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虚假诉讼举报信范文(合集9篇)

更新时间:2023-11-05 15:01:4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举报虚假诉讼举报信范文1

9月6日,组织学院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学校专题培训会议。

9月9日,学院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xxx巡视工作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认真学习学校第二次党代会报告,认真学习《xxx江苏开放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江苏开放大学二级学院合作办学招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加深对开好会议和做好巡察整改工作重要性的理解。

举报虚假诉讼举报信范文2

总体来看,20_年度民主生活会明确的整改事项已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机关作风明显改进,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干事创业的氛围更加浓厚,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差距。对需要长期坚持的整改事项,个别党员干部缺乏持续抓好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存在着松劲歇脚的思想,整改落实的力度和效果与市委市政府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二是能力素质还有不足。当前,产业扶贫正值攻坚期,农业农村改革进入深水区,党员干部在思想意识、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等方面还存在差距和不足。三是作风建设任重道远。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思想自觉尚未形成,“四风”问题和违纪现象仍有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下一步,党组将认真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抓好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进取的精神、更加扎实的作风抓好农业农村各项工作,为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做出积极贡献。

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全市检察机关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为己任,严肃惩治虚假诉讼,着力创新工作模式,取得较好成效。该项工作多次受到上级领导批示,经验做法被最高检、省检察院推广转发;20_年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防范查处虚假诉讼项目获20_年度市委市政府“工作创新奖”和市“法治创新实践项目”一等奖;近期,项目又相继入选依法治市办“扬州法治文化优秀案例”和依法治省办“全省优秀法治实事项目”评选复评。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举报虚假诉讼举报信范文3

近几年来,扬州市检察院坚持高点定位,以打造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虚假诉讼监督品牌为目标,探索出一套具有扬州特色的“政法委领导、检察院主导、突出民刑协作、注重源头防范”的虚假诉讼监督新模式。

1.在全国率先推动建立政法联合惩防机制。20_年5月,市检察院起草《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并推动市委政法委、公、检、法、司会签,填补了党委统一领导这项工作的空白,系全国首创。该机制经新闻发布会发布后,得到社会各方关注,《新华日报》《法制日报》等予以报道。《意见》明确各政法部门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中的各自职责以及相互配合的责任。今年3月,江都区检察院发现江都区法院正在审理中的14件追索劳动报酬案涉嫌虚假诉讼,经初步调查了解后,在法院即将出具14份调解书前及时发出《告知函》制止。后法院对该14件案件分别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江都区法院对涉案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5万元,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1人。江苏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扬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孔令俊均对该案批示,认为检察机关“有效避免了一批虚假诉讼,切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效果”。

2.探索构建“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双向协作。虚假诉讼民、刑法律问题交织,取证难、查处难是公认的办案难题。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在实践中探索出“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双向协作机制,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对线索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调取涉案人员户籍资料、车辆信息、住宿登记等信息;检察机关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配合询问虚假诉讼涉案人员等重点环节。20_,市检察院指导广陵、邗江、开发区等基层院与同级公安机关探索建立相应协查机制。在实践的基础上,20_年5月,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加强虚假诉讼查处中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协作配合的意见》,在全市范围正式确立推广该项机制,有效破解实践难题。近日,省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简报》全文刊发推广。

3.着力强化社会宣传防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强化政法联合和严肃查处的同时,注重加强社会面的法治宣传引导,强化群众自觉守法和预防犯罪的意识。20_年,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创意大赛”,共拍摄《“飞走”的房子》《“借条”》等虚假诉讼监督主题微电影、微动漫、宣传片9部,运用办理的真实案例、生动形式,强化了社会对虚假诉讼特征、危害和查处的认识。高邮市检察院拍摄的《陪》,荣获“第六届中国国际公益微电影奖”;江都区检察院拍摄的《森林守护者——狮子检察官》近期荣获了“第三届平安江苏微动漫比赛”二等奖。除此之外,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基层、参与政法委“法治广场”、走进电台电视台、检察新媒体等多途径、日常化的方式,面向群众,不间断强化虚假诉讼防范的宣传。

举报虚假诉讼举报信范文4

(一)党的领导弱化方面

1.关于“村党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问题。

整改情况:一是各支部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纳入“三会一课”制度,按要求每季度上报“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表,分发《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577册。同时,组织各村党支部认真学习《中国xxx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xxx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xxx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二是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不深入的村、村、村、村、村、村6个村党支部书记进行批评教育。三是通过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党章电视专题片》、开展党日活动、参加学习强国知识竞赛等方式和推广“学习强国”、“科普中国”、“党员e家”等载体,不断优化形式多样的学习形式,提高党员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四是9月7日,镇党委书记陈发同开展了以“因地制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主题的党课,进一步掀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的热潮。

2.关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

整改情况:一是严格落实各村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两委”班子成员参加的集体研究村里重大事项的议事制度,将研究党建、村集体经济、重要项目、学习重要文件、传达上级精神等纳入党支部会议内容。二是组织各党支部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学习“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案例警示教育5场次。三是规范决策结果公开。按照“村账乡管”工作的要求,15个村(居)定期将“三重一大”的决策内容在阳光村务平台和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开。

(二)党的建设缺失方面

3.关于“党员管理不到位”问题。

强哥,橘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近介入了一起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子。

橘子公司租用苹果公司的房子A房子,用来经营酒店。后来因苹果公司欠香蕉公司的钱,到期没还,产生纠纷,香蕉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拍卖橘子公司享有租赁权、苹果公司拥有所有权、香蕉公司拥有抵押权的A房子。

强哥得知,心想,A房子如果被成功拍卖,岂不严重影响酒店经营,酒店生意会没法做。于是向一位懂点法律的朋友请教,这位朋友建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主张租赁权,A房子即使被拍卖,受让的人得继续租给橘子公司。

但是,橘子公司与苹果公司没有签订过租赁合同,橘子公司也没有保存支付过租金的付款凭证。于是,两公司补签了一份租赁合同。这份补签的合同形式完整,细节突出,还加上了两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凭着这份补签的租赁合同,强哥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如期听证审查,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的租赁起始日期为20_年5月23日,签订日期应该在20_年5月23日之前。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在20_年才开始执行的,合同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信息,所以实际上合同是在20_年之后“补签”或伪造的。法院不予认定这份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又没有租金支付凭证,无法确认租赁关系形成于A房子设立抵押之前,没有认可强哥的租赁权主张,最终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

强哥不但执行异议没有成功,法院还以橘子公司妨碍执行为由对其进行了处理,对橘子公司罚款10万元,限期5日内交纳,如果不交纳罚款,将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强哥无奈,但也只好交纳了罚款,并且具结悔过,保证以后一定尊重法律权威,严格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

四、涉及法条

《xxx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五、虚假诉讼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一、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xxx刑法》虚假诉讼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二、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制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制裁,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解读“虚假诉讼罪”

《xxx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_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规定中“以捏造的事实”的行为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申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促进整改”为主要内容的“自查自纠”活动中,对照单位“高、严、细、实,二统一、三结合”的管理方针,结合单位领导半年工作总结中的“七种表现,十个方面问题”将“自查自纠“工作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业务知识不够,业务技能不熟,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没有深刻的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处理工作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的自信,没有制定一套适合自身的工作方案;例如^^^^^

2、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没有对问题进行深入理解和深刻的思考,没有意识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由于部门人员流动性较大,长期面对新员工,有时会产生不够耐心和情绪急躁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没有制定适合自己的管理方案和方法,业务技能不熟练,经验不足,没有摆正自身的位置,总以为自己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就可以了。结果说得多,亲自督办的少。认为谁出了问题谁自己负责。造成了员工队伍的合力不够,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缺乏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久而久之,不但影响了个人也影响了集体。

2、因为员工流动性较大,工资基数不多,所以即使平时出现了问题也大多采取“教育从严,出发从轻“的办法,搞说服教育。即便一部分人根本没有从本身去纠正问题,改正过错。我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保证不出现重大过错也就过了。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不断丰富自己的工作经验,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

2、摆正自身位置,加强员工管理。从思想教育入手,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加强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3、积极与各级领导接触学习。学习怎样用不同的方法处理相同的问题,怎样从矛盾中找出处理问题的最好方法,在工作中不断充实自己,锻炼、磨练自己。

4、正确对待批评和建议,努力工作,用实际行动弥补不足。在这次自查自纠活动中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学习其他同事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

根据20_年度民主生活会有关要求,现将XX党组20_年度民主生活会查找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举报虚假诉讼举报信范文5

1.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办案“金钥匙”。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针对虚假诉讼监督没有统一办案流程的情况,20_年10月,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出台《虚假诉讼监督办案指引(试行)》,为虚假诉讼监督设置了全流程的规范化指导。《指引》深入总结办案实践,明确“主导、协作、系统、规范、保密、克难”的办案指导思想和纪律原则,将具体监督程序分设为“线索收集”“线索核查”“案件受理”“调查核实”“案件处理”五个环节,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专门编发“编者按”予以肯定并全文转发;《检察日报》以《办案指引成虚假诉讼监督“金钥匙”》为题进行报道;近两年,四川、山西、广东、安徽、西藏等省内外多家检察机关前来考察学习扬州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经验;市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也多次受邀为省内外民行业务培训班讲授《虚假诉讼监督实务》课程。

2.实行上下一体化办案。针对基层检察院民行人员少、办案力量弱的情况,市检察院创新内部机制,实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市院交办、两级院共同办理”的上下一体化办案方式。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每起虚假诉讼案,市院均派员现场指导、协助突破,坚定基层办案信心,提高成案率。如市院联手广陵区院成功查处广济医院虚假诉讼案,指导开发区院成功查处顾长源系列虚假诉讼案等,均有效扩大战果,办出了精品案件。上下一体化机制有效发挥市院统筹把关作用,确保了两级院整体办案规模稳定,基层院的办案能力也在实战化的“传帮带”中不断提升。

3.锻造专业化监督队伍。持续开展民行基础素能提升年活动,锻造虚假诉讼监督基本功。特别针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办案难点,安排实战经验丰富的骨干专题研究“虚假诉讼办案中的说服策略”“虚假诉讼监督实务中的若干问题探讨”,形成研究成果并参与全省检察机关精品课程评选,在两级检察机关组建虚假诉讼监督办案小组。20_年以来,全市民行检察条线10人被评定为“全省检察岗位能手”,6人被评定为“全省检察专门人才”,1人被聘为“xxx扬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努力打造一支讲政治、有担当、作风良、专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确保监督高质量、队伍清正廉洁。

近年来,虽然全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时代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力度要加大,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查处的及时性不够,对一些领域的虚假诉讼研究不深,影响了办案效果和群众评价;二是防范查处的效果需提升,缺少对已查处案件的分析研判,“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运用办案推动完善社会治理的工作开展得不多;三是能力上存在短板,有的基层院监督力量较弱、监督能力不足、监督协作不畅,对疑难复杂案件难以有效查处和攻克。

当前,虚假诉讼仍然多发,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xxx会专题审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发现短板、弥补不足,担当作为、锐意进取,不断深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以实际成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是持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以推进常态化监督为目标,以打造扬州特色品牌为引领,持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不动摇。进一步统一两级检察机关的思想和行动,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主业、解决司法不公突出问题、体现司法为民成效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采取措施、提升工作水平,努力通过监督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平安扬州、法治扬州建设。

二是有序扩大监督规模和效果。强化虚假诉讼线索管理和研判,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案件线索及时调查核实、查处反馈。增强监督主动性,加强对某一领域虚假诉讼情况的研判,适时开展专项办案,扩大监督规模,提升监督精准度。坚持量、质、效并举,强化精品案件意识,善于发现和办理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注重对“人”的监督,充分运用典型案件开展以案释法、警示宣传等工作,提升监督影响力。

三是积极完善监督手段和方式。完善虚假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手段,针对调查难、取证难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促进实现信息共享、办案协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办案难题。依托检察技术力量,加强鉴定等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积极适应大数据、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探索建设虚假诉讼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线索、案件情况的自动化比对和研判。

四是不断增强监督办案力量。树立新形势下做强做实民行检察监督意识,加强两级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加大对民行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员配备、人才培养等。充分发挥办案骨干“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实战化培训,普遍提升民行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办案谋略、询问突破等虚假诉讼监督技能,补足能力短板,建设一支专业化监督队伍。

五是深化落实虚假诉讼监督各项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市委政法委等五部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在查处工作中的沟通。更加注重防范,力争在事前监督上增强敏锐性、开辟新举措,不断提升虚假诉讼监督内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_年3月10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xxx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xxx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中,20_年9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甄别发现不及时、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惩治力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x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司法部共同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意见》,对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包括总则、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协作机制、附则等七章,共二十九条。《意见》坚持以xxx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从严打击通过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探索建立民事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逐步实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数据共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的具体问题作了规定。《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所需书面材料,以及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审查后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相关时限要求。《意见》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实行监督;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相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诉讼,但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二是确立了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侦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与办理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针对存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应处理方式;四是为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虚假诉讼犯罪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已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规定拷贝电子卷或者查阅、复制、摘录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此外,《意见》还就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中“提起民事诉讼”的外延、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等内容作了规定。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xxx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法发〔20_〕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xxx刑法》《xxx刑事诉讼法》《xxx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

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

第四条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五条

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七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三章

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

(四)有关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其他线索来源。

第九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前款所称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包括该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强哥,橘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近介入了一起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子。

橘子公司租用苹果公司的房子A房子,用来经营酒店。后来因苹果公司欠香蕉公司的钱,到期没还,产生纠纷,香蕉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拍卖橘子公司享有租赁权、苹果公司拥有所有权、香蕉公司拥有抵押权的A房子。

强哥得知,心想,A房子如果被成功拍卖,岂不严重影响酒店经营,酒店生意会没法做。于是向一位懂点法律的朋友请教,这位朋友建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主张租赁权,A房子即使被拍卖,受让的人得继续租给橘子公司。

但是,橘子公司与苹果公司没有签订过租赁合同,橘子公司也没有保存支付过租金的付款凭证。于是,两公司补签了一份租赁合同。这份补签的合同形式完整,细节突出,还加上了两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凭着这份补签的租赁合同,强哥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如期听证审查,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的租赁起始日期为20_年5月23日,签订日期应该在20_年5月23日之前。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在20_年才开始执行的,合同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信息,所以实际上合同是在20_年之后“补签”或伪造的。法院不予认定这份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又没有租金支付凭证,无法确认租赁关系形成于A房子设立抵押之前,没有认可强哥的租赁权主张,最终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

强哥不但执行异议没有成功,法院还以橘子公司妨碍执行为由对其进行了处理,对橘子公司罚款10万元,限期5日内交纳,如果不交纳罚款,将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强哥无奈,但也只好交纳了罚款,并且具结悔过,保证以后一定尊重法律权威,严格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

四、涉及法条

《^v^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五、虚假诉讼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一、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v^刑法》虚假诉讼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二、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制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制裁,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解读“虚假诉讼罪”

《^v^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_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规定中“以捏造的事实”的行为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申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省委巡视组在对我县工作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全面巡视后,在肯定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同时,中肯地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3个方面9类问题的意见建议。县委对巡视组的反馈意见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细化分解整改事项,落实整改责任,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在整改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整改工作与推动各项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将整改工作贯穿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

举报虚假诉讼举报信范文6

4、被上诉人和上诉人没有血缘关系,甚至不是近亲属,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其怎么放心用上诉人的名字购房,被上诉人的儿女为何同意?这完全不符合一般的社会认知

5、反过来说,上诉人不是活雷锋,在没有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为何要将名字借给被上诉人去买房,从而自己买车买房受到限制,在被上诉人不归贷款的情况下,上诉人要受到连带责任;这不合常理也违背了《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

6、上诉人的父亲过世后,被上诉人不还贷款,后期贷款全部由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既然声称是借名买房,是房屋的实际拥有者,为何上诉人父亲过世后不还房贷?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众所周知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是《民法典》第六条的基本规定。

7、涉案房屋以上诉人的名字贷款,由上诉人父亲提供担保,如果是被上诉人所说的借上诉人的名字买房,那么上诉人的父亲为什么要为没有血缘关系甚至不是近亲属的被上诉人提供担保,这也完全不合常理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坤之妻。电话: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省人民*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省人民*依法对贵*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贵*省人民*

申请人:刘xx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菁华1篇)

申请人因不服:1、**市公安局**分局203*1年*月**日作出的*公(经支四)不立字[20_]000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2、**市公安局**分局20_年*月8日作出的*公*刑复字[20_]000《刑事复议决定书》处理决定;3、**市公安局20_年**月12日作出的*公刑复核字[20_]00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申请贵院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因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本案通过举行听证的方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00*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手印或盖章)

20_年00月10日

申请人:xxxxxx

被申请人:xxxxx

被申请人: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请求事项:判令二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伤残赔偿金49450元(24725乘以________年乘以10%)误工费18000元(1800乘以10个月)精神抚慰金0元、鉴定费1500元。

理由: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协商不成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诉至xxxx人民法院,后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申请人伤残鉴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伤残等级为10级,且申请人为做伤残鉴定又支付了相关的必要费用,故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房屋析产诉讼申请书怎么写 (菁华1篇)

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续冻被申请人在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内存款,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xx)执一字第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在*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内存款,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财产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人请求贵院采取保全措施,续冻被申请人在上述银行帐内的存款,金额为1000万元。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籍贯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因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物证______份

2、书证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举报虚假诉讼举报信范文7

1、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围绕解决“四风”问题,以解决文风会风问题,建立与基层群众沟通交流的平台,完善服务为突破口,建立《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机关管理制度》、《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关于精简局机关会议、文件的规定》、《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围绕班子建设、战略谋划、项目建设、工作作风等重点,建立健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相关意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德制度》等制度。围绕全年工作任务落实、完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工作落实督查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及奖惩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年度业务工作通报制度》等规章制度。在执行好现有制度的同时,大力做好制度的“废改立”,紧紧围绕特权问题易发多发领域,弥补制度缺失,使责权机制更科学、倒逼机制更管用、监督机制更常态,问责机制更严肃,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认真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五个好”的选人用人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注重把好用人导向关、提名推荐关、识别考察关和酝酿决定关,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同时,切实抓好干部监督体系建设,以常态化监督约束干部管好权、用好权

2、干部作风得到转变。通过扎实的整改,进一步坚定了班子自信,强化了担当精神、奋斗意志、干事激情,全面提振了机关党员干部的精气神,进一步推动了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班子成员党员意识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进一步锤炼、党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发扬,战斗力、凝聚力、创造力显著增强。全体机关党员干部对如何干好本职工作、服务好群众,思考得更深了,思路更清了,心态更平和了,措施更得力了,形成了“解放思想、团结奋斗、改革创新、廉洁高效”的新风正气。

3、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我局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从组织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到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广泛吸收群众参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把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热点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加大办点示范力度,着重抓好了粮、油、棉和蔬等作物的高产创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周边地域农户种植水平。加大技术指导力度,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到各乡村,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到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采取召开培训会、发放技术资料、发送短信和田间授课等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服务,确保农民真正学到技术,懂管理,保增收。关心干职生活,提高了干职住房公积金标准,其他补贴按国家相应政策标准执行到位,对全局干职进行健康体检。

举报虚假诉讼举报信范文8

(一)聚焦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xxx决策部署情况

1.对开展党员干部党性教育不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认真问题的整改情况。

党校党支部及领导班子坚持把学习深入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持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中心,促使广大干部教师进一步筑牢信仰之基,凝聚奋斗之力,坚定为党为民之心。校领导班子及干部教师认真检视问题,坚持发扬刀刃向内精神,坚决同一切腐蚀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行为做斗争,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体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坚持在每周例会上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并实行干部轮流领学制度,自9月底以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共计12次,领学人员共3人次;二是开展领导干部上党课学习教育,自9月底整改以来,开展领导干部上党课2人次。

2.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20_年10月12日成立了以常务副校长为组长的县委党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意识形态工作分工;二是深入持续开展意识形态工作,于20_年12月9日在党校三楼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xxxxxx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讲话精神,加强全体干部教师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认识。

3.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工作不力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压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专题研究反腐败斗争工作,细化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实施方案;二是进一步加强“森林管护区”创建管护工作,定期开展预防提醒谈话,自9月底整改以来,共开展集中约谈2次,被约谈28人次,开展个人约谈1次,被约谈16人次,做到了谈话全覆盖;三是因人员调整,于20_年9月及时开展党支部委员换届工作,组建新一届党支部班子。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方面

1.对公务接待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了XX县财政局《关于印发〈XX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X办〔20_〕28号)文件;二是规范接待人员数量及标准,严格把握来人来函制度,不能为客人支付住宿费等,杜绝公务接待不规范问题出现。

2.对财务报销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把控好财务报销制度,财务报账附件必须齐全,发票与清单齐备;二是严格食堂管理,所有经费支出均须附发票及清单。

3.差旅费报销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把控好差旅费报销制度,不超标准、超范围报销;二是严禁出现重复报销差旅费、填报人和审核人同为一人等财务审核不规范现象。

4.对小车加油、租车管理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我单位无公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租车制度;二是规范公务租车及车辆加油,杜绝私车公养和随意租车行为;三是租车手续和加油的票据必须真实、规范,租车平台须具备资质。

5.对工会管理和执行有偏差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干部教师学习了《XX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XX总字(〔20_〕12号)文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把关,不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慰问金等;二是制定《xxxXX县委党校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对于干部亲属的慰问,严格按照文件及办法要求,仅限于直系亲属,不超范围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

6.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格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修改完善了《xxxXX县委党校干部教师管理制度汇编》,组织全体干部教师认真学习;二是严格执行制度,加强对干部教师请假制度和上下班考勤的管理,严格干部教师考勤签到制度,做到事前有领导审批,事后有假条存档。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问题方面

1.对组织生活重部署轻落实,开展自我批评与相互批评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20_年11月23日召开党员大会,学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明确要求党支部要认真开展支部组织生活会,集中学习必须提前明确学习内容,要制定方案并严格落实,要深入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有组织地开展谈心谈话,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要在组织生活会上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必须做到全覆盖,并做好会议记录。二是每月开展“党员主题日”活动,自9月底以来,共开展党员主题日活动3次,主题有“党费交纳”、“党支部书记上党课”等。

2.对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支部严格按照“三会一课”的工作制度开展落实,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第四季度开展了党支部书记上党课一次;二是支部会议签到册如实填写实到人数和应到人数,对未签到的党员进行备注。

3.对发展党员材料收集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支部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填写的相关表格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二是坚决杜绝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会议时间涂改等现象发生。

4.对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不及时问题的整改情况。严格按照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及转出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和转出。

5.对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和学习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执行末位发言制度,落实民主集中制不打折扣;二是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开展谈心谈话,收集好相关材料;三是严格按照方案中学习资料目录认真开展学习。

举报虚假诉讼举报信范文9

抓好整改,推进工作,关键在各级带头人。整改过程中,我们紧紧抓住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一主线,顺利完成县、乡、村三级换届选举工作,不断增强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县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抓落实的执行力、操作力、破解难题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人大依法监督、政协参政议政的成效更加明显,形成了“一个声音决策、几套班子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发挥出了班子应有合力,也为推进玉山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

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选人用人“重德才”的导向,公开选拔了8名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遴选”了16名乡镇党政副职和1名县工业园区副主任,变“伯乐相马”为“疆场赛马”。树立选人用人“重实绩”的导向,始终把实绩作为干部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数十名在“百日大会战”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干部考核中公认优秀的先进个人都得到了提拔重用。树立选人用人“重基层”的导向,关心爱护基层一线干部,干部选拔任用向基层一线倾斜。调整使用了一大批乡镇换届待安排的干部,在服务园区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加快城市征迁等方面都取得很好成绩,社会反响良好。

进一步创新“创先争优”活动载体。开展了“千名干部下基层、联户帮困促和谐”、全县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升了服务群众的水平。创新社区党建工作新机制,社区工作活力进一步提高。采取“三个一”措施,实行县领导挂点帮扶19个后进村,促进了后进村转化提高。

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并大力向基层推广延伸。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预办事公开,基层党务公开有序推进,使权力运行更加科学规范、更加公开透明。加大腐败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48件(次)、立案43起,党纪政纪处分21人。

以上是我县针对省委巡视组提出的意见进行的阶段性整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上级组织的要求和群众的企盼还有一些差距。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更深的认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大的力度,力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奋力跻身全省发展第一方阵、早日建成全省经济强县和全国旅游名城而贡献全部力量。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本次会议汇报20##年以来我院开展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随着社会法治化的进步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加强,当事人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会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救济,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想利用打“假官司”来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即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这就是“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而且损害了党委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权威。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20_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_年xxx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决定增设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民事、行政、刑事以及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行为,除了发挥刑事职能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通过民事检察职能依法对涉及的民事生效裁判、执行活动等予以监督。我院高度重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连续多年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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