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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或国家政府是国家事务当局的总称。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被称为&ldquo联邦政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博爱7月8日电河南省博爱县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于20_年5月通过了中组部一级标准的检查验收。达标以来,始终以服务干部人事工作为目标,以做好日常工作为基础,以建立完善制度为保障,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提高利用效率为目的,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全县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领导高度重视,确保硬件投入
该县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均有领导分管,有专人具体负责,部务会定期研究分析相关情况,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了组织工作的议事日程。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人事档案工作经费得到了充分保证,我部曾先后投资10余万元购置硬件设施,落实干部档案管理用房六间,总面积达100平方余米,实现了库房、阅档室、办公室 “三室”分开;在“六防”设施配备上,加固了门窗,更换了窗帘,粉刷了墙壁,配备了加湿器、灭火器、灭菌器、排风扇、电风扇、温湿度计等设备和樟脑块等防蛀药物,达到了“六防”标准,在全市召开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会议上被市委领导高度赞扬。
强化教育培训,确保软件质量
该县每年均组织一次大规模的干部人事档案集中整理工作。20_年,本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原则,制订了《博爱县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对各管档单位档案员进行认真系统的培训后,对每一卷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装订和核对。在档案整理中,坚持做到在材料鉴别上“细”,对收集上来的归档材料要严格审查、核对,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时间不准确的档案材料全部退回;在档案材料分类上“准”,严格按照《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材料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工整清晰;在档案装订上“好”,使每卷档案达到材料全、无损坏、无卷角、无折皱、无残留金属物和四边整齐的要求,实现了美观、整洁、实用、方便。
严格执行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建立制度是基础,执行制度是保障。近年来,按照上级对档案工作的要求,结合实践探索,建立健全了干部档案查、借阅,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档案转递,安全保密等八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坚决做到“三不转”即个人带档不转,没有调令不转,材料不全不转;“四不借”即未经领导批准不借,非特殊需要不借,手续不全不借,亲属档案不借;“五不查”即无阅档审批表不查,非2名以上正式党员不查,涉及本人不查,牵扯亲属不查,未经批准不查。通过逐步制订和完善各项制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几年来,未出现一起失密、泄密、损坏等现象,提高了服务干部人事工作的总体水平,有效地维护了档案工作的严肃性。
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利用效率
在坚持制度、查(借)阅手续完备的前提下,该部不管是上、下班时间,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都能做到热情服务,随时保证查(借)阅干部档案。20_年元月,为进一步核准干部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等基本情况,为干部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科级干部档案进行了“四审四定”,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分别纠正了6名科级干部年龄,3名科级干部入党时间,5名科级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和4名科级干部最高学历,不但充分发挥了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效能,也为合理使用干部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该部逐步建立了干部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库,为干部基本信息的快速查询奠定了基础。20_年下半年,该部为公务员信息采集、公务员登记等工作查阅干部人事档案905卷次,并多次利用计算机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库中查询干部的相关信息,极大地提高了档案利用率。
狠抓宏观管理,确保整体质量
在抓好该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坚持每半年对县人事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管理的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个性化问题,单独处理;对共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对在干部档案转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从而提高了全县干部人事档案的整体质量。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选树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奋斗新时代、奋进新征程,经党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决定,对在县(市、区、旗)委书记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的于长辉等103名同志,授予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予以表彰。
县一级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县委书记在推动改革发展、促进长治久安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近年来,全国县委书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重大斗争、重大任务中,知重负重、砥砺奋进,发挥了“一线总指挥”的重要作用,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这次受表彰的县委书记,是全国县委书记中的优秀代表。他们政治坚定,忠实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实绩突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富有斗争精神,团结带领干部群众苦干实干、忘我工作,战胜许多困难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心系群众,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对人民群众感情深厚,一心为民、甘于奉献,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改善和发展民生,在人民群众中口碑好形象好;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依法用权、秉公用权,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焦裕禄、谷文昌、廖俊波等同志为榜样,树立新形象、展现新作为,更好地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厚植为民情怀,扑下身子办实事、解难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推动乡村振兴,不断提高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勇于担当负责,敢于善于斗争,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优良业绩;带头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继承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始终坚守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受表彰的优秀县委书记为榜样,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保持蓬勃向上、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不负时代重托、不负人民期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凝心聚力、锐意进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
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
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
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
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
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
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
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
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
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
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
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
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
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
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
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
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
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
,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
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
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
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
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
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
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
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
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
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
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
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
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
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
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
,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
、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
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
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
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
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
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
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
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
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
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
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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