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5
关于2023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通用3篇)
2023-06-09
2023-03-05
2023扫黑除恶督导组 2023关于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
2023-03-06
2023-03-12
更新时间:2024-01-02 16:53:5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03-05
关于2023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通用3篇)
2023-06-09
2023-03-05
2023扫黑除恶督导组 2023关于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
2023-03-06
2023-03-12
一、圆满完成了今年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中医类别一技之长及确有专长报名考试工作
今年上半年组织本年度的中医医师资格报名,至报名结束,共有109名考生取得考试资格。下半年完成了中医医师注册工作,本辖区内共计注册、换证中医医师88人。并于11月份完成了中医药一技之长及中医确有专长审核报名工作,截止报名结束本辖区共计报名25人。
二、完成了省卫生厅关于中医医院建设调研工作,积极参与完成了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并制定了本辖区内国医堂建设的相关方案
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积极完成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基线调查工作;在全市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方面,东昌府区中医院结石病科被列为重点专科项目之一;顺利完成了本年度东昌府区三个国医堂建设任务,即:古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梁水镇第二卫生院、闫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广泛开展了中医知识宣传,运用中医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使广大基层群众认识中医药、了解中医药、使用中医药,为居民提供合理、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三、完成了本辖区30家中医诊所的校验及规范工作,维护了医疗市场的稳定。
今年5月份,我局对全区30家中医诊所进行了校验,并召开专题会议,从人员资质、房屋面积、制度、一起设施飞、等方面严格把关,依次对各诊所进行了校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暂缓校验。
四、顺利开展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作及村卫生室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今年4月份,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卫生厅、发改委等4部门及市卫生局有关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东昌府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东昌卫发〔20__〕58号)及《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卫发〔20__〕59号)文件;根据《山东省村卫生室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我局根据本辖区内前期开展的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调查,合理确定了培训对象100名乡村医生进行为期40个学时的培训,并定于12月下旬进行考核,以上工作切实提高了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了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使中医药在基层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得到了不断提高。
五、加强了中医药人才培养教育及评定
根据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20__—20__年)的通知,我区派出中医药人员6人到上级单位进修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继续抓好在职中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全区中医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效果良好,并于今年8月底完成了对本辖区内中医类别在岗人员任期考核工作,共计15人;在聊城市名中医药专家评审中,我区有1名获得市名中医药专家称号、2名获得基层名中医药专家称号,此次评选为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活动和各项公益活动,师承带教,做好了师资及技术准备。
以上为我局本年度工作汇总,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中医事业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是乡、村中医工作发展不平衡,中医药人员配备不足,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三是部分单位中医科建设有待加强,师带徒机制尚需完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经验总结有待改进和提高。
在新的一年里,相信在市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强力推进我区中医药工作,积极争取财政中医药专项经费及中医事业费投入,加强中医机构及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人员引进、培养、教育机制,努力提高中医药工作人员待遇,确保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20__年我区中医药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及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下,医政科在完成局党委临时交办的工作以外,主要完成了以下重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圆满完成了今年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中医类别一技之长及确有专长报名考试工作
今年上半年组织本年度的中医医师资格报名,至报名结束,共有109名考生取得考试资格。下半年完成了中医医师注册工作,本辖区内共计注册、换证中医医师88人。并于11月份完成了中医药一技之长及中医确有专长审核报名工作,截止报名结束本辖区共计报名25人。
二、完成了省卫生厅关于中医医院建设调研工作,积极参与完成了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并制定了本辖区内国医堂建设的相关方案
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积极完成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基线调查工作;在全市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方面,东昌府区中医院结石病科被列为重点专科项目之一;顺利完成了本年度东昌府区三个国医堂建设任务,即:古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梁水镇第二卫生院、闫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广泛开展了中医知识宣传,运用中医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使广大基层群众认识中医药、了解中医药、使用中医药,为居民提供合理、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三、完成了本辖区30家中医诊所的校验及规范工作,维护了医疗市场的稳定。
今年5月份,我局对全区30家中医诊所进行了校验,并召开专题会议,从人员资质、房屋面积、制度、一起设施飞、等方面严格把关,依次对各诊所进行了校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暂缓校验。
四、顺利开展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作及村卫生室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今年4月份,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卫生厅、发改委等4部门及市卫生局有关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东昌府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东昌卫发〔20__〕58号)及《关于印发东昌府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昌卫发〔20__〕59号)文件;根据《山东省村卫生室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我局根据本辖区内前期开展的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调查,合理确定了培训对象100名乡村医生进行为期40个学时的培训,并定于12月下旬进行考核,以上工作切实提高了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了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使中医药在基层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得到了不断提高。
五、加强了中医药人才培养教育及评定
根据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20__—20__年)的通知,我区派出中医药人员6人到上级单位进修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继续抓好在职中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全区中医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效果良好,并于今年8月底完成了对本辖区内中医类别在岗人员任期考核工作,共计15人;在聊城市名中医药专家评审中,我区有1名获得市名中医药专家称号、2名获得基层名中医药专家称号,此次评选为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活动和各项公益活动,师承带教,做好了师资及技术准备。
以上为我局本年度工作汇总,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中医事业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是乡、村中医工作发展不平衡,中医药人员配备不足,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三是部分单位中医科建设有待加强,师带徒机制尚需完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经验总结有待改进和提高。
在新的一年里,相信在市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强力推进我区中医药工作,积极争取财政中医药专项经费及中医事业费投入,加强中医机构及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人员引进、培养、教育机制,努力提高中医药工作人员待遇,确保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相对独立;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基本设备包括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五)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三、申请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医疗机构平面设计图;
(五)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用房合同;
(七)设备清单;
(八)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九)消防应急预案;
(十)符合环保、消防相关规定的认定资料。
注:以上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_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医诊所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感染,确保医疗安全,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特制定本院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一、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成立了医疗废物处理领导小组, 负责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日常医疗废物回收处理的检查监督,进行医疗废物回收。
二、加强医疗废物回收处理贮存设施的配备和保障,配备收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带盖暂存箱,并有相适应的废物回收袋,医疗废物装黄色垃圾袋,生活垃圾装黑色袋。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回收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进行了防护培训。
三、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分袋收集处理
1.感染性医疗废物①一次针炎针使用后放置于损伤性废物内;②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使用后的其他一次性医疗用品、器械等;传染病人使用后废弃物装双层黄色袋。
四、回收管理
1.在回收医疗废物时做好个人防护是极为重要的,必须穿工作服、戴帽子、口子罩、橡胶手套,在回收传染性废物时,戴双层手套,防护用品,并及时消毒清洗。
2.下一步,将与呼和浩特市奕德康医疗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统一由该公司规范化处理。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