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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节能宣传周时间】2023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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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个人合作协议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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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四)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债务承担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江永承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具体分工如下:
江永承负责拓展业务,与客户订立合同
陈远志负责车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潘进明负责洗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
e、处理流动资金壹万元以上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十条规定,应按合伙企业实际损失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天津利xx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金玉堂
地址:赣州市xx大道xx号(国际汽车城对面)
电话:xx、xx1 传真:0797-xx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互惠互利为共同发展原则,遵守我国相关法律为前提,
达成本协议,甲乙双方愿意遵守此协议的各项规定。 一、合作事项:
(一) 甲方授权乙方在__江西_省___赣州_市区域内代理甲方业务,为客户提供代理服务。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为: a.指定区域内开发终端客户;
b.在指定区域内为终端客户提供服务;
c.宣传、介绍甲方相关业务、营销活动及优惠政策等; d.协助终端客户办理开户相关必要手续;
e.办理其他经甲方所授权的业务。
2.乙方只能将甲方品牌及相关标志、名称、广告语等用于金玉堂业务中,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二.居间报酬的约定
(一)居间报酬按以下方式计付:
※客户交易净手续费:客户交易手续费扣除交易所及银行正常收取比例后的净值:
1.代理服务费解释为从客户交易手续费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费用来支付代理商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报酬。
2.居间报酬的支付办法:(见附件)
3.甲方每月15日前按上述比例结算乙方上月的居间报酬,每月25日前发放,但若遇节假日可顺延。乙方需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相应的税费。
4.乙方如对其服务客户的上月交易数据有疑问,有权在30天以内要求与甲方进行复核。
(二)乙方代理金玉堂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条款办理。
※所有与终端客户买卖业务的合同,乙方必须发还甲方,均由甲方直接签订。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具备甲方所规定的代理商条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主动接受甲方
审核。对于未具备代理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代理权的,甲方有权利收回代理权及相关权益,并按照有关法律及甲方相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
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3.乙方承诺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或其它客户的利益;
4.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5.乙方承诺不得吸纳已在甲方开户的客户;
6.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代客户操作账户交易;
7.乙方承诺不得以不正当或非甲方授权范围的条件吸引客户;
8.乙方承诺不从事有损甲方利益或其它代理商利益的活动。乙方违反此义务时,甲方有权取
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同时,乙方违反此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协议签署后,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与其它同类公司同时合作及再代理其它同类公司业务、
产品,如有其行为甲方可随时取消其代理权;
10.乙方发展的终端客户,概由乙方负责指导和服务,对于乙方与客户间发生的纠纷,由乙
方与客户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应对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因乙方保密不善导致相关保密资料
泄露的,乙方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及规定赔偿甲方损失,因此造成乙方客户流失或发生其他或纠纷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12.乙方有义务与权利应邀参加甲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乙方如需在
媒体平台或公开场合向客户宣传、介绍甲方及其业务时,需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方可进行,否则,甲方将对发生的任何不实宣传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有义务向客户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不得向客户作任何投资保证或各种不实际的承诺。
14.乙方有义务定期浏览甲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及政策。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专业培训,为乙方按照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
2.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应得相应代理费;
3.甲方应对乙方的相关信息及其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4.甲方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的方式与途径支持乙方开展代理业务;
5.甲方视必要及现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推广等活动,支持乙方开展业务;
6.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且代客操作账户交易
造成的任何后果与甲方无关,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鼓励客户对甲乙双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供畅通的投诉与举报通道;
8.对于客户反映的乙方违规行为,甲方将依照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限期整改及严肃处
理;
9.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企业以及产品的各种证书,例如: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书(副
本)、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作为备份文件。确保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协议,如有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对方索取
由此经济以及名誉损害赔偿。
六、协议解除: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下解除,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 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协
议,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
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5.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甲方自己开户交易,并不得代乙方客户做代客理财,如有发
现,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降级或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6.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潮汐、
雷电、战争、供电、电信及通信设备中断、罢工、政府管制、交易所暂停交易、互联网系统故障及通过互联网未经许可的存取、盗窃交易敏感性数据、他人恶意地对网站攻击病毒等事件及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信息传递中断等任何一方不能预见
且不能合理控制的事件)发生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七、保密条款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对自己所获知、了解和掌握的对方任何商业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均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泄密,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协议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供给接收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如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双方订立的合同以及其它技术和商业信息。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合同、报告、电子邮件等。
八、附则
1.本协议同时等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壹年。协议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可重新签订新协议;若续约期内甲方制定出新的协议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协议。若协议期满后双方决定不再续签合同或期满前双方约定合同提前终止,则本协议下的合同义务均不再继续履行。
3.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应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5.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市场竞争等原因,甲方有权调整客户交易费用标准,并对乙方代理服务费额度作出相应调整,如因系统原因,软件漏洞等,或人为恶性-交易产生的赢亏及交易量,甲方不予认可;
6.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并且将本协议邮寄至甲方指定地点,否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7.甲方与乙方是相互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并不能解释为任何一方是另一方的合伙人、合资企业或建立了任何形式的合法联营;
8.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9.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以最新更改件为准。
10.本协议签署地为江西赣州市xx大道xx号。
甲 方:天津利安xx投资有限公司
乙 方:赣州分公司金玉堂
盖 章: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
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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