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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市前郭县
第三人:孙** 姓别:男 民族:汉 年龄:47岁 住址:**省**市隆塬建筑有限公司 电话:1308008***5
2、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在大安市施工承建恒源佳居B座3号、4号楼,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购买江沙及河流石。由于被告没有及时付款被告工作人员孙**给原告出了欠据(详见欠据)事后原告多次索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
此致
大安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姜**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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