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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10 11:19:1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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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地坪买卖合同(通用3篇)
室外地坪买卖合同 篇1合同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_
兹经供需双方同意,由需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按照国标GB/14833-93要求标准和双方议定:
1、正式施工之前,建议需方严格执行供方产品手册技术工艺、标准地面及环境要求规范,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供方负责退换材料;如需方未按供方产品手册技术工艺、标准地面及环境要求规范使用供方配套产品体系,未经检验,而进行大面积工程使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供方质量责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需方施工时只用供方提供的面涂材料,不用供方产品手册配套的底中涂材料造成因产品不配套,出现质量问题,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施工过程中,产品出现如下现象时,供方承担全部材料费用:
①严格按供方产品手册提供的配比配料完全搅拌均匀后,48小时内产品不能正常固化的;如果不严格按配比配料、不搅拌均匀,产生不固化现象,不属质量问题,不在供方负责范围之内。
②严格按供方产品手册技术工艺,施工完毕后,地面出现颜色不匀,分色现象的;因地面不平整、涂刷厚薄不均匀或因超技术规定气候原因等引起褪色、变色不属产品质量问题,不在供方责任范围之内。
③严格按供方产品手册提供的配比配料完全搅拌后,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出现分离现象的;如果不严格按配比配料,不充分搅拌,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分离现象,不属材料质量问题,不在供方负责范围之内。
第三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处理:彩桶包装
第四条:交货方式:
货运部自提
1、交货地点: _____________
2、交货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号
第五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作为供方对需方支持铺货产品,需方需在以收货日期为起始日累计60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批次所有款项,需方不得推诿,延后等,否则供方有权做诉讼处理。
第六条:供需双方因距离较远邮件、传真、扫描、等方式签定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需方取消订单或退货,在材料已生产、物流已发后,需承担15%的退货费用。任意一方提出增减合同数量、产品价格,应提前48小时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以此合同为准;供货方不得以产品价格上涨、缺货等任何理由拒交或迟交货物,否则应按交货总价的0.9%每天计付罚金。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共同协商,协调不成,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手机:_______________ 指定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室外地坪买卖合同 篇2合同编号:
卖 方 人:
买 方 人:
房屋坐落: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
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8、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窗体底端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姓名: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附属物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元。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 其它方式。
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大写)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小写)¥000000.00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X %。 剩余购房款计人民币(大写)X拾万元整(小写)¥000000.00 元整由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提交银行要求所需的完整相关资料,并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与地点3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买受人不能获得银行按揭货款则买受人应在15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购房款),有关按揭货款申请手续费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自行约定
详见附件五相对应的付款方式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付款逾期约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3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该商品房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方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自行约定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设施的承诺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种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之日内,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由出卖人与产权登记机关协调,并向买受人解释原因和承诺办理权属登记时限。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置,业主使用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外立面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置,业主在使用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外立面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或地方职能部门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或地方职能部门
5. 出卖人负责水、电、宽带、有线电视接入户门外,但相关开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 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之日起30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岑溪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6页,一式9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 按揭2份, 市房管中心1份,不动产局2份,税务局1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室外地坪买卖合同 篇3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西餐厅转让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该饭店位于________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甲方于________前将该西餐厅(面积为________方米)转让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西餐厅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所有(其中西餐厅厨房为甲方自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其中乙方在进入饭店前先行给付甲方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用做转让费预付款,剩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房东的半年房租大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
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四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_______,经营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使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乙方逾期交付剩余转让金,逾期达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收回西餐厅。乙方之前所交转让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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