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银行网点负责人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推荐)(5篇)

更新时间:2024-01-28 12:32:0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推荐银行网点负责人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推荐)一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______,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账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________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______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

推荐银行网点负责人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推荐)二

xx部门负责的客户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即现金管理客户、公司无贷户和电子银行客户客户。结合全年的发展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账户为基础,抓大不放小,采取“确保稳住大客户,努力转变小客户,积极拓展新客户”的策略,制定详营销计划,在全公司开展系列的媒体宣传、网点销售、大型产品推介会、重点客户上门推介、组织投标和集中营销活动等,形成持续的市场推广攻势。

做好系统大户的营销维护工作。针对全市还有部分镇区财政所未在我行开户的现状,通过调用各种资源进行营销,争取全面开花。并借势向各镇区其他政府分支机构展开营销攻势,争取更大的存款份额。同时对大中型企业、名牌企业、世界10强、纳税前8000名、进出口前7334强”等10多户重点客户挂牌认购工作,锁定他行目标客户,进行重点攻关。

客户资源是全公司至关重要的资源,对公客户是全公司的优质客户和潜力客户,要利用对公统一视图系统,在全面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 字串7

要建设好三个渠道:

一是要按照总行要求“二级分公司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至少配置3名客户经理;每个对公业务网点(含综合业务网点)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至少配备1名客户经理,客户资源比较丰富的网点应适当增配,”构建起高素质的营销团队。

二是加强物理网点的建设。目前,由于对公结算业务方式品种多样,公司管理模式的差异,对公客户最常用的仍然是柜面服务渠道。我行要加强网点建设,在贵宾理财中心改造中要充分考虑对公客户的业务需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各行部要制定详细的网点对公业务营销指南,对不同网点业态对公业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流程等进行指导。

三是要拓展电子银行业务渠道,扩大离柜业务占比。今年,电子银行业务在继续“跑马圈地”扩大市场占比的同时,还要“精耕细作”,拓展有层次的目标客户。各行部应充分重视与利用分公司下发的目标客户清单,有侧重、有针对地开展营销工作,要在优质客户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同时做好客户服务与深度营销工作。通过建立企业客户电子银行台账,并以此作为客户支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及时为客户解决在使用我行电子银行产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适时将电子银行新产品推荐给客户,提高“动户率”和客户使用率。

深入开展“结算优质服务年”活动。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金融服务理念,梳理制度,整合流程,以目标客户需求为导向。加快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效率,及时处理问题,加强服务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全面提升xx部门服务质量,实现全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目标。

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作为产品部门,承担着产品创新、维护与管理的责任加强营销支持系统建设。做好总行全公司法人客户营销、单位企业级客户信息管理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三大核心系统的推广工作,为实施科学的营销管理提供技术手段。

完善结算产品创新机制。一是要实行产品经理制,各行配备产品经理。产品经理要成为收集、研发产品的主要承担者。二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各行部将客户需求汇总后报送分公司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分公司定期组织联系行、重点行召开产品创新业务研讨会,集中解决客户关心的问题。

提高财智账户品牌的市场认知度。今年要继续实施结算与现金管理品牌策略,以“财智账户”为核心,在统一品牌下扩大品牌内涵,提升品牌价值。要对新开发的结算与现金管理产品及时进行品牌设计,制定适当的品牌策略,纳入到统一品牌体系中。加强财智账户品牌的推广力度,做好品牌维护,保持品牌影响力。

发展第三方存管业务。抓住多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机遇,扩大银证业务占比,发挥我行电子银行方便快捷的优势, 加大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各行部要加强对产品需求的采集和新产品推广应用的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加强考核,形成触角广泛、反应灵敏的市场需求反馈网络和任务具体、激励有效的新产品推广机制,增强市场快速响应能力,真正使投放的新产品能够尽快占领市场、取得盈利。今年将推出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单位客户短信通知、金融服务证书、全国自动清算系统等新产品。

要加强人员管理,实施日常工作规范,制定行为准则,建立和完善工作日志制度、客户档案制度、走访客户制度以及信息反馈制度。

加强业务培训。今年分公司将继续组织各种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培训和营销技能培训,尝试更加多样化的培训方式,通过深入基层培训,扩大受训人员范围,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以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市场竞争需求。

要以风险防控为主线,积极完善结算制度体系建设。在产品创新中,坚持制度先行。要定期通报结算案件的动向,制定切实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结算案件发生。加强对结算中间业务收入的管理,加大对账户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会计检查员、事后监督要要注重发挥日常业务检查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堵塞业务差错和漏洞,各网点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整改。

推荐银行网点负责人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推荐)三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__________%,出资金额各为__________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乙2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乙3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合资合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 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上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_________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________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推荐银行网点负责人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推荐)四

近些年,不论改制前的农信社,还是如今的农商行,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反观案件,有手段拙劣有辱智商的作案手法,也有视内控制度于虚设的作案动机,更有作案性质恶劣团伙的协同。案件发生,当事人不但面临牢狱之灾,更多的是员工利益受损,给单位信誉及社会形象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合规经营,坚决遏制案件发生势头,确保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防案控险发人深思。

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违规却可能在一念之间

农商行营业网点,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基层,多年来,注重业务开展,忽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较为常见。尤其突显在基层网点,受于管理岗位数量限制,一旦“官本位”思想一上头,便会削尖脑袋往上挤,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败下阵来的“将士”要么图东山再起,要么感慨东方不亮西方亮,仕途不畅便转战商场。往往造就了重主要考核指标多拿奖金,轻合规文化塑造流于形式。

从最初的农信社,六十多年的栉风沐雨,薪火相传,农商行历经老中青三代。奋勇开创、艰苦卓绝老一代前辈已经退去;久经沙场、历经考验的中年一代,他们在单位长达几十年的大熔炉中,留下来的都是真金白银;作为入行不久的青年一代,既没有经历老一辈农信人开疆扩土时的辛劳,又无中年一代大浪淘沙般的历练,我们不能深刻体会出打江山不易,守江山更难这一耳熟能详的论断,我们往往对于案防经历不多、认识不深、感悟不透,支离破碎的印象中仅收集于道听途说、来源于文件资料、感悟于会议传达。合规似乎印象派,刹那间画面效果、纯粹视觉上感受,对于所处行业岗位、经办的具体业务,有时单纯想当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识不到位,潜藏案件风险。

从大规模社招开始,一批批有志青年投身入社、服务三农。但不可否认,“安逸”“铁饭碗”“银行躺着赚钱”陈旧腐朽思想,也是一部分人入行的动机,他们或是受于父母之命、或是亲朋“媒妁之言”、或亦是自身性格索然。社会财富在某些方面恰似能体现出个人成功与否,喜金的想法似乎谁都想贴上土豪的标签,一段时间内,你开奔驰,我就要买宝马。你无我有、你有我优,盲目攀比的心理愈演愈烈。金钱、权力、网络、女人,这些现实的诱惑,无一不在考验着年轻员工的心灵,合规可能不是一日之功,但内心追求不明、调控不当,违规往往会在一念之差。

案防是“警戒线”是“高压线”,积极打造“人人讲合规、事事促合规、时时守合规”的合规文化,实现“零”舆情“零”发案。

推荐银行网点负责人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推荐)五

交通银行借贷合同文本格式

(一)借款合同

(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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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提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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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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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3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期序│金额│

├────┬────┬────┬────┬────┼─────────┤

│序数│年│季│月││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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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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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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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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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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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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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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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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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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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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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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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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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

│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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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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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

├────┼────┼────┼────┼────┼─────────┤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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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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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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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

├────┼────┼────┼────┼────┼─────────┤

│第20期││││││

└────┴────┴────┴────┴────┴─────────┘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职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二)借款合同

(适用于中方股本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对的投资。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提供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计划提款│金额│

├──────┬──────┬───────┬──────┼─────┤

│年│季│月│││

├──────┼──────┼───────┼──────┼─────┤

││││││

├──────┼──────┼───────┼──────┼─────┤

││││││

├──────┼──────┼───────┼──────┼─────┤

││││││

└──────┴──────┴───────┴──────┴─────┘

3.3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期序│金额│

├────┬────┬────┬────┬────┼─────────┤

│序数│年│季│月││币种:│

├────┼────┼────┼────┼────┼─────────┤

│第1期││││││

├────┼────┼────┼────┼────┼─────────┤

│第2期││││││

├────┼────┼────┼────┼────┼─────────┤

│第3期││││││

├────┼────┼────┼────┼────┼─────────┤

│第4期││││││

├────┼────┼────┼────┼────┼─────────┤

│第5期││││││

├────┼────┼────┼────┼────┼─────────┤

│第6期││││││

├────┼────┼────┼────┼────┼─────────┤

│第7期││││││

├────┼────┼────┼────┼────┼─────────┤

│第8期││││││

├────┼────┼────┼────┼────┼─────────┤

│第9期││││││

├────┼────┼────┼────┼────┼─────────┤

│第10期││││││

├────┼────┼────┼────┼────┼─────────┤

│第11期││││││

├────┼────┼────┼────┼────┼─────────┤

│第12期││││││

├────┼────┼────┼────┼────┼─────────┤

│第13期││││││

├────┼────┼────┼────┼────┼─────────┤

│第14期││││││

├────┼────┼────┼────┼────┼─────────┤

│第15期││││││

├────┼────┼────┼────┼────┼─────────┤

│第16期││││││

├────┼────┼────┼────┼────┼─────────┤

│第17期││││││

├────┼────┼────┼────┼────┼─────────┤

│第18期││││││

├────┼────┼────┼────┼────┼─────────┤

│第19期││││││

├────┼────┼────┼────┼────┼─────────┤

│第20期││││││

└────┴────┴────┴────┴────┴─────────┘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处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的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方按合资(作)合同规定缴足资本金后,应及时将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副本交贷款方备存。

8.2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时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和投资企业的基建、生产、财务等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季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8.3借款方为其他建设项目或投资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于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4发生下列事件,借款方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将本贷款项下投资股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府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的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4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6本合同正本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职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三)借款合同

(适用于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

3.2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

│计划提款│金额│

├──────┬──────┬───────┬──────┼─────┤

│年│季│月│││

├──────┼──────┼───────┼──────┼─────┤

││││││

├──────┼──────┼───────┼──────┼─────┤

││││││

├──────┼──────┼───────┼──────┼─────┤

││││││

└──────┴──────┴───────┴──────┴─────┘

3.4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5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6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来源为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期序│金额│

├────┬────┬────┬────┬────┼─────────┤

│序数│年│季│月││币种:│

├────┼────┼────┼────┼────┼─────────┤

│第1期││││││

├────┼────┼────┼────┼────┼─────────┤

│第2期││││││

├────┼────┼────┼────┼────┼─────────┤

│第3期││││││

├────┼────┼────┼────┼────┼─────────┤

│第4期││││││

├────┼────┼────┼────┼────┼─────────┤

│第5期││││││

├────┼────┼────┼────┼────┼─────────┤

│第6期││││││

├────┼────┼────┼────┼────┼─────────┤

│第7期││││││

├────┼────┼────┼────┼────┼─────────┤

│第8期││││││

├────┼────┼────┼────┼────┼─────────┤

│第9期││││││

├────┼────┼────┼────┼────┼─────────┤

│第10期││││││

├────┼────┼────┼────┼────┼─────────┤

│第11期││││││

├────┼────┼────┼────┼────┼─────────┤

│第12期││││││

├────┼────┼────┼────┼────┼─────────┤

│第13期││││││

├────┼────┼────┼────┼────┼─────────┤

│第14期││││││

├────┼────┼────┼────┼────┼─────────┤

│第15期││││││

├────┼────┼────┼────┼────┼─────────┤

│第16期││││││

├────┼────┼────┼────┼────┼─────────┤

│第17期││││││

├────┼────┼────┼────┼────┼─────────┤

│第18期││││││

├────┼────┼────┼────┼────┼─────────┤

│第19期││││││

├────┼────┼────┼────┼────┼─────────┤

│第20期││││││

└────┴────┴────┴────┴────┴─────────┘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约,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借款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如贷款方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方应遵照办理。

8.3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8.4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6借款方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7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方的意见:(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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