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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节能宣传周时间】2023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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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人(本诉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该临时使用房随时可以拆除恢复__________林地,答辩人(本诉原告)只是为了有效使用__________林地,并没有改变林地的用途。
2、答辩人(本诉原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答辩人(本诉原告)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后最终拆除了临时使用房,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事实有误,故意歪曲事实,意图违反合同不诚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实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方对__________林地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至__________年,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被告与龚飞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书》约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问其缘由,被告称该地被告要用来堆放渣土。
综上论证,答辩人(本诉原告)认为: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现就“(20xx)都潘民初字第620号”xxx诉二答辩人人身损害一案答辩如下:
20xx年3月26日上午,盐城市TC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公司”)雇请第一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一被告)xxx帮助该公司装卸、整理锌合金锭。
xx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xxx派叉车去TC公司。xxx随即指派第二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xxx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整理作业。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辩人xxx是xxx的雇员(或工作人员)。
根据《xxx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xxx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xxx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xxx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故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xxx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既然雇员xxx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xxx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雇主xx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xx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说,无论xxx、xxx有无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xx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免费、义务为TC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格。
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TC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与xxx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xx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为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xx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需要第一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TC公司最终承担!
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张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
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需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TC公司承担。
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TC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xxx《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该用人单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即使被答辩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C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TC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TC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利、彻底解决。
最后,二答辩人再次郑重提请法庭注意的是:
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
第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及“故意”;
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
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xxx愿意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
答辩人:xxx
20xx年11月5日
行政上诉状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
上诉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行政上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
上诉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_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某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_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_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答辩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写明答辩意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制定,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在_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答辩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4.答辩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5.答辩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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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时递交答辩书有效?
答: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
按照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问:不交答辩书法院能继续审理案件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问:如何写答辩书?
答: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
一般要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答辩书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 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男,身份证号为,地址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第一,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
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__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
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__年2月26日延长至20__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__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__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
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
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广东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答辩人(被告):xx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xx区知春路x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xx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x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x0余万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xxx年2月24日签订《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xx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xxxx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xx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x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xxx5年12月12日到xxxx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xx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x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建华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xx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根据《_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x00 23000台,ci-x10 2x0台,cp-100 1x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xx20x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x0万元。”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xxx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_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x00 23000台,ci-x10 2x0台,cp-100 1x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xx20x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x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xxxx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 xx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旭日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旭日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旭日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 ,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 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xxxx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x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x%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 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案涉《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年11月15日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诉我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我公司辖下______的客户,经营_____行业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经营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______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个月的摊位费______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答辩状副本_____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_________________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___份。
民事诉讼答辩状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答辩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答辩人:王某, 因被答辩人王某诉答辩人马某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所称我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且已尽了法律上规定的相关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被答辩人王某1月10日出去溜达一事,我曾予以劝告,告知其天刚下完雪,路滑,不让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执意外出。此事有证人李福为证。因此,作为快乐晚年公寓(gongyu)的老板我已尽了安全告知义务,同时由于被答辩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这一生活常识,明知在其身体有残疾的情况下,不顾自己腿脚有伤,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发生意外这一事实,仍然坚持柱双拐外出进行这一危险行为,以致发生冻伤的后果,而发生冻伤后未能及时与我或其父母联系,又未能及时打电话报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营业的超市,其仍未寻求帮助,而是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后才联系相关人员,其个人具有严重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在其出走后我通过各种寻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这有通话记录为证,因此,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二、我对被答辩人王某的脚部冻伤并未施加任何违法行为,并无民法通则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必须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辩人王某所称其在7时许在公寓外叫门一个小时爬进公寓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我公寓的大铁门之内有一个门斗(为挡风避寒所用),门斗里面是折叠门,且没有锁上,一推即可进入,当时屋内有人,但未听到叫门声。此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故被答辩人称其叫门一个小时的说法显然是荒谬的。此外,即便其在门斗内未进入屋内,也不可能发生冻伤。我想提醒一下,被答辩人只是脚部冻伤了,反而面部和耳部均未冻伤,这是令人不解的。庭审笔录显示被答辩人出走时天气不冷,同时其自己可以住双拐走,并且到了转盘处,往回走,不可能走四五个小时,被答辩人前后说法不一致,值得推敲。
三、我在被答辩人外出之前进行的劝告和其发生冻伤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我正是出于保护被答辩人王某的身体健康才对其进行好言相劝,而其无视我的好言劝阻不顾身体状况和天气仍执意外出,发生体力不支走不动,并摔倒于外面马路,从而发生拐杖损坏,棉鞋丢失,脚部暴露于外面,才导致其冻伤这一后果,该损害后果是其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能把此损害责任盲目推加给答辩人,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与原则。因此,我作为公寓老板对于住户的相关注意义务已经履行,并未侵犯其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
四、我说明一下在案件事实上有许多值得推敲的部分。
1、被答辩人在其所谓于1月10日受冻伤后的43天后(即2月23日)才住院,不符合常理。若果真因为10日冻伤,被答辩人会立即去医院治疗,怎么可能等到43天以后才去医院治疗?换言之,这43天内被答辩人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受伤住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同时刚刚发生损伤时是完全可以以较小代价将损害弥补,而被答辩人却耽误最佳救治,实属恶意扩大病情,希望法官秉持公平正义之理念,辨明是非真伪,作出正确裁判。
2、根据王某的父亲所说,其在路上曾遇到其子王某,明知其子有残疾,却未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将其安全送回。我公寓在被答辩人外出后曾打电话告知其父,其父理应保障其子王营安全顺利返回公寓,反而却不顾父子情意,对其置之不理,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他父亲见到他后,未管被答辩人,也说明被答辩人当时思维意识行为都很正常,且此后被答辩人在庭审中承认曾去过烧烤店,在那里是否饮酒值得怀疑。
3、我公寓接受的住户是生活能够自理的人,公寓负责住户的吃饭和洗衣服,对于神志清楚、意志自由的被答辩人的外出公寓无权干涉,在已经明确进行劝阻未果之下,其仍坚持外出,并且在马路摔倒后不能行动,从而使自己脚部受伤,公寓不应负责。
4、如果被答辩人真的无法进屋,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打电话或向公寓对面的超市求救,不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乃至扩大,因此,可以断定,被答辩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的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与法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双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某
205月10日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提起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 则 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法律#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xxx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xx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x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x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x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_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xxx1年09月20日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X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
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_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民事答辩状范本 【2】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答辩人:李东贝。
答辩人对上诉人陈丽丽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事实正确。
(一)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第4条第(2)款B项的约定,上诉人应“于9月23日前(含当日)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答辩人多次与上诉人沟通并通过发送律师函的形式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上诉人却置若罔闻,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上述事实,有答辩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收件收据、车位认购协议书、律师函及快递详情单予以证明,并不是上诉人所说的“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
一般情况下,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都会先选择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而上诉人却认为答辩人要求“继续沟通”是想求得延后履行合同,是非常的荒谬理由。答辩人本想“继续沟通”以求得解决问题,但上诉人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答辩人向上诉人送达了律师函,要求其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完全正确。
(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是上诉人的重要合同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第4条约定上诉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楼款,因此,提交按揭贷款申请,获得银行贷款是上诉人的重要合同义务,答辩人若有义务,也最多是协助义务,并不是上诉人所说的“是一审原告的重要合同义务”。
按照银行二手楼贷款的流程,首先应该是由买方提交收入证明原件、存折或银行卡流水账、建设银行存折及复印件等资料由银行审批,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手续时,却认为按揭申请无法进行的责任在于答辩人是毫无道理的。况且,答辩人已经向第三人东莞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提交了陈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已按约履行了其协助义务。上诉人拒不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认定上诉人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是正确的。
(三)上诉人拒不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第4条已经明确约定上诉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楼款,那么,上诉人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就是本合同的主要义务。上诉人拒不提交按揭贷款申请,未能获得银行承诺函,答辩人的合同目的极有可能会落空,上诉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根本违约。上诉人认为“即使未提交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或者申请不获批准,房屋买卖合同也完全可以继续履行”,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合同第4条的约定究竟有何意义?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备注上“卖方出售物业时连同福民新苑停车场A027号车位一个一起于交房当天过到买方名下”中过到买方名下是指在物业管理处办理使用权人变更手续,事实清楚,正确。
答辩人在出售房屋时已经明确告知上诉人案涉车位没有产权证,只有使用权,答辩人提交的车位认购协议与第三人的确认也可以印证这一点。车位是否具有产权证是影响车位价值的重要因素,常理而言,普通人在购房及车位时都会对车位是否具有产权证等情况进行仔细审查,上诉人不可能不知道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上诉人在明知车位只有使用权的情况下,与答辩人约定“过到买方名下”,当然是指在物业管理处办理使用权人变更手续!上诉人在上诉状里列举的一系列关于所有权转让需要登记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本案涉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更名。而且,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车位没有权属证书,交易时买卖双方都只是在物业管理处办理使用权人的变更手续。上诉人不顾现实情况,生搬硬套法律条文,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过到买方名下”中过到买方名下是指在物业管理处办理使用权人变更手续,符合实际与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知道涉案车位只有使用权完全正确。
《房屋买卖合同》“备注”中约定“卖方出售此物业连同福民新苑停车场A027号车位一个一起,交房当天一起过到买方名下”的真实意思是:卖方在出售物业(此处出售的只是房屋)时,连同福民新苑停车场A027号车位一个(此车位是附赠的),于交房当天,在物业管理处将使用权人过到买方名下。本来,房屋跟车位就是两个独立的物,答辩人出售的.只是房屋,车位是附赠的,但上诉人却认为“房屋和车位是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认定“卖方出售物业时连同福民新苑停车场A027号车位一个一起,交房当天一起过到买方名下”完全正确。
上诉人认为“合同第6条关于‘享有完全处分权’的保证当然适用于合同约定的房屋和车位”是混淆概念。“备注”是后来手写加上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第6条关于“享有完全处分权”只能适用于原来合同的条款,并不适用于后来加的“备注”条款。
四、答辩人对涉案车位不存在权利瑕疵,答辩人已向上诉人披露了车位的产权情况。
答辩人在合同签订前已经明确告知上诉人及第三人涉案车位只有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证,且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向上诉人披露了答辩人与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车位认购协议。第三人对答辩人的陈述也予以确认。第三人的员工罗冬梅在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负责双方当时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参与了协商谈判与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相对于答辩人与上诉人而言,第三人的陈述具有高度可信性。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虚假陈述,却认为“第三人的陈述不可采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答辩人对涉案车位拥有合法处分权利,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上诉人认为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不是涉案车位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就不能享有车位的合法处分权利,认为答辩人不具备福民新苑业主身份,其购买福民新苑车位不合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没有道理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拥有车位者必须得拥有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规定非业主不能拥有车位。答辩人提供的“车位认购协议”、东莞市方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车位管理费发票和《使用证明》都可以证明答辩人对车位享有合法处分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日 期:xx
答辩人:xxx,男, 年月 日出生,x族,xxxx村,电话:xxxxxxxx
答辩人就x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我与xxx的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破裂的原因是xxx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经无法共同生活。
二、婚生男孩xx由我抚养。男孩xx现年16岁,一直由我照顾与我感情教深。孩子也愿意与我共同生活,因此请求男孩由我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的一半。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七间。因为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夫妻感情破裂负主要责任,因此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等负担。婚后因生活需要借债78000元。其中xxx38000元,xxxxxx00元,xxx10000元,xxx10000元。共同债务由xxx负担39000元。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房产的__万元婚前存款;
2、__房产装修款__元;
3、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
1、__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罚息是__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__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__元;
2、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万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页倒数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万元购买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6、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四日
答辩人: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长。
被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X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XX单位”。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20xx年和20xx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
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
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案由:上诉人张_______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民字第—_____号的判决,提出上诉。
现答辩如下: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_______年___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____平方米。
市城建局 于_____月___日以市城建字[_______]____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
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_______一户约___平方米的住房,但_______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
答辩人不得已于_______年___月_______日投诉于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月以[_______]民 字第____号判决书判处_______必须于______年_____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_______居住,但_______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_______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_______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
这是没有根据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_______]___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
_______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_______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_______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
这更无道理。
_______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_______。
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_______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_______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
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_____米的_______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_____平方米,租给她居住。
而_______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
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答辩人:______________,女,年月日生,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_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_________________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___房产的_____万元婚前存款;
2、_____房产装修款_____元;
3、___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___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_____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_____元,利息是_____元,罚息是_____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_____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_____元;
2、___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_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_________________(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_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___万元;(判决书第_____页第___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_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_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___页倒数第___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___万元购买___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_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_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___元;(判决书第_____页第___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6、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二、如何写离婚答辩状、离婚答辩状怎么写、离婚答辩状范文/格式、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女,年月日生,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因有四: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
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答辩人:王xx,男,汉族,1xx年3月生,住址:xx市下关区张王庙
被答辩人:黄xx,男,汉族,1xxx年11月生,住址:xx市如东县掘港镇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及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阐述欠条所存在的基础法律事实。孤立的一张欠条如果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关系的。
这张欠条背后的事实是5月份被答辩人通过中间人赵连、刘娟介绍找到答辩人,请求通过答辩人的关系给其当兵的女儿慧提干,并通过中间人赵建连支付两万元现金请求答辩人帮其疏通关系。答辩人收到钱后立即存入银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关系用。可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答辩人只收到两万元的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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