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5
关于2023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通用3篇)
2023-06-09
2023-03-05
2023扫黑除恶督导组 2023关于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
2023-03-06
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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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振兴〔20_〕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_〕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 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乡镇、村(居)委会、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点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点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点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乡镇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点控建、控修管理。20_年12月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迁对象加建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20_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点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其他事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搞好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督查问责。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点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了解我县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推进和规范农村牧区“精准”扶贫,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贫困地区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县委安排,7 月6日至14日,县人大会调研组到全县各乡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调研。此次调研主要采取听取县扶贫开发局、县农牧局、乡镇党委政府工作汇报,组织召开乡镇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人大代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座谈,深入贫困村、90%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查看走访以及查阅资料等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扶贫开发现状和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县紧抓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藏区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政策的历史机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从20xx年底至20xx 年底,累计投入财政扶贫专项资金1.05亿元,减少贫困人口3462户,16254人,占全县贫困人口的64%。贫困村人均纯收入从xx元增长到xx元,年均增长27%,贫困状况得到有效缓解。
截至目前,全县贫困村29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183户xx人,占全县农牧民总人口的15.16%,接近贫困线人口6204户xx人,占全县农牧民总人口的46%。
二、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县自然条件差、灾害频发,经济基础滞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薄弱,贫困程度深,推进“精准扶贫”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发展基础薄弱,扶贫任务繁重。全县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干旱浅脑山区和高寒牧区,这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多发,基础设施薄弱,行路难、住房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仍然突出。贫困地区人口素质相对较低,大多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收入来源和经济结构单一,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弱,“等、靠、要”思想依然严重。贫困与非贫困边缘户家庭数量较多,因灾、因病返贫现象突出,导致巩固和提高扶贫成果难度加大。数据统计显示,在贫困人群中缺技术、缺资金、缺劳力、因病户数分别占28.55%、23.44%、21.24%、10.75%。
(二)产业扶贫带动能力不强。目前,我县农牧业处于低层次小农经济状况,规模小、效益低, 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缓慢,发展和提升空间有限,尤其是虫草经济成为群众主要收入来源,导致贫困群众增收渠道极为狭窄。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的扶贫产业少;热贡文化产业覆盖面小,受益群众少,产业化步伐相对缓慢;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集约化程度低,经济效益不高,辐射带动力不强。
(三)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我县扶贫资金项目小而散,存在撒胡椒面现象,更多的是在“扶农”而不是“扶贫”,导致专项扶贫资金作用发挥不明显。用整村推进项目发展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引导发展、激励发展,甚至是逼着发展的状态。项目资金直接扶持贫困农户,而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弱,难以应对市场、自然、技术三重风险,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效果差,做到“扶持到户”,但是“效益不到户”。此外,易地搬迁群众产业发展滞后,导致相当部分搬迁群众的经济收入渠道狭窄,除居住条件改善外,经济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四)扶贫工作力量薄弱,扶贫帮扶不到位。贫困村“两委”班子带领群众致富的意识不强、能力有限、本领不足,脱贫致富方面作用发挥不明显。乡镇未配备扶贫专职人员,分管人员身兼多职,对扶贫工作投入精力不足、重视不够。联建单位帮扶工作停留在送资金及衣物,对研究联点村情况,制定发展思路、推动发展方面办法不多,措施不力。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金整合不畅,不少行业部门认识不到位,缺乏沟通,“单打一”情况依然存在,难以发挥行业扶贫力量整合效应。
三、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摸实贫困底子,打好攻坚基础。借鉴先看房、次看粮、再看学生郎、还看技能强不强、最后看有没有残疾重病躺在床的“五看法”方式,逐村逐户逐人进行精准摸排、规范识别、分类建档,为开展精准扶贫提供真实情况和准确依据。一要选准扶贫对象。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程序和环节进行识别,确保识别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扶贫对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可,真正把贫困对象精准识别出来。二要找准致贫原因及脱贫对策。对贫困村、贫困户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区分因灾、因病、因学和缺项目、缺资金、缺劳力、缺技术等情况,列出需求清单,因户因人施策,对症下药,真正做到致贫原因清、帮扶措施准。三要健全档案资料。收集完善文字资料,建好县、乡、村三级精准扶贫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二)聚焦关键领域,加快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精准扶贫,就是要聚焦脱贫致富的瓶颈制约,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措施,解决关键问题。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扶贫攻坚机遇,将扶贫开发纳入“十三五”规划,集中力量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①加强水利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饮水工程投入力度,解决全县各乡镇村庄、牧业点至今未通自来水、部分未实施入户工程、部分自来水管道年久失修等问题,解决群众饮水困难。②加强通村道路建设。争取实施通村道路硬化项目,解决部分乡镇通村道路及牧业点未实施道路硬化项目问题。③加快农网升级改造,解决新户和牧业点不通电问题。④改善贫困户住房条件。争取实施危房改造项目,完善贫困村住房建设规划,力争尽快消除贫困户的危房。同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游牧民定居工程和住房奖励补助政策,免除或减少贫困户自筹资金部分,切实解决贫困户自筹资金困难问题。通过大力改善贫困地区“水、电、路、房”基础条件,有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增长、推进农牧民增收。教育方面,通过校舍安全工程,抓紧落实标准化校园建设,加大学前教育、中小学建设力度,推动教育教学规范化、标准化。积极争取学前及幼教教师编制,加大中小学双语教师培养招录力度,缓解教师缺编、专业不合理现状,提高全县教育教学水平。同时,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贫困户(高中及以上)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努力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利用20xx年时间实施“一户一名大学生”计划,阻止贫困的代际相传。医疗方面,探索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重特大疾病二次补助、大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商业医疗保险“四道保障线”,有效缓解看病难问题。同时,加大县级人民医院争取力度,让农牧民群众享受县级医院医药费用报销政策,并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配备紧缺医务人员,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社会救助方面,有效衔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贫困户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对象,实行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提高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争取将失地贫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解决“城中村”失地群众生活困难。同时,提高农村牧区单亲家庭、残疾人及孤儿补助标准,切实解决特殊人群生活困难。此外,对受自然灾害及非正常因素致贫的特殊困难的群体及时提供扶贫,进行政策、资金、物质等方面扶贫帮助。社会养老方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制定符合我县客观实际的长期发展规划,努力实现一个乡镇一个中心福利机构,一个村一个幸福园,一个社区一个日间照料场所,将贫困户成员中无劳动能力老年人纳入社会养老范围,减轻贫困户经济负担。易地搬迁方面,积极探索多哇、瓜什则、兰采高寒牧区在自然村(牧业点)建立生产生活区、乡镇所在地建立生产服务区、在县城建立生活区,解决少有所学、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对地质灾害频发、生存环境恶劣的双朋西乡、扎毛乡、加吾乡部分贫困村实施易地搬迁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贫困村群众生存与发展条件。同时,根据资源特点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扶持手段,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支持易地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确保移民收入稳定。建议:政府通过用扶贫资金购置或租赁铺面的方式,隆务古城一条街安置一批,扶持开展传统手工产品加工销售;隆务寺附近开辟热贡文化特色产品销售一条街,安置一批经营热贡文化旅游产品;隆务庄、加查么新建市场安置一批,扶持经营农畜产品及建工建材等销售,解决搬迁群众的后续产业问题。
(三)大力推进产业扶贫,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产业化扶贫是扶贫开发的必由之路,也是精准扶贫的必然选择。要坚持因人因地施策,制定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的专项支持政策。一是强化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贫导向。以“控制数量、提升质量、规范运行”的工作思路,积极巩固已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成果,建设和完善生产配套设施,着力提升合作社效率和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县纯牧区、半农半牧区、川水区草地资源、畜种资源、高原农作物和热贡文化等资源优势,建议:①多哇、兰采、瓜什则高海拔纯牧业区扶持发展舍饲畜牧业及酥油、酸奶、风干肉等畜产品生产销售产业;②双朋西、扎毛、加吾、黄乃亥、曲库乎、牙浪等半农半牧区扶持发展种草养畜业以及马铃薯、苗木销售加工产业;依托麦秀原始森林自然风景、双朋西丹霞地貌资源优势,扎毛、双朋西库区扶持发展自驾游乐项目,让群众在服务项目中受益,增加收入;③隆务、保安、年都乎等川水地区扶持发展生猪繁育、藏鸡养殖和唐卡、堆绣、泥塑等热贡艺术产品加工销售产业;扶持建立“农家乐”、特色种植采摘园、特色养殖休闲园、吾屯特色文化产业园。通过合作、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引导贫困户主动融入集约化生产,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实现脱贫致富。二是大力推进金融扶贫。金融机构要真正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精神,将群众房屋、土地、林地等评估产权抵押贷款,切实为群众发展生产,创业脱贫致富提供资金支持。创业带领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创业人员给予小额贷款贴息扶持,鼓励能人创业扶贫。同时,建立和完善村级扶贫互助资金组织,增加资金投入,做到扶贫互助资金组织覆盖全县贫困村,确保贫困农牧民享受金融服务。此外,加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三是加大农牧民技能培训力度。①有效整合农牧、人社、扶贫等部门项目和资金,通过举办唐卡、堆绣、泥塑、演艺等热贡文化艺术培训班和泥瓦工、挖掘机、烹饪等实用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提高、档案和培训效能追溯机制,促进劳务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提升农牧民群众脱贫致富能力。②争取创办县级职业技术学校,开设以唐卡、堆绣、泥塑以及种养殖专业和课程,着力培养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牧民,着力培养贫困地区特色产业示范带头人、科技种植养殖能手,积极发挥带动引领作用。③选择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家庭收入的经济合作组织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开展贫困农牧民技能培训。四是持续加大开展劳务输出力度。强化政府引导,县级财政专项安排资金,大力扶持贫困群众就业创业,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同时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其他地区进行对接洽谈,亲帮亲,邻帮邻,拓宽劳务输出渠道,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培养和鼓励经纪人队伍,发挥经纪人在劳务输出方面推波助澜作用,千方百计增加群众收入。同时,每年向乡镇下达贫困人口劳务转移任务,并纳入年度考核, 切实提高劳务输出实效,达到拓宽眼界,转变观念,增加收入的目的。
(四)切实加强基层,带强扶贫攻坚队伍。不断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基础工作、提高基本能力,扶贫攻坚才有可靠的组织保证。一是加强扶贫队伍。结合“三基”建设工作,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向贫困村选派第一书记和扶贫工作队,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扶贫工作中的组织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从农村致富能手、大学生村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退伍军人中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将优秀人才选拔充实到村干部队伍中,让致富能手带动群众脱贫致富。同时,借鉴“同德模式”,建立“县级领导干部联村、部门单位包村、下派干部驻村、城乡党员联户”的扶贫工作机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主抓扶贫工作,切实为扶贫攻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对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作用充分、表现优秀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对在扶贫攻坚上认识不到位、作风不扎实、效果不明显、任务完不成的要进行问责,该惩戒的坚决惩戒。三是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一方面,积极引导贫困群众不等不靠、自主创业、勤劳致富,不能一味靠政府救济。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扶贫攻坚中,让群众充分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到验收全过程,激发广大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热情,内外发力,共同推动扶贫工作三年内见实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振兴〔20_〕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_〕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 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乡镇、村(居)委会、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点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点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点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乡镇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点控建、控修管理。20_年12月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迁对象加建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20_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点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其他事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搞好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督查问责。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点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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