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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 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种客观现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归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歧见。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调节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的法律性质。“特殊关系说”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称之为教育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公法特征的法律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是适用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还是适用过错责任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既不符合我国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理,而且在实践上有不可克服的弊病,因此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或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因而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是一种基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过错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有其积极意义。但其法律效力层次过低,某些规定与民事法律相抵触,对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学校、学校的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区分等应规定的内容未作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可供借鉴的思路是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赔偿责任社会化
我国大中小学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是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保障广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和保证。
近年来,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教育领域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实,这种事故并不是现今才出现的事故种类,而是早已有之,只是在以前没有像现在这样频繁出现而已。这种事故的不断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多的不安定因素,而且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造成重大影响,对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提出妥善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报道,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万人以上 (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竟达到了万多人),还有更多的学生遭受各种伤害。在校生致人损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对此的民事赔偿规范,仅《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受到伤害的学生家长认为这样对学生保护不力,甚至到学校闹事。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做的判决也往往被舆论认为过分偏袒校方。而学校方面则往往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相对于受益来说过重。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有的学校干脆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一些措施甚至与素质教育目标背道而驰: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不敢在体育课中进行对抗性训练、不让学生在节假日返校使用体育设施,不组织春游、秋游等校外活动。这已经成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大障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以及一些地方
人大制订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如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处理条例》等。一些地方法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在学习、生活期受到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应以侵害人和单位为共同被告,并由这些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根据 《立法法》第8条,对民事基本制度的规定只能制订法律。因此,这些规范显然难以对法院的审理具有拘束力。《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应社会的需要,依据 《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教育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对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意义重大。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有关问题做些探讨,以期推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研究,为解决这一关乎学生、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难题作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实际上就是校园事故。不过,校园事故这个概念较为狭窄,不能概括学生伤害事故的全部。按照现在有限的研究这种事故责任的文章来看,对这种事故概念的界定还不够全面和准确,需要进一步斟酌和完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 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概念作出界定,但是从该条例的第2条中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界定为“在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 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办法所称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笔者认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除了结合上述一些规范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方面进行分析,以求对学生伤害事故作出一个准确、完整的界定。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1、学生概念的范围,不能过于扩大,以至于偏离法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意。
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应当受到救济的人。正确界定学生概念的范围,是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最重要的一环。在界定了学生的范围之后,就确定了学校的范围。
学生,首先就是在学校学习的在校生。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即在校就读的学生。非在校生发生的事故,不是这种事故。其次,学生所在的学校,究竟是什么学校,意见较为分歧。有的认为应当是中小学校,有的认为应当包括幼儿园,有的认为还应当包括大学。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由此可见,该办法认定的学校包括了高等院校,学生也应包括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其立意不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
因而,界定“学生”概念的时候,应当从这一基本立意出发进行考虑。所以,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应当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其中,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保护对象;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是由于其是未成年人,且在国家规定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中就读,应当视为学校学生;中小学校中已经成年的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是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以及中小学生的特点,可以准用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于大学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都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高等院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包含在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之中,但不是法律保护的重点。
2、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对于这一点,学者和有关立法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将学生伤害事故界定在这一范围之中,是正确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教育和教学活动的范围究竟应当有多宽,还要有明确的说明。在现实中发生纠纷的,很多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不同的分歧意见。首先,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是学校组织的,一般发生在校园,但是学校在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因而,学生伤害事故不局限在校园。这也是将学生伤害事故称之为校园事故不甚妥当的原因之一。其次,学生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采用“门至门”的原则,就是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其例外的情况是,学校组织的校外的活动不在此限;有学校或者幼儿园的接送班车的,应当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安全保护。在一个案例中,幼儿园班车在送幼儿回家的时候,停车不当,接送的老师疏于注意,幼儿在下班车的时候,造成伤害。这属于“门至门”规定的范围,是幼儿园的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在这里必须注意一点,在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并不一定是学校(幼儿园)应负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换句话说,一个事故是学生伤害事故,但学校(幼儿园)对该事故不一定有责任。就好象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人身伤害案件,^v^不能全部负责赔偿一样。
3、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在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界定中,仅仅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不包括学生本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这种界定,仅仅从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的角度考虑的,没有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笔者看来,侵权行为法重视对学生安全的保护,同时也重视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人身伤害事故的救济。而且后一种情况不能说与学校无关,而是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事故。不规定后一种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这样的办法是不完善的,当然,前一种事故是重点,这也是不容置疑的。
至于造成学生财产损害的事故,以及学生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事故,其处理办法应当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是一致的,但是既然说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就不包括这种财产损害的事故,因而可以不将它包括在其中。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本文主要在这个意义上研究学生伤害事故,适当顾及到高等院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究竟怎样才能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是:一是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二是事故必须发生在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环境,三是事故必须发生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四是事故必须与育人密切相关,五是构成事故必须存在学生人身伤残或死亡的较为严重的后果。
这种看法基本上说出了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要求,但是在一些方面还不够准确。
笔者认为,既然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那么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学生在
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这个要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局限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就是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不包括财产损害事故。受到伤害的应当是学生,或者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事故。在前者,学生是受害主体,是受害人;在后者,学生是致害人,是实施行为致人损害的加害行为人。
2、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当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前述“门至门”的原则,应当是确定这一界限的标准。其基本含义,就是学生确实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脱离学校的管理,学校不再对学生的伤害事故负责。例如,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也是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之中,并没有因为学生不在学校,而丧失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对这种校外活动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期间问题上,人们最常发生的错误就是:只要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就有过错,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3、仅仅指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人身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是伤害和死亡。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这种损害事实还应当表现为财产的损失,例如,医疗费的支出、护理费的支出、丧葬费的支出,等等。在人身伤害事故的损失中,要不要包括精神损害的损失,有人持反对态度。这种意见是不对的。在人身伤害的损害中,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不能凭着人的主观好恶而取舍。在立法和司法上,已经确立了对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没有理由认为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场合不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精神损害,也要予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也对此予以明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的除外。”
(二)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规定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行为,原则上是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中,没有正确履行或者违背《教育法》关于学校履行的这种职责的行为。
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学校疏于管理的行为
学校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义务,致使在这个过程中,造成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后果,以及学生伤害他人后果的发生。这种管理,是对学校活动的管理,不是指对学生的管理。这种行为是学校自己的行为,是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因而属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学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江西某小学的厕所年久失修,险象环生,但是学校疏于修缮,致使某日倒塌,68名学生落人粪池,造成28人死亡。这就是学校自身疏于注意义务,是自己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了未成年学生的死亡和伤害后果。该学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说明的是,学校的这种行为,是对自己本身行为的不注意,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学生所负的那种管理、教育和保护的注意义务。
2、学校疏于保护的行为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保护的义务,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学生,负有其安全的保护义务。学生在校接受教育,学校虽然不是承担的监护义务,但是仍然应当承担其安全的保护义务。负担这种义务,就应当善尽职守,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和懈怠而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疏于这种对学生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的行为构成违法。例如,在学校遭遇的意外事故中,学校应当并且有条件救助学生,却不救助,教师率先躲避灾害,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就是疏于对学生的保护,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学校疏于教育的行为
这种教育行为,是专指对学生的教育,而不是指广义上的教育活动。在对学生的教育中,没有尽到教育职责,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教师在对学生教育后,学生拒不服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可以免除学校和教师的责任。
学校的上述行为,包括学校的行为,也包括负该种责任的教师的行为。学校的疏于职守行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的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其行为疏于执行职务,其行为的后果属于职务行为。当其行为不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学校应当承担转承责任 (替代责任)。
在对学校行为违法性的判断上,应当违反《教育法》和民法的规定。《教育法》规定的标准,是学校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民法规定的标准,是对学生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义务。 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就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性要件。
(三)学校的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学校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行为,须与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即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在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上,在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只有一种因果联系,即学校的行为就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没有其他原因。这样的行为就是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具有这样的因果关系,学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很多时候,学校的行为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而是由于多个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学校的行为仅仅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这时候,应当认真判断,研究学校的行为究竟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还是条件。如果是原因,则与其他原因构成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学校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那份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仅仅是条件,并不是原因,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有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后果责任,还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只有学校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学校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则不承担责任。
确定学校过失的标准,是学校的注意义务。学校的注意义务,就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义务的性质,应当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一种很高的注意义,高于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和普通人的注意。 学校作为一个谨慎人,对自己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发生损害事故。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过失。学校存在这种过失,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学生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最重要的是要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使得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了统一、明确的规范。
在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最重要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二是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一)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
学校究竟以什么样的基础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
医院学习、生活或者治疗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这些单位对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职责,因此,可视情况决定这些单位适当地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主张的直接来源,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v^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这条规定的内容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种主张认为,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当未成年的学生在教育或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主张认为,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而是在于学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承担的对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关系,而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只有遵循教育的规律和《教育法》的规范,才能够正确理解和处理这类事故。依据《教育法》关于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有过失,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这类事故责任案件时,基本上也是采纳这样两种不同的主张,或者认为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民法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教育法上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教育法律关系。例如,阎红瑞诉旧寨村村民委员会等因其在幼儿班期间被其他幼儿玩火烧伤损害赔偿纠纷案。阎红瑞是山西省左权县拐儿镇旧寨村幼儿班的学生,诉讼时6岁。1986年,旧寨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幼儿班,聘请本村村民张向琴任教师。^v^年11月14日上午11:30左右幼儿班下课后,张向琴离校回家,几个幼儿在教室里或火炉旁烤火。^v^玩火点燃了阎红瑞身上的衣服,阎红瑞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张向琴闻讯赶来查问起火原因,阎红瑞说是^v^点燃他身上的衣服引起的。当日下午,阎红瑞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所见,阎红瑞嘴唇下翻,两腋粘连,双胳膊抬不起来。3日后转至左权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双上肢、侧胸烧伤,面积37%,深2度,住院25天,因无钱治疗而出院。经过诉讼,法院判决旧寨村村委会给付元,^v^的监护人张海生给付1000元。
值得研究的是,在这个案件的终审判决中,确定村委会责任的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班学生在家由父母监护,在校由学校监护。阎红瑞受到伤害和^v^给他人造成伤害,均系在校期间发生,学校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案件的点评中,点评者特别指出,”幼儿园对入园幼儿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也不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转移,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保护、教育职责,来自于国家法律对这种职业的规定,并依据幼儿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入园生活、学习合同而实际产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学习生活期间,有保护其不受到伤害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除能证明幼儿园没有过错以外,是不能免责的。点评者又进一步指出:“如果认为幼儿园对幼儿是一种监护关系,或者是一种监护职责的转移,那么,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其承担的责任就不是有限责任,而是全部责任了。”
可以说,这个案例中,这两种主张的基本内容都阐述得非常详尽。这也集中地反映了对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基础的不同见解和分歧意见。
分析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基础,应当从法律关系的分析上人手,才能够抓住要害。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可以选择的,一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二是教育法上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我们研究的不是一般的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而是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绝大多数是处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其他的教育关系。诚然,在其他的教育关系中,有些教育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性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例如某些“贵族学校”依据委托教育合同成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某些依据合同成立某种专业培训的教育关系,以及其他的类似教育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这些教育关系,应当适用民法调整。在大学的教育中,国家按照招生计划招生,学生在被录取成为大学生以后,在学校享受大学教育,既有教育关系的性质,也有合同关系的性质。这些,与我们所研究的中小学校 (包括幼儿园,下同)与学生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值得研究的是,在中学的已经成年的学生中,他们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虽然学生已经成年,但是尚未超出了义务教育的范围,其基本性质没有根本的改变,仍然可以按照基本的义务教育法律关系对待。
其次,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与在校学生的关系,基本性质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教育关系。其成立的基础,不是依据民法而成立,而是依据 《教育法》而成立,《教育法》是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不是依据合同,而是依据《教育法》。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再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是自然取得监护权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一种是监护权转移说,认为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父母的监护权就转移到学校,由学校负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监护责任。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的法律根据这样认定。其二,监护权的成立,要么是法定,要么是指定,舍此没有监护权产生的根据。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既不是法定监护,又不是指定监护,如何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其三,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的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合同。这一点,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学校与学生的父母之间是没有这样的合同的,因此认定监护权转移的性质,也没有确切的根据。
最后,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主。这一点,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是发生在公法领域的私法行为,应当受到民法的调整。
因此可以确认,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上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学生伤
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这是有重要的意义的,使得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的性质的争论得以平息,还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中正确对待学校的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其中前一种是主要意见。还有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当包括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当前,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学者甚众。其理由大致有二:理由之一认为,既然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职责,而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因此,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理由之二认为,既然法律在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未作明确规定,就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21条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规定,推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理由一的错误在于大前提的“失足”。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监护职责的问题,笔者前文已作详尽的分析论述,在此不复赘述。理由二的错误在于对法律法规的知之不详或者对法律精神的曲解。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法律规定是具体的、明确的:
①《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立了我国民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其主观过错为前提。
②《意见》第160 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它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该法条虽规定了学校对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却对在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未作规定,并依此为其“学校对在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 ”的观点寻找立足点。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 、13 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依法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人,他们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既然学校对在校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过错责任。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其已有一定的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能力,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相对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学校对其伤害事故当然更是只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 《意见》第160 条既已明确规定学校对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没有必要再就学校对在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何种责任另作规定了——这才是对《意见》第160 条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学理论的理解。
③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1 条的规定。《民法通则》虽然也规定了在若干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即使主观上并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无过错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立法体例,我们不难发现,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严格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即“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对特殊侵权行为都是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而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显然未将其列入特殊侵权行为之列;并且,学校与国家机关不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也不同于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可见,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2、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公平责任”。它适用在没有过错方的意外损害事故。有学者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当在校未成年学生意外受到伤害时,因为没有过错方承担其损害赔偿责任人,学校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否则,学生受到伤害却得不到赔偿,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
对于发生在学校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因没有过错责任,确实面临受损害学生如何获得补偿的问题。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校”既是时间概念,也是空间概念) 经常使学校卷入这种纠纷。但是,如果因此就认定学校应承担公平责任,在法律依据上是牵强的,并且对于学校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 《意见》第160 条认为学校对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学校属于公益性机构,在责任承担上显然应当与一般的营利性机构有所区别;国办学校属“公法人”,对其所控制的国有资产只享有占有和管理使用的权利,不能随意处置,学校公平责任性质的“救助”或“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从现实的角度看,当前,全国幼儿园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 2326. 26 万人,在校小学生13547. 96 万人,在校初中学生5811. 65 万人,在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37. 16 万人,上述未成年学生共计21723. 03 万人(这还不包括数量不菲的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未成年学生) ②。面对如此庞大的受教育群体,杜绝“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不现实的,如果即使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学生家长也可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并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学校就会经常陷于法律纠纷之中;学校就会“因噎废食”,就会以保证学生“不出问题”作为自己的办学目标,就会为减少类似事故而抵制素质教育,抵制课程改革,抵制容易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活动、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课程,努力让学生“在校”期间一直坐在教室里、坐在教师的眼皮底下当“书呆子”;学校无过错而承担公平责任,必将使学校赔不胜赔,使其当前已经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经常被用在无谓的法律纠纷和无过错时的赔偿或补偿中,使教育改革和发展在物质保障上更加雪上加霜,这违背了教育规律,并无视教育资源不足的现实,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
3、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过错责任,原因如下:
①《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 (包括幼儿园)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这就使得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过去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逐渐转变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样,学校与学生之间一般会出现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当然,幼儿园的事故也可能存在特殊侵权的情况,如:幼儿园的某大型玩具突然倒塌,把幼儿压伤了,此时幼儿园就要承担责任,幼儿园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承担的责任性质是过错推定责任。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v^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具体地说,学校伤害事件中,当学生侵犯他人的权益时,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按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主要责任,如学校同时也有过错,则按过错责任承担责任。
值得借鉴的是,在美国,将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界定为过错责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员安全的义务,法院并不是对每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3 款和《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仅应承担过错责任。即:校方有过错并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校方无过错或者虽有过错但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几方面的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或者混合过错(校方和受害方都有过错共同致人损害) 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
然而,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学校教育管理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就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就认为学校存在过错,这无疑违背了法律精神和教育规律,对依法治教和教育改革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法律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侵权行为过失责任以过失行为和对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一个人不遵守他的‘注意义务’,而且从客观上看,并没有像‘一个合理和谨慎的人’那样行为,他就是有过失的”。 可见,校方的过失责任与他的“相当注意义务”分不开,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在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校方未违反应当履行的特定职责且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并对其无过错能够予以举证的,可认定为没有过错,可以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的,可认定为有过错。
校方不是全知全能的神,其“相当注意义务”应当与其职业特征和预见能力相适应,不宜夸大或者缩小。比如,在“主要因校舍安全隐患引发的人身损害”中,如果校方及时发现校舍安全隐患,向有关部门作了报告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的,事故责任就应由该有关部门承担,学校就可以免责。还比如,在上课期间或者课间发生的学生间的人身损害事故中,如果该学生间的伤害行为具有突发性,不但超出校方的主观认识能力范围,而且缺少教育、管理、制止的必要时间,校方并不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伤害行为有一定的时间延续,学校就负有及时发现、制止的管理职责,学校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致使损害发生的,负有管理责任,可认定为有过错的。
4、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可以适用推定过错
理由是,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是一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履行,应当采用证明的方式进行,必须证明学校方未尽谨慎义务。如果采用推定的形式确认学校方有过错,则有失这一制度的本质要求,给学校加大了责任。
同样可以借鉴的是,美国法院也采用这样的原则。因此,法院要求学校当局应当负法定的谨慎义务防止学生受到损害。如果被告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则原告必须证明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未履行。只有证明未尽此项义务者,学校方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般的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学校具有过错,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漫画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同学因为考的分数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待遇。在第一次考试中,甲同学获得满分,因而获得母亲表扬,乙同学因为没有及格,而被甩了巴掌。第二次考试中,甲同学考了98分,而被父母批评被甩了巴掌。乙同学考了61分,进步了,及格了,因而获得了家长的表扬。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家庭的教育理念。
这种教育理念有其可取之处,也有其弊端。首先,就甲同学来说,100分与98分相差两分,分数差距很小,并不能由此推断出甲同学退步了,甲同学仍旧处于优秀同学的行列。但在其父母眼中,甲同学退步了,因而给予了他巴掌和批评。这种高标准,严要求的教育方式很可能造成甲同学的受挫,一蹶不振。或者心理扭曲,为得一百分不择手段。这是这种教育观的不合理之处。其次,就乙同学而言,他的成绩进步了,虽然只进步了六分,但足以跨越档次,让他从不及格变成及格。父母对其采取的鼓励表扬的方式,鼓舞了乙同学的信心,对其以后的学习有着长久的影响,乙同学很可能经过自己的努力不断进步。这是这种教育方式的可取之处,应该继续发扬光大。
漫画中的这种家庭教育观有其弊端,也有可取之处。究其原因,与我国的教育的教育现状有着很大的联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对于其中的弊端我们要结合教育法规,教育现状不断改进,争取使其更加完善。对于其中的可取之处,我们要继承发扬。教育问题关乎祖国接班人的优劣,是关乎我国未来发展的大事,应该予以重视。
当今时代,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这不是父母不陪孩子的理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成长需要父母陪伴就像万物生长离不开阳光的沐浴一样,没有父母的陪伴,就会造成亲情上的缺失,很容易造成孩子性格孤僻。可惜大多数家庭都未能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一忙起来就将家庭教育置之脑后。就拿陪伴孩子吃饭来说吧,不仅能改变孩子的未来,还会改变亲子关系,已成为中外学者的研究共识。据美国CASA研究表明,家庭就餐次数多的孩子比家庭就餐少的孩子获得高分的比例多2倍,青少年失足的比例比少就餐的低1/2。每周同家人一起吃饭不到3次的孩子中,成绩差的占20%,而经常在家吃饭的孩子中,这一比例仅为9%。因此,我们工作再忙,也要挤点时间,创造更多的陪伴孩子吃吃饭等进行亲子教育的机会,让孩子感受人间真情,尽情地享受家庭的温馨。
对于“最心酸作文”中提到的一玩起来就没完没了的玩手机爸爸,生活可谓随处可见,仿佛离了手机生活就无从适从,生活就黯然失色。小学生小希的作文,不仅尖锐地批评了沉迷手机的爸爸,也善意地提醒更多的家长要引以为戒,不要玩物丧志,戒掉不良生活习惯,自觉地给孩子做好样子;把陪伴孩子成长作为每天的必修课,留一定的亲子交流时间,听孩子讲述成长的烦恼,和孩子做朋友,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严格遵循孩子成长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这也是教育部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教育提出的具体要求。
6岁女童跟着家长在非斑马线处横穿马路,但是家长不知道孩子突然折返给我被超速行驶的汽车撞飞,抢救无效身亡,发生这一悲剧到底是谁的责任?是老师是家长还是那位6岁女童,在我看来最大的责任在于家长。
我们经常说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他们教会我们如何走路,教会我们说话,教会我们做一些生活中简单的事情,我们的一言一行跟父母的教导有很大的关联,也可以说父母是孩子的一面镜子,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有什么样的父母就会有什么样的子女。
对于那位6岁女童的悲剧,我不得不怀疑那位6岁女童的父母的教育,或许她的父母教给她怎样吃饱穿暖,没有教给她一些更深层次的东西,没教给他如何保护自己,如何遵守规则,说到这里家长或许会反驳我,没错,老师也有责任普及这些安全知识,但是老师的职责主要是传授知识,生命安全等问题主要在于父母的教导。
启蒙教育在人的一生中是最重要的教育,就像是做房子打基础一样,如果基础不扎实,房子很容易倒塌,所以千万不要忽视启蒙教育的重要,从小就要教育好孩子应该怎样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给她灌输保护自己的安全意识。
家长带着孩子横穿马路,这显示出家长也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这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更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行为,我觉得那位家长应该深刻反思。
对于这件事情折射出一种社会现象,被人们所称为的中国式过马路,这种中国式过马路是极其不文明的,稍微缺乏安全意识的人就会盲目跟风,就像这位家长一样,辨别是非能力非常差,不知道给孩子灌输正确的社会常识,这确实是当今启蒙教育的缺失。
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我给他点个赞,小孩子在这个年纪天真烂漫,有一些无知,因为他们还小,但是家长是成年人了,过马路需要走斑马线,难道这还用说吗?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也要付出责任,如果说孩子受到全面真正的启蒙教育,或许那位6岁女童就不会发生如此的悲剧了。
来自父母的喜欢教育,是我们健康成长,安全生活每一天的根本在这里,我希望天下的父母们一定要打牢启蒙教育的基础,如果天下的父母都能够做到的话,那么出现将那位6岁女童被撞身亡的现象就不会发生了吧。
上小学时,我很淘气、很好动,成绩也不好。记得二年级的时候,有一次老师布置了许多数学作业。放学后,比我高两年级的姐姐为了能多和我玩一会儿,就帮我把作业都写好了。第二天交出作业以后,我一向忐忑不安地等着结果。熬到数学课,老师将作业本发到了每一位同学手里,惟独没有发给我和另一位成绩很好的同学。只记得当时我脸色通红,觉得肯定被老师发现了。于就是,我低着头,紧张地等着老师的“判决”。出乎意料的就是,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将我和那位同学的作业本展示出来,并且说:“同学们,这就是老师批改时遇到的最工整、最准确的两本作业,期望大家以后多向这两同学学习!”然后说出了我和那位同学的名字。在同学们羡慕和怀疑目光的注视下,我真就是不明白该怎样办才好。下课后,老师单独将作业本交给我,意味深长地对我说:“你就是个聪明的孩子,老师期望以后你能够自己将作业完成得像这天这么好。”那天以后,每次写作业时,我都格外认真,甚至超过了姐姐的笔记,成绩也不断得到了提高,甚至其他学科也都有了起色。
中学时,有一次英语老师点名让我朗读一节课文。那节课文就是我花了很大心思预习过的。读后,当我满怀期盼地等着老师的肯定与赞扬时,得到的却就是这样的一句话:“你读的这就是什么?就是英语还就是念经,你的口语太差了,以后要多锻炼……”悲哀的我从那次起就不再喜欢英语了,直到此刻英语仍然就是我最最弱的一项。
“偷东西的小孩”,是一个充满哲理的寓言故事,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的“偷”都是不好的行为!小朋友们,要坚决杜绝“偷窃”的行为! 从前有一个小孩,叫小北。从小父母身体多病,家境贫寒,年幼的他不得不从小刻苦学习,
想着有一天长大了,能出人头地,让父母过上好日子。他这么想着,也是这样努力着。 但是有一天,他实在太饿了,已经没有力气走回家了,突然传来一阵阵包子的香味,顺着包子的香味,小北看到了就在不远处,有一个买包子的小铺,白白的香喷喷的大包子,小北的胃又很应急的咕咕作响了,但是口袋里却没有钱,这时,突然一个邪恶的想法,从小北脑海里一闪而过 ,小北本能的缩了缩脚步,但包子的香味实在太诱人了,小北实在忍受不住了,
拿起摊子上的一个包子撒腿就跑了,可惜不幸的是,被包子老板发现了,溜走的`小北又被抓了回来。 老板一看,是小北(小北的刻苦认真已经被很多人认可了),就没有特别的责怪他,而是对他说“孩子,如果你饿了,可以跟叔叔说,但是偷包子,叔叔就不允许了,现在是一个包子,那以后呢,人的欲望是永远没有满足的时候,懂了吗?”小北很用力的点了点头,想起了生病的父母,无论多难都要坚强!
有个塌鼻子的小男孩,因为两岁时得过脑炎,智力受损,学习起来很吃力。打个比方,别人写作文能写二三百字,他却只能写三五行。但即便这样的作文,他同样能写得美丽如花。
那是一次作文课,题目是《愿望》。他极其认真地写,那作文极短,只有三句话:我有两个愿望,第一个是,妈妈天天笑眯眯地看着我说:“你真聪明。”第二个是,老师天天笑眯眯地看着我说:“你一点也不笨。”
于是,就是这篇作文,深深地打动了他的老师,那位妈妈式的老师不仅仅给了他最高分,在班上带感情朗读了这篇作文,还一笔一画地批道:你很聪明,你的作文写得十分感人,请放心,妈妈肯定会喜欢你的,老师肯定会格外喜欢你的,大家肯定会喜欢你的。是的,智力能够受损,但爱永远不会,它朝气勃勃,永远垂着绿阴,开着明媚的花,结着芳香的果。
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一个仅有三岁的孩子,父母望子成龙便要他开始学跳高,夸张的是父母把那根杆使得比他们还高,让孩子为之惧怕,脸上的表情让人看了都心酸。这样的一副漫画,即可笑有可悲,可笑的是父母那样的举动,可悲的是那个仅有几岁的小宝宝,相比,在普通的家庭里,孩子都还是捧在手里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的小公主、小皇帝,由于父母的贪心,想要让自己成为跳高高手,却忘记于顾略到孩子的感受,孩子的心灵,让他们的童年变成充满骂声、嫌弃的生活。
现在教育正处于最重要的时候,城市里的大人们对自己的孩子更加严格,上完一星期的五天紧张的课程,到了双休日,也同样遭到了相同悲惨命运,只见桌上正叠着一大堆练习本、AB卷……让孩子们看的眼花缭乱,眼镜一天天的加厚,失去了儿童原有的天真无邪,欢快的笑声。考卷考差了,回到家更是没一句鼓励安慰的话语,只有从房里传来孩子的哭泣声,尖叫声和父母的责怪声和刺痛人心的话语。我们应当正确地对待教育,不能在孩子儿童时留下不可承受的压力,应当让他适当地学习,适当地玩,因为大自然也有许多的奥妙等着我们去发现、追寻。
一位从德国回来的女士谈及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对于我们教育孩子颇有启示。一个星期天,她领5岁的儿子到公园玩。儿子用一只“纸飞机”换回了德国小朋友的一辆电动“小汽车”,这件事使母亲大吃一惊。因为那只纸飞机充其量只值5美分,而这辆小汽车至少也要值20多美元。开始她以为儿子说谎,当找到小汽车的主人和德国小孩的妈妈时,这位德*说:“小汽车就是属于孩子的,该由孩子做主。”她还说:“你儿子喜欢,小汽车就归他了。过会儿,我会领着孩子上玩具商店,让他明白这辆汽车值多少钱,能买多少个纸飞机,这样他就不会第二次做这样的蠢事了。”
尊重孩子的选取,不干预、不阻止,也不单纯批评孩子的做法,而就是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孩子进行循循善诱的教育。我们的教育中正就是缺少了对孩子的这种尊重。尊重孩子的选权,并不能保证孩子的每一次选取都就是正确的,但他们毕竟还小呀!在这个过程中孩子肯定会摔几个跟头,走一段弯路,但孩子的选取潜力却在一次次尝试中得以提高。让我们在教育中少一分盲目和粗野,多一份理智和科学,把爱变得更深沉一些、艺术一些。
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是一个人待人接物、为人处事的准则。中华民族素来以严谨的作风和得体的礼仪闻名于世界。而这,全都归功于良好的家风家训。
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光辉历史中,涌现出了许许多多优良家风的典范。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被后世尊为“亚圣”的孟子,小时候很贪玩,孟母为了把他教育好,曾经搬过三次家。刚开始时,孟子的家在墓地附近,年幼的孟子经常看见送墓扫墓的情景,于是总学着跪拜、哭嚎。孟母认为这样对孟子的影响很不好,就把家搬到了闹市附近,可孟子又学起讨价还价来,孟母又把家搬到学校附近。从此,孟子每天看到的都是富有学识的读书人,听到的都是朗朗的读书声,便跟着读起书来。一次孟子逃学回家,孟母一气之下,把织布机上的梭子折断,说:“你学习就像织布一样,需要日积月累才能学成,而现在你逃学回来,就像这快织好的布一样,以前的功夫都白费了。”孟子听后如梦初醒,开始努力学习,终于成了有用之才。试问,若孟子没有这样一位深明大义的母亲,他还会有以后的成就吗?
无疑,孟子受到了最好的教育——家教。家是我们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我们学习人生基本准则的地方。家庭教会我们辨别好与坏,善与恶;教会我们面对成功与失败,平坦与崎岖;教会我们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怎样朝着梦想前进。
有人会问,难道家教一定是摆大道理吗?其实不然。回望我们的童年,长辈对我们的教育往往是从“一粒米、一根线”开始的。而这看似不起眼的“一粒米、一根线”,也许就是人生的起点。或许我们早已听腻了长辈的唠叨,厌倦了父母的教导,但这生活中不经意间刮过的一阵阵“耳旁风”,就是我们的家教。这些似乎被我们轻视的“耳旁风”,其实早已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我们:做一件事前,我们总会习惯性地思考这件事是对还是错,会不会对某个人有影响,会产生什么后果。这些或许连我们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改变,正是家教使我们受益之处。
一个人一生受到的最好的教育,就是他的家教。我们身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更应该自我勉励,秉行并传承良好的家风,为民族复兴夯实基础!
集体中的一员——家庭一员。从那一天起,家庭、父母便与我们紧密相随,我们也在那一刻开始了我们一生的学习,也是最重要的教育——家庭教育。我们的父母便成了我们最好的老师,在我们的人生中,家庭教育也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古语有:子不教父之过,说的便是孩子如果品行不好,一定与父母有关。其实,今天,当我们观看法制节目时,那些少年犯们,绝大多数走上犯罪道路都与他们的家庭有关。
我还依旧记得,中央电视台某次播放的“法制在线”,记者走访了北京部分少管所采访了那些少年犯,他们中绝大部分都是在说:父母忙,不管他们,所以想到外面玩,就走上了这一条道路。其中有一位少年犯让我记忆最深,那位少年犯因喝酒斗殴而被拘留,他告诉记者,从前,他吸烟、喝酒,什么事都做。记者看着这样一位年仅15岁的男孩,觉得十分不解,为什么这样一个男孩会做如此多的不良行为?男孩说:他的父亲与母亲离异后,把他带在身边,而父亲喝酒、吸烟成性,久而久之,他便学会了。
听着这一则消息,不免让我们震惊,在少管所中有如此之多的少年犯,他们就是因为父母的不良行为,使之走上犯罪的道路。也许有人说,他们中有绝大多数父母离异。其实父母离异并不会给孩子带来多大阴影,哈佛女孩刘亦婷也是生活在单亲家庭,可是她成为了一个优秀人才,并在20xx年被哈佛大学录取。她的母亲是一位伟大的单身母亲,从小,她的母亲就从各方面培育刘亦婷,着重培养其身心发展。
家庭教育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良好的家庭教育会让孩子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良好的家庭教育,正确的家庭教育会让孩子在今后更好的容入社会,与人相处,成为一名优秀的人。
当今家长,是否该考虑一下教育方式,开展正确的家庭教育,做孩子的榜样,从各方面教育孩子,使孩子成为一位优秀的人?家庭教育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必不可少。可以说成功,90%来源于家庭教育。
在我自身体会中,发现家长的言传身教、举止行为往往会给孩子带来好坏榜样,我深刻感觉到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家长在孩子眼中的行为的重要。有些家长在家庭中经常互相吵架,有些家长往往只关注孩子的吃喝穿,在这些方面,他们大手大脚,唯恐怠慢了孩子,但在心理教育方面、成长呵护方面、学习辅导方面往往是简单粗暴,甚至经常打骂。更有许多家长把孩子当做一个私有财产在进行教育,把自己的成人意志强加给孩子,这些成人意志包括各个方面,譬如,在穿着上、同学的友谊上、分数的攀比、对同学的看法上等等,这些家长往往把自己的意见甚至感受强加给自己的孩子,让孩子丧失了自己本该有的判断。什么事都是家长不厌其烦做主,大包大揽,不知道,其实有多少考虑自己孩子是否真的愿意这样?有人形容孩子就像一个风筝,让他们自由在大自然中翱翔,我们只是用线把握它的方向不出现大偏差就行。但在实际教育中往往是家长越俎代庖做了一些本该孩子自己处理的事情。成人在工作中会犯工作错误,甚至由于习惯性违章导致安全事故。但有些家长不能容忍孩子的错误,稍有不慎打骂拳脚相加。在我身边的亲戚中就有这么一位,清晨起来抽背孩子单词或课文,个别默不出来的,自己着急上火,大骂孩子一顿,搞得孩子上学都眼泪汪汪,你想,这样的话孩子能把一天课上好吗?换了家长你在工作中被领导训,你这一天高兴吗?日久天长,你说孩子在担惊受怕中学习能好吗?还有一些家长自己本身日常行为欠缺,成天在外面吃吃喝喝,对孩子不管不问,寄希望于学校、老师,这些都失之偏颇的。
而在整个的人生学习阶段中,小学时期的教育是孩子是非常重要重要的,是夯实基础的阶段,人生观启蒙的阶段,而好言传身教必然会给孩子在以后中学学习阶段起到过渡作用。一个好的班主任、好的代课老师,好的家长,必然会对孩子认知世界、感知世界、学习新知识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我多次发现许多孩子的家长说话的方式、态度、和孩子们亲热程度都影响着孩子的行为,这让我感觉的教育的魅力,我和其他人谈这件事,他们都总结说这就是模仿的结果,试想如果一个不好的家长来教育孩子,那孩子会模仿成什么样呢?
这些是我根据自己多年的观察和体会,总结出的对教育的一点感受,我不想举太多例子来印证我的观点,也许对一些家长来说,他们已经是孩子很好的榜样了,但也许很多家长至今不明白这些浅显易懂的道理,我总结这些道理就是:孩子毕竟很小,当然要允许他们犯错误,不但要时常站在他们角度多考虑问题,同时要反思自己的日常行为给孩子带来的影响,要有耐心。做为家长当然允许有一些不足之处,譬如,有时还是急于求成,不能理智对待他们的错误,大声呵斥孩子,过后会很后悔等,这些都是在今后教育孩子中需要注意的。
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有耐心、要持之以恒、要反思、要有幽默感,要会化解矛盾,因为孩子已经羽翼丰满,或许和你一般高大、或许比你都高大、或许懂的知识比你都多,你要谦虚面对他们,这样他们会走得更远!
当今中国的教育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模式化生产。
打一个比方,如果学校是一个工厂,那么老师就是工厂的工人,学生就是从生产线生产出来的产品。同样的模子把我们打造成了千篇一律的读书机器。
如果说生产产品是为了合格出厂,那么培养学生则是为了“达标”,培养书呆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的老师可谓是费尽了心机:今天让你买资料,明天周末补课。惟恐自己的学生“饿”着。而我们的家长也今天送补习班,明天请家教,惟恐自己的孩子“吃不饱”。
对于那些面临“殿试”的“贡生”们,学校还给予特殊照顾:取消一切与考试无关的课程。如果某个老师特别偏爱你的话,那么你幸运了:他将会另行给你“加营养”。你可不要轻视了这些“营养”,说不定它又是通向某某大学的钥匙,也许你在“殿试”的“八股文”中就能用到。这个时候,你也不用感谢这个老师,因为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培养“状元”,至少也是为了更多的培养“进士”。
这个时候,喜欢看书的同学可以不用担心没有书看了:你会有大堆大堆的资料看。到时候你也许会觉得一天25小时都还少。而对于喜欢画画的同学,你也会充分发挥你的特长:你可以画几何图形画到“呕心呖血”’“手无缚鸡之力”。而视力超好的同学也不要得意,因为你很快就会因秉灯夜读而架起“望远镜”。请不要多虑,这绝对不是学校抹杀了你们的特长,这是学校为了让你充分展示你的特长而特意为你提供的舞台。
如果你能做到看见试卷抓过来就做,一做试卷就得高分的境界,那么恭喜你,你已经是合格厂品了,你将会被贴上“合格证”而送上社会。请不要担心你会因一无所长而不被社会认可,因为你才是学校生产出来的“书呆子”型正规产品。而那些能有一技之长的人,则可能是因为不符合“标准化”生产而被学校丢弃的边角余料。他们注定了是“废品”。
这就是中国式的教育,为了应试而忽略了太多的教育,这将会抹杀了太多的人才,甚至会引起整个中国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崎形。
所以,救救孩子吧!
人生第一课
这是美国一家普通的幼儿园。
刚刚入园的儿童被老师带进幼儿园的图书馆,很随便地坐在地毯上,理解他们的人生第一课。
一位幼儿园图书馆的老师微笑着走上来,她的背后是整架整架的图书。
“孩子们,我来给你们讲个故事好不好?”
“好!”孩子们答道。
于是,老师从书架上抽下一本书,讲了一个很浅显的童话。
“孩子们,”老师讲完故事后说,“这个故事就写在这本书中,这本书是一个作家写的。你们长大了,也一样能写这样的书。”
老师停顿了一下,之后问:“哪一位小朋友也能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一位小朋友立即站起来。“我有一个爸爸,还有一个妈妈,还有……”幼稚的声音在厅中回荡。
然而,老师却用一张十分好的纸,很认真、很工整地把这个语无伦次地故事记录下来。
“下方,”老师说,“哪位小朋友来给这个故事配张插图呢?”
关于意义的作文800字5篇
篇一:存在的意义
每个人有每个人生命的轨迹,有些人的生命炫目得如烟火,而有些人的生命像满天飘逝的种子,平淡无奇。然而,生命依然在不断的轮回,历史在不断更新,存在,仿佛成了一个既陌生而又熟悉的字眼。
那些你不懂得的沉默,就好似清泉,缓缓地流入你心田的汪洋大海,你越是想紧紧抓握的东西,仿佛离你越来越陌生,就像你永远也不会知道,最好的其实一直就在你身边。
我们追求的很多,但得到的却是少之又少。我们期待得到父母的嘉奖,老师的鼓励,同学的赞赏,我们固执地认为,得不到的才是最好的,可是,那些令你沉迷的东西,一定就是最适合你的么?
我已经初三了,但我的人生才刚刚启航,我所坚持的所谓的青春正一点一点地绽放,我所珍视的,我所厌恶,我所看好的,我所强求的,那些属于我的,不属于我的,一点一点向我扑来,又一点一点离我而去。
这才是人生,那么存在呢?
难道是潇洒走一回?还是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就像你所探索的人生,人生,有标准答案么?但人生是不公平的,就像这个世界为什么会有贫穷和富裕一样,你所生长的环境,你所接受的教育,你所耳濡目染的生活,你所吸收的风俗文化……这一切的一切,都决定了你将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决定了你将来生活的质量,生活的层次,人们常说人定胜天,可是面对这个被金钱包装、被权与力掩盖的社会,我们,有什么选择的余地?
每天,我们穿由匆忙的人群,想在他们眼里发现一点残留的温暖,可是,你继而会悲哀的发现,人不是没有棱角,而是被社会世俗这个深潭给磨成了一面光滑的镜子,只看见光鲜亮丽的`一面,永远也看不见他们劳累而丑陋的面孔。
人啊,到底脆弱的生物,越是自尊,越是能感知自己的脆弱。
冷暖,谁能自知。
每个人的人生目标不同,他生活的态度也会不一样,而为目标而努力的方式更是差别甚大,但这些都不是判定一个人今后是否成功的标准。
存在,向这个世界证明你存在,这才是你是否拥有一个有意义的人生的准则。它并不是要求你做任何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而是在你有难时,身边的人能伸出援手为你曾经的一次善意。
篇二:粮食的意义
每到吃饭时,我心中总想起在我身上发生的关于粮食的故事。
小时候,吃饭时我总会掉饭。每到这时妈妈便会跟我讲了粮食的来历说“农民收获一粒米就得滴千滴汗,辛辛苦苦得来的……”但我觉得很烦,那点饭粒不算什么,因此我掉饭的习惯一直没改。
正是播种季节,妈妈说让我体验一下做农民的滋味。我心想:这有什么的,比起读书应该容易得多,去就去吧,看谁怕谁?来到了田里,大人们都忙着插秧。妈妈告诉我插秧的基本要领,便叫我边看边学她如何插秧,看了一会,我对妈妈说:“这个我会了,简单的不得了!”便拿着秧苗学着妈妈的样子,开始插起秧苗来。但初初学会的我不是太过用力就是插太远了,不是秧苗歪了就是行与行之间的距离不合。弄了一个中午都没把握好插秧的要领,还把自己弄得满身是泥,腰也直不起来,弄得大家都哈哈大笑起来,这时我的脸像擦了辣椒一样火辣辣的,真想找个地坑钻进去。通过这件事我才发现自己多么的无知,多么不爱惜粮食,也明白了农民们真不简单,我打心底里佩服他们!
打那以后,吃饭时我总会小心翼翼的,生怕碗里的饭粒会掉出。妈妈看到我的表现,赞叹道:“好孩子,知错就改,是良好习惯的开始,加油!”听了妈妈的话,我便下定决心,再也不浪费粮食了。所谓“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我终于懂得了粮食的重要意义了。
篇三:生日的意义
记得小时候临近生日的时自己总会先提起,然后就跟爸爸妈妈商量要怎么庆祝自己的生日还有要什么礼物。或许该说那时候无知吧!只知道过自己的生日,渐渐地长大了,再也没有和以前一样缠着爸妈,而是和自己的同学朋友一起庆祝,但不变的是自己任旧没有替爸妈庆祝他们的生日。
直到有一天上课时老师叫我们拿出一张纸,在上面写出爸妈的出生日期。当时的情形依旧清晰如昨日,当时全班先是寂静,然后是相互张望,结果是记得的人屈指可数,用近似的说是全班没有人清楚得记得自己爸妈的生日。下课后我呆坐在座位上想过往爸妈替我庆祝生日的情形不禁感到茫然失措,因为我也是不记得爸妈生日的其中一员,这不是很可笑吗?是的,我一直都在享受着父母无私的关爱,却没有先学会如何地去关爱他们,一直在他们的呵护下成长的我并没有真正的成长起来,真正的成长不会不懂得做一个孝顺的小孩。而在那一天我似乎有了成长,在思想上的成长。
之后我记下了爸妈的生日,默默地等待他们生日来临的那一天,然后用行动来告诉他们自己的成长。和一些同学讨论的结果是在各自父母生日的那一天承担家里一整天的家务外加自己亲自动手做一餐饭。也记得很清楚的是那天自己并没有亲自做了一餐饭,买完菜回来后妈妈就说怕厨房会被我弄乱和我根本没做过的理由命我为助手。不过现在的我已经学会了做饭,但越长大就越懒,上了高中后的我做家务的次数少得可怜,但妈妈却从没有埋怨过什么,老爸责骂时还在一旁替我找要学习之类的借口。他们共同的心愿就是我能够好好地学习。而我想这也是我所能给他们最好的生日礼物了。
生日对我们这一代90后来说总是一个属于自己的快乐节日,因为在那一天可以得到许许多多的祝福和礼物。但我们几时才学会将这份快乐与自己的父母分享,在他们生日的时候也送上自己的一份祝福与问候,让他们也有一个与你同乐的节日。其实想一想自己的生日也应是母亲的节日才对,因为在那一天她是多么地幸苦才将自己生下。所以生日那天与朋友庆祝的同时不要忘了自己的父母,也许他们此刻正在为你不在家而担心呢!
更欢乐的生日与家人共庆的节日,如果每天都一家人欢乐地渡过,那么生日的意义也并不重大。
篇四:福的意义
幸福是什么?不一样的人,他们对于幸福的定义有着不一样的认识……
盲人:看见世界便是幸福
每当从甜美的梦乡回到现实生活中时,眼前无尽的黑暗总是令人觉得生活变得乏味而又黯然失色。多想看到别人口中描绘的美丽绚烂的世界啊!多想亲身体验生活的多姿多彩啊!可是……这只是一个梦,一个想要看到世界的梦!实现这个梦,便也拥有了幸福。
孤儿:得到关爱便是幸福
走到马路上,当看到女人们,男人们拉着自己的孩子,幸福而又坚定的走着,心中便不是滋味。多想得到一份关爱,哪怕只是一点点,便也心满意足。思念父母,思念亲人,可却整天一个人独来独往,心已麻木,因缺少关爱;心怀难过,因渴望关爱!可是……这只是一个梦,一个渴望关爱的梦!实现这个梦,便也拥有了幸福!
贫困失学的孩子:能上学便是幸福
知识如甘露般滋润着我们的心灵,但家庭条件的拮据阻断了甘露的滋养。心灵也随之干涸。只有上学才能改变家庭的现状,只有上学才能出人头地,只有上学才能……可是……这只是一个梦!一个渴望上学的梦!实现这个梦,便也拥有了幸福!
干旱地区的人:能用水洗澡便是幸福
水在我们这儿是珍贵的东西啊!一家一户很长时间才能储存一点点,平常能喝到就非常不容易,家家都精打细算着用水,洗澡,呵呵,不知几年才能洗一次澡,什么时候才能痛快地下场雨,让我们奢侈地洗一次?可是……这只是一个梦!一个渴望洗澡的梦!实现这个梦,便也拥有了幸福!
还有很多人,还有很多梦,还有很多种幸福!在我看来,社会的每一分子尽自己的一点微弱之力,伸出援手,互相帮助,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构成一个和谐的社会!这就是幸福!
不同的镜头,叙说着不同的梦,表达着不同幸福的含义……
篇五:成长的意义
看着台下学弟学妹们期待又欣喜的表情,本来紧张得不知如何开口的心情也被他们轻轻地抚慰了一般,整理了思绪,又有条不紊地为他们介绍了起来。
虽然我第一次被选上去为初三的学生宣传,觉得这就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不过也确实应正了那句话“要把简单的事情真正做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一次又一次的彩排演练了之后,我们自信地敲着初三五班的门。当我们的组员在为他们介绍时,我回头突然发现他们的黑板上挂着那令人心碎的字眼“离中考仅剩50天”,眼前突然浮现了一年前的情景。
那时的我也还只是在讲台下穿着蓝色校服的一员,别说梦想,连高中要去哪里都一点想法都没有,但是在听了GAC的介绍之后,突然觉得这就是我想去的地方。连父母都不明白我到底是从哪里蹦出这样的想法,但是我像是离群的野马又找回了自己的队伍了一样,充满了激情与雄心壮志。为了自己的美好将来,我对自己的要求也变得更高了一些,因为我不再是一个缺乏理想与动力的人。我知道实现人生理想的路有很多,但是一旦选择了道路,我们就不应再去逃避。
此时,看着台下的学弟学妹们从不怎么在意,到被我们的介绍彻底改掉了自己的观念,我似乎看见了我自己的影子。突然醒悟过来我初中毕业也已经一年之久了,虽然那时我还只是一个不擅分享自己想法的一个人,即使只是站起来回答一个问题也会惊得汗流浃背,但是今天的我已能站在讲台上自信地跟学弟们分享我这一年的经历。虽然自己做的还不算是最好,但是也算是在慢慢的进步之中。在学习方面也开始形成了属于自己的模式,不再是被老师和题目牵着走。一年后的自己,变得更加的开朗与乐观,即使面对所谓的迷茫也再是像以前一样不知所措,沿着自已开创的一条大道开始向自己的理想,向自己的目标一步一步靠近。学校也社会的各种活动中也能出现一个属于我的影子,我并不只是在学习,更是在为自己成长与生活。虽然这段时间之前我的心情总被一些烦恼所牵绊,但此时这一切似乎都不再是问题了,因为我更清楚了自己的成长。
在初三的介绍不枉了这样的一个机会,不仅是一次经历,更是一次人格的升华,我再一次发现了自己成长的意义与价值。即使前路坎坷,我也能继续勇敢向前。
雕是蓝天下的强者,飞行是他们与生俱来的使命。从嗷嗷待哺到长出稚嫩的翅膀,再到征服天空,对于幼雕的成长来说,雌雕的教育方式对它们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动物尚且如此,我们人类又何尝不是这样:讲求教育方式,追求教育的高度。
全然的付出与严格的要求,父母的教育是孩子在彷徨中的启明。
郎朗,被誉为‘这个时代最天才的偶像明星’,然而,就在这样的一颗明星背后,是父亲怎样的努力?他放弃工作,带着儿子远走他乡,只为学琴;他推开窗,要求儿子‘要么死,要么继续’。郎爸的教育给了郎朗迈向钢琴之路的支持以及坚持下去的压力,他的教育方式以爱为源,用爱浇灌,终于成就了郎朗在音乐史上的高度。
不打压的政策与巧妙的影响,父母的教育是孩子在迷途中的指引。
与此同时,身为名人的李双江却尽显教育的失败。李天一接连入狱的丑闻让这位名满全国的艺术家再一次被人们所议论,只是,身份换成了一位溺爱孩子的父亲。爱孩子不是错,只是,过多的爱只会成为利剑,在孩子的人生长路中留下一个不可弥补的缺口。
现代社会,很多家长都困惑于孩子的教育问题,也有很多关于‘狼爸虎妈’式和‘羊爸’式教育方式的讨论。孩子的成长关系到一个家庭的未来,所以在教育孩子时,为什么不选择郎爸的支持与严格同在?为什么不借鉴马云的兴趣方法?
讲求教育的方法,用良好的教育为孩子的成长护航。雌雕的教育呵护与狠心并行,终使得幼雕学会飞行。良好的教育方法是孩子成功的保证,优秀的教育方式是孩子成长的支持。
讲求教育的方法,追求教育的高度,用良好的教育方法来决定教育的高度,更决定孩子的人生高度。
集体中的一员——家庭一员。从那一天起,家庭、父母便与我们紧密相随,我们也在那一刻开始了我们一生的学习,也是最重要的教育——家庭教育。我们的父母便成了我们最好的老师,在我们的人生中,家庭教育也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古语有:子不教父之过,说的便是孩子如果品行不好,一定与父母有关。其实,今天,当我们观看法制节目时,那些少年犯们,绝大多数走上犯罪道路都与他们的家庭有关。
我还依旧记得,中央电视台某次播放的“法制在线”,记者走访了北京部分少管所采访了那些少年犯,他们中绝大部分都是在说:父母忙,不管他们,所以想到外面玩,就走上了这一条道路。其中有一位少年犯让我记忆最深,那位少年犯因喝酒斗殴而被拘留,他告诉记者,从前,他吸烟、喝酒,什么事都做。记者看着这样一位年仅15岁的男孩,觉得十分不解,为什么这样一个男孩会做如此多的不良行为?男孩说:他的父亲与母亲离异后,把他带在身边,而父亲喝酒、吸烟成性,久而久之,他便学会了。
听着这一则消息,不免让我们震惊,在少管所中有如此之多的少年犯,他们就是因为父母的不良行为,使之走上犯罪的道路。也许有人说,他们中有绝大多数父母离异。其实父母离异并不会给孩子带来多大阴影,哈佛女孩刘亦婷也是生活在单亲家庭,可是她成为了一个优秀人才,并在20_年被哈佛大学录取。她的母亲是一位伟大的单身母亲,从小,她的母亲就从各方面培育刘亦婷,着重培养其身心发展。
家庭教育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良好的家庭教育会让孩子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良好的家庭教育,正确的家庭教育会让孩子在今后更好的容入社会,与人相处,成为一名优秀的人。
当今家长,是否该考虑一下教育方式,开展正确的家庭教育,做孩子的榜样,从各方面教育孩子,使孩子成为一位优秀的人?家庭教育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必不可少。可以说成功,90%来源于家庭教育。
在我们小的时候家长老师们总是对我们说,要好好读书长大了你才能像某某人一样在什么公司国企上班,才能做什么做当什么样的人,才能做一个有用的人。
小时候在这样的鼓励下我们天天都在看书背书,在小学的时候一件事对我有很大的感触那是一个背古诗的时候老师说你们必须背会了才能回家,有一小部分同学背完了回家有大部分同学因不会背,而老师则把这部分同学就关在了教室他自己回家,当时不知道老师是怎么样的这样的方法只会让同学死记硬背第二天三天他们都不记得了,是观念的问题还是社会导致的呢,在我们读书的时候老师家长奉承棍棒下出优生和成绩。但是老师们有没有想过在这样的条件下又断送了多少有理想的同学。
以前看到过一篇文章一个老师要同学们写一下自己长大后想做什么,其他的同学都说想做老师警察、工程师之类的但是一个男孩写着说我想做一个牧场的主人,老师看到这篇文章后对他说你把文章重新写一章,那位同学就问老师为什么,老师说这根本就不可能做到的,你也做不到,重写这位同学说这是我的想法和梦想,老师说如果你不重写我就给你0分,这位同学还是没有重写,过了20年后老师去参观一次同学聚会去,是在一家牧场看到那么美丽的牧场老师说真漂亮,在同学把这位同学介绍给老师认识的时候,这位同学说当年我也是你的学生,老师想了一下记不起来这位同学就把当年的事说给老师听,老师听后痛哭的流下了泪水,他们就因为这样的事情断送了多少年新人的梦想。
什么是教育?中国有句俗语: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就是要把一个什么都不知道不懂的人教会他做人做事人际关系处理事情的态度和创新。但是有多少老师真的做到了呢,当一个同学把问题问他两到三次有几个老师是真的耐心讲解的,朋多少老师真的做到了老师两个字的称呼,在教育方面中国缺乏在太多了,应该借鉴一下国外的学习方法,真的做到寓教于乐。
真心希望中国的老师们能培养出一批有创新、有作为,有新思想的人才来,这才是社会需要的人才,而不是只会做着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的人,在现今的社会中10个人当中就有9个人是这样做事,在这里我真的很想对老师说一句,国家真的不需要这样的人,中国有这么多这样的人,这是社会的问题还是观念的问题,这还真没有确切的答案,真心希望国能认清什么是教、育,为国家培养出能文能外交为民心武能为民创分力,没有那么多贪官,真心为国家做点实事。
论文关键词:道德教育,故事,道德发展,生活
我国新版德育教材《品德与社会》《品德与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运用了大量故事。道德教育中的故事法是运用读故事和讲故事的方式进行道德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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