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0
2023-06-29
2023-03-22
【2023节能宣传周时间】2023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
2023-03-15
2023-07-05
更新时间:2023-10-30 14:38:0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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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节能宣传周时间】2023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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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院起诉______一案。
现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原因),现决定撤回起诉。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文【篇1:二审撤诉申请书】
二审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刑事撤诉申请书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201x年8月10日
【篇2:民事撤诉申请书(范例及格式)】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制衣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工业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管理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欧xx,职务:xxx
原起诉案由、案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案号:[200x]xx法民二初字第xxx号),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起诉后,被申请人依据支票票面金额,自觉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故依据《_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制衣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格式)申请人:(公民个人的,照身份证写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情况,如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申请人:写法同申请人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案号: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个人则不要此项)年 月【篇3:撤诉申请书范文】
撤诉申请书范文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青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6单元602户。 原起诉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年..月....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现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故申请人请求撤诉,请批准。
青岛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撤 诉 申 请 书 (范文)
(大理)马培杰律师
原上诉案由: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李xx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xx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xx市人民法院“()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xx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二0一0年 六月 二十一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被申请人: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xx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故申请撤回起诉,望予准许。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杨某光的二审代理人,现在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上诉状、答辩状的基础上,补充以下代理意见。
某某泉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本案应以20**年1月1日的合同为定案依据,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方提供的20**年2月21日的合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2月21日的合同没有杨某光的签名,所盖公章也是税务专用章,没有行政或合同章。正因为1月1日的合同有5处添加条款,公司不好拿去给其他客户做样本,再叫杨某光店里的员工随便盖个税务章,这是一份假合同。
2、既然公司说2份合同内容是一致的,那2月21日根本没有必要又签合同。按公司说法,杨某光单方篡改,其应该知道能篡改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又签过一份合同。
3、即便按照公司的说法,如果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完全代替前面的合同,公司必定会收回前面的合同,或注明前面的合同作废。这样的常识,作为大公司及其法律顾问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又不收回,又不注明作废,说明前面的合同还是有效的。
4、公司在诉讼前,如何知道有5处私自添加条款?既然早就知道,为何不在发现时立即提出?公司无法自圆其说。
5、公司应该有1月1日的合同留存备份,可是在一审一直不提供,在二审也没有提供真实的合同,而是提供了一份没有杨某光的签名的合同,公司提供的该合同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司不提供双方真实签名盖章的1月1日的合同,视为该真实合同对其不利。
6、公司一边说当时就知道杨某光篡改了合同,()所以在2月21日又签了一份合同,一边又说是杨某光为了诉讼的需要,后面加上去几处,明显前后矛盾。
7、杨某光提供的1月1日的合同上添加了内容,公司当时是认可的,否则不可能盖章。现在公司认为添加条款对自己不利,说是杨某光后面添加,显然没有依据。公司对于添加的内容早就知道而不持异议,这充分表明1月1日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司如果认为是杨某光私自篡改合同,就必须拿出有杨某光亲笔签名的1月1日的合同,若拿不出,何谈私自篡改合同?
8、从合同签订时间分析,1月1日签订合同,正好延续了上年合同。
9、公司在二审过程中反复强调,1月1日的合同添加的条款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实际上也就认可1月1日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是定案依据。
二、关于诉讼主体,一审认定完全正确。
1、刘某某琴、杨某光是家庭经营户,是同一经营主体,与公司的合同是连续的。起诉时,登记业主是杨某光,杨某光有权作为业主起诉。
6月份,业主就已经由刘某某琴变更为杨某光,“天福”和“天地缘”实际是同一家庭经营户的字号,经营范围和地址是同一的。
2、杨某光、公司在商务局备案的家电下乡表中认可刘某某琴是杨某光的代理人。
3、合同是连续的,公司也予以认可,在未与杨某光签订经销合同之前,公司就直接与杨某光、李富生签订了分销合同,对于业主由刘某某琴变更为杨某光也认可。
4、1万元市场保证金延续的事实,也说明公司认可业主刘某某琴变更为杨某光的事实。
三、公司反复强调1月1日的合同添加的条款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这是对《反垄断法》的曲解,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的合同纠纷,明显不适用《反垄断法》。
1、经销区域是被告公司以一定行政区域而划分的经销范围,经销区域的划分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便于对经销商考核等方面而设立的。虽然设立了不得跨区域销售的规定,但与垄断法中的垄断经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定义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2、20**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及公司提供的所有合同都有关于经销区域的规定,这些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即公司的解释,应认定杨某光为整个吉安市(含市、县、乡、镇)的唯一经销商,有关经销区域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这种经营模式在当今市场经济中比比皆是,应作为认定公司窜货的有力依据。
四、一审法院有权对20**年的合同和20**年的合同合并审理。
1、首先20**年的合同与20**年的合同具有连贯性和持续性。从20交纳的押金一直延续到20**年、20**年的合同中还在继续使用,这一点足以表明两个合同不是毫不相干没有牵连的,相反两个合同具有连贯性和持续性,所以应以最后的合同即20**年的合同来确定本案中的管辖地法院这一问题,从20**年双方的合同不难看出(虽然公司的合同是单方制作的,但管辖法院仍是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地法院为甲方即杨某光所在法院,所以青原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可以对20**年的合同一并审理。
2、从《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以方便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为原则,且照顾原告利益。退一步,即使每个合同要单独审理,一审法院在受理20**年合同纠纷的同时,根据方便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在审理20**年合同纠纷的同时,又将20**年的合同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有关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有权审理20**年的合同纠纷。
五、约定违约金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支持。
该合同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应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解释,公司对杨某光可以主张违约金,对自己违约就不愿承担责任,这不是欺诈吗?如果违约金过高,公司为什么年年还如此签合同,而不自己主动降下来呢?对别人就要求高,对自己就巴不得不要任何处罚。可见,公司是以一种什么心态来签合同的。
杨某光因为公司窜货的损失,除了每台热水器的利润,还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的损失,还有今后的可得利益损失,还有时间损失、精神损失等等,其损失远远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
若杨某光窜货,不但利润40%要给被窜货区域的经销商,以4000元一台来分析,其利润在1600元左右,同时杨某光还要支付公司500-1000元的违约金,两项相加为2600元左右,这就是杨某光若窜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所以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公司违约,要承担-3000元不等的违约责任是适宜的,所以这样的违约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作为定案依据。该违约责任实际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利润,同时给予违约处罚,不单是规定了违约这一部分责任。杨某光三年的销量为200万元,按合同约定40%的利润,其利润可得80万元。而一审判决只认定万元违约金,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范围,该项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维持。
六、认定公司违约、窜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某光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公司认为杨某光、公司与李富生签了分销协议,证明其没有窜货。但是该分销协议,恰恰证明了公司发货还要经过杨某光,不能直接发货,显然违反分销协议,是窜货行为。
公司认为杨某光没有完成任务,所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狡辩。公司严重违约,是导致杨某光没有完成任务的最根本、最直接和唯一原因,杨某光对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是没有任何违约或过错的,所以合同中关于杨某光完不成任务不能享受相关待遇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恰恰相反,是公司违约所致,故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公司扰乱经销市场和区域,随便发货,杨某光如何去完成任务?公司一边主动扰乱自己确定的区域销售原则,一边又要求杨某光完成任务,这现实吗?正因为公司扰乱市场,才导致杨某光无法正常销售。
公司在一审中称杨某光不是独家经销商,二审又说有权缩小经销区域。由此可见公司两种说法自相矛盾。即使被诉人没有完成销售,要缩小经销区域,也应该与杨某光重新达成新的协议,或者通知杨某光,但公司与杨某光签订分销合同、发货,杨某光均不知情,明显违约。
关于押金和服务车。**年、20**年、20**年,押金、服务车都是延续的,公司不予返还是强词夺理。
杨某光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一、“售后服务奖”、“销售达成奖”应将分销商的销售量计入杨某光的销售量。
永丰金伟伟、吉水李富生都是杨某光发展的分销商,根据三方约定和杨某光与公司的合同约定,分销商的销量应计入杨某光的销量,现一审将其剔除,显然违背合同意思。三年的总销量985135元,按2%计算售后服务奖应为元,现一审只认定元,应增加元,20**年的总销量271580元,按3%计算销量达成奖应为元,现一审只认定1980元,应增加元。
二、根据20**年的《经销合同》第七条第4项的规定,杨某光窜货,不但要将窜货利润支付给被窜货地区经销商,并且要向公司支付500-1000元/台的违约金,也即表明杨某光窜货,要承担二种责任。那么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相对等原则,公司窜货显然也应赔偿上诉人的利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52台x1000元/台=52000元),一审只对利润进入判决,没有对违约金进行判决是不对的,应予纠正。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考虑为感!
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李 海 军
申请人:xx,男,xx岁,x族,xx省xx县人,xx省xx县xx公司职工,现住xx县xx路xx号
被申请人:xx,男,xx岁,x族,xx省xx县人,xx省xx县xx公司职工,现住xx县xx路xx号
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被你院受理。
撤诉请求与理由: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赔偿申请人xx元人民币。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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