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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节能宣传周时间】2023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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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0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v^信访,县^v^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20xx〕128号信访卡)。
20xx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xx〕3号^v^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v^,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20xx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v^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v^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xx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年XX月XX日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驻××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
审判长:
我叫王,现任××区城建局副局长。我 受法定代表人赖委托,对李在××区××村×街×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 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 的法律依据。
1.李违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xx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 》,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xx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 西端紧靠西邻吴家的门洞。19xx年×月×日李西邻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孙又 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 自负”。19xx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后李于19xx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 申请。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 ,史、校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 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 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19xx年×月××日我局刘、刘×、 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 .99m2×2,共超出.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李和其子在19xx年×月×日 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 ×街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19xx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 房高度是,超出批准的高度.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 筑立面。李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按图,有两个向 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 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 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原因而作废。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按 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李所建房 屋应在本局批准的米×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 ,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 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 建西侧挑檐米多。在李建挑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 筑是错误的,要打掉。19xx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 :“批准你建房宽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出檐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但李 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对于李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 章行为。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①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图 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根据市建(19xx)×号文,即《×市私房建 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 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章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我局 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 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19× ×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①去掉西侧挑檐米;②去掉 二层侧窗;③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 “法院看到19xx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 的谎言。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 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没有这个规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 》中说:“史经常隔三天两日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勘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这五步进行。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在李的楼房即将 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 提出过异议呢?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 、《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 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请看政府办公厅给×区 长的信,其中写道:“我的一个老战友李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 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 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审判 长,以上我的答辩说明了我们对李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
一、请求法院维持19xx年×月××日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书》,并强制执行。
二、对李违章行为重新从严处理,即将其房屋超高,东、西、 南三处挑檐等违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于李违章,批准的东楼盖成了北楼,造成我 局批的图纸、手续全部作废,待法院判决后,令其重新办理手续。
四、李在起诉状中 捏造事实,给我局的声誉和工作造成极坏影响,要求李给我局赔礼道歉,恢复名 誉,赔偿经济损失。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区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19xx年×月×日
附件:
1. 答辩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3.证人证言3份;
4.现场笔录1份。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xxx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xxx3年6月编制完成,xxx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xxx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v^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xxx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xxx6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答辩人:张丽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20xx年6月,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xx。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20xx年前就多达3次提出要与他离婚、于20xx年5月以来,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真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v^以原告先提出离婚……^v^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v^疙瘩^v^,帮助我们迈过这道^v^槛^v^,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关于原告黄X×、X X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X X不服本局X工商发(×X)第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三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是合法的,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X X)第X X号《复议决定书》维持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略)。
综上所述,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 X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和X×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
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X工商发()第X×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人的诉讼所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持。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xx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_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
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
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
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
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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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厅长
地址:xxx市xx路445号
委托代理人:陈xx
工作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规处
职务:工作人员
电话:xxxx
原告施正吉因不服本机关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xxx年12月10日,原告之子施xx在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值班时,被其同事张xx杀害。
xxx年3月10日,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0311号行政决定。
xxx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服役。
二、本机关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原告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为5年后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时效,故本机关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xxx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xx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x年十一月二十日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x3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v^信访,县^v^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x3〕128号信访卡)。
x3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x3〕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x3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v^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v^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x3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x3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x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xx年八月六日
答辩人xx县xx区经济局。
所在地址xx县xx镇xx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xx,局长。
因上诉人章xx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局和各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非行政领导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千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我局负责管辖xx区行政范围的十三个村委会,虽不是乡建制,但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是明确的。
在管理过程中只能而且必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行政命令。
这种指导和支持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与政府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指导、指示有区别。
二、上诉人是否应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的事项,我局无权干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xx村委会完全有权利对上诉人的村民福利待遇问题进行决定。
三、此案不属于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xx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
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xx区经济局
(公章)
20xx年7月28日
《机打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并存续至今,注册资本:×万元,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提交的《工资证明》记载:“兹证明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我单位从事捡泡工作……”,《工资证明》盖有原告公章。原告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答辩书》亦承认第三人系原告的职工。以上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享有用工资质,属于用人单位;事故发生之日,第三人系原告的职工,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v^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第三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小孩出生后,使我们的感情越发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偶尔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小孩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育费××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现在××小学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小孩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小孩的生活和学习,小孩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小孩××现正在上小学,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元,随着小孩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20xx年x月x日
答辩人:xx市xx区地质矿产局
地 址:xx市路10号
电 话:
负责人:杨 (该局局长)
因梁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梁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原告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在对梁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告知了梁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并未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这一点从我局对其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可看出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我局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31、32条规定的问题。
②我局在对梁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1万元问题。
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请求我局赔偿其银行利息及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5000元问题。
原告的这两项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等条文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原告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
x年七月三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行政处罚现场调查笔录(共3页)
3、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晟泽
20_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 份。
其它证明文件 7份。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号。
法定代表人冉,主任。
因郑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年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违反了《^v^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v^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v^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v^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v^的规定,千x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以^v^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v^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v^理由^v^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年X月X日
答辩人(被上诉人):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12月10日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驻××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
审判长:×××
我叫王××,现任××区城建局副局长。我 受法定代表人赖××的委托,对李××在××区××村×街×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 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 的法律依据。
1.李××违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 》,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 西端紧靠西邻吴××家的门洞。19××年×月×日李××的西邻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孙××又 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 自负”。19××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后李于19××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 申请。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 ,史××、校××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 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 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刘××、刘×、 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 .99m2×2,共超出.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李××和其子在19××年×月×日 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 ×街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19××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 房高度是,超出批准的高度.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 筑立面。李××的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按图,有两个向 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 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 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的原因而作废。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按 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李××所建房 屋应在本局批准的米×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 ,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 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 建西侧挑檐米多。在李建挑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 筑是错误的,要打掉。19××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 :“批准你建房宽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出檐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但李 ××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对于李××的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 章行为。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①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图 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根据市建(19××)×号文,即《×××市私房建 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 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章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的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我局 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 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19× ×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①去掉西侧挑檐米;②去掉 二层侧窗;③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 “法院看到19××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 的谎言。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 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没有这个规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 》中说:“史××经常隔三天两日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勘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这五步进行。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在李的楼房即将 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 提出过异议呢?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 、《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 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请看省政府办公厅××给×××区 长的信,其中写道:“我的一个老战友李××同志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 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 ××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审判 长,以上我的答辩说明了我们对李××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
一、请求法院维持19××年×月××日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书》,并强制执行。
二、对李××的违章行为重新从严处理,即将其房屋超高,东、西、 南三处挑檐等违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于李××违章,批准的东楼盖成了北楼,造成我 局批的图纸、手续全部作废,待法院判决后,令其重新办理手续。
四、李××在起诉状中 捏造事实,给我局的声誉和工作造成极坏影响,要求李××给我局赔礼道歉,恢复名 誉,赔偿经济损失。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区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19××年×月×日
附件:
1. 答辩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3.证人证言3份;
4.现场笔录1份。
答辩人(原审原告):谭,男,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路40号。
答辩人因(原审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第三人,xx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中区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1 、维持原判,驳回原审被告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颠倒黑白,无理取闹的上诉请求。
2、《关于荷花路升级改造工程用地的意见》是原审原告特提供2,3,5号证据证明并非用地批准文件的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原审被告认定是有效的用地批准文件,是驴头对不上马嘴,是对正确行政行为的践踏,是对宪法法律的侮辱,至于原审被告的上诉,与法不符,于情不融,实属对其违法的遮掩,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3、受害人是一个有两个残疾人的双残家庭,我的生活来源全在这门面房上,靠租房来维持生计,遭遇非法强拆,双残之家赖以生存之地没有了, xx市北湖区管委会盖的是17、33的小高层,而双残之家对小高层以后的各项费用承担不起,生活、生存都不方便,这也是对双残之家的一种歧视,违反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
4、判定原审被告承担因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侵害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所造成生存权、居住权负有严重的法律责任。
5、两审诉讼费均由原审被告负担,并向原审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请求二审法院以法律公正的公德精神维持原判,支持,双残之家答辩人的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谭
x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 所:xx市致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XXX 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局行政登记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xxx年5月11日,xx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百公司)变更资料齐备后,向我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百公司xxx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王文华主持xxx年3月31日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文华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顾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参加人百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关于召开人百公司xxx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份及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将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权及相应债权与持有的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及相应债权整体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说明2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公证书、公司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xxx]第199号,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做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的规定,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并没有表明意见,签于此,人百公司的股东xx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充分维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人民商场在给原告的《通知》中叙明,原告应在xxx年5月10日前就有关转让事宜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我们认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xxx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我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对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尽到了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v^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与《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约定,人百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尽到了审查义务。
我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核准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准其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市沈河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系本局局长。
答辩人对原告提起的撤销行政处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对于行政处罚的职权问题。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原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第十五条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我局有职权对其进行处罚。原告提出其为经济纠 纷,我局无职权处罚,但实际上,经济纠纷是其违法行为的原因。原告带人将他人合法财产强行破锁变卖,已经超出了经济纠纷的范围,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因 此,我局有权对其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二、关于原告的行为是否为寻衅滋事的定性。
原 告在第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第三人的柜台强行破锁,并进行变卖。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 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组织单位成员占用他人私有财物,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至于是否在公众场 合,代理人认为,卖场是一个公众场合,无论是在白天人多时,还是夜间人少时,都不会变更其公众场合的性质。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我局认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
三、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
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之所以05年立案,0x年才进行处罚,因为我局认为其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因此进行了刑事侦查,但经过侦查后发现其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之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因此,我局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四、关于法律适用。
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原告进行治安处罚,因为其行为发生于x5年,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实施,虽然行政行为是在x年作出的,但我局仍依据行为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符合法一般无溯及力的法理的。因此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答辩人:xx市沈河区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1、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3、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王先生说,他安徽老家的住房现在面临拆迁,公告和方案都收到了,大伙儿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也和拆迁方进行了协商,不过没什么效果,于是打算通过诉讼来解决。此时,有人建议他们申请行政复议,王先生想知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自己究竟该如何选择呢?针对王先生的疑问,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回答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救济的司法活动。
其次,二者的不同在于:
1.从性质上来说,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从受案范围上来看,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的侵犯。
3.从审查标准上来看。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从处理机关上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既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解决纠纷,那么,二者之间在程序上谁在先、谁在后,遇到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该如何选择呢?
一、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例外情形除外。
二、复议前置但不终局。复议前置指的是当事人对某些行政争议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或复议机关拒不作出处理的,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通常涉及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纳税争议、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等。
三、复议终局。即必须首先复议,复议后终局。包括两种情况: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总的来说,王先生遇到的这个问题不只是在拆迁中,甚至日常生活中多数人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建议大家针对自己的情况区别对待,最好向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专业人士咨询,以免耽误有效时间。
答辩人:余xx,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汉族,湖北咸丰人,xxx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xx,xx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xx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余xx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答辩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答辩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答辩人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辩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根据《xxx继承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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