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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08 17:31:4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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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来,在公司的坚强领导下,轮机部人员紧紧围绕公司年初制定的目标,在部门领导的带领下,团结一致,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设备维护管理和公司游客接待工作。现将工作报告如下:
一、一年来主要工作 年初在公司领导的培养和信任下,我有幸担任经理助理一职,主要负责轮机管理工作,在领导的帮助和全体同事的支持配合下,全体轮机部人员共同努力,不断进取。
(一)强化思想教育,坚定理想信念。由于轮机部工作事务杂、任务重,环境相对恶劣,而且年老同志占一半,在工作中我们采取新老结合、互学互助的方法,坚定大家爱岗敬业讲奉献的思想。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传播正能量,端正大家的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树立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充分发挥年老同志的模范作用,搞好传帮带,使得年轻的同志快速成长。在全年的工作中,大家团结互助,战高温、斗酷暑,牺牲个人休息时间,克服各种困难,体现出了较好的思想素质和过硬的工作作风。
(二)强化职能,做好设备管理维护。始终坚持把公司
利益放在首位,加强设备管理维护,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工作中结合部门安全自查坚持每月对机械设备进行排查,及时发现整改隐患,确保良好适用状态。年初对所有船舶主机进行了大保养,全年完成大修任务十余次以及日常小型维修保养,包括画廊二号主机大修及油门拉丝更换、画廊三号油泵维修、土苗兄妹号齿轮箱及尾轴维修、画廊七号齿轮箱维修、画廊十号螺旋浆维修、**号发电发机维修,期间轮机人员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任劳任怨,有着很好的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尤其是今年五一期间,画廊十号螺旋浆损坏,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接待,严经理带领我们抢修到深夜,确保了
(三)强化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轮机专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为了提高技能水平,我们虚心请教,刻苦钻研,集体攻关,充分发挥老师傅的引领作用,使轮机管理人员在技能上不断提高。
二、存在的不足 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离公司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一年的工作,自己在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作中缺乏计划性、创造性,设备检修技能还不精。
(二)主人翁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部分人员工作中缺乏集体荣誉感,工作中得过且过,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积极主动性不够。
(三)专业技术不精,主要表现在年轻同志工作中缺乏积极进取的主动性和刻苦钻研的精神,专业技能固步自封。
在设备故障判断和应急处置上缺乏钻研。
三、下步的打算 针对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了做好新一年的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教育,培养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精神,增强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针对设备管理中事务杂、任务重的工作性质,培养轮机人员积极适应各种艰苦环境的能力,在繁重的工作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
(二)坚持搞好设备自查和排查。坚持不定期检查和轮机人员日检查、周自查、部门月排查,重大节假日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运行的良好状态。
(三)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利用设备检修的机会,共同学习研讨,集体提高技术技能。同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船员适任培训。
(四)厉行节约,搞好机械设备维修。对设备及时进行维护检修,
不带病运行,节约成本,为公司创造效益。
一年的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但新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将紧紧围绕公司转型发展目标,团结一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创新,爱岗敬业,以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船舶检验工作总结汇报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三个年头,也是贯彻_全会精神重要的一年。上半年,我所在xxx港航管理局的正确领导和xxx船舶检验处的统一部署下,全面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提高船舶检验质量和规费征收两大中心任务,狠抓机关效能建设,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结合本所实际情况,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切实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来,促进本所和谐发展。现将今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船舶检验工作
1.更新观念,主动服务,开创船舶检验新局面
由于xxx河航道水位不稳定,航行条件差,很多船舶无法返回船籍港申请检验,船舶申请我所检验呈下降趋势。为了及时有效服务船东,我所通过电脑查询过期船舶,掌握过期船舶名单,利用电话等手段通知船舶申请检验,如果船舶需要,我们随时登船检验,极大地方便船东了解我所的工作情况,主动给船舶申请检验提供选择和方便。
2.落实乡镇客渡船检验计划,不断提高船舶检验质量工作。
二、规费征收工作
三、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
在“效能建设”活动中,我所认真贯彻《xxx党委、xx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学习,强化措施,扎实开展“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学教活动。我所根据基层工作的特点,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少一点空喊、多一点实干,少一点拉扯、多一点协助,少一点拖拉、多一点主动,切实为群众着想、为社会服务。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xxxxx《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规定,履行好各项服务承诺;同时根据自身条件,开拓力所能及利民、便民的新举措。例如,在“城乡清洁工程”活动中,全体职工积极投入到活动中,不仅要室内清洁、户外明亮,还与xxx一道配合好政府搞好“门前三包”工作;在乡镇船舶分片定期检验工作中,xxx不仅行文通知各有船乡镇,还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现代通讯手段直接通知船东,确保应检船舶无一漏检;过去,xxx在办公楼设置了船员休息室,由于缺少风扇、空调,使等候办事的人汗流浃背;所领导想群众之所想,想办法在船检室挤出一块地方摆放沙发、纸杯和水供前来办事的人享用,给人以“宾至如归”之感。有的船员开心地说“你们船检真够朋友,有水喝、有空调享受,都不舍得回去啦”。
四、依托船检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及时检验发证
服务水平是我所今年上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质量管理体系软件以前只能察看评审人、证书起草人、证书初审人等输入的日期,难以识别真实情况;软件升级后,不管操作人输的日期是哪一天,电脑会以芯片上的时间记录操作人具体操作时的日期、时刻。及时检验及时发证一直是我所为之追求的服务质量指标之一,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顾客满意率的质量目标的实现。因此,我所召开了所务会议,总结了经验肯定了成绩,找出了影响及时检验及时发证的各个环节和因素,针对性地从改革工作方式、人力物力资源的运用等提出解决措施。比如,遇执行验船师在完成了检验发证程序的证书复审以前的工作程序,并在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表等相应检验资料签字移交下一程序后出差,其后继工作可由他人完成直至签发检验证书正本,副本可以在执行验船师出差回来后补签,不影响及时发出检验证书。正是由于重视加强了内部管理,我所在及时检验发证方面均达到服务承诺的要求,在顾客满意率调查中得到好评。
摘要:船舶是一种重要的海上交通工具,为了确保海上交通安全,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随着海上作业的增多,船舶的安全性受到了广泛关注,对船舶检验质量的严格监督不仅有利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也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源头出发,做好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质量检验监督工作,规范船厂的建造行为,提高船舶检验水平,为船舶建造业的良好发展提供有力的质量保障。文章将在充分了解船舶建造过程中质量检验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做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举措。
关键词: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举措;
在国家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造船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优良材质及先进技术的应用使得船舶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我国是一个海域面积广阔的国家,海洋环境复杂多变,航海安全需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为此,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始终不能放松。在船舶的质量检验中,许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加强对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针对船舶建造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和监察,就我国目前的监督管理现状而言,监督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充分做好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还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
一、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概述
从船舶建造角度来讲,船舶的检验工作是由船厂的品质保证部为核心,以检验员为主力,涉及到船舶设计、原材料采购、船舶建造以及船舶验收等多个环节的.综合性工作,具体来说,船舶检验工作主要具备四项职能:鉴别、把关、报告及证明,其中,把关是最为重要的职能,把关主要是指控制原材料和船舶配件的采购质量,监督船舶建造工序的正确性和规范性,最终保证船舶建成后的质量符合要求,其余三项职能是该项职能的辅助和延伸,四项职能有效配合才能保证船舶检验工作的圆满完成。船舶检验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涉及到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任何一个细微的疏忽都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为此,加强对检验工作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有效的监督管理能够强化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最终提高船舶运行的安全性,特别是对于我国而言,我国海域面积广阔,船舶在海上运行的区域广、时间长,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高,做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检验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如何做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加强船舶检验的法规教育。由船厂检验员针对船舶建造质量而开展的检验工作是船舶运行安全的有力保障,理应受到船舶建造企业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企业严重缺乏对检验工作重要性和法定性的认识,甚至认为检验工作是可有可无的,检验工作更多地是形式大于内容,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品质保证部门正常检验工作的开展,为此,必须大力加强对造船企业的法规教育,加深企业对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它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甚至可以借助航海事故的具体事例使企业认识到船舶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自觉督船厂检验人员做好船舶建造过程的检验工作。
2)提高船厂检验员的职业素质。船厂检验员是船舶检验工作的主要执行者,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对于保证船舶检验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在实际的检验工作中,船厂检验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船舶建造规范,船舶建造工艺及工序、检验质量模式、检验工作程序等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深入检验工作的各个环节规范实际检验行为,对各种检验仪器做到熟练应用,能够凭借敏锐的观察力发现船舶建造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能分析出违反建造规范的具体事件,这些能力的具备需要船厂检验员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更多地参与到实际的检验工作中,不断积累工作经验,这就需要船舶建造企业加强对船厂检验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注重质量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双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具备过硬的职业技能及较高的职业素养的检验员队伍。
3)加强日常管理。船舶检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加强对检验工作的日常管理是保障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船舶建造企业的品质保证部门在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之外,还要针对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工作做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船舶检验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表现为巡检,同时还应该加强辅助的督查和服务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的良好开展有利于弥补常规船舶检验工作的漏洞,及时发现船舶建造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提出有效的改正建议,对于船舶建造质量的改善和提高有着重要作用。
4)落实责任追究制。船舶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要善于发现船舶检验工作的漏洞和缺陷,更需要对检验人员的过失行为进行严格的惩处,特别是在检验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规时,相关部门及企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减少了船厂检验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于船舶检验工作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保障了检验工作的良好实施。
5)借助船舶安全检查监督船舶检验质量。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工作的开展都是为了保证船舶运行的安全性,但是,相比于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检查是一项日常例行检查,涉及到的检查内容除了包括船舶的技术规范外,还涉及到船舶配员、操作及登记等方面,可以说,安全检查对船舶检验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补充,因此,借助于安全检查的监督是提高船舶检验水平的有效手段,例如,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执行人员可以查看船舶检验证书的记录内容是否属实,船舶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载重线标志是否符合要求等,这些工作可以作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做好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结语
加强对船舶检验的质量监督是保证船舶检验质量,提高船舶运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就目前的监督状况而言,我国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工作主要是由专门的监督机构来执行的,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成效,借助于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另外,伴随检验技术的不断进步,加强对监督工作的技术支持也是不可缺少的,相信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工作一定会不断完善,船舶运行的安全性也将会重新得到人们的信任。
参考文献:
[1]胡俊权,齐向辉。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考[J].航海技术,(04):72—73.
[2]张衍正。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分析[J].中国海事,(12):54—55.
20xx年年初,我们在上海、江阴等地开始毕业实习。通过在上海沪东中华、外高桥、华润大东和江阴澄西等几个船厂的实习考察,我们收获颇丰,不但将自己所学专业知识付诸实施,而且对公司的管理、造船工序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全新的认识。
因为实习的场地是工厂,安全自然是重中之重了,所以实习还没开始,我们就得到了工厂相关人员关于个人安全的培训。之前仅仅知道安全不就是没什么事情的生产嘛,有什么好说的?但听完老师的讲解之后,很多想法就不由自主地消失了。原来,船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立体交叉作业,窄小舱室作业,明火作业,起重作业,水上作业,粉尘作业等都比较多,如果稍不注意的话,就很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有意外发生,伤亡几乎是在所难免的。所以船厂有起重机安全、车间安全、船坞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规章。同时在工厂的各醒目位置,都标有_注意安全__禁止吸烟_等字样。通过一系列实际例子的罗列,我们都深深地体会到所谓船厂工作的3D理论确实有些道理:DIFFICULT、DANGEROUS、DIRTY!不过,情况真的像我们想象的那么让人难以接受吗?我们且走且看。
在沪东厂的实习,让我们对沪东中华厂的历史、现状和运营模式等有了初步认识。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是由原来的沪东造船厂和中华造船厂于20xx年4月8日,经资产重组合并而成,是独资、特大型、综合型造船企业,其核心企业是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还有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德合资的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沪港合资的华润大东船务有限公司、独资的东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及一批船用设备制造分厂和子公司。沪东中华厂拥有自己的博士后工作站,有20xx余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造船软件的应用方面,除普遍使用瑞典TRIBON、美国PTC/CADDS先进的船舶设计系统软件和CAD、CAM技术等,还拥有自主研发的国内领先的HZ—CIMS中文信息管理系统。与此同时,该公司拥有各类资质认证证书百余份,并通过CCS、ABS、LR、DNV、GL等船级社的认证,拥有360X92米大型干船坞1座,600吨龙门吊2台,12万吨级浮船坞、12万吨级和7万吨级船台各1座,2万吨级以下船台3座。可能正是因为有上述优势,该企业将他们的发展方向定位:努力建设世界一流的造船基地。
随着实习的进一步深入,我们了解的东西也越来越多,比如现代船舶的建造流程等。现代船舶的建造流程一般可以这样概括:船体放样,船体钢材预处理和号料,船体构件加工,船体装配,船体焊接,密性试验,船舶下水,船舶舾装,船舶试验,交船与验收等。在上述步骤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关于船体构件加工的那些东西,构件加工主要包括切割,成型,焊接等,而切割和成型两者都分为热力和机械两种类型。热力切割一般包括氧—乙炔切割和等离子切割,前者是用氧—乙炔混合气体燃烧产生的热量将金属点燃,打开氧气阀使金属在纯氧中剧烈燃烧,用高速的氧气流将燃烧后的溶渣吹除,形成割缝。而后者则使用等离子弧产生的热源来熔化局部金属,用高速等离子束吹除已熔化了的金属形成割缝。此两种切割方式在船厂都有应用,但因为等离子切割有可切割有色金属、可水下切割、切割质量好等优点,目前其在船厂有更为广泛的应用。机械切割最主要的方式是剪板机和型材切割机。热力成型中一般船厂广泛使用的是线加热及水火弯板等,其原理是:当沿着一条线对板材的一侧进行加热时,随着冷却板材会发生弯曲,当用水冷却时,就会有更显著的弯曲。机械成型的主要设备是滚弯机,用来加工板的筒形或锥形曲面;压弯机,用来弯板、折边或轿车;弯曲机,用来加工横梁、肋骨等。
以上是船舶建造流程中关于构件加工的一些情况,因为我们在现场观察了各加工设备的运行,所以相对而言印象更为深刻一些。但船舶下水更能让我们产生对自己所在行业的热爱,不仅仅是因为那份壮观,还有整个过程中包含的那些先进技术和古老经验。所谓船舶下水就是,当船舶全部竣工或部分竣工之后,利用某些设备并经过一定的操作,将该船移到水面上。
船舶下水一般分为重力式、漂浮式和机械式下水,各方式常用的设备分别为船台、船坞和吊车等,我国常用的是前两种。船台式滑道下水是目前应用最为普遍的船舶下水方法。其工作原理就是在海岸上修建两条坡度为7。5°左右的倾斜式滑道直伸入海中。船舶下水时在上、下滑板间涂上抗压剂、润滑剂后将船放置在滑板上,打掉安全止滑器与机械止滑器,靠其自身的重量沿滑道滑入海中。这种方式简单、经济,但影响这种下水的安全因素也较多,特别是10万吨级以上的船舶,其船体大,重量大,在滑道上承压时间长,要想减小滑道与滑板间的摩擦系数,主要途径是提高滑道和滑板面上的耐压材料——船舶下水蜡的抗压强度。但是这种蜡的存在还需要牛油等润滑剂的配合,这样一来,将严重污染环境。在现场我们看到的情况也确实比我们想象的要严重得多,船台上几乎都是上一条船下水后留下的油和蜡的痕迹。相对而言,船坞的下水就要干净许多。船坞是漂浮式下水的最典型方式,当船舶具备下水条件时,将水引入(或利用自然条件)船舶建造区——船坞里,使船自行漂浮,然后将其拖曳到舾装区进行舾装。船坞是实现漂浮下水的构筑物,其有干船坞、造船浅坞、浮船坞与注水船之分。目前我国各大船厂大多采用干船坞造船,修船厂则多采用浮船坞,如华润大东修船厂就拥有亚洲最大的浮船坞_大东号_。
船舶建造流程中,我们接触最多的应该是焊接了。在实习的各个阶段,我们几乎总能看到焊接工人们忙碌的身影。这也难怪,在船厂,焊接工时约占船体建造总工时的30%~40%,焊接成本占船体建造成本的1/3左右,焊接生产率是影响造船产量和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船体建造质量中焊接质量是一项重要的检验指标。正因为这些,焊接被作为实习的重点内容。
焊接发明于1885年,30年代起,焊接取代了船舶生产中的铆接工艺。现在,焊接已成为造船中最主要的连接金属的方法。我国从50年代起开始由手工电弧焊,60年代引进了埋弧焊、重力焊等。焊接的优点有如下几个:一,焊接结构重量轻,节约金属材料。二,焊接结构劳动量少,生产效率高。三,焊接结构前度高,接头密封性好。四,焊接结构加工方便,有利于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焊接的种类较多,现以我国各船厂应用较广的几种方式为例加以说明。江苏省江阴澄西船厂主要的焊接方式是: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自动焊,垂直电气焊,钨极氩弧焊等。他们都有其各自的优点,比如手工焊方便,但效率低;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效率高,并且节约能源,但它对焊接准备及设备维护的要求较高;氩弧焊焊接精度高,但对工人技能要求高等。因此,现代船厂常将多种焊接方式综合使用,效果会更好一些。沪东厂的LNG因镍铜管道较多,对焊接要求高一些,就使用氩弧焊较多;在船底等处,则多采用二氧化碳保护焊等;手工焊因使用方便,在装配时的各个环节几乎都有应用。
至于系泊试验,其目的在于检查船体、机械、电气装置与船舶动力装置的制造和安装情况,并鉴定其质量,使船舶具备适航条件。船舶的系泊试验是在船厂码头上进行的。由于受到码头堤岸坚固性的限制,并因船舶基本上处于一种静止状态的缘故,对船舶主机、轴系及直接服务于主机的各种辅机、设备、系统进行试验尚不能显示其在全负荷运转时的性能,这就是系泊试验的局限性。因此,船舶的系泊试验后还必须进行航行试验。航行试验的目的是更全面地自己地检查船舶各部分的安装质量和使用情况、各种设备运转的灵活性和工作可靠性。在航行试验中要测定船舶的航速和主机马力,并获得船舶的操纵性能、回转性能、航行稳定性、惯性和对指定航区的适航性等有关资料,通常进行短程或远程、轻载或重载的航行试验。
总之,通过这次实习,我对自己的未来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毫无疑问,对于我这样的将要走上工作岗位的人来讲,船厂的工作环境我已经熟识,工作内容也略有掌握,我想,学校组织的这次实习,对我们的就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真的想对老师们说声谢谢!不过,实习中也暴露出学校在工作的计划和应变方面做得不是很好,希望我们的学弟学妹们能更好的在实习中学习。
6月份,我有幸正式进入了船代部这个大家庭。在领导的关怀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各方面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成长。当然我们船务部并不是人多而称之为大家庭,加上领导我们只有4个人。但是在领导的管理下这个只有4人的部门温馨、团结、活力四射。 现将到年底的工作计划总结如下:
一、业务知识的提升
做船代本质上跟其他工作差不多要发现问题更要想办法解决问题。因为水平问题我主要从事散货船舶代理业务,进入部门以来在船舶代理业务操作上我的业务能力得到了质的提升,途中不断的遇到新问题使自己有更多的学习机会。船代联检和相关船舶进出港手续的办理要熟练掌握并会操作。分清要做事情的轻重,该做什么,提前做什么都安排得比较合理。
船代外勤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船舶抵港前:船代外勤负责掌握船舶规范和船舶动态,来港任务,运输合同相关条款和费用分担情况,了解船方委托代办的事项,如加油加水、上物料、修理、借支、换船员等,应与船务调度保持紧密联系,在其安排和指挥下工作。了解备货情况和靠泊计划,与有关方面事先取得联系,做好准备工作。备好船舶进出口报关的联检单证,以便船舶到港后能顺利通过联检。
2、船舶在港期间:船代外勤负责了解船方,港方和货方对装卸作业的具体要求,协调好各方关系。逐日了解船舶装卸进度,向船方定时汇报,出现状况,及时与有关各方联系,尽快解决问题。办理船方委托的其他事项,保存好各种单据,并做好记录。
3、离港前:船代外勤负责根据作业进度和计划,与港方确定船舶出港联检时间,与
船长沟通,做好开航前准备工作。落实船员是否尽数回船,所需燃油淡水物品等是否办妥,代办事项是否完成,相关业务单据是否已由船长大副等签署完毕,随船单证是否备齐,联检单证是否齐全。
4、离港后:船代外勤负责将业务单据及财务单据等送交公司相关部门存档结算,以便做好清帐手续和航次结算,办理其他船方交代事宜。
船代外勤负责的工作内容大多数是事务性工作,由于具体的工作内容较为琐碎,因而船代外勤必须相当的认真细致,一方面要帮船东和船员代办一些杂事,另一方面还需要协调好船,港,货三方的关系。
二、联检部门和码头关系
联检部门和码头承载着整个港口的货物吞吐能力。配合好联检部门和码头做好相应工作是我的义务。加强联检部门和码头的关系。
三、部门之间和同事之间沟通
和谐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一个平静,而是一种氛围境界。工作和谐和生活和谐带给我们和同事之间的是默契和快乐。
四、存在着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加强商务英语知识和口语水平,进一步了解散货外贸船舶操作流程和报价事宜。
(二)深入了解散货代理的船舶报价和市场的了解与分析。
(三)加强了解码头的情况和船舶靠泊的安排情况,对码头和靠泊计划有一个更好的跟踪。
工作中不断的学习和锻炼个人综合能力才能使自己走上另一个层。
转眼之间,两个月的实习期即将结束,回顾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感触很深,收获颇丰。这两个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学到了人生难得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见识。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实习这段时间自己体会和心得:
一、努力学习,理论结合实践,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在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实习过程中,我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识、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思想上积极进取,积极的把自己现有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也才能检验知识的有用性。在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们在学校学到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很少用于社会实践中,这样理论和实践就大大的脱节了,以至于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找不到方向,无法学以致用。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也是弥补自己的不足的有效方式。信息时代,瞬息万变,社会在变化,人也在变化,所以你一天不学习,你就会落伍。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并结合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的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各项政策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使工作中的困难有了最有力地解决武器。通过这些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各项工作的理解,可以求真务实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围绕工作,突出重点,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在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中我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项工作。虽然开始由于经验不足和认识不够,觉得在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中找不到事情做,不能得到锻炼的目的,但我迅速从自身出发寻找原因,和同事交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至于迅速的转变自己的角色和工作定位。为使自己尽快熟悉工作,进入角色,我一方面抓紧时间查看相关资料,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我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使自己对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情况有了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根据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优势,
把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尽心尽力完成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任务。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我经常得到了同事的好评和领导的赞许。
三、转变角色,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从大学校门跨入到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岗位,一开始我难以适应角色的转变,不能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认为没有多少事情可以做,我就有一点失望,开始的热情有点消退,完全找不到方向。但我还是尽量保持当初的那份热情,想干有用的事的态度,不断的做好一些杂事,同时也勇于协助同事做好各项工作,慢慢的就找到了自己的角色,明白自己该干什么,这就是一个热情的问题,只要我保持极大的热情,相信自己一定会得到认可,没有不会做,没有做不好,只有你愿不愿意做。转变自己的角色,从一位学生到一位工作人员的转变,不仅仅是角色的变化,更是思想观念的转变。
四、发扬团队精神,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同其他同事。
在工作间能得到领导的充分信任,并在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给我的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能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同事处理一些内务工作。个人的能力只有融入团队,才能实现最大的价值。实习期的工作,让我充分认识到团队精神的重要性。
团队的精髓是共同进步。没有共同进步,相互合作,团队如同一盘散沙。相互合作,团队就会齐心协力,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集体。很多人经常把团队和工作团体混为一谈,其实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优秀的工作团体与团队一样,具有能够一起分享信息、观点和创意,共同决策以帮助每个成员能够更好地工作,同时强化个人工作标准的特点。但工作团体主要是把工作目标分解到个人,其本质上是注重个人目标和责任,工作团体目标只是个人目标的简单总和,工作团体的成员不会为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结果负责,也不会尝试那种因为多名成员共同工作而带来的增值效应。
五、存在的问题。
几个月来,我虽然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距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如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岗位还不够熟悉等等,这些问题,我决心实习报告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使自己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针对实习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打算做好以下几点
来弥补自己工作中的不足:
1.做好实习期工作计划,继续加强对船舶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岗位各种制度和业务的学习,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各种制度和业务。
2.以实践带学习全方位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在注重学习的同时狠抓实践,在实践中利用所学知识用知识指导实践全方位的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3.踏实做好本职工作。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以更加积极的工作态度更加热情的工作作风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力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4.继续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为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单位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_海上交通安全法》《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_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_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_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_登记或者拟在_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_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_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_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_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_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_登记或者拟在_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_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_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_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_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最新_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_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_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_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具有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_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一)未按照_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
(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_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根据x市安委办《关于印发x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的活动。现将活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南宁市登记在册的渔船共有x艘,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我局成立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南宁市所辖县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并于今年的x月由x局长带队到x市所辖的xx等x个县区分别进行了检查。使各县区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讲求实效
针对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各县区主管部门以船为核心,以渔船安全生产为工作对象,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每月、每季检查和节日、假日、圩日重点检查制度,来到渔业企业、下到渔船。对渔船各项安全事项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做好每一家有船渔业企业、每一艘受检渔船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登记,慎防检查工作遗漏。重点抓好渔船水上作业安全监管,尤其注重对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渔船非法载客运输和非法电鱼现象进行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危及渔船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渔业企业或渔业船主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直至彻底消除隐患,确保跟踪到位。并落实责任单位抓好渔业船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管理,落实了责任片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了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三)加大安全宣传和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为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我局要求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充分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加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并深入到一线渔船,通过座谈、发放宣传资料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对广大农民群众、渔船主、渔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不违章作业,让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不搭乘禁止载客的渔业船舶,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良好氛围。在开展渔业安生产大检查和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全市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x0余份、张贴标语x多条、悬挂横幅x条、出动宣传车x多台次、执法人员x多人、召开渔民座谈会x次。年初以来,结合国家对渔业用油补贴的政策,我局派出熟悉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到各县区对广大的渔民进行培训,收到了显著成效,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
(四)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二、存在问题
1、由于我市的渔船检验机构刚成立不久,致使对渔船管理起来还有一定的困难,往往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收效却不明显,不能对辖区内的渔船形成系统、有效的管理。
2、有少部分渔船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安全意识不强,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极有可能手足无措,无法施行有效自救。
3、部分船主船员对灭火器日常使用维护方法不掌握,不熟悉,消防器材摆在船上形同虚设,甚至有个别渔民认为“作业渔船的面积比较小、使用灭火器来灭火还不如直接在江河取水灭火来的快”嫌麻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4、我市河流众多、线路长,渔船数量多、分布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难度大,费用高,市县区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极少,建议上级部门能有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举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抗灾救灾能力。对在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各种方法,对所有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管理。同时,根据整改的难易程度、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对一般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跟踪落实,督促有关单位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应急预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
(二)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同时,结合南宁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与步骤。严格按照检查要求层层落实隐患排查责任,把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作为关口前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措施,建立安全隐患公告制度,进一步推进以“三查”(企业全面自查、部门专业检查、政府综合督查)为主的隐患排查活动,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尤其是前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对滞后的地方和单位,要强化督查,加快进度,抓紧排查,真正把工作做实、做细,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争取与市县区编制办公室协调,尽快解决我市县区渔船检验机构的空缺,以便加强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模板
XX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川渔船检[20xx]3号)精神,并结合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安排,XX渔业船舶检验局德阳检验处对全市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质量进行了一次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检查方式
XX渔业船舶检验局德阳检验处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开展此项工作,对辖区六个县(市、区)逐县一一检查。
2、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川渔船检[20xx]3号文件的要求,检查“检验工作程序、检验工作质量、检验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及证书、渔业船舶上船舶用产品情况”。
3、整改措施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渔民在使用的渔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检验处立即以《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德渔船检〔20xx〕04号)文件下发各县(市、区),要求完善渔船档案,对不具备安全要求的渔业船舶不得检验。
4、检查成果
通过此次检查,对全市渔船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全市共拥有渔船425艘,总吨位达268吨,总功率561千瓦;机动渔船48艘,非机动渔船377艘;20xx年实检渔船425艘。
二、存在的.问题
1、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健全,全市六个县(市、区)均未成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极大的影响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及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我市渔业船舶大多为船长小于5米的小型渔船,而对于这些船长小于5米的渔船又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或省级相关检验技术标准,使这些渔船安全性能无法保障,存在安全隐患。
3、部分市县(市、区)缺少渔业船舶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4、船员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积极督促和协调筹建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建设及检验队伍建设,争取每个县(市、区)都成立一个船舶检验机构。
2、全面抓好渔船年检验、登记工作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的落实。
3、积极协助上级船舶检验机构制定出船长小于5米的渔船检验技术标准,便于规范管理。
4、加强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船员操作技能。
5、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6、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常态华,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无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发生。
摘要:文章介绍了船舶检验的种类,说明了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并提出了船舶检验建议及发展方向。
一、关键词:船舶检验;种类;安全检查。
1、船舶检验种类及介绍。
制造检验是指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
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是指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
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
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
特别检验是确定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的一种检验。
它主要是在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
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
定期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它主要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
用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
年度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
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
入级船舶的年度检验,自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
在《船舶起货设备规范》中,对吊货杆及连接于吊货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机,绞车及其附属设备,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年度检验。
上述各种年度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在相应的证书上签证或换发新证书。
临时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
临时检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或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时,应进行证书展期,及时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入级检验是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
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
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
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是指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验船机构为继续保持其船级,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所进行的各种检验。
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等。
循环检验是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多次循环的检验。
它是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
主要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
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但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
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提高船舶周转率,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2、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打造了一条完整的船舶质量安全链。
船舶的检验一般有初次检验、期间检验、特别检验、坞内检验等,从时间上来说,又有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
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年度检验为每周年检验一次,即便是临时检验,也要首先由船东申请,除了临时检验,差不多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而且船舶检验仅仅限于检查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这种检验方式是静态的、被动的,仅仅这样的检查还不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
而船舶安全检查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个空白,它能检验船员是否能胜任当前的工作,检查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能适航,只要船舶存在缺陷就可随时登轮进行检查,另外船舶安全检查除了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还要对船舶的配员、船员的适任、船舶保安和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检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就大些。
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各方面限制,一般来说,在检查中容易“杂而不精”,而船舶检验部门则是专业从事此项工作,而且进过多年的的积累,其“专”和“精”正好弥补了船舶安全检查“杂”的不足。
3、船舶检验建议及发展方向。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及时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对于提高监管水平和检查能力起着重要作用。
船检部门经过长期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数据库,如果能够将机构的检验数据实现共享,那么监管水平都将实现一个质的飞跃。
二是要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增强业务人员水平。
船舶检验部门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检查队伍,但是随着近年来船舶数量的急剧增多,验船师和船舶安全检查官人数就显得有点“捉襟见肘”,大量新人出现在这些岗位上。
如何对新人加强培训,让它们尽快充实到检查队伍中来,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更过的专家来来组织培训,在实践中进行帮带。
三是建立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能力。
在目前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良莠不齐的状况下,让每次检验或检查都做到完美无缺,这在实际上是很难保证,所以,加强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之间正好是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GPS(全球定位系统)、电子海图等大量新技术不断涌现并应用到航海中,这也给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带来大量的新问题,比如在一些地方海事局调查时发现,时发现在《国内沿海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中规定500总吨以下国内沿海航行要求配备带DSC功能的甚高频,但是对定位设备却未作要求,这样一来,其甚高频的DSC功能也就成了摆设。
此类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船舶检验部门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出现的新技术、新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对规则做出及时的修改,定期发布修改通函,促进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更新,以提高监管水平。
自20__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本人在处领导和老同志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安检知识,积极参加安检培训,利用每一次上船安检实习的机会,全面学习、掌握各类公约、规范的要求,力图全面把握船舶安检的各种要求。在政治方面,本人努力学习实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海事管理业务水平。在上级领导的正确引导下,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牢固树立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思想观念。
在政治思想上,我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围绕海事中心任务和本职工作,落实“坚持四求先行,做好三个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的责任感,使命感。
同时,我积极对海事工作的性质和内容进行思考,并通过对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的学习,摸清工作特点,在日常工作中多观察,勤请教,在老同志的指导,帮助下,努力进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适应工作岗位。
在具体船舶安检工作中,本人在处领导和老同志的指导下,除了参与日常的安检工作以外,还参加了上海世博会专项安检工作,“大船小证”专项治理工作,广州亚运会船舶专项安检工作,船检质量监督专项安检工作等各类专项安检工作,这些专项安检工作,提升了本人对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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