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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节能宣传周时间】2023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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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写邻里纠纷调解协议书【1】
问:我有一个耕地纠纷。我的耕地让同村一村民耕种之久,今年我欲收回该地自种,遭到对方无理拒绝。对方欲霸占今年继续耕种。我有该地的《土地证》,无奈向法院提出申诉。材料提交到立案庭,立案庭庭长亲自来村里调解,经调解,因被告今年已将该地耕种,所以被告同意明年将该地归还我。
我也同意调解内容,但立案庭庭长只是做了口头调解,并没有写书面的调解协议书,我怕对方事后反悔,建议写一个书面的协议书,请问这个书面的协议书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有写的必要吗?
答:有必要写个书面协议书。
邻里纠纷调解工作有哪些【2】
1.定期组织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统一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上级指派的矛盾纠纷,协调中心各成员及时调处,化解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隐患。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
4.调研和预测各种不稳定因素信息,及时向街道和有关部门上报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5.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有关资料报表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向街道反馈、报道。
6.引导当事人对中心无法调处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纠纷,按法律程序解决。
7.积极完成街道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邻里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
调解协议书
( )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写明协议的内容,并应当注意履行顺序和可执行性)
上述协议经本委审查,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会议成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此部分应写明: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会议成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调 解 员:(签名)
调 解 员:(签名)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年××月××日
(调解委印)
书 记 员:(签名)
处理方:
收购方:
甲、乙双方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根据《_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就乙方收购甲方的废旧物资(以下简称废品)及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各方承诺及保证
甲乙方共同承诺在进行本合同交易全过程中不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或对方任何人员,也不向对方或对方人员索取或要求任何条件。
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应义务。
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的合法主体资格,及合法进行再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条件和能力,且乙方承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件、检验报告等真实有效,
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在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后,确保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进行处置,不造成环境危害及其他对社会公众的伤害。
乙方同意,如发生下述情形即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乙方因合并、收购、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被解散、清算、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时;乙方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情形;
乙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乙方因承担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责任,被采取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措施,以致对企业整体财产产生不良影响和威胁,且此种影响和威胁不能在发生后的30天内圆满消除的;
第二条:废品名称及价格
废品名称,价格按每吨人民币元计价。
乙方同意并知悉:本合同所述的废品均为甲方日常生产产生的废料、废渣等废旧物资,并不具有一般新商品的特性,本合同标的以其实际产生状态为准。
第三条:废品的处理
废品的处理的频率,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项履行:
(1)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时内将甲方指定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2)乙方每日到甲方处进行废品的收购处置,乙方应将当日的废品在当日全部处置完毕。
乙方负责废品的现场收集、清理、装卸。
运输废品所需车辆,由乙方自行提供。如需甲方提供车辆,由乙方负担租车费用。
乙方应确保废品收购时和废品收购处理完毕后现场的安全及清洁工作,并确保不造成任何污染。
第四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款项结算与支付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一次性支付万元预付款,协议结束3日内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乙方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应采用支付。
乙方在对甲方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后,应立即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万元,甲乙双方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则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得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
乙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a.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给工厂造成损失的;b.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频率处理废旧物资的;c.乙方处理废旧物资造成工厂环境污染,给工厂造成损失的;乙方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安全条款:
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需知,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遵守甲方所有厂规厂纪。
乙方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装载过有毒有害或其他对货物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甲方厂区内应按甲方规定的限速行使,运输车罐体、送料管、油箱等密闭安全可靠,无滴漏、废气溢出隐患;由于乙方原因,乙方车辆在甲方厂区造成安全、污染事故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对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在甲方的废品处理现场,乙方工作人员在装卸、处置、收购废品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除非乙方能证明甲方有过错的)。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转让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及对外转让本协议的权利义务。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本协议,且在甲方催告后的12小时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在废品收购现场及在甲方的工作场所范围内因收购、处置废品造成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工作拖延,致甲方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违约金,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的,应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付款部分的5%计算。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方式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_法律。
与本合同有关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协议份数及填写要求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双方填写本协议时应字迹清楚、明确,凡有涂改处无效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应
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
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根据《_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思路探析
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
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聂绮对其挂靠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其主张利息应从20xx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不予支持。鉴于该
项市政工程已于20xx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
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元及利息正确。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无不当。
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据《_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思路探析
1.当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且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2.公平原则在本案裁判者进行定价依据判断时发挥了作用。
| 案例四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中,工程处(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1:依据原合同主要内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筑面积包死单价,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0元×平方米(含地下室平方米)=元。由于未提供合同价中所含甲方供材资料,未扣甲方供材造价。鉴定结论2:依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丙级三类取费后,工程造价为元。其中含甲方供材元,总造价中扣减,扣减后造价为元。不符合规定的结算资料(例如只有建设单位盖章,但没有负责人签字)造价元,以上两条鉴定结论均不含此造价。
一审裁判:建安十分公司与开发公司结算的工程造价应为720元/平方米×()平方米+元=元。工程处的最终结算值为元×(1-9%)=元。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元,尚欠元。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如果采取鉴定结论2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思路探析
1.本案法院以双方就每平米720元单价、地下室不计算面积的约定为依据得出工程价款。结合上述几个案例可知,合同约定仍然是裁判优先考虑的工程价款认定
依据。
2.公平原则始终贯穿裁判,在进行取舍或判断时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
综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对上述案例的评析,可将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裁判思路归纳如下: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3.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4.公平原则是裁判者进行取舍或判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一、合同执行时间到期或超期三个月(含)以内,服务次数剩余两次(含)以内,服务时间可顺延一个月,但剩余次数需在顺延时间内完成,超期服务次数作废。
二、合同执行时间到期或超期三个月(含)以内,服务次数剩余两次以上,服务次数可顺延至续签合同中,但剩余次数所对应的合同金额不得冲减续签合同金额或减少续签合同服务次数,不得延长续签合同执行时间,且剩余的服务次数需在续签的合同期内完成,超期服务次数作废。
三、合同执行时间超期三个月以上半年(含)以内,剩余服务次数_________计算,折算后的服务次数一律顺延至续签合同中,但剩余次数所对应的合同金额不得冲减续签合同金额或减少续签合同服务次数,不得延长续签合同执行时间,且剩余的服务次数需在续签的合同期内完成,超期服务次数作废。
四、合同执行时间超期半年以上,剩余服务次数一律按作废处理。
五、如用户原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从未执行,可以重新签订新合同。
六、顺延的剩余次数不能转到合同约定外的住所进行服务,但可转化为服务金额相等的其他服务。
七、时间到期次数未做完的甲方(客户)不得退钱。
八、除甲乙双方另有协商约定(以书面记录且双方签字确认为准)外,均同意本办法之各项约定。
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本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虎高速八五四站
关于对XXX同志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XXX,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xxx。20xx年12月至今在,xxx收费站一班担任收费员。
一、违纪经过
20xx年3月15日上午6:50分,XXX下岗时未戴帽子。这构成了“出入收费亭、收费车道及收费广场不戴帽子或用帽子扇风消汗”的一般违纪行为。
20xx年3月15日上午 7:30分,XXX在交款时,电脑应缴款为3634元,上缴3584元,短款50元,差额超过10‰。
二、处罚依据
根据XXX“不按计算机收费规范操作”的一般违纪的行为、“出入收费亭、收费车道及收费广场不戴帽子或用帽子扇风消汗”的一般违纪行为和“短款差额超过10‰”的事实,以及当班监控员为人证和监控录像为佐证,可以充分认定XXX的违纪事实。经查实,其工作不认真、态度不端正造成的违纪属于个人行为。
依据《违纪处罚管理办法》之规定,他触犯了第二条第六项:“不按计算机收费规范操作”,应罚款100元;第四项:“出入收费亭、收费车道及收费广场不戴帽子或用帽子扇风消汗”,应罚款100元;第一条:“短款差额超过10‰的一般违纪”,应罚款1000元;三项违纪合并后应处罚1200元。
三、处理意见
由于XXX的违纪行为触犯了《违纪处罚管理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并且影响了收费工作秩序。根据“”的规定,应作下岗处理,停发工资。但由于事发后,XXX承认所有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主动补交了差款。
经站务会议研究决定,结合他本人收费初期工作表现及综合考核结果,及上述三项违纪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
1、对XXX处以1200元经济处罚。
2、本人写出保证书,并保证今后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成绩,再有工作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等原因造成的违纪行为发生,自己主动停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在班内深刻检讨。
xxxx站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甲方: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方厂区环境卫生,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厂区内的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厂内垃圾的地址为(办公室门口、车间门口、厨房和宿舍门口)。
2、清运频次:乙方每周清运一次。
3、清运时间:每周星期六,节假日顺延。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20xx年 8月 1日至 20xx年 7月31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依据双方协商,甲方按 300 元/月的价格支付给乙方垃圾清理费。
2、结算方式。20xx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年的垃圾清理费用 3600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产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产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点,非指定地点垃圾,甲方可要求乙方给予清理,乙方应予配合。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每周清理一次,不干扰甲方正常生产。
3、乙方进入甲方厂区,不得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甲方无关的垃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标准为1000元/次起扣。
4、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
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或损坏乙方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必须合法处理甲方厂内垃圾,凡因乙方乱倒垃圾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罚款,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的终止、续签与变更: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清理垃圾,每延迟一周,扣款100元。清理不干净的,扣款50元/次。延迟超过15天或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签申请,甲方审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续签。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八、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村委会村干部及“法律明白人”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向双方释法理、讲民情,引导双方各退一步再行协商。通过耐心听、适当劝、公正调、合法解的方式,趁双方态度均有所缓和的机会,调解人员适时提出调解方案:排水沟目前保持原状,由彭八苟与陈才香2家共同使用,但不得作出影响对方正常排水或有害饮水卫生的行为;今后若需要对排水沟进行扩建,2家人需提前商量,共同参加扩建,并现场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随着农村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的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升级。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生活琐事,多是因为双方碍于面子互不相让,或者两家之间本就存在小矛盾,缺乏有效沟通,日积月累形成积怨,在某一时间点再遇小摩擦时,瞬间爆发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加强日常矛盾纠纷的排查至关重要。同时,对于类似纠纷的调处,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是首要任务。调解员要有耐心、有恒心,做好前期的调查、核实工作,调解过程中态度保持中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约束,合理运用分析利弊、引导倾诉等调解技巧,才能使各方当事人解开心结,化干戈为玉帛。
长丰乡调和一起因山羊失群引发的邻里纠纷
山羊走错“家门”引发纠纷,乡领导巧化解
9月10日,该乡石板村在长丰乡组织委员李俊的协助下,成功化解一起因山羊走错“家门”引发的邻里纠纷。
据该村综治站长张金和反映,该村村民某某的.山羊因连续3天没有回家,在寻找过程中,发现本村村民刘某某家的一只羊很像自家的山羊,并近距离确认就是自家走失的那只山羊。随即与刘某某交涉,刘某某一口咬定某某寻找的山羊不在其圈舍中,交涉无望后,9月2日晚上,某某趁刘某某一家不备,把争执的山羊牵了回去,9月5日两家因对该山羊的归宿发生抓扯,矛盾急剧升级。该村综治站长迅速把这一情况向乡综治维稳中心反应。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化解”原则,乡综治办及时将该纠纷向该村联系领导李俊汇报,李俊在了解基本案情后,9月10日上午利用下队机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干部就此事进行调解,为了公平公正处理该纠纷,李俊和村干部多次商议处理意见,终于得出一个相对较好的办法,就是让双方当事人把争执的那只山羊赶到平时放养山坡的中心位置,然后把双方的羊一起赶到现场,山羊与那群为伍就属于谁的,双方都觉得该办法很好,然而该山羊回到了某某的羊群里,找准了自己的“亲人”,刘某某无话可说,一起因山羊走错“家门”引发的邻里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目前,生活垃圾中的铁、玻璃、废旧家具等(稍有价值的垃圾),在环保部门收集、运输之前,就被以捡破烂为生的人群捡拾的比较干净。环保部门收集、运输的垃圾成分,主要有土、果壳、厨房废弃物等有机物质及塑料袋废弃物。针对生活垃圾的组成现状,建议采取下列方法处理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是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全体市民积极参与,逐步提高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习惯。
但在目前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多数生活小区及公共场所垃圾箱只有可回收垃圾及其它垃圾两类,有害垃圾、湿垃圾及干垃圾,特别是有害垃圾的处理还需要分拣,给垃圾处理带来难度,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2、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当中使用的电子产品越来越多。这些产品的一个特点是更新快,淘汰率高。比如手机主机、耳机、充电器、儿童电子玩具等都可能混入生活垃圾。严格的说,这并不属于有害垃圾,而且可以回收再利用。因此垃圾分类还有待细化。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居委会或社区每年给每户居民发送垃圾分类宣传材料,明确对应的有害垃圾的回收站信息;介绍生活小窍门,倡导减量化。
2、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定期宣传垃圾分类知识,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主动爱护环境,建设美好家园。
3、在全市40个有害垃圾回收站基础上,可以在便利店等设置回收点,并明确标识。
4、建议以生活小区为单位,设定电子产品废弃物回收点,有助于资源回收和再利用。
甲方:
住址:威海东路振华街10号楼 乙方:
住址:威海东路振华街10号楼
甲乙双方因共用通道发生纠纷,经多次调解,现自愿达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认为,作为多年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
相互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日常各方均负有合理范围的容忍和给予对方便利的义务。
二、经协商,乙方认识到该楼东端空间为相邻居民共用通道,也是甲方通往各自小底屋的历史通道。
甲方考虑到双方相互间邻里关系及乙方常年从事经营活动杂物较多,同意乙方提出的在该区域适当位置留足供甲方和本楼其他居民宽度不少于1米、视觉相对规则的通行空间并保证日常整洁畅通,其他甲方表示不再予以计较。
三、乙方承诺,协议签订后,维持新留出的通行间距范围内的畅通,不得在该范围内有堆放杂物、拴养猫狗、倾倒污水等所有故意阻碍甲方通行的行为,如临时短时间内确有急需,应及时征得甲方同意或谅解。
四、甲方承诺,协议签订后,不得有无故向乙方院内丢弃垃圾、损毁乙方通行间距范围外物品及其他影响乙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以上行为如被乙方发现,行为当事人应向乙方赔礼道歉并清除垃圾及赔偿损毁物品,承担附带造成的全部责任。
五、甲乙双方共同承诺,纠纷化解后,邻里之间应友好相处。
日后遇到类似相邻纠纷时,不能动辄恶言相向辱骂对方,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应及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和睦相处。
如有违约,则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约方需承担对方诉讼所需的相关费用。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各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在居委会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调解方(签章):
日期:20XX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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