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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至贵院的()xx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惠州市xx区人民**
答辩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人:
住所地:
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
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20xx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是不应当被**的。
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2)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提**讼”。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2)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
三.××市中级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
×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争议金额***××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市中级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
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答辩人(被上诉人):
住所地:
委托**人:
被答辩人(上诉人):
住所地:
因被答辩人不服_______区人民**_____行初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做出《______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农村集体经济**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的职权和职责,而做出《______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_______市人民*_______号令)。《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管理部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管理部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做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做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做出**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做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做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性。《会审表》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做出的,在《会审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核实工作;在《会审表》做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益的**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_______区人民**____行初字第____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______区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人民**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__________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辩状副本_____份。
注:_________________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请人认为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资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规范公司管理**,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许__________,女,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人: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20xx年)深宝法西劳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决;
二、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确有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
答辩人自1998年7月6日进入被答辩人处工作,20xx年7月6日起就一直担任组长岗位负责对员工的**、管理工作,但于20xx年8月25日,被答辩人单方面通知答辩人从此只负责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而不再负责对员工的**、管理工作。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属于普通工人岗位的职责,而非组长岗位职责。此后,被答辩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组长代替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以上事实,答辩人在一审期间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被答辩人不承认变更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认为只是因为生产需要新增了一名组长;但被答辩人也确实承认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只是认为新安排的工作内容符合答辩人的组长职责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在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后又立即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时间。
一直以来,答辩人的工作时间是白班、夜班交替进行,期间从未变更过。但自从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后,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随之被调整,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只负责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变更答辩人工作时间的必要性。
(三)、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导致了答辩人的工资水*大幅度降低。
答辩人在未被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之前,其*均每月的工资收入是4958元,但自从20xx年8月25日被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答辩人9月份的工资收入被迅速降低为1844元(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可以证实)。本案答辩人一直以来是负责员工的**管理工作,但被答辩人却擅自重新安排答辩人负责另一部门的上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该工作内容答辩人此前从未负责过,且伴随而来的是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被调整,只负责白班工作,不负责夜班工作。并导致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大幅度降低。试问这样的工作调整,难道不属于工作内容的变更吗?难道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吗?难道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吗?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时,要求**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有法有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四)、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第2页第2项内容显示,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改变,通常会伴随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调整。本案答辩人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确有被伴随着调整。故,依据被答辩人的主张,亦能够证实被答辩人确有变更了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否则答辩人的工作报酬不会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时间也不会被变更。
(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两项,认为一**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依据。首先,答辩人提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肯定是双方劳动关系的**,无论在仲裁还是一审阶段,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均持肯定意见,从未有异议,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也承认收到过答辩人的**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尽管答辩人在一审**状里并未提起20xx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但答辩人在仲裁阶段已明确提出,仲裁裁决书也对此予以了确认,且在一审庭审阶段,答辩人也再次请求****仲裁阶段作出的关于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裁决,被答辩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以上两项事实可以一审**的庭审记录为证。现被答辩人在上诉阶段又对其早已认可的主张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X
X年X月X日
答辩人:xxx
被告:xxx
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人民**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依据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
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
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x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x区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后予以驳回。
答辩人:
时间:xxx人民**
——劳动争议答辩状7篇
劳动争议答辩状7篇
应诉人:李运章,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李老家行政村50号,身份证号:412728194807124559,联系方式:18438075649。
讼诉人:普景林,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刘埠口村。
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诉我购买他的砖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诉讼状和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事。 特应诉实事如下:
普景林诉我在购买他的砖款27624元后还款1万元,余款7624元未还,双方约定应于193月还清(出具有欠条)。
后因我犯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狱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现得知我出狱,随即向其主张权利。 事实是这样的:
一、我并没有购买过普景林的砖,我也没还过普景林1万元的砖款,我给普景林写过7000元的欠款条。 实事是这样的:
年镇党委确定在刘庄店北建一处有机化肥厂,让我负责建厂,厂建好后投入生产,购销一条龙,上级党委很重视,县委刘广泉书记和镇党委不断来检查指导。
1999年镇党委确定建一座办公楼,当时报请县委刘广泉书记批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行长同意,准备给厂贷款50万元,还没有批下来,后由镇党委成员陈建介绍,就大包给安徽省临泉县焦庄焦建斌了,订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负责(因是大包)厂方只负责工程质量,楼建好后,工程队交钥匙,厂方付给建筑工方53万元,工程期定到3个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长一个工期罚建筑方5%罚款。
1999年焦在周围购买砖和其它建筑原材料,进行工程备料。由于是大包工程,具体焦建斌购买谁的砖和原材料我也不过问(会计:刘桂廷证明),10月工程队破土地动工,直到一天下午,焦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被城关派出所扣住了,你来一趟吧,当时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关心的说:你咋来啦,你不来就好啦,那时我才知道焦购买的是普景林的砖,当时我想焦让我在厂里搞工程交付时,我先让普景林来结帐,再者唯巩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给普景林写了个7000元的欠条,才让焦的车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车去的司机田红波作证)。
二、普诉我在1999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
3月我有病,经周口地区医院周医生周专家诊断为膀胱癌,让我及时住院治疗,当时我就住在了地区医院外
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医师田主任给我做的手术(田主任、岳勇的女儿护士长作证)
住院几个月后,我回到厂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产也停了,职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带来厂的职工情绪低落,就这样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垮而不兴了,生产的肥料周围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远的销到项城和临泉西部,部分群众要联名给省委、县委写信,说明情况。我说这个厂该衰不兴,算了!从此我在厂里养病。
后来,焦建斌给我打电话说:周围我赊的帐太多。我不管再去干了,再干也不够你的,你不要生气(不够工程延期罚款)。
底、初我感觉我的身体又不对,随及我到沈丘县人民医院复查,经复查我的癌症有复发症状,当时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医生和李培刚医师给我做了第二次手术(外科主任李斌和医师李培刚作证)。
手术后,在我住院期间,厂的会计刘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刘桂廷把我所有写的欠条用生产好的70多吨化肥还帐,只要你欠我写的欠条就可以拉肥料(刘桂廷证明)。
到1—2个月的时候,我爱人回厂一趟,又回到医院和我说,镇党委以为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书记李会、镇法庭庭长李长飞和基金会会计于福堂到厂里让我爱人签字按指印说这个厂镇里收走了,没有李运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
三人作证)。
出院时医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几年化疗治疗,可能要稳定一些。出院后我到厂的一看,什么都没有了,人也没有,一切办公用具都没有了,我很生气呀,于是就在家养病,我认为普的帐已结了,我也没有问。
20底初唯恐我的病再复发,当时我带了1万多元钱,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桥找我儿子(他在渡桥上班),到那后,我儿子又给了我6000元钱,我在渡桥南街租了一间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礼作证),我住的房子离渡桥医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儿子和我一块到渡桥医院检查,检查后我问医生化疗一次得多少钱。医生说:根据手术后癌细胞残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这样高低不等,多者几万元,少者几千元,医生看了检查结果说:你的手术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疗一次就可以了,化疗过多了,你的头发就会大面积的脱落,对身体起负作用。
第一次化疗才用了元钱(殷医生证明)。
从此以后,我儿子上班我就自己做点饭吃散散步,养养身体到半年化疗一次。我儿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该检查的时候我自己去检查一次,一直到底,我感觉身体恢复的很好了,我要回来,我儿子不让,一直到我回来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书记李玉东作证)。
关于普景林的7000元砖款欠条,我收到普对我诉状和
法院传票,我才知道普的帐没有结了。
综上所述
依实事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
1、普景林的砖不是我购买的,也不是我个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须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给普景林,把李运章所写的欠条抽掉(7000元欠条)。
3、焦建斌如果说他把7000钱给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写的收条,我承担。
沈丘县人民法院
应诉人:李运章
203月6日
答辩人(被上诉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转来上诉人____________对(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词。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____________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____________,更没有与____________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____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上诉人在次日*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____________送谷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诉人受伤____________均不在场”,更是****!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____________指挥过现场,而且是____________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判决的结果。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被上诉人恳请贵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____________中级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________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年_____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街_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_________中级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许__________,女,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xx年)深宝法西劳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二、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确有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
答辩人自1998年7月6日进入被答辩人处工作,20xx年7月6日起就一直担任组长岗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于20xx年8月25日,被答辩人单方面通知答辩人从此只负责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而不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属于普通工人岗位的职责,而非组长岗位职责。此后,被答辩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组长代替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以上事实,答辩人在一审期间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被答辩人不承认变更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认为只是因为生产需要新增了一名组长;但被答辩人也确实承认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只是认为新安排的工作内容符合答辩人的组长职责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在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后又立即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时间。
一直以来,答辩人的工作时间是白班、夜班交替进行,期间从未变更过。但自从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后,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随之被调整,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只负责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变更答辩人工作时间的必要性。
(三)、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导致了答辩人的工资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辩人在未被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资收入是4958元,但自从20xx年8月25日被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答辩人9月份的工资收入被迅速降低为1844元(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可以证实)。本案答辩人一直以来是负责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辩人却擅自重新安排答辩人负责另一部门的上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该工作内容答辩人此前从未负责过,且伴随而来的是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被调整,只负责白班工作,不负责夜班工作。并导致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大幅度降低。试问这样的工作调整,难道不属于工作内容的变更吗?难道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吗?难道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吗?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有法有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四)、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第2页第2项内容显示,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改变,通常会伴随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调整。本案答辩人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确有被伴随着调整。故,依据被答辩人的主张,亦能够证实被答辩人确有变更了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否则答辩人的工作报酬不会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时间也不会被变更。
(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两项,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依据。首先,答辩人提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肯定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无论在仲裁还是一审阶段,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见,从未有异议,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也承认收到过答辩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尽管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里并未提起20xx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但答辩人在仲裁阶段已明确提出,仲裁裁决书也对此予以了确认,且在一审庭审阶段,答辩人也再次请求法院支持仲裁阶段作出的关于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裁决,被答辩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以上两项事实可以一审法院的庭审记录为证。现被答辩人在上诉阶段又对其早已认可的主张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
X年X月X日
答辩人(一审原告):陆庆成,男,1984年7月15日生,壮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印山村委排陆村110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840715333X。
委托代理人:谭思涓,男,1981年12月27日生,壮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兴政路137号2栋11号。 答辩人(一审原告)陆庆成诉被告黄宇安、谭白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_)兴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公司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现受答辩人所托,针对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的上诉作出补充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表明: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员伤亡,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理赔,况且机动车方有过错,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民法理论原则,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明确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损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唯一免赔条件。该条并没有规定驾驶人醉酒或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身伤亡的理赔义务。同时,《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确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并赋予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重大过错的致害人享有人追偿权,但未赋予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法定免责的权利,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针对受害人而设,而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均明确提出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二者是并列的,并非涵盖关系,财产损失不能也不应包括人身伤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也仅明确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如果肆意扩大解释到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极大地损害了受害方人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并且,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障机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赔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受害者人身应当享有交强险制度的保障权益。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投保的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使存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同样应该依法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因此,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上诉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错误,不符合法理,纯属断章取义、恶意歪曲。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金额无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该规定不仅将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纳入法定责任,而且也是表述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交强险。
2. 从交强险设置的目的考量,交强险是一种特殊的险种,其具有强制性,其设置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投保人驾驶风险,最大限度救助受害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因此,交强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险,其具备浓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如果严格按照各限额赔偿,就会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弥补,也使投保人投保分散风险的愿望落空。
3. 就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言,投保人在交纳交强险保费时,是按照交强险理赔全额交纳,那么在理赔时应该享有全额赔偿的权利,而不能划分各段限额。
4.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一条、《交强险条款》第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强险条例》的制定根据,《交强险条例》是《交强险条款》的制定根据,二者规定不一致时,作为制定根据的法的规定自然优先适用。
5.中保协是一个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其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只是交强险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而已,不能约束受害人。
6.保险公司所主张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划分各段限额赔偿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容易给交通事故肇事人造成撞得受害人的伤情越是严重,保险公司就赔得越多的误导。这与我国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金额无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失赔偿金适用法律恰当,判决正确。
首先,受害人(即答辩人陆庆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黄宇安(一审被告)驾驶的桂G01724号车撞成VI(六)级伤残,这必然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应得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由桂G01724号车的承保人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伤情特别严重,医疗机构在抢救中先后下发过5次病危通知。虽然有关人员已在发生事故后的第一时间向上诉人安邦保险公司报案,但是安邦保险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垫付过一分钱的抢救费用。这样藐视法律的恶劣行为,同样给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再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负有交强险的法定赔偿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况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拒不履行垫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
另外,上诉人对于如果其依法理赔后,黄宇安(一审被告)会有“铤而走险的驾驶行为”的假设,是没有任何依据且不符合逻辑的。纯属危言耸听,是在搞不负责任的“有罪推
定。”
四、上诉人安邦保险公司应承担诉讼费用
首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中保协只是一个行业协会,其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只是交强险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而已,保险公司并不能据此免除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定义务。
其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一审中的答辩意见多有雷同,可见其“黔驴技穷”后,有恶意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不能免除而助长此不正之风。
再次,上诉人已经交纳了上诉费,因此可视为其自愿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所有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谭思涓 20xx年6月3日 (手签)
——被告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xx市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黄不服xx市第三人民法院(x9)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黄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x8年5月22日,入职我公司并填写履历表的应聘人是黄,身份证号码为,而黄(即被上诉人)是黄兄弟,是黄在本次劳动关系中的联络人。
黄自入职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黄签署有关文件以及签领薪资单,并以黄名字办理了工作证,答辩人公司员工均以黄对其称谓,对黄身份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而且上诉人也是以黄名义为其办理有关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黄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有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黄名字从来没有在能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中出现。
结合以上事实和劳动部的通知规定,答辩人只是与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黄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其工资的义务
答辩人与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与上诉人黄则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令答辩人支付被上诉人黄x8年6月12日至x8年9月15日的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上诉人黄要求答辩人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辩人与上诉人黄没有劳动关系,其要求答辩人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其请求未经一审法院审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辩人解除与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在医疗期满后拒不回答辩人处工作,在答辩人通知各种方式通知后仍然不回厂上班,其行为属于旷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答辩人:x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xxx市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dquo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且在涧西区人民**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管辖&rdquoxxx区人民**为被告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且xxx区人民**已经**受理了本案。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xxx市xxx区人民**对此案**有管辖权。
请求人民**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此致
xxxxx人民**
答辩人:xxx市x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
xxx年xxx月xxx日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近(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近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关于当前民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诉人:
住所地:
因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20××)×中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事项:**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事实上,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提**讼”。据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苏州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是从法定管辖来说,苏州中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保证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从合同。在承揽合同中,被告一××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辩人是承揽加工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吴江市系加工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等规定,苏州中院**享有对本案诉讼的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约定管辖,苏州中院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为此,请贵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
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雅安灾区的小朋友们:
雅安级地震让你们受难了。这场天灾毫无预示地降临在你们身边,破坏了你们的家园,拆散了你们的亲人,让你们身处水深火热之中,看着电视上房屋倒塌的一幕幕,我们全家的心都如刀割一般疼痛,十几天来,泪水始终挂满着家人的面庞。
谈震色变。但我们不能向它低头,我们一定要昂起头颅,挺起胸膛,众志成城,抗震救灾。
看到那些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们,你们是那样可怜,本来你们都有爸爸妈妈,都有一个美好的家,可在这次地震中,瞬间支离破碎……
在大灾面前,你们是那样坚强,你们的救人,自救又使上帝赋予你们生的希望。
灾难考验着我们。在灾难面前,一声声亲切的问候,一张张热情的笑脸,一双双援助的手,都能给人带来无尽的关怀和温暖……灾难无情人有情。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老师给我们讲了地震的许多灾情,说我们应该捐出自己的零花钱,帮助你们早日治好伤,早日上学。同学们都捐了很多,我拿出了20元钱。我不知道20元钱能买多少纱布、药品,矿泉水的什么,但我和妈妈说了,我以后再也不买零食了。
妈妈发愁的说:“我们应该多捐点钱,让他们……。”小朋友们,对不起!我真想现在就长大,赚好多钱,给你们买衣服,被子,药,吃的。如果能把我的房子挪到你们那儿多好啊,让找不到爸爸妈妈的小朋友都住到我的房子里,让我妈妈给你们做好吃的,我们一起玩……
亲爱的雅安小朋友,你们要化悲痛为力量,阳光总在风雨后。我相信,任何困难都难不到你们,任何天灾地震都摧不垮你们。你们是勇敢的!你们是坚强的!
行政应诉答辩状一
被告:高殿国,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
庄镇刘举庄村中区10排17号。
被告:梁宗满,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
各庄镇刘举村中区10排17号。
原告:高贺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孙
永华北里,2楼4单元3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应诉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高贺娟是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高殿国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二、原告诉我“被告”侵占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三间房和院落,被告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庆友自1990年12月,从北京回家,路过鲍鳅河时不幸身忙。
可当时没有发现,因河面有冰雪覆盖,单位人以为回家,可是家里不见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们村南鲍鳅河里,发现了高庆友(二叔)的遗体,当时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捞上岸,把高庆友(二叔)遗体运回家中。
回家后由被告父亲高庆来(已故),高庆富(老叔),贾庄大姑,二婶陈英(已故),还有原告高贺娟也参加了,四位老家召开的家庭会议,四位老家定为由被告高殿国夫妻二人为(二叔)高庆友办丧事。
办丧事:置办酒席25桌,吹班24个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顶丧架
灵,打帆报罐。
为二叔办丧事“连寻找打捞”,共计花费,陆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丧事办完,二婶陈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长一致通过让原告高贺娟去北京接班。
家里三间房和院落归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婶陈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
年的治疗,身体有所好转。
当时,二婶和高贺娟(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翻盖三间房,是因被告当时经济基础较差,没有翻盖,但土墙头也以倒塌,是被告从后白庙窑地买了两万红砖将其码好。
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压机井,并在当时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树,在这二十几年来是被告一直对房屋和院落进行精心管理,院内一点杂草都没有。
,原告高贺娟以照看孩子为由把(二婶)陈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婶过不惯北京狭小空间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脑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积蓄花的所剩无几,一直过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对我住所辖区要进行拆迁改造,以致会造成一些经济利益,所以原告不让老人回家,直到3月病故。
二婶陈英病故以后,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办把二婶埋葬的。
之后原告高贺娟以被告占有房基地为由起诉被告高殿国,后又因房产纠纷把被告起诉,这些事发突然,使高殿国、梁宗满夫妇觉得很委屈。
在此做出以上的应诉答辩,请求法官驳回高贺娟的无理诉讼。
应诉人:高殿国 梁宗满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至贵院的()xx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惠州市xx区人民**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上诉答辩状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周xx,男,汉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XX楼。
因上诉人文XX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20xx】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有据,故二审**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或中级**。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就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动产有关,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特别就不动产专属管辖所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项也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从善意角度理解,法条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比如最高人民**结合《担保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管辖。而在与不动产关系更为紧密的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最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曾明确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述解释的最终文本没有确定这一条,但在最终文本第***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预示着最高人民**在实质上认可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而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三,从便利诉讼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讲,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
其次,合伙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规定,该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再次,答辩人就争议事实选择向金明****,退一步讲,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金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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