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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节能宣传周时间】2023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
2023-03-15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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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节能宣传周时间】2023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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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是xx省(县)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考入xxxx大学,其家庭因(以下填写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原因)该家庭生活困难,父母在家务农,以种田养蚕为业,每月收入约300元左右,其哥哥在广州某电脑学校工作,每月收入600元左右。秋季与其弟弟同时考上大学,家庭经济收入少,无力支持其完成学业,拟申请助学贷款。
特此证明。
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公章)
上述情况属实。
xxx
20xx年xx月xx日
大连民族学院:
xxx(学生本人姓名)系省(市、自治区)市(县)xx(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考入贵校,其家庭(以下填写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介绍)生活困难,父母在家务农,以种田养蚕为业,每月收入约300元左右,其哥哥在广州某电脑学校工作,每月收入600元左右。
秋季与其弟弟同时考上大学,家庭经济收入少,无力支持其完成学业,拟申请助学贷款,望贵校予以资助。
特此证明。
xx年xx月xx日
xxx:
你好!
兹有xxxx市xxxxx县xxxx镇xxxx号,学生xxxx,女,生于xxxx年xxx月xxxxx日,现年xxx岁,家庭贫困,其母亲xxxx,生于xxxxx年xxx月xxx日,现年xxx岁,无工作,长期生病,吃药,身体不好,家庭基本生活只能靠父亲的一点微薄收入维持,无其他经济来源,有时家庭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证。该学生家庭确系困难户家庭。
特此证明。
(公章)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___大学_______学院:
兹有学生________,性别____,现居住在_____市____镇____村,属城乡结合部。该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全家总人口3人,家庭年收入微薄,生活贫困简朴;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收入来源单一,劳动力较少,医疗支出较大。
上述情况,确属事实,特此证明。
______社区居委会(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xx:
现特证明××省××市××县(区)××镇(乡、街道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组组民(市民)之子(女),于20xx年×月考入湖南科技学院经济贸易与管理系专业××年级××班级学习。
陈述困难原因(家庭人口情况、地处偏远山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负债情况及其他困难原因等。)
家庭情况实属贫困,特此证明!
20xx年11月××日
尊敬的学校:
贵校学生xxx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其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xx人,家庭年收入约xxx元;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
□收入来源单一
□劳动力较少
□医疗支出较大
□其它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村委会(戒居委会)(盖章)
乡镇戒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戒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_________:
兹有贵校学生______,性别男□女□,系我村村民。现居住在__________________,属城乡结合部。该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全家总人口______人,家庭年收入微薄,生活贫困简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此以外,无其他收入来源。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
□收入来源单一□劳动力较少
□医疗支出较大□其它(填写)
上述情况,确属事实,特此证明。
_____县_____镇_____村委会
单位盖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师家庭贫困证明。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xx〕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的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xue用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认定工作的标准是: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两档: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特别困难,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农村年收入低于32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根本无法承担其在院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者虽然人均月收入高于400元或年收入高于3200元,但由于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生并负担过重等)导致家庭经济非常贫困的学生。
一般困难 ,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学生(农村年收入低于48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院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如因灾、因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已经享受到学院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奖学金或社会捐助等资助政策,能够解决全部和部分经济困难的,将认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三)家庭人均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消费超出困难学生应有水准或有明显浪费现象的,评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五、认定工作的组织分工是:
(一)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领导组成。
(二)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组,具体负责实施本系的认定及审核工作。认定审核组由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三)各系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工作的程序是: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应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二)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如未盖章或经办人未签名的视为无效。
(三)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学生将《认定申请表》交给辅导员,辅导员负责按时收齐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新生的评定工作应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评议组根据《认定申请表》的内容,结合学生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后,报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初评名单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系认定审核工作组提交异议材料。认定审核工作组在接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系认定审核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六)公示通过之后,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系审核意见”,确定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2)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报学院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七)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学校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3)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一并报市教委学工办备案。
七、学校和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对于因突发事件,使学生家庭经济遇到重大变故等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系认定审核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九、本意见自颁布日起施行。
一、申请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三)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其中,属承租私房居住或在其户籍地址以外的亲属或非亲属处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还须提供市或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房的情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等收入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工资单或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
(五)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凭证;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七)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八)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以及区、县(市)_门出具的推荐就业情况证明,其中已领取《就业援助证》的人员还须提供《就业援助证》;
(九)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十)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严重疾病暂失业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期间的证明;
(十一)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被拆迁人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其中,无生活自理能力又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员还须提供区、县(市)残联机构出具的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收入证明,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还须提供区、县(市)残联机构出具的无就业能力证明;
(十三)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
(十四)农业家庭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
(十五)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其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的证明;
(十六)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二、下列收入不予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四)丧葬费、抚恤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八)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九)计划生育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费;
(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十一)残联机构发给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二)高温清凉补助费;
(十三)因住房拆迁,被拆迁人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四)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兹有我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____________,其现就读于_____,其家庭人口共_____人,家庭主要收入如下:____________家庭月人均收入_______元。给家庭带来很大困难,属经济困难家庭,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学校:
贵校学生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其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___人,家庭年收入约____元。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收入来源单一□劳动力较少。
□医疗支出较大□其它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盖章单位
盖章单位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________乡、________镇(含)或家庭联系人所在街道民政部门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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