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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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0
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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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11 15:43:5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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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贵公司提出离职,这是因为我会在近期参加五个月的学习。我知道我只是一个试用期员工,对于别人而言,也许没有必要写这封离职信,但对于我而言,这是一种尊重、礼貌的行为。因此,特写下这封离职信。
在贵公司实习已近三个月的时间,我有幸得到您的扶持和关照。在工作上,我学到了在学校里不能学到的许多宝贵经验和实践技能,对数据迁移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在生活上,我获得师傅们和同事们的帮助。在思想上,我有了更成熟、更深刻的人生观,对自己有了明确的目标。
这些时日,我分别做过安装操作、数据迁移,还有一项是售票机的测试,对于这项,其实并没有完完全全地实际操作,不过还是有一定的了解,这些都给了我很多锻炼。虽然在贵公司做的时间不长,但无论是在人际关系还是在技能上,这对我都有很大的帮助,而这些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和工作中的第一笔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您在之前的工作和生活上给予我大力的扶持和帮助,同时也特别感谢赵总给了我进入x公司实习的机会,也感谢所有给予我帮助的师傅和同事。我知道公司的待遇比较好,但为了自己的目标,我不得不离职,同时我也明白,我的离职会对公司的这个项目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非常抱歉,我想出去实现自己的目标。
因此,我决定在下个星期一离职,即x年x月x日。在正式离开这前我会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任务。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贵公司事业蓬勃发展!
此致
敬礼!
尊敬的公司人事部:
您好!
我很抱歉自己在试用期内向公司提出辞职。来到盘点小组有一些时间了,很荣幸能成为xx超市盘点小组的一员。在试用期间,我学到了很多,感受了很多,非常感谢公司和小组给予我这样一个良好的平台。
由于个人原因发现对这份工作的方式有所欠缺,自己并不能胜任这类的工作,无法继续抱着热情去工作,长期下去也怕给整个小组造成负面影响,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不便,我深感抱歉。请领导安排人选。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并祝公司以后事业蓬勃发展。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12月24日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甲方按月发放。加班工资按 /小时计算。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发放,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工厂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厂部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的第一月内提出辞职甲方将扣除招聘、培训费用共 后,按实际数额发放报酬。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造成的结果予以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 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见公司用工制度)。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法规定不可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可以用做正式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相关阅读: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公司能够录用我,在这试用期以来,本人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这是一个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自我的一个月。在这一个月以前,本人对自己对这份工作充满了信心,可如今,那个自信满满的自己使得现在的自己深感惭愧,因为有两个摆在眼前的`问题让我有了辞职的念头,在一个月以前没有的问题在一个月的工作以来是如此清晰,让我不得不面对它们。
第一个问题是饮食问题,一向都认为自己适应能力很强的我,却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那样的不习惯,那样的不习惯让我看到煎饼就怀念米饭,吃到米饭就怀念家乡。
第二个问题是公司的工资发放问题,由于公司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公司财政运转情况而定,而没有明确到每个月的多少号,这对于当地人看来是不成问题的事情却在我这个外乡人眼里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因为我不得不去面对它。由于公司对员工的食宿没有保障,而本人又是一个人在外,所以对于吃饭和租房这两大基本的生存问题,是我不得不去面对的问题,而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只有靠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才能得到保障,由于公司对于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发放上面的没有绝对明确的时间,这令本人对于自己的生存深感担忧。
所以基于以上两点,我在此提出辞职,在我人生的道路上,我的第一份职业是公司给的,虽然我离开了公司,但是我对公司所保留的记忆却不会离开自己。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黄总: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xx正式写出辞职申请,或许我还不是正式职工,不需要写这封辞职申请。
来到这里也快两个月了,开始感觉这里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得融洽和睦。在这里有过欢笑,有过收获,当然也有过痛苦。虽然多少有些不快,不过在这里至少还是学了一些东西。
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不少东西。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彷徨。我开始了思索,认真地思考。思考的结果连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xx这项工作。而且到这里来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让自己这一段时间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赚一些钱,也没有想过要在这里发展。因为当初连应聘我都不知道,还是一个朋友给我投的资料,也就稀里糊涂地来到了这里。一些日子下来,我发现现在处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而且我一直以为没有价值的事情还不如不做,现在看来,这份工作可以归为这一类了。n多的时间白白浪费掉了。我想,应该换一份工作去尝试了。
离开这里,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领导们原谅我的离开。
祝愿这里蒸蒸日上!
望领导早日批准我的申请,在此非常感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部门的xxx,担任xx职位,我在公司目前还属于试用期,经过认真考虑,我决定辞去现在的工作。
此次辞职,无关公司,公司的领导和同事在这一段时间对我非常照顾,工作上有什么不懂的地方也能得到及时解答,我非常感谢您们对我的付出,让我在xxx这个大家庭感受到了深深的温暖,但是因为我的个人原因,我还是决定辞职了。
请领导原谅我的决定,同时也祝领导和同事未来的工作事事顺心!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甲方:__ 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聘用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
二、劳动报酬:甲方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乙方月收入为_______元,考核转正后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按正式职工待遇执行。
三、甲方的基本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权对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2)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考核乙方。
四、乙方的基本权利
乙方享有公司试用期工资待遇;对试用状况不满意,有请求辞职的权利。
五、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满,经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试用期内,乙方请长病假5天、事假计超过5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
六、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因工作能力或绩效不佳、未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者,甲方可随时解除此协议,甲方亦不负任何责任。
八、被辞退或自动辞职人员在离岗之前需提前通知公司,并结清本人与公司的业务和账务,填清工作交接单,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或乙方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甲方根据乙方表现作出是否批准乙方转正的书面决定,若批准,则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在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双方关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该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一些疏漏;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规解释纷繁复杂,实务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见。本文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浅见,希望能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得以厘清与修正。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新招用人员表现积极的特点,为节约成本,不断“试用”不断解雇,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假设有公司甲设有分支机构a、b、c(分公司形式,都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出现以下情况时,甲公司与其分公司a、b、c之间,以及分公司a、b、c互相之间,是算同一用人单位,还是不同的用人单位?
(1)劳动者王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a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2)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母公司甲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3)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b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这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理解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此解释,以上情形都可以作为不同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这对于劳动者是明显不利的,也违背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等级,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从法律上讲,分公司是一个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应与母公司视作一个整体。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规避法律,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将本公司与其分公司视作同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一概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过于绝对化。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这一点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找到根据。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
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做一个例外规定,即“离职一定期限以上的劳动者重新入职的除外”。
在以往的劳动关系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违法现象,就是有些单位滥用试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却约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利用试用期工资较低、劳动合同便于解除等特点,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对试用期工资进行规范,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广受舆论好评。本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对该条文的具体含义存在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就中文语法而言,两种理解均不为错。不过这一歧义已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所明确,采用的是第二种理解。
但是无论哪种理解,都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规范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因为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因此笔者建议把该条款中的选择关系改为并列关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既是企业全面考察新录用职工的过程,也是新职工考察企业的双向过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当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并没有把试用期排除在服务期可约定范围之外,因此理论上一旦双方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就可以向辞职的劳动者追讨培训费用;然而如此一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的权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所以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把试用期包括在服务期之内。
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按此复函精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然而这一十五年前的复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把试用期约定在服务期之内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同时这也提醒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职,用人单位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6〕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推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然而劳动部的这两个文件至今并未被废止,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不一致可能为今后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阻碍,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
甲方:xx
乙方:xx
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有限责任公司,现聘用xx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试用期员工,于xx年xx月xx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工作部门
xx职位(工种)
第二条、试用期
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xx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乙方如生病(一般疾病及慢性病)发生的医药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急诊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则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参照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法适当给予报销。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第三条、工作安排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教育培训。
第五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奖惩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终止合同或签定正式合同,本试用期合同自动作废。
第八条、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xx乙方:xx
代表人:xxxxxxxx代表人:xx
电话:xx电话:xx
日期:xx年xx月xx日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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