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范文(精选6篇)

更新时间:2023-06-30 16:33:2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坚定地树立&ldquordquo和rdquo制度之前没有特权从心底里,我害怕这个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带头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篇1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拨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简称“主管单位”),即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会计单位。也就是说,主管会计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有所属会计单位并向其所属会计单位转拨经费。
  二级会计单位(简称“二级单位”),即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会计单位。也就是说,二级会计单位不直接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而是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有所属会计单位并向其所属会计单位转拨经费。
  三级会计单位( 也称“基层会计单位”)。即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也就是说,不论是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还是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只要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就是或者视同是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的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账单位”管理。

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篇2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__。

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 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 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 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 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 监督是 否实现有效分离 ;权责是否对等 ;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
  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 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 ;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 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 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 ;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 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 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 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 ;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 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 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 ;是否严格履 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 ;是否存在截留、 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 ;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 ;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 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 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 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 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 加强会计机构建设, 提 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 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 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 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 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
  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第
  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 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 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 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 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 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 "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 预算完成有评价、 评价结果有反馈、 反馈结果有应用 "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折叠第二节
  第二节 收入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 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 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对应收 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 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 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
  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 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 源是否 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 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 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
  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 ;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 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 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
  加强债务的对账 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折叠第三节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
  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 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 会、内 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 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 种、规格、 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 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折叠第四节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 相互分 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 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 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 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 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
  贵重资产、危险资产、 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明确资产的调剂、 租借、对 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 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 作,实 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 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折叠第五节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 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 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
  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 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 单位应当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折叠第六节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 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 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 采取应对措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 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 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 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 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 20_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篇4

  为完善单位管理结构,强化站领导对单位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满足单位管理需要,根据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是指站领导之间的管理权限授权以及由站长向各部门授权,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部门必须在站长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活动。
  第二条 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站领导统一领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单位遵照民主集中、依法行政原则进行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四条 单位各管理事务、“三重一大”事务决策权集中在站领导班子。站长根据工作需要、分级管理、分级授权原则,对副站长、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确定分级授权标准等。
  第五条 根据局相关干部管理规定、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站长因公(私)外出离岗期间,其行政事务管理权限可授权予一名领导班子成员,授权文件需盖站公章后报备局办公室,授权时限从外出离岗开始至回岗上班结束。
  第六条 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及特别授权两个类别:
  1.基本授权是指对副站长及各部门工作、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
  2.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
  站长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向副站长及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除对该副站长和部门授权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接受站长基本授权的副站长和部门负责人不得转授权。站领导班子成员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需要,如因公外出等情况,可对在岗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特别授权。
  第七条 授权基本形式
  1.基本授权:由站领导班子代表单位发布各部门工作职责,被授权人为副站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2.部门特别授权:由站领导班子会议议定,办公室发布通知,被授权人为特定部门负责人。
  3.专项事务授权: 由站领导班子会议议定,被授权人为特定人员。
  第八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
  基本授权须经站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办公室制订明确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作为对该部门基本授权依据。
  1.人事授权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人员管理制度制订
  (2)部门人员考评、奖惩
  (3)人事任免推荐权
  (4)组织架构及定岗定编建议权
  2.财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预算编制及调整
  (2)预算内支出费用审核
  (3)预算外支出费用审核
  3.业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工作职责内容及标准制订
  (2)部门各岗位职责及人员分配
  (3)部门所属业务对外合同商谈
  第九条 当被授权人和部门发生下列情况时,单位可变更对该部门的基本授权:
  1.部门调整
  2.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3.由于政策调整出现某些业务不可由同一部门负责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条 当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领导班子可以向各部门进行特别授权:
  (1)在单位员工需超出基本授权对外洽谈业务或订立合同、协议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 站领导班子可向办理该事务的部门负责人出具专项事务的《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单位经办人。
  (2)在单位发生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时,为妥善处理纠纷,单位领导班子可向处理该纠纷的副站长及部门负责人出具专项事务《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单位经办人或单位聘请的处理纠纷的律师。
  (3)其他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由单位领导班子在授权范围内决定。
  (4)办理本条上述授权时,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依照单位相关印章使用办法履行用章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班子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应标明授权时限。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授权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应立即向单位领导班子汇报授权的使用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
  (1)授权书中规定期限届满,如果单位领导班子没有发出授权展期的通知,则授权终止。
  (2)授权被撤销。
  (3)被授权部门被撤销。
  (4)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原授权书终止。
  (5)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十三条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1)站领导班子不定期对被授权人和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授权部门负责人定期向单位分管领导汇报行使授权权限实际情况。
  (2)站领导班子在审查中发现被授权部门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该部门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呈站领导班子对其作出处分决定,该重大越权行为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篇5

  1、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党政、人大、工青妇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3、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4、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治耗、费用等信息。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5、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6、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7、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

  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8、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

  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公务人员驾驶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乡党委、县纪委和县公安交警报告。

  10、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节能减排和绩效检查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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