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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中诸多纠纷源于面积数据,为减少房屋交付使用时因面积问题产生的争议、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和买受人愿意以套内使用面积作为房屋价款结算的依据;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条款约定如下:
一、面积定义: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所谓功能使用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阳台部分)。
二、面积种类:本协议中所指的暂测面积是指在房屋未交付前,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图纸测量得出的面积。本协议所指的实测面积是指在房屋工程竣工后,由相关测量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实际存在的房屋进行测量后得出的面积数据。
三、面积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暂测套内使用面积结果以出卖人提供的平面图纸为测量依据。
面积误差率=|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
四、误差处理一: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若实测套内使用面积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出现误差时,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时,买受人无须支付多余价款。
五、误差处理二: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且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含3%)以内的,则出卖人应当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后30日内,向买受人退还房屋差价款,
房屋差价款=[(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房屋总价款。
六、误差处理三: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的,则买受人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报告后30日内有权退房。如买受人在该期限内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报告后30日内,对面积误差率超过3%以上的部分,向买受人双倍退还该部分的房屋差价款;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仍然根据前条(误差处理二)的规定退还买受人。
七、面积数值:《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中所述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本协议中所述套内使用面积均为暂测面积;其中该套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仍作为出卖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如物业公司、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缴纳税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算依据。
八、测量机构:对面积数据进行测量时,聘请的测量机构应当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商品房测量资质。
九、面积实例:为有利于本协议的理解与适用,现举例说明如下:
1、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有一正方形居室,共计售价100万元人民币。四面墙长度相等,站在室内以两墙交接点为起点和终点,测量任意一起点与终点之间的距离均为10米,则内墙周长410=40米,墙厚30厘米,门宽100厘米,因此套内使用面积暂测数据为1010=100平方米。
2、实测面积增加:若房屋竣工后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则买受人仅支付100万元即可,无须另行结算。
3、实测面积减少一: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但大于97平方米(包括97平方米),例如实测面积为98平方米,则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该小于部分的房屋差价款,差价款的具体数额[(100-98)/100]100%100万=2万元。
4、实测面积减少二: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97平方米时,例如是95平方米,则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或者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下,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面积差价款,
差价款数额为[(97-95)/100]100%100万2+[(100-97)/100]100%100万=4万元+3万元=7万元。
十、其他条款: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由中文书写,任何译本仅作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均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机构壹份,各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
买受人:
日期: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
姓名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
(其他合伙人按以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名称: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沙子销售、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黄 (姓名)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 元。
合伙人 章朝 (姓名)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 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以以本厂年度总盈利的 为依据,按股份比例分配。
(二) 债务承担:和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4、 支付合法债务;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对合伙事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3、 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有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有好协商,就甲方承建(蓝光 彩云府)工程项目,所需民用建筑钢材向乙方采购事宜,订立本协议。、
项目名称:蓝光 彩云府
项目地点:协信 彩云工程
第一条:供货地点、品种、数量、时间
甲方因上述项目建设所需螺纹钢、线材等各种钢材全部由乙方提供、总用量为8000吨左右,按实际供货为准,工期15个月,即20xx年5月30日主题封顶。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求要分期分批向乙方购进,甲方每次需要钢材提前三天以书面、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乙方购进,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将该批钢材送到甲、乙双方指定项目。
第二条:钢材的签收及验收标准
1、乙方《送货单》上记载每批钢材的送货时间、品种、规格、数量、重量以及单价,当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在乙方送货单上签收,即视为甲方收到乙方钢材并对送货单上记载事项的确认。 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 身份证号码
2、甲方对乙方说提供的钢材品种、规格,质量以满足工程所在地检查合格为标准,并提供质保书及出厂合格证等资料。所供钢材厂家:水钢、达钢、重钢、威钢、德钢、昆钢。如市场缺货改用其它品牌时应得到甲方同意确认后方可供货。
3、甲方在收货时必须当场点清数量、规格、品牌,并按规定送检测部门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检测报告后当日通知乙方,如钢材检查并经复试不合格,乙方在三日内负责调和,并承担运输、检测费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钢材的计量方式,、定价方式。
1、钢材计量方式:盘圆、盘螺重量按甲乙双方实际过磅单计算,磅差3%内为合理损益。螺纹钢、圆钢、各种型材以理论重量计算,并一当场验收为准。
2、钢材的定价:螺纹钢一《重庆文龙网》为当日开盘价的基础上下调30元作为当日结算价格。8、10盘螺在《重庆文龙网》校直价上浮40元为结算价格,6盘螺按照当日市场核价的基础上加100元为结算价。
3、上述价格不含运输、吊装费。运输吊装费每吨60元包干由甲方负责。由乙方现行为乙方垫付,在每次结账时由甲方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结算方式和垫资方式:
1、甲方为乙方垫供钢材800吨,垫供的时间为8个月,从
第一批钢材进场之日起计算垫满800吨钢材结束。乙方所供的垫资钢材按每吨每月家120元为资金占用费(从本月送货之日起至25日对账止),以此类推。资金占用费垫满之日后每月付清其余所供钢材按月结形式。
2、月结部分:每月25日为对账日,30日之前付清本月贷款。(第一批供货之日起到25日止为月结周期)。月结钢材资金占用费按每天每吨3元计算。逾越未付每月每天收取资金占用费6元,时间不能超过15天,否则视甲方违约。
3、甲方必须按月足额付清货款,并在工期结束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结清所有贷款,如不按协议付款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按未结金额日1%支付给乙方,直至所有贷款付清为止。
4、乙方在结算钢材款时开出的发票必须是全国商业统一发票,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乙方贷款,如甲方支付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利息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必需在每个月的30日前付清乙方为甲方垫付的运吊费。
6、甲方每一次报的钢材计划必需保证在满足每台车30吨以上,要是在30吨以下的运费按照当天货运行情收取。
五、双方的义务与违约责任
1、乙方义务
(1)按甲方要求及时供货,做好服务工作。
(2)如果一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停工带料则视为一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义务:
(1)甲方按约定及时付清货款。如不按协议付款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追求甲方违约责任。
(2)货到工地现成甲方应及时安排人员验收及卸货,不得故意刁难乙方,
(3)双方约定违约金为30元元。如有单方违约则无条件承担违约金。
六、其他
1、甲方承诺本项目所需钢材至签订本协议起全部由乙方提供,乙方是该项目工程的唯一钢材供货商家,甲方不得自行采购或接受他人供货,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同时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将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用全部结清。并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在甲方未付清钢材款时,工程现场的钢材归属权归乙方所有。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4、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提供承建商营业执照以及该工程的承包按合同和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6、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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