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辩护词范文(汇总37篇)

更新时间:2023-10-24 09:09:2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刑事律师辩护词范文1

诈骗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诈骗罪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本案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张**具有一系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张**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老*”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三个:听从老*和刘**的指使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到同案犯韩*和李**。听老*的安排,让韩*办理两张银行卡,因王*要求在合同承租人处签字。所实施的行为均是他人的安排和指使。被告人张**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时间上来说,被告人张**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被告人张**最初是以帮忙买车为目的参与本案中来的,根本没有去诈骗对方的想法和故意,在案件的发展中,数次想抽身撤回,都因同案犯刘**的劝阻,被动参与,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张**10月11日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十二页中部:“问:在签合同时,你为什么签成刘**?答:当时我是故意签的刘**,故意写错的,我不想让老*买到车。问:你为什么不想让他买车?答:我很早就和刘**说我不想做了,我说我回家了,刘**和我说现在都走到这种地步了,不做也不行了,我就是已经觉得他骗人,我想抽身,不想参与他违法的事,刘**也想到了老*就是骗人,我和刘**说过这件事情,但是他就想挣这笔2万块钱,就不想走--”

被告人张**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纵观整个事件的产生、发展及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他只是盲目的跟随,在本案中起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以前,被告人张**在感觉可能被骗后就第一时间于月4日主动通过QQ(与被害人王*唯一的联系方式)告知被害人被骗并建议报警且可以为其作证,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全部事实,使公安机关可以迅速、顺利查破此案,抓捕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_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张**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李**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四页和第五次《讯问笔录》第四-五页中:“年10月2日,那个叫孙**的给我打电话说康总的电话打不通了,说没拿到钱。()他说他要报警,让我给他作证。到了10月12日,孙**打电话叫我在红西门地铁站和他见面,我到那之后就被警察抓了。”根据20_年10月9日被害人王*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倒数第二页下部“在今年的10月7日,孙**用QQ和我联系,大概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公司被老*骗了,他可以找到老*并为我们作证,他让我们赶紧报警。”

被告人张**在最初感觉被骗后,就及时向同案犯求助,并有报警的想法和意图,经过仔细考虑后,又主动向被害人告知,并答应自己可以协助找到老*。所以,正是被告人张**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提供同案犯的手机号码,刘**的照片,并约他们见面,本案得以迅速侦破以及同案犯刘**和李**、韩*的落网,刘**之兄刘磊和刘**女友刘子木两个银行账户30余万的被冻结,以及雷克萨斯车辆和浪琴手表的收缴,在最大幅度内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张**在其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基于上述事实,根据《_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具有立功表现。

4、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应根据退赃的数额以及对被害人弥补的程度适度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正是因为被告人张**的如实供述,致使公安机关迅速冻结刘**之兄刘磊和刘**女友刘子木两个银行账户30余万的赃款,以及52万余元的雷克萨斯车一辆和价值2万余元的浪琴手表,共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约80余万。

5、被告人张**获利较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仅获得1800元,其主观上并没有骗取公司一百多万巨款的想法和意识,主观恶性不大。获利1800元,其中1000元是20_年9月30日老*通过韩*转交给张**的回山东老家的路费,从北京回山东老家**县来回路费需要800余元,被告人张**和同案犯刘**每次坐车去老*处,老*都很会给100-200元,一共大约三、四次,共所得800元,出去来回交通路费和吃饭,剩余的钱大都被刘**拿走,因为刘**当时,没有任何工作和收入,被告人张**一直打些零工、小工,多少有点收入。被告人张**实际所得应该在一千元以内,获利数额较小,在对其量刑时,此情节应予考虑。

6、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本案整个犯罪时间很短,20_年9月25日中午11时左右,刘**(老*)电话联系被害人,次日双方就草率、快速的签订了买卖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去对方公司参观、考察。9月27日,第一台车付款44万元,9月29日,被害人公司就给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汇入126万元。整个犯罪的实施只有短短五天时间,被害人在没有认真、仔细核实情况下,共向经销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汇入170万元巨款。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和过错行为,20_年9月26日,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电话核实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现车信息后,双方当天签订购车及担保合同。被害人只是简单的电话核实经销商,并未去实地考察。被害人去大兴区采育搅拌站考察、参观,却没有核实搅拌站的资格、资质,甚至连负责人是谁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合同的签订者为张**、刘**、韩*,三人年龄均不到三十周岁,就是极为普通的打工者,经济条件极其一般,其经济实力根本不能买一台搅拌车,更别说是四辆。无论作为购买人还是担保人,其三人均无资格,无正当、稳定的工作,名下也无固定的住房和大额存款,被害人只是简单看了下三人的身份证,就签订了170万的租赁和担保合同。作为承租人的张**,电话一直保持通话,被害人从未与其联系过,交纳保证金,交车汇款等合同的实际履行,被告人张**一点也不知情,被告人张**只是和韩*一样在合同上签字,此后事情发展一概不知。直到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才得知具体情况和犯罪的具体数额。假如,被害人对购车人、担保人、经销商、搅拌站负责人等任何一个人稍加考察、核实,相信本案绝不会发生。

7、被告人张**在合同上签字,并非是自己真实的想法,在合同承租人处签字是因为被害人公司经理王*因其户口是北京户口,而提出让其作为承租人签字。被告人张**是被动签署的,无意识,盲目的行为。

从同案犯李**和韩*的询问笔录和辩护人多次会见交谈中得知,被告人张**(化名孙**)不会说普通话,山东口音较重。被害人公司总经理王*与其见面交谈数次,口音应该很容易分辨出来。

同案犯李**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和第五次《讯问笔录》在诉说孙**的体貌特征时,说:“孙**,男,30岁左右,身高米左右,中等体态,短发,山东口音。”“由于姓孙的说话有口音,康总让他上去后尽量不要说话。”韩*的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在诉说孙**的体貌特征时,说:“孙**,户籍不详,27、8岁,身高172CM,较瘦,瓜子脸,外地口音。”根据20_年10月9日被害人王*的《询问笔录》“问:你跟谁签订的合同?答:我和孙**签订的合同。问:你为什么要和孙**签订合同?答:当时在对方家里,姓康的说他自己银行信用记录有问题,不能使用,在场的还有何**、韩*、孙**三人,由于孙**是北京人,他的银行记录正常,所以我们就和孙**签订的租赁合同”。

8、被告人张**没有前科、属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历史清白,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

9、被告人张**初中文化,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张**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其因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20_年7月18日从山东老家来北京打工,因无一技之长,平时依靠在网上找一些小工、临时工度日,生活所迫加上老*的欺骗和诱惑,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张**的家乡为山东省**市**县**村,全国重点贫困山区,土地贫瘠,父母体弱多病,父亲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多种疾病,全家以种地为生,无其他生活来源,被告人张**于4月20日经山东省**县人民法院调解以(20_)梁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儿张**由张**独自抚养,现婚生女跟随其父母生活,被告人张**系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现实的生活和生存状况。

鉴于本案的上述实际情况,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予以重视并采纳!

此 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罗**、姜**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3月4日

刑事律师辩护词范文2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许作的案。但当天xx时左右,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以及门卫黄xx都能证明张xx在单位值班。这有刘xx、王xx和黄xx带给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xx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xx在xx月xx日xx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xx在xx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xx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xx年xx月xx日修正实施《xxx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xx无罪。

辩护人:xx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征得本人同意,由xxx律师事务所的xxx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首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地遗憾,。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比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1:认定故意伤害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毕竟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针对该案,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出于伤害故意。

理由2: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分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各证人的证言在被告人凤用刀伤害被害人一节相互矛盾,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伤害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

理由3:从防卫过当这种情节的构成要件上讲,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很明显是间接故意。

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法院能够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后依法减轻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抢劫罪辩护词

董振宇

基本案情:

20_年1月6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冒充警察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

20_年4月21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20_年5月31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樊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

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没有加重情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他只是把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然后在外边等着。其他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出来时,犯罪已经既遂。

3、樊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樊某在去犯罪现场途中曾提出“不去了”,经其他被告樊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董振宇

基本案情:

20_年1月6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冒充警察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

20_年4月21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20_年5月31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樊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

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没有加重情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他只是把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然后在外边等着。其他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出来时,犯罪已经既遂。

3、樊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樊某在去犯罪现场途中曾提出“不去了”,经其他被告人怂恿,虽然勉强答应,但提出:自己不进去。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樊某到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3)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4)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总之,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樊某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对合议庭表示感谢

辩护人:董振宇律师

20_年5月21日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xxx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年月日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xxx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_________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理解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①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xx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孙xx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高xx为了救孙xx,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回到,但见孙xx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②在适用法律上,书认定使用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能够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务必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高xx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思考和足够的重视。

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赵某父亲赵某某委托,并经被告人赵某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审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案卷材料,听取了赵某本人对本案相关问题的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被告人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xxx

二、xxx

三、xxx

四、xxx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在整个共同伤害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只是受被告人赵某兵指使联络了被告人丁某铜,且没有实施对被害人温某某伤害的犯罪行为;是从犯;其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赵某给予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重归社会的机会。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一)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二)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陈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四)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记载。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理解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xxx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被告人当庭突然翻供或者不认罪的,律师还能否继续做有罪辩护吗?

被告人在开庭前如果认同了律师的有罪辩护思路,当庭却突然拒不认罪的,律师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做有罪辩护的。否则,律师就无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更背离了律师应尽的忠诚义务。这是因为,与被告人突然认罪的情形不同,被告人一旦突然不认罪,就等于否定了原来与律师达成的有罪辩护之共识,而重新开始行使无罪辩护权。律师假如不与被告人沟通,而以所谓的“独立辩护”为由,继续向法庭做有罪辩护,那么,这就造成律师的有罪辩护抵消了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结果。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律师站在检察官的立场上,与自己的委托人发生直接的对立和冲突,这难道不是对委托人利益的严重背离吗?这难道不属于变相出卖委托人利益的举动吗?

刑事律师辩护词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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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第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_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15号)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罚当其罪,使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与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即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去确定罪名和进行量刑”。

4、XXX破坏的具体部位在客观上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对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等盗窃三次的电线均为“空档线”(33页、52页、56页、67页、68页、70页 ),据其供述“空档线”即为没有用户使用的线路,该处电线已经不具备实质性的作用,但是其仍然是带电的;其盗割行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性不大,所以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的破坏行为在客观上对公共安全不可能造成危害。况且盗割的电线是远离人群的农村地里使用,一般行人没有接触到的可能性,能危及不特定行路人的安全可能性小。

5、盗窃的对象都是电网中非常次要的部分根据卷宗(95页、96页)有关材料,大团镇邵庙实施盗窃时的线路504至603段,在603处即没有和任何线路连接,据图示,此处线路处于电网的未端,一共只有两个用户:陈芹生虾塘、大团砖瓦厂;卷宗98页材料,永晖路实施的盗窃电线无用户使用;卷宗102页材料,在朱店一、二组实施的盗窃,也是无用户使用。因此,以上三次盗窃的对象都是电网中次要的部分。

6、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三次盗窃的对象均为“空档线”,其作为电力设备组成中极为次要的部分,基本不发挥输电及其他任何作用。犯罪嫌疑人XXX及同伙的盗窃行为客观上是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

7、XXX的盗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盗窃事实发生后,所涉及的被害人反应不大,从电力公司提供的资料来看,也没有看到什么严重的后果,电力公司仅修复大团镇的损害的线路,后两次根本没有修复,这也从侧面说明这些线路没有实质性的作用,破坏这些电线仅仅有财物的损害,而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

第三、本案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

1、第一次实施盗窃的犯意为刑健,后两次实施盗窃的犯意为陈旭东,XXX在盗窃中都是比较被动的。

2、XXX犯罪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还清债务,其主观恶性小。

3、XXX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绝大部分也仅仅是圈线,作用不大。

第四、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故虽然家境贫寒,但仍表示愿意尽全力退还赃款,并请求家人想方设法尽快帮其退赃。他的这种悔罪态度也得到了家人的全力支持,并且被告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真诚坦白、彻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真诚的认罪服法,供述事实前后非常一致。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

第五、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犯罪的动机不是仇视社会,而主要是被告当时迫于高额债务的压力并受他人诱导,而在不知不觉中贪图蝇头小利导致的犯罪,因此被告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第六、被告人XXX法律观念单薄,法制观念低下,根本没有经过法律教育,作为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被经济利益所蒙蔽才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是受他人的诱惑才走上犯罪道路,其在盗窃中一直处于辅助地位。

第七、被告人XXX家庭非常困难,妻子已经病故,为给妻子治病已经花费五六万元,父母已近七十岁,家中迫切需要他。

鉴于被告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犯罪后表示尽全力退赔赃款,尽全力减轻被害人经济损失,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及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我们认为从本案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来看,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二0xx年十二月八日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现列举实例如下。

刑事律师辩护词范文4

辩护词

尊敬的**长,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张智斌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具体如下。

一.关于**人指控的第一项罪名敲诈勒索的事实部分辩护人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在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节,在第一次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敲诈勒索的事实,后面也积极配合*机关的侦察工作,可以认定为坦白。其次,共同**案件的**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积极主动的交待了自己及同案XXX的全部**事实,依规定可以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关于**人指控的第二项罪名,**罪,辩护人认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罪本身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该当性,不符合**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根据被告人辩解和XXX的陈述,可知,被告人在与XXX发生性关系时,并未采取任何暴力**;至于是否胁迫,纵观本案分析,被告人并未直接或者间接的威胁被害人,而是被害人基于自己不想去派出所主动答应被告人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强行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在上被告人车且被告人提出发生性关系之后,便自己把裤子脱掉,又爬向车后座,在整个过程钟,被害人完全具有反抗能力,但是并未反抗(询问笔录1中提到,他说他是**,我害怕去所里)。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害人并未表现出要求第一时间下车,惊慌失措,无助,恐惧等正常的被**女子的心理反应,而是等待被告人将其送回去。且下车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又和第一次见面的网友钟波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这里可见被害人在性生活上较为开放)。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去派出所“这一事实,明显未能达到**罪中胁迫的标准,被告人作为一个离婚妇女,又无**行为,按照常理来说,完全不惧怕前往派出所,反而去了派出所更能保护自己,故被告人提出去派出所,在**案钟明显不能让被害人达成恐惧心理,使其完全违背意志。

第二,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明显不足。本案中,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并非被告人的**,袁川的证人证言完全来源于被告人对其的阐述,证明力较弱,故本案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

问题:案发时如果被害人上车后,你提出发生性关系,她不愿意,说那你把我送所里好了,你会怎么做

你提出和他发生性关系时什么心态(试试看,觉得她和好搞,第一次见面就和别的男的搞,我想我提出来她也很容易答应)

被害人:你当时主动配合被告人,不做任何反抗是为什么呢

那你害怕当时他杀了你,你为何还要和他上车,不像钟波或者周围求救

三. 关于**人指控的第三项罪名,抢劫罪,辩护人认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言,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抢劫罪的该当性。第一,被告人并没有抢劫的故意,而只有敲诈勒索勒索的故意,被告人在像陈祖琼索取财物时,其主观故意和另一被害人钟波一致。第二,被告人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等**,足以**被害人的反抗心理。从被害人上车到下车整个过程,被告人没有任何行为上,甚至言语上的暴力,胁迫。第三,被害人交付财务不具有当场性,本案中,结合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被害人交付财务是在发生性关系之后,下车之前,但被告人**受害人有没有钱在上车后,中间相隔较长一段时间,辩护人认为受害人自己应被告人的要求讲财务交付给被告人的心理仍然是基于害怕去派出所的这种恐惧心理,而非怕人身**受到侵害,且这种恐惧心理,远远未达到使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取得被害人XX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抢劫罪。

刑事律师辩护词范文5

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刑事诉讼是一场战役,是一场关乎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战役,辩护人从接受委托的那一刻起,便加入了战斗。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与侦控方之间的博弈和较量无处不在。

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规律,辩护要讲究谋略,部分辩点是否要提出、何时提出、向谁提出、以何种方式提出,都要认真斟酌和权衡,分析利弊,且最终方案一定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庭是控辩对决的主战场,法官是法庭的王者,庭审是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进行决战的过程,有效地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是刑事律师辩护的终极追求。

在法庭上,辩护词既是辩护人的武器(有效辩点),也是铠甲(回应不利指控),更是兵法(整体辩护策略),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反复打磨。

辩点的选择和运用应注意哪些问题,核心辩点应如何展开,辩护词的语言表达有哪些注意事项?笔者将结合亲办案件谈谈对辩护词写作的看法。

有人可能会心生疑惑,辩点不都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吗,其实未必。正如医生的治疗方案一般,绝大部分情况下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病人的,但也会出现误诊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辩点的选择和运用不科学、不适当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正所谓“较之优劣,而定其留放”,为了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从而达到最大限度说服法官的目的,我们在辩护的过程中对辩点的选择和运用应当再三斟酌、慎之又慎。

在案的被告人全部为临时招募的船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均为初犯。阅卷过程中,团队律师对每一份鉴定意见的所有依据和标准逐一例行核查,发现本案走私行为发生前几天,白砂糖级别鉴定的原国家标准《GB/T317-20_》已被替换成《GB/T317-20_》,而该案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仍然沿用旧标准,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过团队的充分研讨,我们认为尽管新旧鉴定标准对白砂糖的级别鉴定结果会产生实质影响,在庭审中提出大概率会启动重新鉴定。但是一方面,即便重新鉴定后,数额的略微降低对最终的量刑影响非常有限。另一方面,重新鉴定将导致诉讼过程的延长。该案中,我们的当事人很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存在适用缓刑或取得“实判实销”的可能性,延长诉讼过程反而对当事人不利。

辩护不是为了挑刺而挑刺,也不是为了和谁一决高低,而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果断舍弃了该辩点。事实证明我们的辩护策略是正确的,前不久,此案中我们团队担任辩护人的三名被告人均被当庭宣判缓刑,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我们的当事人是一家印刷厂的老板,某打印店通过淘宝收到某介绍卖淫团伙订单,向该印刷厂下单定制招嫖卡片。该印刷厂接单之后印刷了数十万张卡片,具体数量暂未能准确查清,但获利仅有一万余元。而公诉机关却以介绍卖淫团伙非法获利金额三十余万为依据进行指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介绍卖淫罪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接受委托后,首先考虑的是有无变更其他轻罪的可能性。我们首先想到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研判后发现招嫖卡片难以认定为“淫秽物品”。我们又想到了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印刷招嫖卡片有被认定为印刷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空间,根据该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仔细研判后,发现如果司法机关转变思路,进一步明确查明印刷量,即便扣除存疑数量后还是有数十万印刷量,属于非法经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仍然在五年以上。此外,如果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当事人有极大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有减轻处罚的可能。但若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其必然为印刷非法出版物的主犯。

虽然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太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我们综合评估之后认为,在无罪辩护不可行,也没有其他更轻的罪名的情况下,不对指控罪名提异议,抓住从犯情节做罪轻辩护,积极追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不是辩护人的炫技场,一招一式都要深思熟虑,稳扎稳打,不能冒险,更不能把当事人作为试验品。辩点的选择,必须服务于辩护目标,需要经过全面评估权衡,以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为基本前提,否则即便有华丽的辞藻,令人拍案叫绝的文笔,也不是一篇合格的辩护词。

排除合理怀疑是法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若核心辩点无法令人彻底信服,得出的结论似是而非,不能有效地帮助裁判者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最终很有可能会导致天平向打击犯罪倾斜。所以,核心辩点的选择,一定要抓住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者法理中的关键问题,并且把问题分析透彻,才能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A公司称我们当事人公司以更换供货原材料的方式,累计骗取其公司货款几千万元,订单原材料单价为20元/斤,而实际供货原材料单价仅为2元/斤。显然,本案的关键在A公司对货品不匹配是否知情和同意,我们当事人称A公司看重的是他们调配成品的配方,配方需要进行保密。

开始时,我们只找到当事人公司有向A公司提供反映实际供货原材料特性的报告、反映双方合作时间较长的材料。但这些证据,只能间接推定A公司对此知情,对于A公司所主张的几千万元货款损失而言,可能还不足以撼动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

经过多次搜索和研判,我们终于找到一份采购订单,上面有采购员手写的计算分析,若购买当事人的原材料并按其配方自行添加其他材料调配成品,价格大约为10元/斤,若直接购买该成品,价格大约为30元/斤。

由此可见,A公司购买当事人公司产品是符合其标准的,此前认为存在巨大差价,一是因为忽略了订单上的品名与实际供货并不一致且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为配方是保密的,二是因为参照系出现错误,不应拿实际供货原材料价格与订单品名价格对比,而应将生产成本价与直接购买成品价进行比较。该辩点的提出,彻底瓦解了指控的基础事实,最终公诉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案被害人借用我们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走账,在双方终止合作当天,该银行账户中仍有几千万资金,当事人从被害人处拿走了银行U盾,随后以转账的方式将账户内资金进行转移。

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证据薄弱,U盾到底是当事人当对方面拿走的,还是被私自窃取的,也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但进一步挖掘会发现,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当时该银行账户由谁占有,足以影响本案定罪。

从法律层面来看,国家不允许银行账户出借,且转借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从事实层面分析,合作期间当事人一直在被害人公司监督,U盾及账号密码一直由当事人实际掌控即占有。上述两方面皆证明该银行账户仍然由当事人实际占有,因此,本案不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

人通常在刚开始的时候,注意力是最集中的,如果提出的第一个辩点不能吸引法官眼球,那么法官对于后续的辩点可能就不会抱有太高的期待,甚至可能就没有兴趣继续往下听了。所以,辩点的运用,原则上要把对定罪量刑影响最大的内容放在前面,并依次降序;把争议较小的情节放在前面,争议较大的放在后面;把客观方面放在前面,主观方面放在后面。但这也并非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不同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实际情况。

详细阅卷后,我们发现两个重要的辩点:

起诉书指控相关公司因被攻击而遭受损失金额达十几万元,该金额的计算存在诸多问题。如证明损失的客观证据严重缺漏,无法一一对应;损失评估报告也未附评估依据、评估说明;将间接损失、自愿补偿部分也计入损失金额。因此,我们初步评判,在金额认定问题上,能够推翻现有证据的概率很高。

指控的其中几个控制端服务器(“肉鸡”)是否参与了攻击不明。案发时这几个肉鸡是否置于该黑客小组控制之下?有无可能被其他控制端控制?能否证明肉鸡销售者向黑客小组销售了这几个肉鸡?对于上述问题均未予以查证,因此,本案的客观证据存在瑕疵,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链条。

综合权衡上述两个辩点,我们认为:即便把现有用以证明损失的证据全部推翻,但经济犯罪案件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多种,不能排除后续重新鉴定的可能。证明黑客小组实施攻击行为的证据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心证,再指出现有证据链条并不完整这一严重瑕疵,就很有可能让法官意识到本案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即便最终定罪,法官也会因案件存在诸多问题而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虽然我们知道第一个辩点才是杀手锏,但是考虑到上述因素,我们最终把第二个辩点放在了前面。第一次庭审的效果比较好,庭审后法院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对被害人的损失重新进行鉴定,最终认定损失金额为四万多元,正好在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下降了一个档位,最终量刑仅为两年有期徒刑,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

辩点的选择只是在开战前预想的排兵布阵,辩点的展开才是真刀真枪的白刃战。如果辩点展开后不具有说服力,无法说服法官,依然很难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那么,辩点应该如何展开呢?

辩点的展开,一定要用逻辑这支“粘合剂”,将事实与证据充分粘合,使事实具有证据的“骨架”,经得起推敲。事实与证据应如何结合,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一定要简洁明了,让法官容易接受。

以下试举几例我们在论证辩点时用过的方法,分别是数据整理法、分类摘录法、逐个击破法。

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当事人通过伪报商品种类的方式低报偷逃税款,起诉书指控偷逃税款金额达千万余元。据当事人反映,其中某货品确系卖家的折扣残缺产品,并且该货品在全部商品中所占比例较大。由于卖家系美国上市公司,可能担心影响其商誉,对该事实刻意隐瞒,在案的所有单据也无法直接体现该货品存在折扣。为了还原该事实,团队几名律师整整投入了一个星期的时间,逐一核对当事人公司近千笔的交易数据与相关单据。经反复计算、比对,终于发现当事人公司给卖家付汇的金额与订单显示货物总值间存在约500万美金的资金缺口,而购买的某货品的货物总值约为1000万美金,实际付汇总额与总货值间的资金缺口恰好等于该货品货值总额的约1/2。根据当事人供述,该产品的折扣价正好也是原价的1/2,上述两种情况出现惊人的巧合,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某货品的折扣价正是资金存在巨额缺口的原因,当事人公司并未低报所有货品的价格。

辩护固然需要创造性的思维,相较之下,数据的整理可能是一种笨办法,但有的时候这种笨办法是非常有效的。在统计之前,我们心中其实是没有底的,如果最终统计得出的数据不尽如人意,意味着我们白白耗费了时间与精力。但是为了一线希望,我们不能放过任何机会,辩护需要迎难而上,有时还需要有打呆仗的心态和勇气。

某逃税案,起诉书指控当事人系集团幕后实际控制人,指使下属设立空壳公司出售集团公司股票,获利全部进行了分配或由公司暂时借用,拒不缴税数额达数千万元。当事人称确有和下属提及要实施股权激励,但从未实际兑现,该公司设立、出售股票及分配其自始至终不知情。双方各执一词,言辞证据中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说法相互交织,初步阅卷后形成的整体印象,对我们当事人不太有利。为了准确还原事实,我们决定将案件事实进行拆分,把每一处关键事实节点的证言、供述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摘录,对于关键的数据也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整理,最终在辩护词中整理出以下12个表格:

关于当事人有无指使成立空壳公司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空壳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持股比例

六名高管声称持有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价值变化

关于空壳公司设立、经营和股票减持的证人证言

关于集团股东高管资金调拨权限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关于集团运作、权责分工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关于高管借款给集团的证人证言

集团股东高管主导向集团接盘者追讨借款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借款行为与当事人利益相悖的证据摘录

关于指证当事人拿走税金的证人证言

关于当事人有无从股权激励获益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关于空壳公司逃税行为由谁主导的证人证言

做完上述表格的整理工作后,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在案证据中,所谓能够证明当事人指使设立该公司、下达指令逃税、从中获利的证据均属于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或推断性的证言,无一直接证据。通过对事件每个节点细致地梳理,两种事实版本进行比较,发现我们当事人陈述的版本更能得到证据的支持和印证,有力地回应了对我们当事人的不利指证。在客观证据有限,被告人、证人人数众多,或者案件事实复杂的案件中,这个方法尤其适用,可以对言辞证据抽丝剥茧,准确还原事实真相。

某票据诈骗案,被害人称空头支票系被告人用于支付其票据贴现款的工具,当事人称该支票是归还其借款的担保。除了被害人本人外,关键证人还有两位,一个是中间人,另一个是被害人公司员工。该案中,被害人与两位证人的说法是相近的,如果不能对三个人的说辞逐个击破,法官必然会觉得三个人共同的说法可信度更高。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我们团队至少翻阅了卷宗材料几十遍,辩护词也反复修改了三十多稿,对三个人的证言分别找出了诸多问题:

其入职合同显示,该事件发生在其入职前,然而在其证言中从未披露这一点,反而表现得像事件的亲历者。

其称中间人提供房产担保,不是为了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而是为了被害人与中间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并且提供了被害人的相关银行流水。被害人无意中否认了该说法后,该员工又称是自己猜测错了。但如果不是被害人授意,其不可能提供被害人银行流水,说明其证言由被害人左右,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中间人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该笔经济往来其没有直接经手,事后才知情,然而其与被告人的邮件往来证明该供述不实,其深度参与了二人该笔经济往来。

中间人向被害人提供的房产担保,其也未如实供述,与被害人的供述矛盾。

被害人称该支票是支付贴现款的工具,然而在其供述里,贴现的手续费有时为,有时又变为5%,两者相差几十万元,正常不可能有如此重大的记忆偏差。

关于交接票据的具体情况,其第一次证言描述的细节非常丰富,第二次证言却称自己不在场,非常反常。

通过对三人证言逐个进行精准打击,相信法官一定会对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及可信度作出客观的判断。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可能是直接的,也有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主观证言与客观证据之间的,证据之间有可能存在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之处。找到关键证据的矛盾点,各个击破,需要经验的积累,更需要细心和耐心。

大律师曾说过,辩护人要做的,就是基于同样的证据,讲一个与控方不同的故事给法官听,阐述这个人无罪、罪轻的理由。由法官对比两个故事,哪一个更接近于客观实际,如何处理才更合适。辩护词的目的,在于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相信自己所讲的故事。

这段话是非常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所谓合理怀疑,重点在“合理”两个字。偏激的、不符合常情常理的观点,可能连自己都难以说服,法官自然不会采信。

辩护人不仅要找到控方证据的瑕疵,更要提出事实的另一种可能性,这不是单纯地讲故事,而是为了形成一种足以与强大的公诉方进行抗衡的力量,从而促使裁判者在保持中立地位的前提下,兼听则明,居中裁判。如果只是简单质疑证据的瑕疵、效力,尚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公诉人很有可能会以一句“虽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的套话便给挡回来了,也很难引起法官的重视。但如果能够提出事实的另一种可能性,以新的逻辑组织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这种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可能就会认真考量辩方的意见。

在上述举例的合同诈骗案、逃税案、票据诈骗案等案件中,我们均在攻击控方故事的同时,提出了一个与控方故事完全不同的故事版本,结合主客观证据进行详细论证。

有人可能会说,在小案件中,根本没有这么多疑难复杂的问题,事实、证据、法理的问题可能三言两句就讲完了,没那么复杂,也没太多好讲的。事实真的如此吗?简单的案件,如何深度挖掘辩点,把工作做细,把问题讲透,让法官在可左可右时,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也需要真功夫,也非常有意义。

当事人是某集团旗下一子公司的平台运营部负责人,诸多同案被告人称其地位较高,集团老板的供述也曾提及有直接给其安排工作任务。如何澄清事实,降低其排位,还原准确定位,争取认定为从犯,是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工作。

为了能够更为直观显示当事人的职务,我们制作了一个关系图,从以下关系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平台运营部在整个集团中的位置,处于最末端。

从实际权力角度分析。通过细致梳理每一个被告人的职务,发现在案十几名被告人中,绝大部分属于集团权力核心的某委员会成员,而我们当事人属于在案少数几名不属于该委员会成员的被告人之一。

从所起作用角度分析。通过对运营部工作内容、所起作用进行详细的梳理,本案中的运营部与其他案件中的运营部不相同,是一个遭“阉割”了的运营部,财务、风控由集团直接控制,运营部只负责简单的行政、推广工作。并且集团内部管理混乱,我们当事人只接触了其中C板块的业务,其他诸多被告人同时接触了集团几个板块的业务。

从薪酬收入角度分析。横向比较,当事人的工资收入比技术部、产品部、客服部的负责人工资收入要低;纵向比较,集团、公司的诸多高管享有高额的表外工资,下层员工享有可观的业务提成,只有我们当事人部门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位置,只能领取较低的固定工资。

这样,通过对其职务、权力、作用、薪酬四个维度进行分析,采取图表的直观展示,准确还原了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为其认定从犯,将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

引用法律规定和案例,不能为了引用而引用,法官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的法条、常识性的刑法原则没有必要长篇大论的展开,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引用法律规定和案例的目的,不是为了给法官普法,而是为了节省法官的时间、减轻法官的负担,让其不需要再做检索工作,让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能直接了解此案新出台的与特殊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权威观点、所在地域法院的裁量尺度等内容,从而使其认可并愿意采纳辩护人的观点。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庭审过程中,我们提出当事人公司利用马甲账户循环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非法集资相关的司法解释非常多,“犯罪嫌疑人自身”这几个字法官此前不一定留意到,因此我们特别进行提及,果然我们提出后,法官对此法律规定非常重视,让我们详细陈述并认真作了记录。

某案件中当事人有阻止同仓在押人员自杀的行为,为争取将该行为认定为立功,我们检索了类似的案例,深圳市福田区的(20_)深福法刑初字第15号、深圳市福田区的(20_)深福法刑初字第103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_)京刑终116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_)陕刑终87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_)鄂12刑终232号、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天刑一终字第85号、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_)兰铁中刑初字第19号案例,都将阻止在押人员自杀的行为认定为立功情节。虽我们案件法官最终还是没有认定我们当事人构成立功,但也认为“该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具有了成效。

类期货平台炒贵金属案件,若办案机关以诈骗罪定性,我们一定会引用最高院刑庭主办刊物《刑事审判参考》中的第100期第1021号案例《钟小云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和第113期第1238号案例《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经营原油期货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反向提示操作的行为如何定性》,以此阐明最高院的权威指导观点,此类案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性。

刑事辩护的艺术是说服法官的艺术,只有成功地说服法官,才能取得辩护的成功。辩护律师通过辩护词与法官对话,除了辩护观点自身过“硬”之外,写作时也要注重文字的表达。

如果辩护词篇幅较长,有必要在开头列明辩护词的主要观点,使法官一开始便有整体初步的印象,也能方便法官跳跃至其最关心的问题进行阅读。

各层级的标题是辩护词形式上的骨架,是每部分最先读到的内容,一定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阐明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千万不可含糊其辞,或者过于臃肿。

一篇好的辩护词,语言往往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且简中求准。如果语言不够简练,将会极大影响辩护词整体的表达效果。

辩护词中,必然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论证,层层推演,使自己的观点符合逻辑、常识常理。但是,对于简单明了的观点,切忌翻来覆去花费大量的篇幅进行论述。冗长累赘的文字只会让法官觉得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不够精准,甚至失去继续阅读的耐心。“山不在高,有仙则灵”,说服法官不是说要长篇大论不断重复,尤其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需要的是简短有力的语言,犹如一粒粒石子,在法官内心平静的湖泊中激起层层波浪,撼动其内心确信。

首先,在辩护词的措辞方面,则需要注意回避不利于辩方的措辞,在描述事实时更是如此。在上述票据诈骗案中,当事人被控采取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为了能够与票据诈骗意义上的“空头支票”相区分,避免法官看到该词之后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我们在辩护词的论证过程中采用了“空白支票”这一措辞,借以表明辩护人的立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辩护词的用语、语气也要多加注意,不要让法官觉得不舒服,产生排斥的心理。笔者曾看到不少律师辩护词中,喜欢用“本律师”“本人”“本辩护人”自称,这些称谓,似乎让人感觉到一种傲慢或者优越感,如果换成“辩护人”(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称谓),可能更为恰当,也会让人听起来舒服一些。

刑事判决的作出,是明确法律事实及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的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标准,然而这是一个不可量化的标准,同时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也是“普通人”,辩护词中对于被告人作为“人”所值得同情、理解的地方,以及其悔过、向善等种种表现也要予以阐明。做到情理法相结合,无罪伸冤,有罪求情。

我们除了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外,适当的时候还可以在更高的层面对本案进行价值升华,当辩护词中的价值升华部分具有足够的震撼力和影响力时,辩护律师的观点就更有可能得到法官的认同,进一步影响法官的判断,最大限度地说服法官。

律师在李庄案辩护词的结尾中呼吁,“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两位律师在林小青案件的辩护词中写道:“是否只要任何律师为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是对该公司犯罪行为的帮助?这样的观念将使得中国所有的律师处于恐慌之中,律师制度的崩溃指日可待!公诉机关对林小青的指控,不仅关涉林小青个人的命运,这一指控的标杆性意义在于,一旦指控成功,它摧毁的不是律师执业权益,而是律师制度本身。”这段话将目光集中于个案背后的社会效果,如此一来,该案件结果关乎的不仅仅是林小青的个人命运,而是将会辐射到整个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徐平、邢志两位律师通过提高案件的价值层面,无形中给予了公诉机关一定的压力、也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司法者在权衡多方因素时,能够意识到本案牵涉到的是中国的整个律师制度。本案最终以法院作出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而结束,可以说此案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法治的进步,这无疑是辩护词中价值升华部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譬如我们团队办理阿里巴巴副总裁刘某某案时的辩护词结尾处写到:“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关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这也是办案人员在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时慎之又慎,甚至如履薄冰的原因所在,也是许多司法人员在依法办案、惩治犯罪时却依然心存善念的原因所在,在案情存疑、证据缺乏时尤甚。毕竟,公权力机关的一个念头、一个决定就可以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它既可以毁掉一个人的前途,一个家庭的幸福,也可以挽救一个人的人生,拯救一个濒临崩溃的家庭。”

再如我们团队在办理某市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诈骗案时,我们以这段话作为结尾:“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我们办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不仅是在书写别人的人生,也是在书写自己的人生。也许我们的人生注定平凡,但是数十年后,我们回首往事,发现自己已经查清了每一桩案件,我们没有因冤枉一个好人而使其家破人亡,这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讲也许就是最美好的事情了。‘宁放过十个恶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句话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流传,不仅仅是因为其体现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更是因其闪耀着人性向善的光芒,让每一位公民都感受到善法的公平与正义。”

这些话语不是单纯辞藻的堆砌,不单是为了让辩护词显得更有文采,而是辩护律师希望借助语言的力量,引起法官的共鸣,激发法官的共情心理,从而使法官再次回到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思索律师辩护的观点与逻辑。一篇富有文采且能打动人心的辩护词,能够加深法官的印象,而不是一眼略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采纳辩护观点的可能性。

辩护词是刑事辩护工作成果的凝结,是决定辩护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辩护词的好坏,不是以辩护观点是否精彩,或者文字是否富有文采来评判,而是以案件的结果作为最终的评判标准。辩护词虽非学术论文,但一定要有完整、严谨、充分的论证过程,争取让法官采信其建构的事实与法理;辩护词不是文学作品,但它有时也要有文学作品般直指人心的力量,还原被告人内心的种种痛苦、无奈和被遮掩的人性光辉,争取法官的内心认同。正因如此,辩护词的写作,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它是辩护律师专业水平、情商智商、眼界格局的综合体现。

培根曾言道,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辩护词的写作同样如此,它依赖于经验的不断积累,表达的不断提高,专业水准的不断提升,情商的培养等各方面的进步。

时光轻轻发出回响,这是一个枯燥但幸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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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刑事律师辩护词范文6

审判长、合议庭:

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晋洪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今天出席法庭履行我的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同时,还就案件的某些重要情节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访问。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们对办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的辩护意见的题目是:被告人刘晋洪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刑事律师辩护词范文7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刑事律师辩护词范文8

甲方因______涉嫌______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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