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5
关于2023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通用3篇)
2023-06-09
2023-03-05
2023扫黑除恶督导组 2023关于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
2023-03-06
2023-03-12
更新时间:2023-12-15 15:10:3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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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人员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是:紧密配合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保留工作骨干,提高行政效率。按照“工作需要、竞争上岗、综合考评”的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队伍,以适应加快我区公租房建设和工作开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公租房初审中心共配备8名工作人员。
(一)主任1名 主任职责:
1、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2、协调内部外部关系,化解工作矛盾,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正常、有序、规范运行。
3、定期检查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引导工作人员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5、组织落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咨询、受理、扫描人员4名 咨询、受理、扫描人员职责:
1、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是受理事项办理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补交材料清单,待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予登记受理,并扫描补录后移交初审办理人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
3、对初审办理人员承办的事项及时催办,对催办无结果的,以及超过承办时限未办结的`,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4、接到初审办理人员交回的办结材料后,立即告知申请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5、登记整理群众来信、来电、来人来访提出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给予答复或移交承接办理人员办理,对影响大、涉及面广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负责扫描上传公租房申请群众的申请材料。
7、负责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表补充录入公租房申请群众的个人基本信息。
6、负责咨询受理情况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定期整理、及时归档。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一级初审办理人员2名 初审办理人员职责:
1、负责办理本窗口审核服务事项,对承接办理事项负直接责任。
2、初审办理人员接到咨询受理人员移交的材料后,凡能直
接办理的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承诺办理时限,并负责全过程代理。
3、与相关单位具体经办人员及时联系,督促其按承诺时限办理,对不能按期办理的,了解原因并作记录,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4、及时办理咨询受理人员移交的来信、来电、来人来访事项,不能及时办理的,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5、承接办理事项办结后,向咨询受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6、负责承接办理事项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定期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一级复审人员1名 复审人员职责:
1、负责按要求完成复审工作。
2、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疑难案件的指导工作。 3、负责日常特殊案例的收集分析工作。
4、负责承接办理事项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定期分类整理、及时归档。按上级要求按期填报本部门对外报表。
5、承接办理事项办结后,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移交所有相关资料手续。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定岗定员情况汇总表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按照“突出重点、责任到位”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进行工作考核,按照分局相关劳动纪律和公租房相关细则要求由科室集体评议考核评分,并由科室负责人综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分共同责任目标和岗位责任目标。共同责任目标对科室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做出评价,岗位责任目标只针对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做出考核。考核评分按照共同责任(50%)与岗位责任目标(50%)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 表格中考核细则与相关岗位职责具体要求对照执行。 (2) 共同责任目标与岗位责任目标分别考察,最后汇总。
1、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与我校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即参加了20_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_年工改后至20_年7月31日前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新增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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