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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02 08:34:5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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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院校的设置由省政府报教育部审批,包括本科院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设置本科院校提出如下要求:
1. 设置本科院校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纳入全省高等院校设置规划;二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_〕18号)的相关设置标准。
2. 提高新设本科院校准入门槛,从严控制“学院”更名“大学”,切实引导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内涵发展。
3. 成人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普通本科高校的,须纳入高校设置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4.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对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办学行为规范的独立学院,根据办学意愿,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程序,鼓励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5. 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
长安大学兴华学院由长安大学和民营资本合作举办,该民资同时拥有西安市的一所民办本科院校西安外事学院,长安大学兴华学院位于西安外事学院北校区。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由延安大学和民营资本合作举办,位于长安大学城核心区,应该可以转设为民办本科。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由西安理工大学与民营资本合作举办,在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有占地面积540亩,可转设为民办本科。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由西安科技大学与民营资本合作举办,在长安大学城内有独立校区,可转设为民办本科。
随着职业教育形势的变化,由于陕西省还没有公办的本科层次职业大学,参照多省份将原社会资本举办的独立学院与公办职业技术学院合并,转设为公办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这些未公布转设方案的高校转设方向还存在变数。
(一)规范转设程序。独立学院转设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清算程序,修订完善章程,经独立学院董 事会(理事会)同意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 省内专家审核、公示等环节,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审批。已 经变更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但未按规定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 序的独立学院,须依法依规完成举办者变更手续后再行转设。终 止办学的独立学院,须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优先安置未毕 业学生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风险防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和有关 方面要及时摸排独立学院转设中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 案。要高度重视同一举办者举办或实际控制多所民办高校的现 象,审慎论证,研判风险,从严把关。举办高校要将独立学院转 设列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并主动接受纪检_门和 社会监督。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在做出转设决定前,应征 得独立学院党组织同意,充分听取师生代表意见,适时召开教职 工代表大会,确保科学民主决策。完成转设的,应本着“老人老 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解决关系师生利益的问题。涉 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各举办高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确保独立学院转设工作扎实有序 推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独立学院转设方案,中 央部门所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须商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并报教育部同意后实施,地方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经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附件:独立学院转设申报材料清单
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协同推进独立学院 转设工作。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 将独立学院转设优先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研究制定独立学院 转设总体方案。主动加强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监督举办高校和社 会举办方按照办学协议或其他相关办学合约,加快推动转设工 作。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制定政策,形成推动转设的合力。
(二)举办高校。要切实担负起推动转设的责任,积极与 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制定转设方案,明确转设目标,提出转设路 径。加强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接,及时协调解决转设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推动落实独立学院转设的各项举措。
(三)社会举办方。要切实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对照设 置标准完善办学条件,保障日常办学运行经费,依法落实独立学 院法人财产权,为转设奠定基础。与举办高校共同研究制定转设 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
(四)独立学院。要着力补齐短板,完善内部治理,加强 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人才培养质量,保障转设过程中日常教学有序进行,并严格按照转设方案,积极配合举办高校和社会举办方 做好各项转设工作。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独立学院,坚持实事 求是,探索适合的转设路径。
(一)转为民办。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 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 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二)转为公办。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 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 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 办,下同)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 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三)终止办学。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 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可探索统筹省内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合并 转设,也可因地制宜提出其他形式合法合规的转设路径,经教育部同意后实施。
对于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即所谓的“校中校”),如转 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可由地方政府设立教育 投资公司、教育基金会或国有企业作为举办者,也可探索无举办 者办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已征地建设、资金已足额到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其余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全面停止。
西安市是高等教育重镇,也是民办高校的发源地之一,拥有多数办学历史悠久,办学质量不错的民办高校,陕西的民办院校共有20所,其中民办普通本科院校9所,独立学院或独立学院转设的普遍本科院校11所,位于咸阳市的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随着西安市全面代管西咸新区,也获得了西安市户口,其余全部位于西安市内。
原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和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已于20_年3月分别转设为西安工商学院和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我们来梳理一下陕西省其他独立学院的转设情况:
独立学院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但未履行举办 者变更程序的,须先履行举办者变更程序再转设。除上述基础材 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举办者变更的请示。
2.举办高校关于举办者变更的请示。
3.拟退出举办者的退出申请或说明。
4.拟任举办者申请变更的材料。
5.独立学院决策机构关于举办者变更的决议。
6.举办高校、拟退出举办者、拟任举办者关于举办者变更 的协议,明确举办者变更基本情况、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对民办学校债权债务的处置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7.财务清算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 基准日期应为独立学院决策机构作出举办者变更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
8.拟任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如拟任举办者为公司(含集团)法人的,还应提交可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9.举办者变更后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职务及履历(如举 办者变更后独立学院决策机构成员变化的)
教育部办公厅
20_ 年 5 月 18 日印发
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学校后,具有独立发放本科学位证书的资格,对于在校学生来说没有多大的变化,可能还没“换新的校名”带来的影响大。
但是学校在以后可能获得更优质的生源后,学生的质量也会迎来不小的改变,也就间接的提高了学校的整体实力!
到今年末
独立学院将全部制定转设方案
今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到20_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当前主要的转设路径有三种:转为民办、转为公办和终止办学。
1、转为民办: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2、转为公办: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下同)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3、终止办学: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20_年高考招录,民办院校提档上升的良好形势下,独立学院的提档分数为何下降?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高考志愿填报专家、职业生涯规划导师薛梅。
首先从陕西省高考分数线上来分析招生趋势,“今年陕西省高考文史类一本线512,二本线405,分差107分;20_年文史类一本线518,二本线400,分差118,分差小了,二本在录取上整体会往前提分。理工类也是同理,20_年一本线是468,二本线是363,分差105;20_年一本线451,二本线350,分差是101分。从文理科录取情况看,二本分数提高是一种大趋势,当然不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
对于有些独立学院今年提档分数下滑,薛梅认为:“首先招生计划数增加非常多,文科去年在陕招录664人,今年招录948,增加将近300人,录取人数增多,分数线往下走是正常现象。”
独立学院面临的“转设”问题,指的是今年5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所提到的相关内容,文件中指出:“到20_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转设路径为:转为民办、转为公办、终止办学。”
20_年,陕西省内高校的独立学院中,完成转设的有两所: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原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和西安工商学院(原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转设后的性质都为民办院校。
薛梅认为:“考生填报志愿积极性下滑,提醒我们这些转设独立学院要加强内部建设,在办学和学生管理上延续之前好的经验,在跟市场对接方面要加大力度,在校园规模、软硬件的建设,特别是对外宣传上,要更多地向民办高校看齐,毕竟未来的竞争大家是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记者 路洁
1.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高等学校更名工作,本科院校同层次更名需报教育部审批;高职院校同层次更名需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同层次更名的前提是办学条件必须符合相关院校设置标准,更名名称必须与现有学科专业、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科研水平等相符合。
2.农、林、师范院校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3.普通高等学校更改学校名称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需征询所在地政府的意见。
4.设置高等学校要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学校所在地地名、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因素,确定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
5.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我省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地域名。
五、基本程序
(一)本科院校受理时间和设置程序。根据教育部院校设置申报规定,对纳入设置规划的院校应在申请设置前一年第4季度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具体设置程序如下:
1.形式审查。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接受各申报单位的设置申请,完成相关形式和条件审查,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列入陕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学校名单。
2.专家考察评议。组织陕西省高评委专家组到学校实地考察评估,形成考察报告。
3.省高评委审议。省高评委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申报学校,形成评议意见。
4.组织审议。省教育厅对通过省高评委审议的学校进行研究审议,确定提请省政府函报教育部审批的学校名单。
5.网站公示。将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提请省政府函报教育部审批的学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6.函报教育部。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校,由省教育厅向省政府提出拟设置本科学校的请示,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名义函报教育部,提请教育部审批设置。
7.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按照院校设置规定进行审批,通过的院校,教育部将以正式文件批复设置。
(二)高职院校受理时间和设置程序。根据教育部规定,纳入设置规划的院校应在申请设置前一年第4季度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具体设置程序如下:
1.形式审查。省教育厅接受各申报单位的设置申请,完成相关形式和条件审查,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确定列入陕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学校名单。
2.专家考察评议。组织省高评委专家组到学校实地考察评估,形成考察报告。
3.省高评委审议。省高评委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申报学校,形成评议意见。
4.组织审议。省教育厅对通过省高评委审议的学校进行研究审议,确定提请省政府审批的学校名单。
5.网站公示。将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提请省政府审批的学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6.省政府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校,由省教育厅向省政府提出拟设置高等职业学院的请示,由省政府审批。
7.教育部备案。将省政府正式审批拟设置的高职院校函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按照院校设置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印发备案通知,学校正式设置。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设置规划约束。按照教育部要求,严格执行先规划、后设置的规定。按照我省院校设置规划有序实施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等相关事项。未纳入我省院校设置规划的高等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地方政府原则上不应提供用地、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严防资源浪费和纠纷隐患。
(二)强化专家决策咨询作用。遴选原则性强、业务精湛的高等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组建我省第三届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开展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研究与交流,为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强化设置工作信息公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设置的要求,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我省年度拟设置高等学校名单及办学条件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法、有序。
(四)强化设置惩戒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高等学校,将取消其规划期间设置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严禁私设私建,违规招生,对因此带来的稳定和社会安全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_年12月24日起施行,20_年12月23日自行废止。
附件:高等学校设置申报材料要求
高等学校设置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设置高等学校,举办者应如实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设置本科院校申报材料
(一)学校举办方的申请设置报告。其中,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要点。
(二)学校章程,内容主要是申请设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性质、层次,管理体制,办学定位,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运行机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办学条件说明材料:
1.学校建设规划图;
2.学校土地使用权证;
3.学校校舍建筑使用权证;
4.学校现有专任教师中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学历学位、任教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
5.学校现有专业(普通本科、专科,成人本科、专科)一览表;
6.学校首批拟申办的本科专业一览表(专业数原则上不能多于6个,表中需包括分专业的师资力量、科研和获奖情况、论文著作、教学计划摘要等);
7.政府(或举办者)承诺和落实资金投入、出台有关优惠或支持政策的正式文件。
(四)独立学院转设和设置民办本科院校还需提供关于依法管理规范办学,加强内涵建设的说明材料。内容主要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_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_中央组织部_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重点在独立学院办学资质、办学理念、法人财产权、资产过户、招生、督导制度、党建工作、学籍管理、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落实和规范管理情况。
(五)独立学院转设还需提供:
1.举办高校与投资方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协议书;
2.独立学院投资方的正式简要说明材料。若是法人组织或单位,须说明注册资金、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数额,以及经营业务、投入独立学院的资金数额等情况;若是公民个人,须说明个人总资产、其中的货币资金数额,投入独立学院资金数额等情况;
3.举办高校关于同意独立学院转设的正式文件;
4.举办高校与独立学院关于转设后的责权利关系的正式协议书;
5.独立学院的资产、办学经费和财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审查报告(如内容较多,可另附);
(六)其它必要的材料和有关文件。
二、更名大学申报材料
(一)学校举办方的申请设置报告。其中,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要点。
(二)学校章程,内容主要是申请设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性质、层次,管理体制,办学定位,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运行机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说明材料。
1.学校建设规划图;
2.学校土地使用权证;
3.学校校舍建筑使用权证;
4.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按学科、专业设置分布表(其中所填学生数应列明所在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专业,并需有按学科门类统计的合计学生数及占学生总数的比例等);
5.硕士学位点(包括博士学位点)情况一览表(其中应包括:所在一级学科名称、二级学科代码、学位点名称及现有攻读学位的在校生数等),硕士点在三个主干学科门类的分布情况(需注明各硕士点所对应的专业代码);
6.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一览表;
7.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一览表;
8.近五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情况一览表、获国家级奖励的原始文件(复印件)、年度科研经费及五年平均数情况表;
9.近两届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览表;
10.现有专任教师中正教授人员名单(其中必须列明每人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年龄、专业等);
11.政府承诺及落实资金投入、出台有关优惠或支持政策的正式文件。
(四)其它必要的材料和有关文件。
三、申报设置高职院校材料
(一)学校举办方的申请设置报告。其中,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要点。
(二)学校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学校章程。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科门类的设置;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办学条件说明材料。
1.学校建设规划图;
2.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证;
3.学校校舍房屋所有权证;
4.学校现有专任教师中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学历、任教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
5.首批拟申办的专业一览表;
6.地方政府有关支持和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优惠政策的文件;
7.民办学校举办方情况,包括公司结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同时提交资产、办学经费和财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审查报告,以及保障办学投入的投资规划说明。
(五)其它必要的材料和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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