辅导员签字按手印,右手大拇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_________证件号码:xxx(按手印辅导员的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不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不填)
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不填)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 (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年 8月31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帐号: 。
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年至 年每年12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年(贷款最后一年) 8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 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30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
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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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七条 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 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
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
(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6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
1.各方签字盖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
3.本合同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乙方(合同专用章):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学生: 共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捺印) (签字、捺印)
日期: 日期:日期: 日期:
合同编号:号
甲方(即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中国银行分(支)行
地址: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甲方因教育资金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一条贷款金额
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同意向甲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计金额为:
11000。00元(大写:零拾壹万壹仟零佰零拾零元)。其中,学费贷款额为每年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零拾零元),共2年;住宿费贷款金额为每年元(大写:仟佰
拾元),共年;生活费贷款金额为每月元(大写:佰
拾元,共月。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下述范围: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具体见贷款申请表)
第三条贷款期限:2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17月,贷款总期数2 。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计息方法: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365天。当前月利率为4。575‰ 。
第五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额。
第六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计启,办法也随即相应调整,调整时乙方毋须专门通知甲方。
第七条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如甲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乙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九条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即构成挪用贷款。乙方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对违约使用的贷款,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罚金。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在甲方在学期间,甲方负担该期间贷款利息
0。00 %;甲方毕业履行还款义务始至贷款本息偿清止,该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甲方负担。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一条在满足以下所述的条件后,乙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一)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二)甲方已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
(三)本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四)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五)甲方来出现或潜在出现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以及无任何可能或将来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发生;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学费及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直接划人甲方所在学校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生活费贷款按月直接划人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账号为。
第十三条贷款还款时间自xx年08月起,还款总期数1期,每期的还款日为对应月的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三种方式: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按第十二条规定的还款时间逐(月/季度/年)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每期供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偿还本金)×当期天数×月利率/30
(三)于xx年08月20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划付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满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下,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划至经乙方同意的甲方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由乙方每月日前划人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学费贷款,由乙方在借款手续办妥后10日内,划人甲方所在学校指定账户内。
第十六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划到期款项。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号为0101111691236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划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甲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乙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间贷款利息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对生活费贷款,甲方可以申请中途终止贷款。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停止发放贷款。对已经发放的贷款仍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如甲方有足够款项来源,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壹万元的整倍数。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提前还款不计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利率仍按原贷款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执行。甲方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缴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乙方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
(三)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
(四)未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
(六)法律,法规及现行办法规定的中指贷款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如甲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逾期还款部分计收逾期利息。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甲方承诺:
(一)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并确保其真实性;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三)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将贷款挪作他用;
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出质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 (币别) 佰 拾 万仟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 年 月 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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