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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某
原告郝某
原告程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原告郝某、郝某、程某与被告张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郝某、郝某、程某负担。(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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