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寒假前安全教育讲稿

更新时间:2022-05-05 16:06:4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xc

遵纪守法健全人格 使自己的人生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来给同学们讲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回首学生时代,那时也和大家一样,是朝气蓬勃,激扬青春的,对未来充满了憧憬和希望,觉得自己这辈子一定要成就一番惊天动地的事业。但理想归于现实,日子归于平淡,我觉得:一、人生就是一次又一次的考试组成的,每次考试的结果都决定着你的命运,只有不断的刻苦学习,努力拼搏,才能在一次又一次的竞争中胜出,所以古人说:“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只有吃得苦中苦,才能够站得高,看得远。第二点就是要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做一个身心健康的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才能在人生道路上不偏离轨道,勇往直前,战无不胜。所以,我今天要讲的主题,就叫做《遵纪守法、健全人格,使自己的人生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第一个问题:

为什么要遵纪守法?高中生应懂得哪些法律知识?

说起法律,可能有的同学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都还只是个高中生、初中生,法律离我们太遥远了。真的很遥远吗?我先讲一个老师的例子。前不久听我外地一个亲戚的孩子说到学校交课外活动费时,老师要求学生在交的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说近期假币盛行,经常收到假币,在人民币上签上名字可以及时找到假币的主人。我一听,由于职业的敏感,感觉这是违法的,要学生在人民币上签名字,不但严重伤害了师生之间的感情,它也是一种污染人民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有故意毁损人民币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后来听说,由于影响较为恶劣,公安机关依法对这位老师给予罚款处罚。

同学们看,就这样一个很随意的行为,一不小心就让老师触犯了法律。因此,法律、法规甚至校园的规章纪律都是高压线,一旦疏忽或无知,就会触犯高压线,使自己陷于尴尬的境地。

那么,高中生应懂得哪些应知应会的法律常识呢?

(一)我们先界定两个概念: “违法与犯罪”

同学们不要把违法与犯罪理解成同一个意思。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社会危害小,情节轻微。而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犯罪是这样表述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我国刑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稍有不慎,便会触犯刑法受到刑法处罚。遗憾终身。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处罚种类有拘留、罚款、警告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违法不等于犯罪,但是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如果平常不遵守校规校纪,为所欲为,对校领导、班主任、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大法不犯、小错不断,习惯成自然久而久之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同学们应当深思。好习惯,好品行是遵纪守法日常养成的。

(二)责任年龄问题

我们正在成长阶段,应当了解一下在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

(1)1 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2)《民法》规定:14至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 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末满1 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三)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从立法上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报告老师……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四)校园里容易发生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以上八个方面概括了容易引发违法和犯罪的八种行为,我们应当时刻注意,现实中有的同学就是在这八种行为上放松了要求,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二个问题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为什么要健全自己的人格?

先看一组数据:北京市对在押的267名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显示,14岁犯罪的有41人,占15.4%;15岁犯罪的有78人,占29.2%;16岁犯罪的有116人,占43.4%;17岁犯罪的有29人,占10.9%。也就是说十五六岁的未成年犯罪占71.6%。

我记得小时候看过一个片子叫《少年犯》,看完后每个人都泪流满面。高墙内的孩子们一起合唱着忏悔的歌曲“妈妈呀妈妈呀,请原谅我”时,我们的心灵都受到深深的震撼!根据民警办案的经验和一些调查来看,现在犯罪行为正在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全世界公认的三大公害就是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和少年犯罪!

作为高中生,你们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 4至1 8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一定的成绩。相反, “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这个年龄段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又称“犯罪年龄”,且“犯罪年龄”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具有随意性、有暴力倾向和不计后果等特点。

由于家庭原因,家庭教育的缺失等原因造成人格的不健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现在由于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稍有不如意便离家、离校出走,甚至走极端,如自杀、自残等。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不求上进。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举例:上高中时父亲的教诲:要学会与人相处,要融入集体。作家姚鄂梅的中篇《讨债鬼》讲得是父母溺爱孩子,最终感觉到孩子成为他们的“讨债鬼”的事。

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健全的人格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人格的不健全表现在以下方面:

(1)靠“义气”行事

作为真正的人际交往应该建立在真挚诚实、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基础上,而许多青少年犯罪的人是从所谓的“交情”出发,认为“江湖义气才够朋友”、“割头不换、两肋拔刀”才算友谊。在这种义气观念指导下,有些人走入犯罪道路。如,某学校的一个学生孙某,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开除,后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一天,有一个社会青年中午喊他到外面去抢劫,孙某觉得不参加属于不讲“义气”,

不够朋友,于是就和这个社会青年一起拦住这三个学生。他们用匕首将三个学生逼住,共抢到100元不到,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将二人抓获。虽然不到100元,但是由于拾劫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大家记住:抢劫不以数额定罪,抢一块钱也够判刑。这个社会青年被判有期徒刑4年,而孙某也因为讲“义气”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追求生活刺激

有一些青少年,他们在生活中无所追求,无所事事,以追求刺激为乐趣,有的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愚蠢妄知地“恶作剧”。如在汽车上向路边行人吐痰,从自己住的房子里向外随意乱扔垃圾,还有的把别人的书包等物件投到河里,有的随意殴打学生,向学生强拿硬要少量现金,或叫学生买包烟,请吃饭等。这些情况也许在我们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我认为要值得大家警惕。也许你们身边就有这样的人。因为这种情况弄不好就要犯罪,就要坐牢。因为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寻衅滋事犯罪,不管是谁,只要触犯刑法规定,该逮捕的逮捕,该判刑的判刑,这我不是吓唬你们,我给你们说一个例子:去年我们办理了这么一个案件,一个外地的青少年,就是没有事向学生要个十元八元的,或叫学生请吃顿饭,或叫学生买包烟给其抽,结果怎么样呢?构成犯罪,逮捕起诉后被判二年。那犯的是什么罪呢?这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什么叫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表现形式有下列四个行为之一的就犯该罪了:(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一次殴打他人致轻伤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3)爱慕虚荣

先看一组数据:东营市在100名青少年犯罪中,因为爱慕虚荣、相互攀比,追求享受而进行偷窃、抢劫的等犯罪的有55人,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十五。人与人之间要攀比也要到成就事业后比,比事业成就,比人生价值的实现,比人格的自我完善。

(4)交友不慎

一位浙江大学的大学生(天之骄子),他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他的父母为他的昂贵学费已经不知花了多少汗水,照理来说,这么大的学生总应该懂点法,但是事情并非我们所想象,他在去年“五一”长假期间回到老家,到他的一位初中同学处去玩,他的同学是一个曾经叛过四年刑的青年,平时里也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也可以说是作恶多端。这次他与几位哥们预谋拦路抢劫,他与这位同学一起拦路抢劫并参与了一起轮奸、抢劫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轮奸则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二个罪合并起来,就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同学们,当时他只有二十岁,要在监狱里蹲上17年,就是说一生当中的黄金岁月都要在铁窗里度过,一下子从一个人人羡慕的大学生沦落为阶下囚,这对于他本人来说还是对他含辛茹苦的双亲来说,真是不堪一击。当然,他的这位同学更因为抢劫次数多,数额大,被法院判处死刑。

提醒大家:一定要远离不良个体和不良群体,人生真的是输不起!

交往的实质是活动,交往不仅仅是每个中学生的意愿、爱好或需要,而且是中学生之间,中学生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互动方式。我们说中学生的人际交往就是人与人之间交流信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活动。举个例子吧,甲同学对乙同学说明天去某饭店吃饭,乙同学表示同意,这是不是一种信息交流,乙同学说去,甲乙同学二人就去了,乙同学说我不去,甲同学也不一定一人去,这是不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啊?

那么,中学生通过日常的交往活动就会结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表现为人与人之间情感态度上的疏远紧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经常听人说张三和李四关系好,我和他不怎么样,就是这种情况,交往的结果就会形成一个社会群体。为什么学习好的同学经常在一起呢?因专他们通过交往形成了一个群体,努力学习的群体。为什么偷偷地到网吧上网的总是那几个同学呢?我看也是因为他们通过交往形成了一个好上网的群体。为什么有的同学打架,有的同学就积极参加呢,而有的同学就不去参加呢?因为参加的同学在交往中形成了一个群体,不愿参加的同学没有和他们形成一个群体。

什么是不良个体呢?在犯罪学中,不良个体中存在反社会人格倾向的社会人,也就是说,一个人对各种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心理、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越轨,从而人与社会直接处于不和谐、不平衡,甚至对立的状态。如,学校要求中学生遵守学校纪律,不得上网吧,而有这么一个学生,偏要偷偷地去网吧上网,这个学生就异常、越轨;中学生不许打架、盗窃,有这样一个学生不为什么事,就要捅其他学生几下,或将他人物品顺走,这个学生难道不是异常、越轨吗?这样的人就是属于不良个体。不良个体在我们学生中往往表现为:一是在认识水平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理想。有人认为我好歹考不上大学,现在就这么混混好了。二是在知识内容上,对腐朽没落的负面文化信息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你要他看个黄色小说,他有滋有味;你要叫他谈个桃色新闻,他眉飞色舞;你叫他说怎样好好学习本领,将来怎样建设国家,他不感兴趣。三是在情感体验上,缺乏义务感、道德感、没有同情心,别人受难,他兴灾乐祸。别人比他强,他心生嫉妒。四在意志品质上往往为所欲为,放荡不羁缺乏自控能力,想干什就干什么。五是在个性倾向上,表现出非分的物欲、占有欲等等。

什么是不良群体呢?首先具有群体的基本特征。即:二人以上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人的结合,群体内部的成员一般都有心理交互影响的确定模式和特殊类型的集体行为。不良群体的形成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不仅因为群体成员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反社会倾向,而且成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不良群体是如何形成的?我们通过大量的不良群体犯罪的调查发现,其形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情感联系,拉拢、教唆、征服、结拜等形式和手段;(2)依据成员的年龄、文化素质、经济地位、身份素质、反社会经历与经验,确定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征服他人,称霸一方”;(4)有简单的规章制度,对成员有一定的约束力。

(5)沉迷于游戏和网络

青少年利用网络勾搭成伙,集体作案,实施抢劫和强奸的案例近年来时有发生。如在网吧捅人的,利用网络骗钱骗色、甚至盗窃、抢劫的。

青少年涉世不深,很容易被网络虚象迷惑,而且好奇心强.遇事缺乏随机应变的处理能力,因此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又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中的形象并不代表每个人的真实面目,参与网络活动中,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要随便与网友会面,特别是不要单独与陌生的网友会面,以免发生不测。

有些同学在上网的时候喜欢和一些自己见都没见过的人以夫妻向称,老公、老婆的满天叫,有的发展成网恋。一大学一中文系女生就因网恋从西北大学科技楼26楼楼顶跳楼自杀,让我们感叹不已、惋惜不已。

一款网络游戏叫“传奇”,有对夫妻离婚时不分财产,而是争夺游戏里的武器,甚至闹到法庭上去。黑龙江一个13岁的小学生钟某因母亲不给钱竞用剪刀把母亲杀死,拿走2600元去玩“传奇”,被警察在游戏厅门口抓获。在虚拟游戏里的对生命的漠视、对生命的肆意摧残最终导致了钟某对亲生母亲的杀害,上演了一出现实中的悲剧“传奇”。

6)激情犯罪

2008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大声交谈,学校都有规定,熄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大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那么,刚才讲了: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陈某当时正好是1 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是末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

现实中很多杀人犯本身并不是很坏,只是关键时候把握不住自己,一念之差,酿成大祸。有的妻子忍受不了家庭暴力,把丈夫杀害,造成家破人亡。所以要锻练自身的定力和自控能力!案例:威海市局马彦坤大案纪实《一个女大学生之死》。

还有性格决定命运。案例:威海市局马彦坤大案纪实《从

奇袭白虎团的将军到杀人犯》。

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首先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要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膝,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己,自强不息。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应认真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控制的能力。既要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要懂得如何遵纪守法,要争做遵守校纪校规的好学生。对于一些腐朽思想和歪毋邪气要自觉加以抵制,要远离一些低级庸俗的书刊与影视镜头,要与不良个体及不良群体之间保持距离。可以这么讲,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如何,品德素质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的未来,也关系到自己的未来。因此,希望同学们在校期间能够服从学校管理.学习相关法律,培养高尚的情操,树立远大的理想,为我国法治化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希望我们每一位同学能主动多与家长和老师进行沟通。你们正出于由少年到青年的关键成长时期,最容易产生感情上的困惑和心理上的挫折感。这就需要取得父母理解,使他们了解你们日益强烈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发展需求,在成长过程中获得父母热情的关怀,获得心理安全感。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屏障,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第一阵地,父母则是你们最直接的老师,在与父母的交流沟通中,一方面,可以与父母互相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有了父母的耐心诱导和言传身教,我们也能增强抵御外来恶习影响的能力。还要及时找到老师进行倾诉,将自己的困惑和不解告诉老师,由于老师比你们年长,很多方面的事情也比你们经历的多,肯定能够对你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的教育,也一定能使你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与法制观,懂得自尊、自爱、自重、自警、自强。

最后祝愿所有的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成就属于自己的辉煌!我们人民警察会一如继往的在你们周围关心和爱护你们!有困难找警察,不会只是一个口号。记得上个世纪初,一代伟人毛泽东在湘江河畔橘子洲头,发出了“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的疑问,今天,面对朝气蓬勃的你们,我想说:是你们!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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